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26 作者:董学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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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据要素纳入财务体系的实现路径:数据产品化
董学耕
收稿日期:2024-04-15
作者简介:董学耕,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局长、高级工程师。
摘要: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时,是指参与到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数据。数据具有四大属性,包括主权属性、人身属性、公共属性、价值属性。从位阶来看,主权属性高于人身属性,人身属性高于公共属性,公共属性高于价值属性。除主权不可侵犯之外,还要将人格权置于优先地位,落实数据关联对象对于数据的决定权,作为数据公共利用和价值释放的前提。因此,数据并不能简单和财务体系对接。只有在关联对象授权处理并让渡人格权的前提下,数据获得物权意义上的权益确定,才有可能成为拥有所有权的数据资产或者拥有用益物权的数据资源,从而和财务体系对接。将数据要素纳入财务系统可以通过数据产品化实现。海南数据产品超市是这一路径的具体实践和深度探索。
关键词:数据关联对象;数据产品;数据资产;数据资源;入表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838(2024)03-0003-08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其生命在于共享开放和流通使用,让数据能够“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
数据要素纳入财务体系的实现路径:数据产品化
董学耕
收稿日期:2024-04-15
作者简介:董学耕,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局长、高级工程师。
摘要: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时,是指参与到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数据。数据具有四大属性,包括主权属性、人身属性、公共属性、价值属性。从位阶来看,主权属性高于人身属性,人身属性高于公共属性,公共属性高于价值属性。除主权不可侵犯之外,还要将人格权置于优先地位,落实数据关联对象对于数据的决定权,作为数据公共利用和价值释放的前提。因此,数据并不能简单和财务体系对接。只有在关联对象授权处理并让渡人格权的前提下,数据获得物权意义上的权益确定,才有可能成为拥有所有权的数据资产或者拥有用益物权的数据资源,从而和财务体系对接。将数据要素纳入财务系统可以通过数据产品化实现。海南数据产品超市是这一路径的具体实践和深度探索。
关键词:数据关联对象;数据产品;数据资产;数据资源;入表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838(2024)03-0003-08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其生命在于共享开放和流通使用,让数据能够“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这需要破解两大难题:一是保障数据相关方的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二是保障数据相关方的价值权益得以实现。为此需要梳理清楚数据要素相关方的权益关系,实现数据要素的价值化。也只有数据价值化,数据要素才可能以某种形式嵌入到现行价值体系中,即纳入财务体系。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健全数据基础制度,大力推动数据开发开放和流通使用”。财政部印发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对数据资源纳入财务体系作出了规定;《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23〕141号)要求依法合规管理数据资产。海南的实践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起步,聚焦数据应用,以应用场景为驱动,探索了数据产品化的开发机制,形成集数据开发生产、交付使用、流通交易、安全保障为一体的数据产品超市平台,作为数据开发利用的数据基础设施,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数据相关方的安全权益保障和价值权益实现。基于这些实践,笔者认为数据产品化是将数据要素纳入财务体系的一条可行路径。
(一)相关概念探析
1.数据相关方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采用的数据处理者和数据来源者概念,都属于数据相关方。
“数据二十条”指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需要注意,数据产权分置针对的是数据处理者的权益,不包括数据来源者的权益。并且,三权并非并列关系,它们之间有并列、有包含、也有递进关系。
一般来说,数据权益涉及到三方面主体:生产主体、关联对象、价值载体。关联对象即“数据二十条”中所说的“数据来源者”,为了避免与公共数据中“数源单位”的用法相混淆,本文采用“关联对象”这一表述;生产主体和价值载体则相当于“数据二十条”中所说的“数据处理者”。
数据生产主体从事数据采集、治理、存储、加工、使用、开发、利用、提供服务等行为,其权益可以包括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数据关联对象既有可能是主动提供自身数据,更有可能是被动地关联,但其权益最为关键,即拥有对数据的知情权、决定权等。价值载体的提供者从事数据存储、治理、传输、公开、删除等行为,其权益可以包括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
2.数据分类
研究数据要素的关联对象权益首先需要依据关联对象对数据进行合理分类(董学耕,2023a)。
当前,业界对于数据分类尚不清晰。简单将数据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容易引起混乱,因为公共数据是依据数据持有权或数据处理者分类所作的定义,个人数据则是依据数据关联对象分类所作的定义,而企业数据定义更不清晰,有时指企业持有的数据,有时指涉及到企业的数据。数据分类不清,会导致数据权属混乱。我们需要依据数据属性和涉及主体对数据进行清晰分类。
首先,数据要素依据主权属性的分类,包括核心数据、重要数据、一般数据等。
其次,数据要素依据数据处理者或数据持有权的分类,包括公共数据、社会数据、行业数据等。
再次,数据要素依据关联对象的分类。一是非涉私数据。这类数据不涉及私权,关联对象为公共事物,如无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地理名称、公共事件,也称为涉公数据。二是涉私数据。这类数据涉及私权,包括:个人数据,即关联对象为自然人及其所有物的数据;法人数据,即关联对象为法人及其所有物的数据,例如涉企数据。经匿名化处理后的涉私数据属于第一类非涉私数据。
这里需要注意两个概念的差异:涉公数据(非涉私数据)是指关联对象为公共事物的数据,无论其为谁所采集、持有;公共数据是指公共机构采集、持有的数据,是基于数据资源持有权所作的分类,其中大量涉及个人数据、法人数据。
此外,本文明确区分“企业数据”和“涉企数据”,前者基于数据资源持有权分类,后者基于关联对象分类。
(二)数据相关方的安全权益
数据要素具有主权属性、人身属性、公共属性和价值属性。对于数据要素的开发利用而言,必须要解决数据权益问题。价值属性是基础——没有价值属性,则数据无价值,无所谓确权,无所谓开发利用,无所谓财产权益;公共属性是前提——要求数据开放共享、流通使用,实现要素价值;人身属性是关键——在数据要素利用中,数据关联对象将主动或被动地介入相关过程,数据保护和利用密切相联;最后也是最紧要的是主权属性,主权属性是红线,要求保护国家秘密。
2021年6月1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旨在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其中第八条规定: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这意味着,就数据权益而言,数据的主权属性、人身属性、公共属性和价值属性位阶等级不同,实现价值属性不得对抗前三种属性。在位阶上,主权属性高于人身属性,人身属性高于公共属性,公共属性高于价值属性。首先,主权属性具有刚性,不可逾越。涉及主权属性的核心数据必须首先保护。其次,人身属性具有优先性,数据就关联对象可区分为涉私和非涉私,前者涉及人格权。人格权不可交易,数据只能在相关人格的授权下处理和使用。再次,公共属性要求数据为公众利用,共享开放、流通使用,并发掘其价值。最后才是价值属性,即数据价值的实现,这也是以数据要素为核心引擎推动数字经济深化发展的重要课题。
我们研究数据价值化,只能在服从数据主权属性、人身属性、公共属性的前提下进行,而不能将数据价值属性凌驾于前三种属性之上。也就是说,数据开发利用行为“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厘清前三种属性之前,我们不能随随便便就提“数据资产”等概念。这些是在厘清相关方数据权益基础上,在数据价值化过程中产生的概念。数据人身属性相关方众多,涉及的安全权益需要专门研究,是数据价值化中的难点。
(三)关联对象对数据的决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除了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等情形(即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外,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第四条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个人信息处理者对数据的持有、加工使用以及经营等,都应当“取得个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专门规定了“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重新取得个人同意”等要求。这也是“数据二十条”中明确的,不能是“一揽子授权”。
第四十四条规定: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规定:个人请求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提供。个人请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
以上规定,不仅明确了个人对其个人信息处理的决定权,而且明确了有关个人信息查阅、复制、转移的权益。尤其是关于“个人信息转移”,在个人决定权之下,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这意味着,数据共享、开放、流通、使用,不仅是数据公共属性的要求,而且首先是数据人身属性的要求,个人有权要求数据按照其意志进行共享、开放、流通、使用。这是个人“决定权”的要求,不是个人信息处理者所能左右的,不管这个个人信息处理者是公共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或是其他什么主体。
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个人信息处理者对数据的持有、加工使用以及经营等,都应当“取得个人的同意”。离开个人“决定权”,数据处理者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均是不完整、受限、受制约的,是不能随意处置的。因此,个人“决定权”高于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数据处理者的权益。
推而广之,关联到法人的数据即为法人数据,法人作为其关联对象。虽然法律上对于法人数据的决定权暂时没有明确,但从法理上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原则同样适用于法人数据,法人对其法人数据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信息处理决定权的原则,适用范围可以扩大到涉私数据(包括个人数据和法人数据),由数据关联对象行使决定权。
(四)数据相关方的价值权益——可以通过数据产品化实现
数据权益涉及多方,在保护各自安全权益的前提下,还需要兼顾各自的价值权益。数据的共享开放、流通使用,必须要明确相关主体之间权益的分配关系,或通过权益让渡使得某一方获得完整权益。如果这些权益纠缠不清,数据的共享开放、流通使用就难以达成。这就涉及到数据价值化不可回避的关键点,即确权问题。
探讨要素价值权益,首先需要研究要素的所有权。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方面权益。比较分析土地、劳动力、资金、技术和数据五大生产要素在生产主体、关联对象、价值载体方面的异同,可以发现,数据要素与其他要素最大区别在于存在关联对象。就要素涉及到的主体而言,土地、劳动力、资金、技术要素的相关主体可以合一,即由单一主体拥有,其可以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即包括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方面完整权益。但是数据要素由于关联对象的存在,可能并非单一主体,而是多元化的,往往与生产主体、价值载体相分离,因此,难以明确数据属于哪个主体,也难以简单地说其属于所有相关主体,因为这样必然带来权益的争执,并非相关主体都能对该数据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可能每个主体对于这四方面权益都不能完整拥有。因此,数据所有权是受限的,或者说,抽象谈论数据所有权是无意义的。
对于涉私数据,因关联主体过多,不能简单确权。确定数据相关主体的价值权益需要在使用场景中依赖关联对象的授权,而且实际授权要求便利化,尽可能实时、在线实现,其实现途径可以是将数据开发成数据产品,将涉及私权的数据融入到数据产品中,在使用数据产品的具体场景中由关联对象在线进行实时授权,一次授权一次使用。
涉公数据无需关联对象授权,但不影响其同样可以融入数据产品,以数据产品形式体现价值、提供服务。
数据借助于数据产品化释放价值,数据相关主体借此获得价值权益。数据产品开发者通过购买数据生产者、载体提供者的数据资源持有权,获取数据加工使用权,开发数据产品,通过在具体使用场景中关联对象对涉私数据在线实时授权(关联对象行使数据决定权并获得使用便利)获得关联对象的权益让渡,从而获得数据产品所有权,也拥有了数据产品经营权。在这个过程中,数据相关方的权益在数据产品提供数据服务过程中实现权益对碰、让渡、获取和实现。数据产品化既是数据产品的确权过程,也是数据相关方价值权益的实现过程。
我们梳理一下各数据相关主体的价值权益,其核心在于关联对象授权的同时进行了权益让渡。在具体使用场景中,单个关联对象单次地让渡了其对数据的决定权,授权数据处理者对数据进行处理。这是一种人格权的让渡,使得嵌入数据产品中的与该关联对象相关的数据单次地去人格化,成为单纯的价值权益,从而可以从物权的角度来进行处理。数据产品开发者通过成千上万的使用者各自在使用中的授权和让渡而获得物权意义上对数据产品的完整所有权。只有在具体使用场景中,在千万次的授权、让渡中,数据产品价值、权属才得以确定。换句话说,数据不是先天存在价值,而是在保障主权权益、人格权益、公共利益基础上,特别是在人格权益让渡之后,才获得干净、纯粹的价值权益。因此,数据价值是后天获得的。没有使用,就没有价值。使用者直接使用的是嵌入在数据产品中的数据,因此首先获得价值的是数据产品,并经由数据产品与数据相关方的合约关系,使得数据相关主体也获得相应的价值权益。
(一)搭建可信平台,扩大安全域
数据产品形成过程涉及到多方面主体。其中面临的主要困境是:没有数据产品提供最终服务,关联对象不会提前进行授权;没有关联对象授权,相关数据处理者难以在“数据不出域”“可用不可见”的要求下将分散在多个持有者的数据转化为数据产品。
因此,我们需要一个安全可信的平台,形成一个更大的安全域、可信域,让“数据不出域”的要求以此更大安全域、可信域为边界,让多个数据处理者进入其中,在边界范围内实现数据的汇聚、交互、集成,界定清楚数据持有权的来源、权益分配关系等相关权益。同时,这个安全可信的平台也要为关联对象所接受,必须具有公信力,这就需要由政府主导来建立一个有公信力的平台,一个安全可信的平台。数据产品的形成需要、也只能在这样的安全可信平台上进行。这不仅适用于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其他社会数据、行业数据、企业数据,只要是跨多个数据处理者,都会面临上述困境,也都需要有公信力的安全可信平台作为支撑,从而才能形成数据产品,包括开发生产、流通交易和安全使用,这就是“数据产品超市”(董学耕,2023b)。
海南“数据产品超市”就进行了这方面的深度探索。它首先是一个数据产品开发生产平台,依托这一有公信力的安全可信平台,数据得以汇聚,数据产品得以形成。同时它也是一个数据产品流通交易平台,开发出的数据产品在“数据产品超市”上架,供需对接,流通交易。它更是一个数据产品安全使用平台,数据产品并不能孤立出来提供服务,因为其依赖于数据关联对象在数据产品使用场景中的实时授权,在授权同时,原始数据持有者才能实时提供数据,完成数据产品服务,这个过程必然依赖其原来开发生产的平台,依赖原来的安全域、可信域,在数据产品实时在线服务中实现“数据不出域”“可用不可见”。“数据产品超市”将数据汇聚和数据产品开发生产、流通交易、安全使用一气呵成,让数据产品开发者依托平台提供产品服务。这是一个政府主导的,建立在电子政务外网安全可信域上的,集数据开发生产、流通交易和安全使用为一体的“三合一”数据要素开发利用集成平台。
(二)数据产品“瞬间集成”,保障确权和价值实现
对于有关涉私数据的数据产品,不存在与关联对象无关的现成的数据产品。由于“在授权同时,原始数据持有者才能实时提供数据,完成数据产品服务”,可见关联对象授权、原始数据提供、数据产品组装、数据产品服务输出必须是同时的。这就是数据产品“瞬间集成”的特性(董学耕,2023c)。
在此之前,数据产品需要提前开发出产品框架,这样才能在授权同时,原始数据瞬间提供、数据产品瞬间组装、数据产品瞬时输出服务,达成涉私数据开发利用的目标。数据产品框架必须内置授权通道、数据转移通道(或通过算法计算出结果的传输通道)、使用服务通道。这显然要求通道连接的各端都得实时在线互联,特别是众多的数据持有者的数据需要实时在线互联,随时可被调取。这要求:一是“公共部门对数据共享、开放行使审核权,只涉及合法性审核、安全性审核,并且是一揽子审核、自动化审核”。相关数据使用“条件审核可以机器自动判别进行,可以预先写进智能合约,符合条件设定的标准即自动触发审核通过”(董学耕,2023d)。二是其他社会数据持有者必须在数据有偿使用协议中明确数据实时在线,在关联对象授权同时即可调取。
“数据产品超市”运营者要保障数据产品超市平台的稳定性,以支撑数据产品的开发生产、流通交易,特别是安全稳定使用。一是政务信息化能力底座的稳定性,二是平台连通的各系统的互联互通,三是跨地域各平台之间的稳定互通。
这些对“数据产品超市”平台的要求,以及对数据产品关联的系统实时性和数据鲜活性的要求,实际上保障了数据产品的价值稳定性。若不具备这样的性质,数据产品的价值便会随时间而衰减。不具有价值的稳定性,确权等也无从谈起。数据产品必须具备自身的稳定性,才能保证其价值的稳定性,进而讨论确权、资产化和入表等问题。
通过数据产品化机制实现数据产品的“瞬间集成”,保障数据产品的稳定性,进而保障数据产品可确权、可经营、可交易、可资产化、可入表。确权的是数据产品,不是数据本身。数据产品开发者拥有数据产品的完整权益,即所有权。确权的数据产品经过在数据产品超市的市场供需博弈,通过价格机制形成价值度量,即完成资产化。经过“数据产品超市”确认的资产化的数据产品可以入表,成为数据产品开发者的数据资产。
(一)数据资源入表以数据产品确权为前提
财政部印发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数据资源“入表”作出了规定,即企业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存货”“无形资产”“开发支出”三个项目下增设“数据资源”子项目,并在报表附注中对数据资源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这将有利于显化数据资源价值。
《暂行规定》是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的细化规范,在会计确认计量方面与现行无形资产、存货、收入等相关准则是一致的,不属于变更会计制度。数据资源能否被确认为资产,仍然需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其中第二十条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即数据资源确认为资产需首先满足“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不包括未来发生的)、“企业拥有或者控制”、“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三方面要件。也就是说,《暂行规定》主要规范的是数据资源资产化后的会计处理,其前提是数据资源已经确权和已经资产化。粗放的数据收集和处理模式难以应对《暂行规定》的要求。同时,将数据资源确认为资产,还需要满足《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两个条件,“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总体来说,就是数据资源需要“可控制”“可收益”“可计量”,才能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当然,确权和资产化是前提。因此,这需要放在数据产品化的视域下来考察。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23〕17号)明确,本指导意见所称数据资产,是指特定主体合法拥有或者控制的,能进行货币计量的,且能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这也指明了,数据资源在“可控制”“可收益”“可计量”前提下,才能谈论数据资产。
财政部《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23〕141号)也强调健全数据资产价值评估体系,完善数据资产收益分配与再分配机制。
(二)数据价值化形成数据资产,且反向赋予来源数据价值
数据价值化的前提是不触碰数据的主权属性,不超越数据关联对象对数据的决定权,不侵犯数据的公共利益。同时,数据价值化成为数据资产,要符合关于资产的法规体系要求,要具备“可控制”“可收益”“可计量”的特征。数据价值化的路径有三步。
第一步是数据产品确权。数据按照使用场景集成开发为数据产品,数据产品中含有数据授权通道,在数据产品使用环节,数据关联对象为获得使用便利,在线实时授权数据使用并让渡权利,在关联对象授权下,相关来源数据瞬间向数据产品集成从而形成服务,实现使用价值。数据产品确权使得数据产品开发者获得数据产品的所有权,保证了数据产品“可控制”。
第二步是数据产品资产化。数据产品的“瞬间集成”意味着针对具体应用场景,其开发生产、服务提供、安全使用、流通交易在同一安全可信域中(例如海南“数据产品超市”即支撑数据产品的这种数据基础设施)。“瞬间集成”保证数据产品服务的实时性和鲜活性;而“稳定性”保证数据产品价值不会随时间而衰减,保证价值的稳定性。集成开发形成的数据产品除了具有“稳定性”特征外,还借助数据产品超市机制在市场供需博弈,形成价格机制和价值度量(这不仅包括数据产品的市场价值度量,也包括“瞬间集成”组装为数据产品的各来源数据即原始数据、中间数据的市场价值度量),也形成现实或潜在的收益。由此即完成数据产品的资产化。数据产品同时还具备了物的价值的全部特征,也符合作为资产的全部特征(“可控制”“可计量”“可收益”),即数据产品成为数据资产。
第三步是反向赋予来源数据价值。数据产品涉及若干来源数据,这些来源数据被用于数据产品,就是数据资源。但并非数据都是数据资源,只有结合应用场景、被嵌入到数据产品中的数据才是数据资源。数据产品的价值可以分解出部分价值作为数据供给方来源数据的价值,并在数据产品合约中约定。获得价值的数据作为数据持有者的数据资源,数据资源的价值成为数据持有者的权利,是一种用益物权,即数据资源持有权。如此定义的数据资源持有权同样具备“可控制”“可计量”“可收益”的特征。同一数据资源还可以嵌入不同的数据产品,并因此获得多个数据产品带来的价值,这些价值是可以累加的。
综上所述,数据价值化的路径可以总结为:数据产品开发者基于安全可信数据基础设施上的数据共享开放,利用来源数据,自然获得数据加工使用权,加工出数据产品;通过确权,数据产品开发者获得数据产品所有权(及其附带的数据产品经营权),数据产品成为数据资产;数据产品反向赋予来源数据价值,来源数据成为数据资源,并使数源单位获得数据资源持有权(用益物权)。
确认了所有权的数据产品(数据资产)、经过嵌入数据产品而确认了用益物权的数据资源,都具备了“可控制”“可收益”“可计量”的特征,可以按照《暂行规定》和现有财务会计规则衔接,从而以数据资产或数据资源形式,以确定的价值进行后续会计处理,即“入表”,并进行资产化利用。
数据资源“入表”不同于数据产品“入表”。后者以完整的所有权形式作为数据资产“入表”,前者不能独立存在,其价值是所嵌入的数据产品的衍生价值,依赖于与数据产品开发商的合约(在间接获得关联对象授权和权利让渡的前提下,可以理解为一种用益物权),但其价值是真实的,同样可以“入表”。
对数据产品所有权以及数据资源持有权(用益物权)确权后,数据产品成为数据资产,数据资源拥有用益物权。数据产品可以套用资产的相关规则,包括“入表”以及后续的资产化利用,例如资产抵押融资、作为资本投资入股等。数据资源同样可以套用用益物权的相关规则,包括“入表”以及相应的权益利用。
数据资产和数据资源入表还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估值,即价值的计量。事实上,数据资产和数据资源的价值更多体现在场景应用中,通过实际的数据交互、流通而实现服务交付并产生体现价值的资金流动。这部分价值远远大于数据产品直接交易(即所有权变更)的交易额。数据价值的实现更多体现在数据资源用益物权的实现中。在此本文区分了两种交易:一是涉及所有权变更的数据产品(数据资产)的直接交易;二是不涉及所有权变更的数据产品服务交付行为,这是数据资源用益物权的间接交易。后者蕴含着两种情况,一种是数据产品整体服务的交付,结合应用场景实现数据产品的使用价值;另一种是依托于数据产品实现来源数据(数据资源)用益物权变现的数据资源间接交易。这里充分利用了数据在应用场景中的可重用性,数据依然保留,但其应用价值已经交付。这就是所谓的数据“可用不可见”。
数据产品的估值通常有三种方法,即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其中,市场法依赖于现实的数据产品的交易价值、作为参照的类似场景数据产品的交易价值等,而前两种估值方法基本不依赖于数据产品的直接交易。其中,收益法依赖于对数据产品服务中产生的现金流量的统计和(或)预估,也依赖于参照类似场景的现金流量情况。
数据资源的估值可以直接从作为数据产品来源数据的合约中推定。数据产品估值后,嵌入其中的来源数据的估值按照合约也就确定了。值得强调的是,来源数据在不同数据产品中是可以复用的,因而可以从多个数据产品合约中反推出叠加的数据资源价值。这也体现了数据要素的乘数效应。
之所以重视数据资源用益物权纳入财务体系,而不仅仅考虑数据产品所有权的确权、入表,是因为前者是更常发生的情形,数据的交互利用是数据流通更为广泛使用的商业模式(江小娟,2023),很多数据或数据产品并非用来直接“交易”获利,而是为了业务发展。使用是检验价值的唯一标准。数据不能脱离使用确定价值……先让数据投入使用,再来讨论它的价值(不是不确定它的价值也不是否定它的收益权)。鼓励在使用中协商确定价值,包括扩大用益物权(姜奇平,2023)。
从海南“数据产品超市”的实践来看,在金融场景,数据产品超市支撑中国银行、农信社、交通银行、中信银行、邮储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工作,开发了招行“闪电贷”信用评估产品、中银“E贷”信用评估产品、中行“好客贷”信用评估产品、农信社数据产品服务项目等20余个金融数据产品,2023年累计数据调用量近20万次,累计授信额度超过50亿。这些应用都是基于数据产品调用数据形成服务,均不涉及数据产品所有权变更。又比如,海南“数据产品超市”支撑构建全省统一的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制作、发放、使用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商业合作领域跨行业、跨区域、跨层级应用。电子印章平台上线至今,累计发放电子印章12.5万枚,其中法人电子印章3.8万枚,个人电子印章8.7万枚,累计支撑电子印章签署服务16.7万次,服务超过3 000个法人单位、5.1万个人开展电子印章签署业务。这些也是数据交互应用,并不产生数据产品交易,但是通过数据产品服务的交付产生了实际的价值流通和资金支付。
从海南“数据产品超市”提供的交易清单来看,不涉及所有权变更的数据产品服务交付行为产生的交易金额占比68.54%,涉及所有权变更的数据产品的直接交易金额占比31.46%。
针对目前数据依然面临着不愿开放、不敢开放、不会开放的难题,海南以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为切入口,通过“扩大安全域”,在“数据不出域”的前提下,通过数据产品化确权机制,推动数据资源先开发再开放,解决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的问题,形成了数据价值化,即从数据到数据产品,到数据资产,到数据资源的价值化路径,为数据要素纳入财务体系提供了路径。在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具有海南自贸港特色的数据基础制度的理论架构、实践基础和未来方向。一是海南以“数据产品超市”为核心的数据基础设施已初具规模,并已经在部分垂直行业、部分省市推广,具备跨区域、跨行业试点基础,正在进一步构建以“确定性网络+联盟链+零信任机制”为核心的可信数据空间,推动数据产品超市模式实现跨省、跨域、跨境互通。二是海南以“数据产品所有权确权”为核心的价值化规则体系已逐步成型,形成从数据产品确权、估值、入表到资产化、资本化应用的数据价值化路径。2023年12月《海南省数据产品超市数据产品确权登记实施细则(暂行)》(琼数运〔2023〕52号)发布,规定由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授权数据产品超市运营者发放数据产品确权登记凭证。由此,海南在全国率先开展数据产品所有权确权登记。同时,海南也积极探索从数据产品价值反推数据资源价值、逐步实现公共数据价值化的路径。
数据作为生产要素自然要求其价值体现在财务体系之中,但鉴于数据关联对象人格权的存在,只有在相关人格的授权和权益让渡之下,数据价值才能得以实现。本文通过对数据相关主体权益的梳理,确定了数据价值的实现途径在于数据产品化,即数据产品在具体使用场景中通过关联对象的授权和让渡使得数据产品开发者获得数据产品所有权,从而实现资产化,并纳入财务体系。本文进一步分析了形成数据产品的来源数据的价值,同样是借助于数据产品使用中关联对象权益的授权和让渡,通过数据产品价值反向赋予来源数据价值,使其实现资源化,获得用益物权,进而纳入财务体系。由此本文建立了通过数据产品使数据成为数据资产、数据资源的理论框架,数据要素和财务体系实现成功对接,为数据资产、数据资源入表奠定了基础,让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建立在扎实的基础之上。
尽管以上理论探索已经在海南等地进行了具体实践,但实践的范围和深度都还有待大力拓展。数据要素纳入财务体系需要在数据产品确权,特别是在数据产品以及相应来源数据的估值上要进行更深入的探索。估值方面需要积累更多的案例,才能为市场法、收益法估值提供更具市场参考价值的依据,使得估值结果更能为市场所接受。因而,数据产品和数据资源才能在入表之后更好地实现价值利用,包括融资抵押、无形资产入股等。
展望未来,要大力拓展数据产品的品种范围,充分依托数据产品超市,深入实施“数据要素×”行动,深化行业应用,让数据要素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拓展更多应用场景,开发更多数据产品。同时,还要大力扩宽数据产品超市,建立以“确定性网络+联盟链+零信任机制”为核心的安全可信数据空间体系,实现数据产品超市的跨地域、跨行业、跨国境,使得数据产品可以“一地开发,跨域使用”,从而实现数据产品价值的倍数放大。
[1]董学耕.数据关联对象对数据的决定权与数据产品化确权[M]//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用数据点亮智慧之光:海南省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探索与实践.海口:南方出版社,2023a:6-16.
[2]董学耕.数据产品超市——数据产品开发生产、流通交易和安全使用的一体化[M]//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用数据点亮智慧之光:海南省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探索与实践.海口:南方出版社,2023b:17-24.
[3]董学耕.数据产品瞬间集成和稳定性的实现[M]//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用数据点亮智慧之光:海南省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探索与实践.海口:南方出版社,2023c:42-51.
[4]董学耕.数据关联对象“决定权”与整体政府数据共享开放[M]//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用数据点亮智慧之光:海南省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探索与实践.海口:南方出版社,2023d:35-41.
[5]江小娟.数据交易与数据交互:顶层设计与探索创新[EB/OL].[2024-04-15].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 783702735013845997&wfr=spider&for=pc.
[6]姜奇平.使用是检验价值的唯一标准——从中国式现代化道路选择看数据基础制度建设[EB/OL].[2024-04-15].http://www.mss.org.cn/managesinfo_940.html.
The Approach of Integrating Data into Financial System: Data Productization
DONG Xuegeng
Abstract: Data involved in the process of production and trading is regarded as a factor of production. Data possesses four attributes: sovereignty, personal, public, and value (priorities from high to low). Beyond the inviolability of sovereignty, personality rights must be prioritized, ensuring data-associations have decision-making power over the data, as a prerequisite for public utilization and value release of data. Therefore, data cannot be simply integrated into the financial system. Only under the circumstance of data-associations authorize the processing and waive their personality rights, can data acquire rights in the sense of real right, making it possible to become data assets with ownership or data resources with usufructuary rights, thereby to be integrated into the financial system. The integration of data into the financial system is achieved through the data productization. Hainan Data Product Supermarket is a concrete practice and in-depth exploration of this approach.
Key words: data-associations; data products; data assets; data resources; on the balance sheet
(责任编辑 张雨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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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