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9 作者:龚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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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固定资产是生产企业的主要生产手段,是进行四化建设的重要物质条件。建国以来,我国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增长很快,但是,由于我们没有实行严格的经济核算制和经济责任制,企业无偿地使用国家的固定资产,往往从本身局部的需要或方便出发,向国家争投资,争设备,搞“大而全”、“小而全”,固定资产的利用效果很差。有些企业即使是不需用的设备,也不愿调给其他单位使用,造成了国家资金的极大浪费。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国务院在《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中,明确了在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同时,要实行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有偿占用制度。最近,财政部、国家经委根据这一精神,制订了《关于对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征收固定资金占用费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一九八〇年起先在试行利润留成的工交企业中试行。
实行固定资金有偿占用制度是一项重要改革,体现了扩大企业自主权必须实行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这一办法,必将促使企业进一步关心固定资金的利用效率,用尽可能少的固定资金,创造尽可能大的经济效果。下面就这个办法的一些主要内容作简要的介绍。
(一)关于征收占用费的计算依据。征收固定资金占用...
固定资产是生产企业的主要生产手段,是进行四化建设的重要物质条件。建国以来,我国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增长很快,但是,由于我们没有实行严格的经济核算制和经济责任制,企业无偿地使用国家的固定资产,往往从本身局部的需要或方便出发,向国家争投资,争设备,搞“大而全”、“小而全”,固定资产的利用效果很差。有些企业即使是不需用的设备,也不愿调给其他单位使用,造成了国家资金的极大浪费。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国务院在《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中,明确了在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同时,要实行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有偿占用制度。最近,财政部、国家经委根据这一精神,制订了《关于对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征收固定资金占用费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一九八〇年起先在试行利润留成的工交企业中试行。
实行固定资金有偿占用制度是一项重要改革,体现了扩大企业自主权必须实行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这一办法,必将促使企业进一步关心固定资金的利用效率,用尽可能少的固定资金,创造尽可能大的经济效果。下面就这个办法的一些主要内容作简要的介绍。
(一)关于征收占用费的计算依据。征收固定资金占用费,应以企业占用国家固定资金的多少为依据,可以有几种不同的设想。
第一种办法,按企业占用的固定资产原值计算征收。好处是固定资金占用费可以不受行业之间、企业之间折旧率高低的影响,也不会因提取折旧基金后固定资产净值递减而减少固定资金占用费。按原值计征,企业的负担比较稳定,也有利于促使企业少占用固定资产。缺点是,企业一九六七年以前提取的折旧已经上交财政,实际上企业已减少了国家资金的占用,但仍需负担占用费;而且折旧留用以后,企业用折旧添置的固定资产又要重复负担占用费。
第二种办法,按企业占用的固定资产净值计算征收。好处是按新老企业设备的新旧程度不同计征占用费,在企业之间负担比较合理,同时也不存在用折旧添置固定资产而重复负担占用费的问题。缺点是,折旧率高的企业,已提折旧多,净值小,占用费负担轻;折旧率低的企业,已提折旧少,净值大,占用费负担反而重。而且随着折旧的提取,净值递减,企业占用同样的固定资产,负担却逐渐减少,不利于促进企业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率。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以固定资产原值作为计征占用费的依据虽然较为合理,但按照现行的固定资产核算办法,则难以执行。因此,在国家没有改变固定资产核算办法的情况下,按固定资金即按固定资产净值计征,则较为可行。将来如果改变了固定资产核算办法,对新增加的固定资产,可以考虑按原值计征。基于这种考虑,《暂行办法》规定,以固定资金作为计征占用费的依据,同时又规定,固定资金的计算方法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这样在固定资金计算方法改或不改的情况下都能适应。
按照现行的固定资产核算办法,企业增减固定资产,不论其增加的资金来源如何,也不管其减少的原因是什么,都相应地增减“国家资金一固定资金”;企业提取折旧,则要减少“国家资金-固定资金”。这种核算办法,与原来对国家资金实行统收统支的管理办法是分不开的,它不利于促进企业关心固定资产的利用效果,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有些财务制度已经陆续作了改革,如将折旧基金下放,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等等。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维护国家财产、保证国家资金完整无缺的责任心,促使企业提高资金利用效果,有的地区,对企业固定资产和“国家资金-固定资金”的核算,已作了一些改革。他们改革的基本内容是,国家拨给企业的固定资金,应当基本稳定,使“国家资金-固定资金”的核算能够真正反映企业占用国家资金的增减变化情况,今后增加(或贷记)“国家资金-固定资金”应只限于三种经济事项:①用国家或上级拨款购建固定资产,在购建完成时,把相当于增加的固定资产原值,相应地增加“国家资金-固定资金”。②用专项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并以企业利润归还的,在归还贷款的同时,按归还贷款数,相应地增加“国家资金-固定资金”。③企业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要相应地增加“国家资金-固定资金”。与此相适应的减少(或借记)“国家资金-固定资金”应只限于两种经济事项:①企业上交折旧时,按上交数相应地减少“国家资金-固定资金”。②企业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要相应地减少“国家资金-固定资金”。除了以上三增两减经济事项以外,其它有关固定资产的变动事项,包括提取折旧、盘亏、报废等,都由企业自行负责,不得变更“国家资金-固定资金”。这样的核算方法,使企业的“国家资金-固定资金”基本上相当于固定资产原值,同时也体现了企业占用国家资金的情况。
另外,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工作都比较混乱,企业应当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加以整顿、核实。要把帐外的固定资产清点入帐,包括用基本建设投资、各种专项拨款、基本折旧基金、各种专项贷款以及其它资金来源购建的固定资产,凡是没有入帐的,都要清点入帐,并确定其净值。实行按产量计提更新改造资金的企业,过去有些没有按期将折旧冲减固定资金的,要把相当于折旧的部分,报请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冲减固定资金,使之符合实际。经过落实的固定资金,就相当于企业现有的固定资产净值。
(二)关于占用费率的确定。由于价格、税率、技术装备、自然资源等原因,行业之间、企业之间的资金利润率相差悬殊,固定资金占用费比例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办法。《暂行办法》根据目前企业资金利润率水平,分别不同行业,规定了月率千分之二到千分之八的计征比例。石油采伐、石油加工、纺织、轻工和国外引进成套设备等工业企业,月率千分之五到八;冶金、化工、机械、电子、电力、城市公用等企业,月率千分之三到五;农机、煤炭、矿山开采(包括金属矿和非金属矿)、建材、森工、铁道、交通、建筑等企业,月率千分之二。
由于地区之间的资金利润率水平也因条件不同而相差悬殊,为了使固定资金占用费的计征比例更能适应各地企业的负担能力,《暂行办法》还规定,国营工交企业交纳固定资金占用费的具体比例,可由各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在国家规定的行业比例范围内,根据每个企业的资金利润率高低情况分别核定。对于暂时没有负担能力的企业,如邮电、民航、县办企业,以及实行定额补贴和经批准的计划亏损企业,暂免征收固定资金占用费。个别企业,由于客观原因,按规定的比例交纳固定资金占用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事先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查,经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同意,可以给予临时减免。采取这种分档定率、暂免征收和临时减免的办法,比较能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也可适当缩小行业之间利润水平的差距。
(三)关于占用费的列支方法。固定资金占用费是利润的转化形式,因此,不应计入成本,也不应作为抵交利润。《暂行办法》规定,固定资金占用费从企业的销售收入中支付。企业的销售收入减除销售成本、销售税金、固定资金占用费、流动资金占用费以及营业外支出净额后,是企业实现的利润。这个利润数字才能反映企业真正的经营成果。
(四)关于考核计划和利润留成问题。确定一九八〇年利润计划时,没有考虑征收固定资金占用费的因素,占用费从今年年初开始计征,必然影响今年的利润完成数。为了不使企业由于征收固定资金占用费而影响利润计划的完成,《暂行办法》规定,在考核今年利润计划时,可将今年交纳的固定资金占用费剔除考核。实行利润留成的企业,在核定基数利润留成比例时,也没有考虑征收固定资金占用费的因素,《暂行办法》规定,对这些企业,可按一九七九年末的固定资金数额计算全年应交固定资金占用费,并相应调整基数利润留成比例。调整的方法是,把按一九七九年末固定资金数额计算的全年应交固定资金占用费,从基年利润中扣除后,重新调整计算基数利润留成比例,据以计提基数利润留成资金。基数利润留成比例调整后,企业经过努力,提高了固定资金使用效果,用较少的固定资金取得相同的利润,或用同样的固定资金获得更多的利润,企业都会从中多得利润留成。反之,如果企业用较多的固定资金取得相同的利润,或用相同的固定资金获得较少的利润,企业将会因此少得利润留成。把固定资金占用费同利润留成结合起来,对鼓励企业有效地利用固定资产,将会起到促进作用。另外,在计算增长利润留成时,则应将今年的利润和上年的利润调整为可比口径。具体办法是,先从上年实现利润中扣除今年实际支付的固定资金占用费,然后再按计算增长利润的办法确定增长利润数,据以提取增长利润留成资金。
固定资产占用费是利润的转化形式,它属于各级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应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预算,任何单位都不能截留和挪用。正因为固定资金占用费是从利润中转化来的,企业交纳了固定资金占用费,必然要少交利润,因此,从财政上来说,一方面增加了“企业上交资金占用费”收入项目,另一方面利润收入相应的减少了,从总收入来看,财政上并没有多收。各地区不能因为财政有了资金占用费收入,而多安排支出。
在本世纪内实现四个现代化,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要求我们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果。征收固定资金占用费,是提高经济效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都应认真贯彻执行,努力改善经营管理,发挥固定资产的最大效能,为节约国家资金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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