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各地建设银行已开始试办基本建设贷款,这就必然给基本建设会计工作带来一些新的问题。为适应工作上的需要,财政部颁发了《关于试行基本建设贷款会计处理的几项规定(试行草案)》,现根据个人学习有关规定的体会,提出以下一些看法。
一、为什么对试行贷款的建设单位不单独规定会计制度。建设单位试行基本建设贷款以后,与实行拨款的单位在财务上的区别,主要在于资金来源由拨款改为贷款,而资金运用方面的交付使用财产、应核销支出、建安工程投资、设备投资以及各项库存设备、材料等,与实行拨款的单位并无大的不同。至于有关施工方面的财务活动,基本上也没有什么变化。因此,对试行贷款的建设单位没有必要再单独规定一套会计制度,只要在原来的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的基础上略加修改补充,适当增加或改动几个会计科目就可以了。
二、试行贷款的建设单位与生产单位之间的帐务关系如何处理。建设单位试行基本建设贷款后,贷款要由投产后的生产单位还本付息,生产单位和基建单位之间的帐务关系变得更加密切了。按常理讲,贷款应该随着完成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交付使用,转到生产单位帐上,还本付息时只在生产单位帐上反映就可以了。这样,工程全部建成交付使...
目前各地建设银行已开始试办基本建设贷款,这就必然给基本建设会计工作带来一些新的问题。为适应工作上的需要,财政部颁发了《关于试行基本建设贷款会计处理的几项规定(试行草案)》,现根据个人学习有关规定的体会,提出以下一些看法。
一、为什么对试行贷款的建设单位不单独规定会计制度。建设单位试行基本建设贷款以后,与实行拨款的单位在财务上的区别,主要在于资金来源由拨款改为贷款,而资金运用方面的交付使用财产、应核销支出、建安工程投资、设备投资以及各项库存设备、材料等,与实行拨款的单位并无大的不同。至于有关施工方面的财务活动,基本上也没有什么变化。因此,对试行贷款的建设单位没有必要再单独规定一套会计制度,只要在原来的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的基础上略加修改补充,适当增加或改动几个会计科目就可以了。
二、试行贷款的建设单位与生产单位之间的帐务关系如何处理。建设单位试行基本建设贷款后,贷款要由投产后的生产单位还本付息,生产单位和基建单位之间的帐务关系变得更加密切了。按常理讲,贷款应该随着完成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交付使用,转到生产单位帐上,还本付息时只在生产单位帐上反映就可以了。这样,工程全部建成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的帐务便可以结束。但这样做有两个问题:第一,建设单位的贷款转到生产单位帐上以后,需要好几年才能还清,基建会计报表中不再反映,因此,各部门、各地区汇总的基本建设报表上就反映不出基本建设贷款的全部余额,这样,建设银行也就无法掌握基建贷款余额的总情况。第二,不少建设单位的工程是陆续建成交付使用的,当部分工程建成交付使用后,同一单位的贷款就分别反映在基建会计和
生产会计两套帐上,建设银行收取利息时,也得分别通知基建、生产双方付息,造成工作的复杂化。因此《试行草案》规定,财产交付使用时,贷款不随之转到生产单位帐上,而用“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这一过渡科目处理(在生产单位帐上,可相应设立“应付建设单位投资借款”科目)。以后每次归还贷款时,生产单位将资金交给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归还建设银行。建设单位的帐务要到贷款全部还清才告结束。这样,每次归还贷款时虽然多转一笔帐,但可以解决上述存在的两个问题,总的看来,是利多于弊。当然,这个办法究竟如何,还要在实践中检验。
三、交付使用财产应在何时转帐。实行拨款的建设单位的交付使用财产,按规定都是到次年初建立新帐时,才与“基建拨款”科目冲转,这样做的目的是使年终会计报表中能反映当年基建拨款的总数。试行贷款后,交付使用财产就不能等到次年再转销,而必须在交付使用时,立即转入“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这首先是为了与生产单位的帐务处理相对应。因为,实行拨款的建设单位建成财产移交时,把完成投资转作“交付使用财产”,同时在生产单位帐上,增:“固定资产”,增:“国家基金”。试行贷款后移交财产时,生产单位就不能再增:“国家基金”,而只能增:“应付建设单位投资借款”。(此后,生产单位可随着贷款的偿还,将“应付建设单位投资借款”陆续转入“国家基金”)如果建设单位不相应转帐,双方就对不起帐来。因此,建设单位在将各项投资转作“交付使用财产”时,必须同时将“交付使用财产”转作“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再说,财产交付使用后,有的单位当年就有可能用利润和折旧归还贷款。如果不把“交付使用财产”转作“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当年归还贷款时帐务处理就会发生困难。因此《试行草案》规定:已建成的财产交付生产单位使用时,按原规定将各项投资转入“交付使用财产”科目后,再作如下分录,增:“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减:“交付使用财产”。
目前,有不少贷款试点建设单位是续建单位,也就是说资金来源既有贷款,也有拨款。那么,“交付使用财产”哪些应与拨款冲转,哪些应转作“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呢?我们认为,较好的处理办法是:试行贷款后发生的“交付使用财产”应尽先按原规定于次年初与“基建拨款”冲转,拨款冲完后再发生的“交付使用财产”,可转作“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四、应核销基建支出如何冲转。实行拨款的建设单位的应核销基建支出(包括“应核销投资支出”和“应核销其他支出”)和“交付使用财产”,一起于次年初与“基建拨款”冲转。试行贷款后,就只能与“交付使用财产”一样,转到生产单位帐上,同时记入“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这是由于:基本建设贷款到最后大部分形成“交付使用财产”,另一部分形成应核销基建支出,还有一小部分形成竣工后的结余资金。除了后一部分以外,前两部分都要由生产单位负责偿还。因此,应核销基建支出也必须转到生产单位帐上,与偿还贷款的利润、折旧冲抵。至于转帐时间,可仍在次年年初一次办理。
原系拨款后试行贷款的建设单位,哪些应核销基建支出与拨款冲转,哪些转作“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呢?较合理的处理办法,是在试行贷款的第一年初,将上年末的应核销基建支出与“基建拨款”冲转,以后再发生应核销基建支出时,再转作“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至于在年度中间试行贷款的,按理说应立即将当时帐面的应核销基建支出与“基建拨款”冲转,但为了使年末报表能全面反映当年的基建拨款数,便于核算起见,《试行草案》规定到次年初再冲转。
五、利息应如何核算。贷款利息如何核算,是实行基本建设贷款后的一个大问题。这不但是个会计问题,而首先是个财务问题:基本建设贷款的利息该不该进投资,该不该进固定资产价值。有的同志认为该进,否则不能全面反映投资总额和固定资产的总成本。但目前这样作有几个困难问题:第一,利息进投资,在工程概算和基建计划中都必须把利息列入。但在编制概算和计划时,该项目究竟是用拨款方式还是用贷款方式尚未确定,要把利息列入概算和计划有实际困难。第二,利息进固定资产价值,用贷款建的固定资产价值就比用拨款建的固定资产价值高出一块,会增加推行贷款的阻力。第三,固定资产投产时,利息大部分尚未支付,究竟要花多少利息不易估计,因而很难把利息加到固定资产价值里去。为此,现在只能暂时采取基建贷款利息不进投资,也不进固定资产价值的处理办法。这样作是否合理,还需要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深入探讨。
根据上述财务上的考虑,在会计核算上把“利息”列作“应核销其他支出”的一个明细科目,同时一律计入“基建投资借款”,主要由生产企业连同贷款本金一起用利润、折旧等资金归还。
按照《基本建设贷款试行条例》的规定:“建设项目未投产前的贷款利息,可在贷款中支付,用以支付利息的贷款不再计息。”因此,会计上有必要在“基建投资借款”下分设“本金”、“利息”两个明细科目,分别计算。
六、会计报表应如何编报。按照《试行草案》规定,各部门、各地区对所属贷款建设单位和拨款建设单位的会计报表应分别汇总成两套上报。这是因为,对拨款单位和贷款单位在财务上的要求是不同的。例如,基建拨款是分年掌握考核的,年终未用完的拨款限额,一般要按规定注销,对历年拨款要反映累计总数;而基建贷款不是分年掌握的,年终未用完的贷款指标可结转次年使用,对历年贷款要反映累计余额,等等。分别编报两套报表就可以根据两类单位财务上的不同要求,分别反映财务情况,以便考核。
原系拨款后改贷款的建设单位的报表,应该汇总在哪里呢?有的同志主张按各单位拨款和贷款的余额分摊到两套报表中去,这样作不但非常繁琐,而且不能反映实际情况,是没有必要的。《试行草案》》规定,这类单位的报表与纯贷款的单位汇总在一起,是可行的。对这类单位,基本上可比照纯贷款的单位进行考核,只有在统计各部门、各地区的基建拨款总数时,才需要把这些单位的拨款数汇总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