摘要:
本刊讯:财政部一九八〇年二月二十六日发出《关于更改会计人员技术职称的通知》,全文如下:
国务院一九七八年国发(1978)175号通知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规定,会计人员技术职称分为总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四种;其中“总会计师”既是行政职务的名称,又作为技术职称。据各方面反映,在执行中,往往将技术职称与行政职务相混淆,影响《条例》的贯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经报请国务院领导批准,比照最近国务院颁发的《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将《条例》第五章规定的会计人员技术职称中的“总会计师”改为“高级会计师”。过去已按照《条例》第五章规定授予“总会计师”技术职称的,一律改称“高级会计师”。今后“总会计师”不得作为技术职称,只作为行政职务,行使《条例》第四章规定的职责和权限。
本刊讯:财政部一九八〇年二月二十六日发出《关于更改会计人员技术职称的通知》,全文如下:
国务院一九七八年国发(1978)175号通知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规定,会计人员技术职称分为总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四种;其中“总会计师”既是行政职务的名称,又作为技术职称。据各方面反映,在执行中,往往将技术职称与行政职务相混淆,影响《条例》的贯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经报请国务院领导批准,比照最近国务院颁发的《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将《条例》第五章规定的会计人员技术职称中的“总会计师”改为“高级会计师”。过去已按照《条例》第五章规定授予“总会计师”技术职称的,一律改称“高级会计师”。今后“总会计师”不得作为技术职称,只作为行政职务,行使《条例》第四章规定的职责和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