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25 作者:郑伟, (山东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济南250014) 作者简介:郑伟(1973-),男,辽宁锦州人,教授; 宋春燕, (山东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济南250014) 张璐, (山东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济南250014) 徐萌萌 (山东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济南250014) ZHENG Wei, SONG Chun-yan, ZHANG Lu, XU Meng-m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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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碳信息披露框架
目前为止,国际范围内比较成型的碳信息披露框架主要来自于碳信息披露项目(CDP)和温室气体协议(GHG Protocol)。前者于2000年在伦敦成立,主要内容涉及企业低碳战略、碳减排核算、碳减排管理和全球气候治理等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相关信息,现已成为世界最大的自愿碳信息披露系统;后者形成于1998年,由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及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共同制定,定义了企业碳信息报告的范围和内容,并提出了相关性、一致性、完整性、透明性和准确性等披露要求。但是,这两种信息披露框架与一般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有很大不同,由于其制定过程缺乏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或相关职业组织的直接参与,所以从内容上看基本以非财务信息为主,也不具备会计准则的基本特征(Andrew和Cortese,2013),难以起到规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的作用。
随着ISO碳生态足迹制度的标准化和温室气体排放的计量、报告及披露技术与制度的发展,企业逐步开始关注自身碳信息披露问题,在披露内容上也逐渐由主要披露非财务信息转向越来越重视财务信息,相关研究也显现出相应特点。Carbal-Penela和Domenech(2010)从生产链终端产品入手,利用碳足迹核算方法尝试了碳...
(一)碳信息披露框架
目前为止,国际范围内比较成型的碳信息披露框架主要来自于碳信息披露项目(CDP)和温室气体协议(GHG Protocol)。前者于2000年在伦敦成立,主要内容涉及企业低碳战略、碳减排核算、碳减排管理和全球气候治理等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相关信息,现已成为世界最大的自愿碳信息披露系统;后者形成于1998年,由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及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共同制定,定义了企业碳信息报告的范围和内容,并提出了相关性、一致性、完整性、透明性和准确性等披露要求。但是,这两种信息披露框架与一般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有很大不同,由于其制定过程缺乏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或相关职业组织的直接参与,所以从内容上看基本以非财务信息为主,也不具备会计准则的基本特征(Andrew和Cortese,2013),难以起到规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的作用。
随着ISO碳生态足迹制度的标准化和温室气体排放的计量、报告及披露技术与制度的发展,企业逐步开始关注自身碳信息披露问题,在披露内容上也逐渐由主要披露非财务信息转向越来越重视财务信息,相关研究也显现出相应特点。Carbal-Penela和Domenech(2010)从生产链终端产品入手,利用碳足迹核算方法尝试了碳信息的数量式披露。Sullivan和Gouldson(2012)认为,目前企业已有的自愿性碳信息披露报告无法满足相关信息使用者的
需求,也未能达到有关信息质量要求,并提出应通过强制性报告的方式规范相关信息披露。
在碳排放问题日益受到关注的背景下,近年来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也开始起步,相关研究也随之发展。2015年2月,CDP与安永在北京共同举办了中国企业气候变化信息披露项目启动会,肯定了中国企业在碳信息披露方面取得的进展,也指出了存在的不足和未来发展的方向。我国学者借鉴国际碳信息披露框架的研究成果,针对我国的碳信息披露现状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得出了部分结论。关于碳信息披露内容,张彩平和肖序(2010)认为,我国的碳信息披露框架应当包括核算、管理和审计这三个领域。郭海芳(2011)提出碳信息披露框架应包括碳信息披露目标、披露要求、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等四个方面。汪方军等(2011)通过分析国内外碳信息披露制度发展现状,认为我国的国家碳排放报告初步框架应当包括法律体系、企业报告指南、审计鉴证指南和分析等子系统。郜东芳(2012)构建了一个由低碳政策、低碳战略、风险和机遇、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减排举措、碳排放权交易、对财务数据的影响、碳会计信息审计鉴证等内容组成的碳信息披露框架。高佳楠等(2013)提出的碳信息披露框架包括企业概况、节能减排政策完成情况、低碳目标及低碳方针、财务部分、碳绩效、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和其他事项说明等内容。陈华等(2013)界定了企业碳信息披露内容,建立了碳信息披露框架,而且指出应将明确信息披露的目标作为理论构建的逻辑起点。常运艳(2015)认为碳信息披露框架应包括碳排放风险与机遇、碳减排核算、碳减排管理、碳减排治理对策四个方面的内容。关于碳信息披露方式,张巧良(2010)认为,碳信息披露应当既包括财务报告数据,也包括公司战略等描述性信息,是对碳排放造成的财务效益、公司战略变化,公司经营风险、潜在违法风险和社会责任等信息的汇总反映。李林婧和王德发(2013)归纳了碳信息披露的几种主要方式,包括在传统财务报表基础上增加碳会计相关信息,单独编制碳足迹表和企业碳信息披露表,在董事会报告中披露碳排放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以及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描述碳排放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谢良安(2013)列出了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几种基本途径,包括填写回复CDP调查问卷、通过社会责任报告列报碳信息、结合相关国际标准编制独立的披露报告,并建议企业把定性与定量信息结合起来。黄锦鸿(2015)梳理了国内外研究成果与理论观点,并从CDP项目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两种常见的碳信息披露途径出发,分析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的现状与问题。
(二)碳信息披露评价
部分学者沿着前述构建信息披露框架的各种思路,借鉴CDP模式构建碳信息披露评价指标体系,针对上市公司或区域性碳信息披露评价展开研究。方健和徐丽群(2012)从信息共享角度探讨了碳信息披露的质量及其评价。王仲兵和靳晓超(2013)采用内容分析法构建了碳信息披露指标。陈茜(2014)基于对我国高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现状的分析,采用功效系数法从完整性、可靠性、及时性、清晰性、可比性等角度建立了一个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综合评价模型,并结合案例对企业碳信息披露进行了评价。何玉等(2014)从资本成本角度探讨了碳信息披露与碳业绩评价。苑泽明和王金月(2015)以沪市A股工业企业为样本,对碳排放制度、行业差异和碳信息披露三者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完善碳排放制度对于提高企业碳披露水平具有促进作用,而行业差异对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影响并不明显。赵选民和孙武峰(2014)以重污染行业为例,对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质量进行了评价;吴勋和徐新歌(2015)则以资源型企业的经验证据为基础,评价了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质量。陈洋洋和王宗军(2016)基于层次分析法构建了一个低碳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相比较而言,碳信息披露评价方面的研究没有碳信息披露框架构建领域的文献丰富。回顾已有研究发现,有关碳信息披露评价的文献大部分采用单一的某种方法,以层次分析、因子分析、主成分分析等几种方法最为常见。这些研究方法各有特点和适用性,但大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主观性问题,在指标权重等方面难以完全避免人为因素的影响。而且,采用单一方法构建的模型往往存在局限,而模型的科学性直接影响评价结果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因此,充分考虑评价模型和检验方法的特点和适用性,力求在方法设计中避免明显缺陷,从而提高评价的严谨性和结论的有效性,在碳信息披露研究中值得重视。
(一)样本来源及分布
鉴于上市公司在相关信息的可获取性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同时我国现阶段披露碳信息的企业主要集中在高污染领域,因此本文以高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为主要研究对象,按照证监会的行业分类,选取了温室气体高排放的几个行业,在剔除了ST公司之后,最终确定的样本公司分布如表1所示。
(二)碳信息披露总体状况
从表2样本公司碳信息披露的基本情况看,总体上我国企业对碳信息披露的比例和重视程度仍然较低,大部分仅满足于节能减排等一般性的环保信息披露。另外,不同行业之间也有较大差别。披露碳信息的上市公司范围相对集中于某些特定行业,主要是电力、蒸汽、热水的生产与供给业以及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而铁路运输业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是披露碳信息公司数最少的两个行业。三年来,2013年披露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相关信息的企业占比最少,仅为10.4%,在2014年、2015年有了一定的改善。究其原因,可能与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密不可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进一步量化节能减排降碳指标和任务,强化相关措施。在此背景下,很多企业尤其是重污染企业,开始响应国家号召,致力于绿色发展,并主动进行碳信息披露,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
通过对样本公司的初步分析可以发现,目前我国企业已经开始重视节能减排以及环保等问题,但是整体上低碳意识还不够强,企业披露碳信息的动机仍存有局限。另外,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以及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各家公司在信息披露的内容上缺乏规范性和可比性。
如前所述,评价模型的科学性、适用性对于评价结果具有直接影响,因此,选择恰当的方法构建评价模型是提高碳信息披露评价有效性的关键。鉴于此,本文在评价我国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果时,采用因子分析法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同时运用层次分析法和熵权法确定权重,结合主观评价同时尽可能保证客观性。
(一)基于因子分析法确立评价指标体系
通过借鉴CDP以及前人构建的碳信息披露框架所涵盖的内容,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的总体状况,本文采用14个指标,并进一步将其分解为几十个条目,评价企业碳信息披露的质量。通过因子分析,将14个指标归纳为5个公共因子,表3为因子分析的KMO和Bartlett检验结果。从表3可知,因子分析的KMO值为0.618,研究样本的近似卡方值为139.035,自由度为91,Bartlett检验的显著性概率为0.001,低于显著性水平0.05,由KMO值大于0.6和Bartlett检验的显著性概率值可知此研究样本适合做因子分析。
在进行因子分析时,选取特征值大于1的因子,采用最大方差旋转法对因子载荷矩阵进行旋转,并以0.5作为因子载荷量的最低可接受值,提取出5个公共因子,可解释原始数据72.474%的方差,结果见表4。第一个因子包含4个指标,涉及企业的收支、补贴、奖金等,故将此因子命名为低碳核算因子。第二个因子包含3个指标,涉及碳减排的目标、计划等,故将此因子命名为低碳战略因子。第三个因子包含2个指标,涉及碳减排措施、项目等方面,故将此因子命名为碳减排举措因子。第四个因子包含3个指标,涉及碳减排有关数据,故将此因子命名为碳减排效果因子。第五个因子包含2个指标,涉及碳减排管理体系等方面,故将此因子命名为碳减排管理因子。
(二)基于层次分析法和熵权法确定权重
量化评估的关键是合理有效地分
(三)采用层次分析法求初步权重
在评价指标体系确立后,采用层次分析法依次求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的权重。首先,通过9位标度法比较各个因素对同一目标的影响程度,邀请该领域的10位专家进行打分,构造判断矩阵。其次,计算出每个判断矩阵的最大特征值及其对应的特征向量。最后,对这些数据进行一致性检验。本文的判断矩阵所对应的CR值分别为0.0050、0.0180、0.0140、0.0007、0.0041,均小于0.1,故具有满意的一致性。
通过检验后,再对特征向量进行归一化处理,得到所需要的某一层次相对于上一层次的重要性排序数据,也就是各个评价指标的相对权重。按照这一原理,对本文判断矩阵的特征向量进行归一化处理,得到五个因子及相关指标的权重值,如表5所示。
由表5可知,碳减排效果系数最高,其次是碳减排举措,这说明人们不仅在意为碳减排所采取的措施,而且更关注最终减排效果,另外也说明碳信息中的财务信息越来越重要,企业在披露碳信息时,只是简单介绍低碳战略与计划是不够的。
(四)结合熵权法确定权重
熵权法是一种客观赋权方法。在信息论中,熵是系统无序程度的度量。通过对熵的计算确定权重,就是根据各项评价指标值的差异程度,确定各评价指标的权重。即当评价对象在某项指标的值相差较大时,熵值较小,说明该指标提供的有效信息量较大,该指标的权重也应较大;反之,若某项指标的值相差较小,熵值较大,说明该指标提供的信息量较小,该指标的权重也应较小。当评价对象在某项指标上的值完全相同时,熵值达到最大,这意味着该指标并未提供任何有用的信息,可以考虑从评价指标体系中去除。熵权法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1.原始数据矩阵及标准化
根据指标各自的特征为其设计赋分标准,具体如表6所示。
按照评价指标的赋分标准对上市公司样本进行打分,
对“大者为优”的收益性指标而言,
2.熵定义
3.熵权
定义了第i个评价指标的熵之后,第i个评价指标的熵权可定义为:
(五)初步权重的修正
从前面的分析可知,熵权法作为一种客观综合评价方法,它主要是根据各指标传递给决策者的信息量大小来确定其权重。从信息角度考虑,它代表该评价指标在该问题中提供有效信息量的多寡程度,并不能完全代表决策评估问题中评价指标实际意义上的重要性。因此,本文采用熵权法所得权重对层次分析法所得权重进行适当修正。
引入修正系数对层次分析法求出的权重进行修正:
利用前文设置的企业碳信息披露评价指标体系和赋分标准,应用综合评价模型所得的权重,本文对200多家样本公司所披露的碳信息进行打分,并按公司所属行业进行分类,最终结果如表7所示。
本文采用的是0~2分制,0分为不及格,0.5分为及格,1分为中等水平,1.5分为良,2分为优。
总体来看,2013~2015年,几乎所有行业碳信息披露得分都有所增长,说明这些行业的公司对减排举措及相关碳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在逐步提高。其中,大部分公司都披露了碳减排措施、项目及其绩效,内容主要是采取的相关节能减排措施及各种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碳)减排效果,因为这些显然属于可改善公司形象的正面信息,企业主动披露的意愿和动力都比较强。关于低碳核算维度,主要基于CDM项目,其中又以“电力、蒸汽、热水的生产与供给业”最为集中,具体内容上看,多数公司披露的是获得的相关补贴与奖励,直接参与碳交易并获得相关收入的披露较少,反映了我国碳交易市场尚未充分发育、碳交易体系不够完备。交易方式、品种的单一无疑会抑制企业参与节能减排的机会和热情。因此,碳排放交易体系发展滞后,影响我国企业整体碳信息披露水平,制约低碳发展参与度和实施效果。对低碳风险和机遇的识别方面,大部分公司披露的是低碳风险,只有极少数披露了低碳发展的机遇。对于碳减排管理体系的设置,大部分公司显得不太重视。另外,碳信息披露主要集中在温室气体排放量高的部分行业,而从内容上看,各家公司主要都是披露能够展示其低碳成效、有利于其发展的“好”信息,很少披露可能带来负面印象或不利影响的“坏”信息。披露内容分散在报表附注、董事会报告与社会责任报告等不同部分,而且大都是间接性披露。相关信息披露的主观性、随意性也较为明显,量化指标和具体数据比较缺乏。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样本公司碳信息披露的总体得分较低,但评价结果随时间推移而逐步改善。这说明我国碳排放问题的关注程度逐年提高,企业面临的减排压力日益增大,相应的碳信息披露意愿和动力不断增强。我国上市公司在碳信息披露方面的努力值得肯定,但客观上看,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还处于起步阶段,总体水平较低。具体表现在:(1)碳信息披露内容缺乏完整性,披露信息主要侧重于碳成本和风险,没有充分意识到低碳机遇及其披露的重要性,较少利用碳减排机制与相关交易体系,低碳核算项目主要集中于相关补贴和奖励金,关于碳交易的信息很少。(2)碳信息披露缺乏基本的规范性,带有明显的主观性和人为选择痕迹,各家公司相互缺乏可比性,行业间差异也较为明显,相关信息质量也缺乏保证。(3)碳信息披露形式多样,大多是在不同报告中进行分散和穿插式的披露,缺乏集中、统一的披露载体,不利于碳信息的获取和使用。(4)披露的碳信息大多数是定性的,以文字描述为主,定量信息较少,影响到信息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进一步提高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果:(1)加快完善我国碳排放交易机制与市场体系,尽早形成能够有效运作的碳交易市场,进一步与国际碳减排机制及交易体系协调衔接,推动企业参与碳排放控制和清洁发展的广度和深度。(2)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规则,除了直接的碳信息披露规范,也包括与减排机制和碳交易体系有关的法规,比如制定专门的碳排放交易法、碳会计准则或碳信息披露准则,对企业碳信息披露进行规范和指引,并明确相关责任。(3)加强政府相关部门对碳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对碳信息披露的审计鉴证,同时借助科研机构和社会评级组织的力量,尽快建立碳排放测量系统和碳信息披露的量化体系。(4)提高社会公众的低碳意识和监督力度,督促企业更好地推行节能减排措施并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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