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法制,长期来由于林彪、“四人帮”的破坏,造成历史上的空前浩劫,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通过了七个重要的法律,迈出了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一大步,以适应实现“四化”的要求。这与财政工作关系十分密切,我想谈谈财政法制问题。
一、什么是财政法制?
关于法制的概念,董必武同志在一九五七年指出:“我们望文思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其中应包括国家宪法、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令,也包括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国家机关制定或批准的“条例”、“章程”、“命令”,以及由立法机关对现行法律的意义、内容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财政法制是指财政方面的法律、制度、条例、命令等而言。这些内容有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的是国务院或财政部颁发的。财政法制同其他法制一样具有三个特点:
第一,阶级性。由于社会主义财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因此,财政法制必须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服务,为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服务,在新的发展时期就是要为实现四个现代化服务。
第二,强制性。社会主义法制代表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一经立法机关核准、颁发,就具有不可...
国家法制,长期来由于林彪、“四人帮”的破坏,造成历史上的空前浩劫,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通过了七个重要的法律,迈出了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一大步,以适应实现“四化”的要求。这与财政工作关系十分密切,我想谈谈财政法制问题。
一、什么是财政法制?
关于法制的概念,董必武同志在一九五七年指出:“我们望文思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其中应包括国家宪法、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令,也包括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国家机关制定或批准的“条例”、“章程”、“命令”,以及由立法机关对现行法律的意义、内容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财政法制是指财政方面的法律、制度、条例、命令等而言。这些内容有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的是国务院或财政部颁发的。财政法制同其他法制一样具有三个特点:
第一,阶级性。由于社会主义财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因此,财政法制必须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服务,为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服务,在新的发展时期就是要为实现四个现代化服务。
第二,强制性。社会主义法制代表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一经立法机关核准、颁发,就具有不可侵犯的权威,由国家政权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财政法制也同样具备这个特点。作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统一性。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国民经济是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国家的财政预算,财政法令,对整个国民经济关系十分密切,必须强调统一性,不能自行解释,各自为政。
二、当前财政法制的情况和问题。
当前财政法制总的情况是不完善,不统一,不严肃。
(一)在立法方面,建国以来,虽然做了一些有关税收方面的立法工作,但尚无一本完整的税法,有的是暂行条例,有的税种搞了多年,还是一个草案,有的虽有条例,但无细则,至于预算法规,财务法规(包括企业财务、行政事业财务、农业财务等)都还未系统化。总之,财政法制还不完善。
(二)在执法方面,不统一,不严肃。有些重大的政策性措施,缺乏调查研究,统一考虑,一哄而起,带来不少新的矛盾,最后都反映到资金上来。如去年以来,在引进技术、发放奖金、岗位津贴,减税免税等方面,出现了不少问题,不仅影响当年财政收支,而且造成新的问题。现在的情况是,办好事、开口子、减收增支的主意多,开源堵漏,增收节支的措施少。讲发展需要的人多,讲客观可能的人少。结果是形成大家出题目,财政上作文章,存在着严重的分散主义。还表现在财政法制不严肃,缺乏有力措施,财政部门处于无权的状态,如国务院发了制止滥发奖金的文件,其中明文规定要财政银行加强监督,但没有给财政部门执行监督的手段,财政部门只好反映反映情况,有关部门不听,也只好不了了之。严肃财经纪律是一件经常大量的工作,不能每年都要中央发文件来解决,应当从健全财政法制,从立法上加以解决。
三、加强财政法制的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财政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作为实现无产阶级专政历史任务的一种手段,是直接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过程,为保证实现无产阶级专政历史任务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分配关系。在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家财政就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重要工具之一。
实现四个现代化是中国人民百余年来千千万万革命先烈梦寐以求的理想,是我国九亿人民的最大利益,也是当前最大的政治。在实现四个现代化中需要大量的建设资金,而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积累资金主要依靠增产节约,组织国家财政收入,这是财政部门责无旁贷的任务。
同时财政的分配,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各种比例关系,特别是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关系,具体体现在国家预算上。财政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地位如此重要,而目前的财政法制又是这样不完善、二者存在着很大的矛盾,要解决这个矛盾,必须加强财政法制的建设。
四、加强财政法制的几点意见:
首先,我认为应当从财政立法入手,中财部应当从速修订或制定各种法律、条例,经国务院审查报请人大常委会通过,完成立法手续,作到有法可依。其内容大致包括(一)国家预算法;(二)国家税法(包括工商各种税法、农业税法及其施行条例和细则等);(三)地方税税法(包括房地产税、车船牌照税法、特种消费行为税法、屠宰税法等);(四)海关税法;(五)企业财务法(包括工商企业财务、农业财务等);(六)国家行政财务法(包括行政财务、文教财务、科技行政财务等)等等。
其次,在执法方面,作为一个财政工作者,要熟悉甚至精通国家的财政法制,树立严格的法制观点,加强财政法制的宣传工作,成为有法必依的模范。在具体执行中,要强调以下问题:
1.一切税法,财务制度的立法权属于中央,解释权属于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其他单位和主管部门不得下达与税法财务规定相抵触的文件,不得任意解释税法与财务规定,凡是有关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增加财政支出的规定,各单位都必须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才能生效,任何人不得以“试点”为名,自立政策,挤占国家收入。
2.凡上交单位必须依照税法或财务规定的期限及时足额上交国库,不准拖欠。
3.经财政税务机关核定上交的税款及利润交纳单位或主管部门如有意见,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核定的款项全部交清,然后可向上一级财政税务部门申请复查,直至中财部。
4.各级财政税务机关必须认真执行财政、税收法律、条例、政策、法令,必须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和政治、生产、群众三大观点,以身作则廉洁奉公,作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要建立各级经济法庭,负责处理违反财政税务法律的重大案件,今后凡有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代表国家作为原告提出报告,经济法庭依法作出审判处理。
我认为财政法制加强后,必将有力地促进财政工作,从而更好的为实现四个现代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