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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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七月五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79〕48号文件,批转了财政部党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汇报提纲》,七月十三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按照五个改革体制的文件组织试点的通知。在这期间和以后,人民日报和新华社陆续报道和刊登了一些地方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情况,不少基层同志来信,就这些报道中涉及同上述文件抵触的问题向财政部提出询问和意见。有的省财政局长也就县财税局提出的问题来信说:“所反映的问题可以说带普遍性,我们实在解答不了。近来有不少问题连我们自己也难理解。……下边工作实在难办呀!能否呼吁一下,统一统一口径呢”?为此,财政部于九月六日召开了有人民日报、工人日报、财贸战线和新华社参加的记者座谈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这方面的问题发表了看法。现综合整理如下:
(一)扩大企业自主权,国家有哪些统一规定?
扩大企业自主权涉及的问题很广泛。这里只说一下有关扩大企业财权的问题。
财权是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扩大企业财权方面国家统一规定的试行办法有两种:一种是面上的,即大多数企业试行的是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国务院批准颁发的企业基金制度。另一种是点上的,即在少数企业试点的是一九七九年...
七月五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79〕48号文件,批转了财政部党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汇报提纲》,七月十三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按照五个改革体制的文件组织试点的通知。在这期间和以后,人民日报和新华社陆续报道和刊登了一些地方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情况,不少基层同志来信,就这些报道中涉及同上述文件抵触的问题向财政部提出询问和意见。有的省财政局长也就县财税局提出的问题来信说:“所反映的问题可以说带普遍性,我们实在解答不了。近来有不少问题连我们自己也难理解。……下边工作实在难办呀!能否呼吁一下,统一统一口径呢”?为此,财政部于九月六日召开了有人民日报、工人日报、财贸战线和新华社参加的记者座谈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这方面的问题发表了看法。现综合整理如下:
(一)扩大企业自主权,国家有哪些统一规定?
扩大企业自主权涉及的问题很广泛。这里只说一下有关扩大企业财权的问题。
财权是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扩大企业财权方面国家统一规定的试行办法有两种:一种是面上的,即大多数企业试行的是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国务院批准颁发的企业基金制度。另一种是点上的,即在少数企业试点的是一九七九年七月十三日国务院关于按照五个改革管理体制文件组织试点的通知中规定的企业利润留成制度。利润留成制度比企业基金制度进一步扩大了企业的财权,同时也加强了企业的经济责任,把企业机动财力的多少同企业对国家贡献的大小挂起钩来,有利于进一步调动企业和广大职工改善经营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个规定,在今年四月中央工作会议上讨论过,后来又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征求了意见,最后才由国务院正式下达。应当说,它是全面考虑了客观的需要和国家财力、物力的可能,经过反复酝酿讨论制定的,是目前条件下比较可行的办法,也是改革管理体制迈出的重要的一步。
(二)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为什么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办理?
这是因为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涉及到企业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财力的分配和平衡,企业分得多了,国家财政支配的就少了,而且财权和事权要统一,还有一个同下一步的体制改革创造条件和相互衔接的问题,因此,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一定要在综合平衡和统一规划的前提下进行,一定要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办理,而不能各行其是。也正因为这样,国务院通知不仅规定了试点的范围(选择少数企业组织试点,不要铺开过多)和条件(必须是经过整顿,领导班子比较健全,生产秩序和管理工作已经正常的企业),而且规定,试点企业的名单,要报经国家经委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国务院文件下达以前,有的地区和部门按照自定的办法进行试点,这种积极性是好的,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影响左邻右舍。
比如,按照统一办法,企业基金是根据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百分之五计算提取的。当然,按工资总额提取不尽合理,应当逐步改按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但是由于各个行业客观条件不同,利润水平悬殊,改按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应当经过换算,不能简单地把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五改为按利润的百分之五。有的省试点办法规定,企业提取基金按工资总额或年度计划利润总额提取。从这个省看,工交企业的工资总额和计划利润总额大体接近(这是巧合),似乎问题不大,但分开企业来看,差别就大了,试点企业的利润总额超过工资总额的两倍,而非试点企业的利润总额只有工资总额的一半。所以,实际执行中必然是,工资多的按工资总额提,利润多的按利润总额提,怎么对自己有利就怎么办。结果必然是提高了企业的提取比例,相应地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在企业之间造成不应有的苦乐不均的现象。如果把它推行到全国,拿不同行业说,煤炭价格低、企业利润少;石油价格高、企业利润大。拿不同地区说,上海市工交企业的利润是工资总额的九倍,悬殊很大,这怎么能行呢?
又比如,按照统一办法,各企业主管部门按其直属企业汇总计算,盈亏相抵以后的利润,超过国家年度利润计划的部分,可分别行业按百分之五、十、十五提取企业基金。有的省的试点办法还把提取比例提高到百分之十五、二十、二十五,而且由企业提取,企业主管部门再另提一定比例的基金。另一个省的办法则把最高比例提高到百分之三十。如果再一个地方把提取比例提高到三十五或者更多呢?那就没有边了。
再比如,有的县试行按月提超计划利润奖,“月超,月提,月奖”。执行中,一是压低计划利润指标。今年地区下达的工业企业利润计划为三百万元,而县下达给企业的只有一百三十万元,比上年实际完成数还低百分之十。计划压低了,企业不用费力就提得多了。二是有的企业弄虚作假,把有利润的集中在一个月反映,把亏损放在另外几个月反映。结果就发生这样一种不合理的现象:从一个季度或半年看,企业没有完成计划,甚至发生计划外亏损,但由于某个月有超计划利润,企业却得了相当数量的奖金。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当然,还有其他一些不合理规定,如有的地方规定:计划利润提一笔,超计划利润提一笔,比上年增长的部分再提一笔,一笔利润重复提取等等。总之,一些地区自定的试点办法,不是从挖掘潜力、增产节约中靠主观努力去取得机动财力,而是想从改变办法、提高比例、重复提取中多得好处,这种办法必然要不适当地分散国家财力,引起地区间、企业间的矛盾。
(三)有的地区和部门按照自定办法进行试点的怎么办?
国务院的通知规定:“目前有的地区和部门正在按照自定的办法进行体制改革试点。本通知下达后,一律按照这五个文件的统一规定办理。”当然,按自定办法进行试点的情况也不尽相同,要区别对待。所以,在今年七月在成都召开的全国工业交通增产节约会议上,康世恩副总理在总结讲话中指出:“五个文件下达前已试点的企业,要积极做好工作,创造条件,逐步改按五个文件的规定办。五个文件下达后新开的试点企业,一律按五个文件和补充的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执行。”事实上,许多地方如辽宁等,原来打算按自定的办法试点,国务院通知下达后,就改按统一规定试点了。现在多数省、市、自治区已按规定报来试点名单,有十七个省、市、自治区的试点名单已经批准,正按统一规定进行试点。
(四)目前企业财务制度是否仍有统得过多过死的缺点,改革的步子能否迈得再大一点?
粉碎“四人帮”以来,尽管在企业财务制度上已经作了一些改革,但某些方面统得过多过死的缺点是仍然存在的,这是事实。所以必须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对经济管理体制作进一步的改革。但是,这并不是说目前企业没有一点经营管理的自主权,更不是象有的同志所说的那样,“连盖个厕所的权也没有”。这种言过其实的说法,周总理生前已经批判过。不仅早在一九六五年财务制度中就明确规定企业修建一些简易建筑物(包括厕所)可以列入成本,而且目前企业基金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事业,企业完全有权、也有钱解决这个问题。
这里需要回答这样一个问题:根据我们计算,目前留给企业自己支配的资金,包括折旧费在内,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要多,为什么企业还感到自主权很小呢?据了解,主要是企业“婆婆”太多,往往或者被“层层集中”,或者“点菜下锅”,或用“钓鱼”办法指定了项目,再加上一些硬性摊派,企业自然感到自己不能做主。另外,有的企业往往把企业基金当作奖金分光了,或者挪作它用,办正当的集体福利事业就感到没有钱花了。这就是说,企业自主权,不仅有一个适当扩大的问题,还有尊重和保护的问题,对企业来说还有一个正确行使的问题。因此,要在尊重和保护企业自主权以及正确行使自主权问题上做文章,不能光在扩大企业机动财力上打主意。要在广辟财源、增产增收上做文章,不能光在改变方法、提高比例上打主意。
改革企业财务体制能否迈的步子大一点?这个问题,并不取决于我们的主观愿望,而决定于客观条件。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呢?一要看整个经济体制,包括计划、物资、基建体制的改革等能不能迈大步;二要看能不能通过价格、税收等经济杠杆,把企业盈利水平过分悬殊的状况基本调整过来,使所有企业能在合理的基点上起步赛跑;三要看当前国家财力、物力在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和必不可少的开支的前提下有没有这个可能。这就是说,各种经济管理体制是互相配合、互相联系的,光改财务体制,光放财权,是不能解决问题的。改革管理体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我们还没有经验,所以态度要积极,步子要稳妥。
这里还要说明:集权和分权,是对立的统一,是经常矛盾的。这种矛盾只能根据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和客观情况的变化,根据每个时期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步骤有分别地加以调整。有的时候需要集中多一些,有的时候需要分散多一些;有的部门需要集中多一些,有的部门需要分散多一些。在不同时期,不同部门,各有侧重,不能千篇一律,也不能一劳永逸。因此,对待财务体制问题,不论是过去实行的,还是现在试行的,都应采取分析的态度,要历史地看问题,不要轻易做简单的绝对否定或绝对肯定的结论。为什么要试行?试行的过程就是通过实践进一步检验和探索的过程。现在有的地方按自定办法进行试点才搞了几个月,有了一点成果,这种成果是多种因素造成的,有的文章就作了绝对肯定的报道,完全归功于财权下放,并且夹杂一些不适当的政治断语,如说新的试点办法是“藏富于企业”,而原来的办法和过去的实践是“竭泽而渔”,“象古庙顶端涂着封建色彩的朽木断瓦”等,不少基层财税干部对此来信表示了他们正当的不满,这也是值得注意的。
(五)有的地方对集体企业采取“利润包干上缴”的办法,是否可行?
集体所有制企业对国家,只依法纳税,不上缴利润。因此对集体企业不产生“利润包干上缴”的问题。例如辽宁省金县对县办大集体企业铸造厂实行“财政上缴包干”,实质上指的是包所得税。包税的办法一般不宜采取。因为依法征税,依率计征,是国家税收的一个基本原则。集体企业有所得就征,无所得就不征,多得就多征,少得就少征。按包税的办法,如果企业所得超过了原来包干的数额,使国家少征了税,已经不合理了;如果企业所得达不到原来包干的数额怎么办呢?能否由企业用减发职工工资的办法来完成包干任务呢?恐怕不能这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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