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刊讯:财政部一九八〇年四月三日发出《关于试行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的工交企业一九八〇年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的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175号文件精神,现对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的工交企业,一九八〇年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国家经委、财政部批准按国务院统一办法进行利润留成试点的工交企业,一九八〇年可以在降低成本,提高盈利的基础上,将机器设备的折旧率提高百分之零点五,房屋建筑物和管理用具的折旧率不予提高。
二、有些试点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已经超过百分之六的,不再提高折旧率。
三、有的企业大修理基金的提取比例,过去是按照固定资产基本折旧率的一定比例确定的,这次提高基本折旧率以后,大修理基金仍按原比例提取,不能提高。
四、企业由于提高折旧率增提的折旧基金,应由国家财政集中的部分,仍按(79)财企字第675号规定执行。
五、试点企业提高了折旧率以后,利润留成比例和各地的财政收支包干指标,不作调整。
六、一九八〇年起改按国务院统一办法进行利润留成试点的企业,从批准之日起按上述通知执行。
本刊讯:财政部一九八〇年四月三日发出《关于试行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的工交企业一九八〇年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的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175号文件精神,现对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的工交企业,一九八〇年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国家经委、财政部批准按国务院统一办法进行利润留成试点的工交企业,一九八〇年可以在降低成本,提高盈利的基础上,将机器设备的折旧率提高百分之零点五,房屋建筑物和管理用具的折旧率不予提高。
二、有些试点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已经超过百分之六的,不再提高折旧率。
三、有的企业大修理基金的提取比例,过去是按照固定资产基本折旧率的一定比例确定的,这次提高基本折旧率以后,大修理基金仍按原比例提取,不能提高。
四、企业由于提高折旧率增提的折旧基金,应由国家财政集中的部分,仍按(79)财企字第675号规定执行。
五、试点企业提高了折旧率以后,利润留成比例和各地的财政收支包干指标,不作调整。
六、一九八〇年起改按国务院统一办法进行利润留成试点的企业,从批准之日起按上述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