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九七九年《财务与会计》第十一期发表浙江徐启言和四川寇应懋两位同志的来信以后,我们又陆续收到读者一些相类似的来信。反映的问题集中到一点,用来信人的话说,即:基层财税干部办事,究竟是按中央、国务院的文件规定办,还是按报纸的宣传报道或某个领导人说的办?这的确是一个现实存在的、必须引起重视并加以澄清的重大问题。否则,财政上减收增支的口子就堵不住,财政平衡就有失去控制的危险。为此,特根据中央有关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答复如下:
中共中央、国务院一九七九年批转财政部党组关于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汇报提纲的通知明确指出:“调整价格、调整工资、调整税收和发放奖金,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办事,而不能自行其是”。
叶剑英委员长在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的闭幕词中说:“我们在制定法律和规章条例时应该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充分考虑各种具体情况,比较复杂的还要经过试点或试行。法律和规章条例一经制定,就要有稳定性和连续性,要有极大的权威,只有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修改,而不能以任何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为转移”。又说:“国家的法律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一切公民,不论是党内党外、上级下级,无论是什么社会地位和社会成份,在...
一九七九年《财务与会计》第十一期发表浙江徐启言和四川寇应懋两位同志的来信以后,我们又陆续收到读者一些相类似的来信。反映的问题集中到一点,用来信人的话说,即:基层财税干部办事,究竟是按中央、国务院的文件规定办,还是按报纸的宣传报道或某个领导人说的办?这的确是一个现实存在的、必须引起重视并加以澄清的重大问题。否则,财政上减收增支的口子就堵不住,财政平衡就有失去控制的危险。为此,特根据中央有关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答复如下:
中共中央、国务院一九七九年批转财政部党组关于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汇报提纲的通知明确指出:“调整价格、调整工资、调整税收和发放奖金,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办事,而不能自行其是”。
叶剑英委员长在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的闭幕词中说:“我们在制定法律和规章条例时应该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充分考虑各种具体情况,比较复杂的还要经过试点或试行。法律和规章条例一经制定,就要有稳定性和连续性,要有极大的权威,只有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修改,而不能以任何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为转移”。又说:“国家的法律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一切公民,不论是党内党外、上级下级,无论是什么社会地位和社会成份,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凡是合法的行为都受法律的保护,凡是违法的行为都受法律的追究”。
彭真副委员长兼法制委员会主任说:“法律是谁的?是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制定的,服从法律,按照法律办事,就是按照党的原则办事,按照党的意见办事,也是按照全国人民的共同意见办事”。又说:“法律定了以后,即便觉得有些不妥,在没有修改之前,你还得服从,还得执行”。
看来,问题是很清楚了。基层财税干部依法办事,只能按党和国家的法律、法令、规章条例办,按国家的统一规定办。包括地方在自己的权限和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因地制宜所作的一些具体规定和补充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的特殊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统一认识、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指挥、统一行动。才能做到令行禁止,把我们的一切力量拧成一股绳,并使这些力量集中到实现四个现代化这个共同目标上。社会主义法制的威严是不容侵犯的,任何人想无法无天,终于是要碰壁的。
这样是否会削弱社会主义民主,妨碍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的贯彻?不。没有社会主义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这是林彪、“四人帮”这些反面教员十几年给我们的教训所证明了的。“科学无禁区”,这是对的,因为它是探索未知的问题,在某一个时期难免议论纷纭,莫衷一是。在这些问题上不允许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不允许批评和反批评,是错误的。但科研和政策法令的执行是有区别的。如果在法令的执行上允许各行其是,那就会象恩格斯在批判巴枯宁“权威=国家=绝对祸害”的谬论时所说的:“一个哪怕只由两个人组成的社会,如果每个人都不放弃一些自治权,又怎么可能存在”“巴黎公社遭到灭亡,就是由于缺乏集中和权威。……如果有人向我说,权威和集中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两种应当加以诅咒的东西,那末我就认为,说这种话的人,要末不知道什么叫革命,要末只不过是口头革命派”。(《马恩选集》第4卷第399-401页)历史和现实一再证明,离开集中的民主必然是无政府主义,正如离开民主的集中必然是官僚主义一样。
这样是否不允许对现行法令和规章制度批评、探讨和提出新的建议?不。自然界在发展,人类社会在发展,法律和规章制度怎么能不修改呢。事实上,为了适应全国工作着重点的转移和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要求,我们的许多规章制度已经有了修改或者正在酝酿修改。人们也提出了不少这样或那样的建议。但是在没有制定出新规章制度并完成立法手续以前,仍应按现行的制度执行。这一点,在前边引用彭真同志的讲话中已经说过了。
上述问题,在财政制度上尤为敏感。一个不适当的宣传报道(如减税免税、发奖金、扩大企业财权)可以使国家少收或多支上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这不能不慎之又慎。所以在财政制度上应当定这样一条规矩:动口不动手。即是说,作为问题研究,可以提批评建议,可以探讨制度的改革,但是实际执行应当按照现行制度办事,收入按政策,支出按预算,追加按程序,不许根据一条消息、一个建议、一个讲话就动手向国家金库拿钱,或者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利。不管什么人、什么单位,也不管这些消息、建议、讲话是否合理,谁这样做,谁就是违法乱纪,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