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一个建设项目是几个建设单位共同投资,由一个建设单位主办。主办单位收到其他单位交来资金时,应如何记帐核算?
答:主办单位收到其他单位交来资金时,应分清资金性质,分别核算。如收到的是预算内资金时,应增记“银行存款-基建资金存款户”科目,增记“基建拨款一本年其他拨款”科目;如收到的是自筹资金时,应增记“银行存款-自筹资金存款户”科目,增记“基建拨款一本年其他拨款”科目。
问:建设单位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发生的待处理编外人员生活费、非常损失、坏帐损失能否记入“应核销其他支出”科目?
答:不能。建设单位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发生的待处理编外人员生活费、非常损失、坏帐损失,应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在“利润—本年营业外支出”科目内核算。
问:建设单位的临时设施和其所属单位的临时设施,在核算上是否一样?
答:不一样。建设单位自用的临时设施费用,应在“其他基建投资一临时设施费”科目内核算。搭建、修理、拆除自用临时设施发生的费用,应增记“其他基建投资-临时设施费”科目,减记“工资”及有关材料等科目,同时,另设临时设施登记簿,登记临时设施的名称和数量。自用临时设施拆除后的残值,应用...
问:一个建设项目是几个建设单位共同投资,由一个建设单位主办。主办单位收到其他单位交来资金时,应如何记帐核算?
答:主办单位收到其他单位交来资金时,应分清资金性质,分别核算。如收到的是预算内资金时,应增记“银行存款-基建资金存款户”科目,增记“基建拨款一本年其他拨款”科目;如收到的是自筹资金时,应增记“银行存款-自筹资金存款户”科目,增记“基建拨款一本年其他拨款”科目。
问:建设单位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发生的待处理编外人员生活费、非常损失、坏帐损失能否记入“应核销其他支出”科目?
答:不能。建设单位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发生的待处理编外人员生活费、非常损失、坏帐损失,应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在“利润—本年营业外支出”科目内核算。
问:建设单位的临时设施和其所属单位的临时设施,在核算上是否一样?
答:不一样。建设单位自用的临时设施费用,应在“其他基建投资一临时设施费”科目内核算。搭建、修理、拆除自用临时设施发生的费用,应增记“其他基建投资-临时设施费”科目,减记“工资”及有关材料等科目,同时,另设临时设施登记簿,登记临时设施的名称和数量。自用临时设施拆除后的残值,应用红字记入“其他基建投资”科目的增加方,以冲减临时设施费。
建设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临时设施包干费时,应记入“专用基金一临时设施包干基金”科目的增加方。搭建临时设施完成时,应将其实际支出记入“临时设施”科目的增加方。拆除临时设施时,将其原价减记“临时设施”科目和“专用基金一临时设施包干基金”科目。修理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应记入“专用基金一临时设施包干基金”的减少方和“工资”及有关材料科目的减少方。临时设施的残值应记入“专用基金-临时设施包干基金”科目的增加方和有关材料科目的增加方。
问:建设单位自用的临时设施移交给生产单位使用时,应如何核算?
答:建设单位自用的临时设施移交给生产单位继续使用时,应办理移交手续,由生产单位估价入帐,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由于搭建临时设施的费用已在“其他基建投资”科目内核算,并已摊入交付使用财产成本,因此,移交生产单位时,建设单位不再记帐。
问:建设单位的财产盘盈时,应如何核算?
答:由于《基本建设会计制度》未设“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如发生财产盘盈时,可记入“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的减少方,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将盘盈数从“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的增加方转入有关科目,以冲减原减少方的盘盈数。如果待处理财产盘盈数量较大或只有财产盘盈而没有盘亏时,也可以增设属于资金来源性质的“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发生财产盘盈时,记入本科目的增加方;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记入本科目的减少方。
问:在途器材是否可以不通过“采购器材”科目,而直接在“在途器材”科目核算?
答:凡已支付或承付货款,而器材尚未到达验收入库的,在月份内均应先记入“采购器材”科目的增加方,月内到达验收入库时,转入有关材料科目。只有月度终了仍未到达的在途器材,才能从“采购器材”科目的减少方转入“在途器材”科目的增加方,次月初用红字冲转。如果有的建设单位每月采购器材数量较少时,也可以直接在“在途器材”科目内核算。
问:由辅助生产部门制成入库的器材,是否要通过“采购器材”科目核算?
答:由建设单位和所属单位不独立核算的辅助生产部门制成入库的器材,不通过“采购器材”科目核算。验收入库时,直接增记有关材料科目和“材料价差”(按计划价格入库时),减记“辅助生产”科目。
辅助生产部门如果为采购器材提供运输及其他劳务时,则应增记“采购器材”或“采购保管费”科目,减记“辅助生产”科目。
问:周转材料和低值易耗品采用分次摊销方法时,其材料价差应如何调整?
答:为了简化材料价差的调整手续,周转材料和低值易耗品采用分次摊销方法时,其材料价差在周转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报废时进行调整,增记有关费用科目,减记“材料价差”科目。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月调整其材料价差。
问:对一次大量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其摊销应如何核算?
答:为了正确地计算成本,对一次大量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应先通过“待摊费用”科目核算。采用一次摊销法的,应按其领用价值增记“待摊费用”科目,减记“低值易耗品”科目;采用五五摊销法的,应将摊销的百分之五十,增记“待摊费用”科目,增记“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其余百分之五十在扣除残值后可不通过“待摊费用”科目,直接增记有关费用科目,增记“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