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25 作者:林钟高, (安徽工业大学商学院,安徽马鞍山243002) 作者简介:林钟高(1960—),男,福建泉州人,教授,博士生导师; 常青, (安徽工业大学商学院,安徽马鞍山243002) 丁茂桓 (安徽工业大学商学院,安徽马鞍山243002) LIN Zhong-gao, CHANG Qing, DING Mao-h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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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供应商作为价值链的上游企业,风险感知及处置能力对其生存发展具有决定意义。当供应商严重依赖部分企业客户或者单一企业大客户,若这些客户在商业合作中发生变故甚至陷入破产困境,而供应商企业的风险感知能力较低,则会导致供应商对合作企业的关系型投资失去价值,从而受到极大损失 (Raman等,2011)。因此,供应商企业不仅要深化与客户的合作,谋求自身利益发展,也要提高自身处置风险的能力。王勇和刘志远 (2016)研究发现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紧密关系能够减少企业的交易成本,而供应商基于这种紧密关系会根据企业的需求做出相应的调整,从而降低供应商的风险感知程度。方红星和张勇 (2016)研究表明,在转型经济背景下,高额交易成本的存在会促使企业选择与供应商建立关系型交易,以达到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但同时也增大了供应商的交易风险。
内部控制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是预防企业财务报告出现重大差错的第一道屏障,其运行效率与效果日益成为利益相关者关注的重点领域。对于投资者来说,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其进行风险评估和未来决策的依据,内部控制缺陷被投资者视为消极信息,促使其变更投资决策,
以增强自身风险感知能力。对于债权人来...
供应商作为价值链的上游企业,风险感知及处置能力对其生存发展具有决定意义。当供应商严重依赖部分企业客户或者单一企业大客户,若这些客户在商业合作中发生变故甚至陷入破产困境,而供应商企业的风险感知能力较低,则会导致供应商对合作企业的关系型投资失去价值,从而受到极大损失 (Raman等,2011)。因此,供应商企业不仅要深化与客户的合作,谋求自身利益发展,也要提高自身处置风险的能力。王勇和刘志远 (2016)研究发现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紧密关系能够减少企业的交易成本,而供应商基于这种紧密关系会根据企业的需求做出相应的调整,从而降低供应商的风险感知程度。方红星和张勇 (2016)研究表明,在转型经济背景下,高额交易成本的存在会促使企业选择与供应商建立关系型交易,以达到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但同时也增大了供应商的交易风险。
内部控制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是预防企业财务报告出现重大差错的第一道屏障,其运行效率与效果日益成为利益相关者关注的重点领域。对于投资者来说,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其进行风险评估和未来决策的依据,内部控制缺陷被投资者视为消极信息,促使其变更投资决策,
以增强自身风险感知能力。对于债权人来说,内部控制缺陷的存在会降低企业的经营效益,导致债权人无法按照约定的期限收回本金和利息。基于这种现象,债权人会根据不同的合约内容区分债务人的类型,调整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或者变更合同中关于债务成本、债务期限以及债务规模等方面的约定,从而增强自身的风险感知能力 (李晓慧和杨子萱,2013)。现有研究大多关注内部控制缺陷对企业投资者、债权人等财务利益相关者风险感知能力的影响,忽视了内部控制缺陷对企业非财务利益相关者如供应商的风险感知的影响,而且现有研究大都停留在静态视角探索内部控制缺陷的经济后果 (Johnstone等,2011;Cassell等,2011),忽视了内部控制缺陷修复的动态分析。因此,本文从非财务利益相关者的视角来探究内部控制缺陷与供应商风险感知的关系,并且关注内部控制缺陷修复 (动态过程)是如何作用于供应商的风险感知能力或者是通过哪些途径影响供应商的风险感知能力的。
内部控制仅仅依靠企业本身的内部监管以及行业自律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政府监管措施的保证。Zhang (2005)研究表明,SOX法案颁布前后,市场出现较为显著的累计超额收益。Patterson等 (2007)研究认为SOX法案后,管理层欺诈现象减少。刘启亮等 (2012)研究发现政府强化监督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质量。但是目前的文献并未考察我国内部控制监管的渐进性特征,没有区分不同监管阶段由于政府监管力度的差异可能产生的不同后果。本文借鉴制度变迁理论,根据不同时期内部控制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监管力度的不同,把研究期间划分为2007~2011年和2012~2015年两个阶段,以此进一步探究在政府监管强制力不同的阶段,内部控制缺陷及修复对供应商风险感知能力影响的差异,为政府监管制度的安排提供经验证据。
基于以上考虑,本文以2007~2015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从截面和跨期的视角考察政府监管制度变迁背景下内部控制缺陷及修复对供应商风险感知能力的影响。本文的可能贡献在于:第一,拓展和丰富了内部控制经济后果的研究文献。引入政府监管制度变迁和内部控制缺陷修复两个动态视角,检验了政府监管制度安排影响内部控制缺陷及修复对供应商风险感知能力的作用路径,为深化监管制度改革提供了经验证据,丰富和拓展了制度变迁理论和内部控制缺陷的研究文献。第二,拓展和丰富了企业利益相关者的研究文献。从“企业—供应商”的视角探究内部控制缺陷及修复对于供应商风险感知的影响,弥补了现有文献的不足。
本文后续部分的内容是:第二部分为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第三部分为研究设计;第四部分为实证结果与分析;第五部分为研究结论与局限。
(一)供应商风险感知机制的理论模型
在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的情况下,企业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缺陷,其经营水平和信用模式都会受到影响,供应商风险感知程度会上升,因此企业会采取一系列措施修复内部控制缺陷,完善其风险管控机制,使供应商风险感知下降到原先的正常水平,而内部控制监管 (监管主体是政府,所以在本文与政府监管通用)力度的加强则会使这一过程加快。
为不失一般性,现假定供应商风险感知可接受的最高临界值为a,若供应商风险感知C>a,则说明内部控制缺陷使得供应商风险感知超过正常水平,信用机制处于“失效”的阶段。
我们设企业信用机制的“有效寿命”期间为T,表示供应商风险感知有效到无效的时间。我们将供应商风险感知在任意时刻t (t≥0)仍然保持在临界值之下的概率定义为:
S (t)=P (T>t)
其中:①T≥0;②S (0)=1;③S (t)是t的非增函数,且 。
在T为连续随机变量的情况下,记其概率密度函数和累计分布函数分别为f (t)和F (t),其中dF (t)/dt=f (t)。F (t)也称为“失效函数”,即F (t)=1—S (t)。为了刻画在时刻t供应商风险感知未“失效”的情况下,在以后的单位时间内“失效”的概率,我们定义供应商风险感知的“条件失效率”为:
h (t)=f (t)/S (t)
这表示供应商风险感知机制在t时刻失效密度的瞬时度量。
而将f (t)=—dS (t)/S (t)代入上式中可得:
对上式两边从0到t积分得:
所以我们得到:
在 (0,+∞)上f (t)可积的条件下,若T连续,那么我们定义供应商风险感知机制有效寿命的均值为T的期望值E (T),即
对上式进行分部积分可得:
T的方差为:
我们由上述公式可得出,若y是介于供应商风险感知机制有效到失效时间的中位数,则有:
S (y)=F (y)=1/2
为了说明内部控制缺陷对供应商风险感知机制失效风险函数h (t)的影响,我们对LnT建模:
LnT=x'β+u
其中,x为内部控制缺陷,u为扰动项。
因此,
由此可得:
推论1:内部控制缺陷可以加速供应商风险感知机制失效的风险,增加交易成本上升的可能性。
推论2:内部控制修复与内部控制监管可以减弱供应商风险感知机制失效的风险。
由上述分析我们还可以得出,当内部控制缺陷出现的频率越高,基准风险h (t)越大 (加速作用),则 也就越大,而 ,故lnS (t)越小,即S (t)越小,则 取值越小,故E (T)越小,这表明内部控制缺陷的存在使得供应商风险感知机制的平均有效寿命减少,同时其方差 也会变大。反之,若内部控制修复的频率越高,基准风险h (t)越小 (减速作用),则也就越小,故lnS (t)越大,即S (t)越大,则取值越大,故E (T)越大,这表明内部控制缺陷修复的存在使得供应商风险感知机制的平均有效寿命增加,同时其方差Var (T)也会变小。
进一步,我们同时考虑内部控制缺陷x,内部控制缺陷修复y,内部控制监管z来讨论供应商风险感知机制有效函数S (t;x,y,z),其中x、y、z为伴随变量。如图1所示,t*表示内部控制监管力度进入加强阶段的时间,在t*之前,企业内部控制缺陷使得供应商风险感知机制失效危险率h (t)变高,坡度较陡,内部控制修复使得h (t)下降,但下降的坡度较缓;t*之后,h (t;x)的上升坡度变缓,并一度时间保持停滞状态,而h (t;y)的下降坡度上升。从图中还可看出,h (t;x)与h (t;y)相交于点t*,表明在t*点处,供应商风险感知机制失效率h (t;x,y)达到最低,即在内部控制监管力度加强时,供应商风险感知最有可能保持在正常水平。
(二)内部控制缺陷对供应商风险感知的影响:促进作用还是抑制作用?
内部控制缺陷会促使供应商提高对不确定事项的风险感知程度。供应商在提供商业信用的同时,也会为了自身的利益通过各种途径监督企业,以保障商业信用的安全性,一旦发现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便会及时调整信用政策 (Fabbri和Menichini,2009),提高自身的风险感知能力,以达到对风险进行防范的目的 (王海滨和于长春,2014)。因此,对于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供应商会要求更高的风险补偿,使企业所面临的交易成本增加 (Kim等,2011)。因为,内部控制缺陷的存在会降低企业的财务信息质量,甚至其真实性会受到质疑或者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等,导致企业声誉受损,企业失去信用融资的机会,供应商会采取预付账款即“先付钱,后交货”的交易形式,以此增加自身的风险感知能力。
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则会降低供应商对不确定事项的风险感知程度,减少企业交易成本。Slovic (1987)指出,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供应商通过企业所提供的年报或者其他相关的信息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决定自己的信贷政策或者收账政策。而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增加了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信息透明度,供应商对企业的了解程度更高,要求企业承担的信息风险的补偿也就相对减少,同时因为供应商对企业存在风险的不确定程度降低,风险感知程度随之降低,因此对企业采取较为宽松的信贷政策或者收账政策。Kim等 (2011)也发现供应商在与企业交易的过程中,随着信息不对称程度的降低,要求企业补偿与不完全信息有关的相应风险减少,从而使得企业的交易成本降低。此外,归因理论认为,决策者在评估企业内部控制缺陷等信息时,往往会比较信息的诱因。好消息 (企业未披露内控缺陷)往往会引起质疑,而坏消息 (企业披露内控缺陷)则更容易被认可。这是因为好消息与提供者的诱因是一致的,而坏消息与提供者的诱因往往是不一致的 (池国华等,2012)。因而,供应商会认为披露内控缺陷的企业比不披露的企业更可信,进而对其评估为较高的信用等级和较低的风险水平,企业的交易成本也会相应降低 (刘凤委等,2009)。
综合以上分析,结合前文的机制模型,我们提出以下竞争性假设:
H1a:相对于不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供应商对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的风险感知能力更强,企业所需支付的交易成本更高。
H1b:相对于不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供应商对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的风险感知能力更弱,企业所需支付的交易成本更低。
(三)政府监管对内部控制缺陷和供应商风险感知的作用路径
政府监管作为一种重要外生力量,对于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林毅夫 (1994)提出了制度性变迁理论的两种模型——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我国的内部控制建设包括自由实施和强制实施两个阶段,前者是诱致性变迁的结果,后者是强制性变迁的产物。2012年之前为自由实施阶段,在这一阶段,政府监管只是充当了引导和推动的角色,监管水平薄弱,企业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可能性较大,从而导致供应商的风险感知能力的变化。政府监管的不完善会引发上市公司财务舞弊频发等社会现象 (杨国星,2007),根据信号传递效应,供应商基于对企业风险的不确定,会采取提高交易成本的策略。2012年之后为强制实施阶段,在这一阶段,政府监管水平的增强有利于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减少内部控制缺陷存在的可能性,从而降低供应商的风险感知能力。Alexander等 (2013)通过向公司内部人进行问卷调查,也发现SOX404条款会对公司内部控制产生积极影响,能够改善公司内部控制结构,增强公司预防和发现舞弊的能力。
基于上述假设以及相关定义,我们建立政府、上市公司和供应商的三方博弈模型及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矩阵中的支付结果按行分别对应政府、上市公司和供应商。
H2:随着政府监管力度的增强,企业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提升,供应商对企业的风险感知下降,交易成本也随之降低。
(四)内部控制缺陷修复对供应商风险感知影响的动态分析
内部控制被视为企业的免疫系统(杨兴龙等,2013)。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对于防范企业风险、维护自身机体健康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内部控制本身也有其局限性,也会出现问题,产生缺陷。当企业存在内部控制缺陷时,免疫系统的存在会使企业或组织的内部控制具有缺陷修复的功能(Porta等,1997;Skinner,1997;Lopez等,2009;贺伊琦,2011)。然而,加强内部控制缺陷的修复工作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成本,作为理性经济主体,只有缺陷修复所带来的收益大于成本,企业才有动力进行缺陷修复。那么,缺陷修复是否能够降低供应商的风险感知,从而降低交易成本、获得更多的收益?严格的内控监管制度给企业带来的究竟是负担还是收益?本文将进一步分析在政府强制监管的作用下,内部控制缺陷修复给供应商所带来的影响。
第一,内部控制缺陷修复对供应商信用决策的影响。企业披露内部控制缺陷信息后,基于信号传递效应,包括供应商在内的利益相关者会形成一种认知,即企业内部有可能存在财务信息质量虚假、治理水平低下等问题。在这种情形下,企业管理层为了消除披露内控缺陷信息带来的影响,维持供应商对企业经营的信心,会加大对内控缺陷进行修复的力度,促使企业与供应商之间信任关系的形成与重建。已有研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修复后,企业内部财务风险降低,财务信息质量得到提高,企业价值得到提升(Ashbaugh—Skaife等,2008;林钟高等,2016),从而降低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风险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同时,从董事会治理的角度来看,内部控制缺陷修复是改善企业形象和完善董事会治理的过程。供应商会根据企业的状态调整自身的信贷政策。缺陷修复后,董事会治理水平得到提高(Johnstone等,2011),企业社会形象得以改善。当供应商感知到企业内部的良好治理状态时,可能会采取较为宽松的信贷政策,如允许企业推迟付款或者给予成本更低的付款方式等。
第二,内部控制缺陷修复既是完善企业内部治理机制的自觉行动,也是政府监管的核心要义。内部控制缺陷的修复,不仅需要企业本身的内部监督,还需要外部监管即政府监管发挥作用。内部控制缺陷的修复无疑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成本,企业基于对成本的规避,可能减少缺陷修复的投入工作甚至不进行修复。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包括供应商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便会受到侵害,因此,政府的监管者身份不可缺失。政府监管具有强制性以及权威性,政府监管与内部控制缺陷修复以及供应商风险感知密切相关。Aiexander等(2013)通过调查发现SOX404条款的颁布会对公司内部控制产生积极作用,促使企业管理层进行内部控制修复。内部控制缺陷修复后,公司内部治理环境得到改善,会计稳健性得以提高,供应商基于企业良好状态的变化,也会给予企业积极的反应,如给予能使企业成本降低的商业信用(徐虹等,2013)。综合以上分析,结合前文的信用机制理论模型,我们提出研究假设3:
H3:内部控制缺陷的修复与供应商风险感知负相关,而政府监管的增强会进一步强化这种影响。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以2007~2015年我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并进行了以下处理:(1)剔除金融类上市公司;(2)剔除数据缺失的上市公司;(3)剔除实际控制人缺失的公司。最终确定的样本为11 069个,其中内部控制缺陷修复的样本为9 625个。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公司治理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以及万德数据库,内部控制缺陷数据来源为迪博数据库,使用STATA 13对数据进行了处理。为了消除异常数值的影响,对模型中的主要连续变量进行了上下1%的Winsorize处理。
(二)模型构建与变量设计
模型(1)中,被解释变量SRP是供应商风险感知,本文借鉴刘凤委等(2009),采用交易成本来衡量。一般来说,供应商对企业风险的不确定性越大,供应商的风险感知越强,企业所支付的交易成本越大。解释变量主要是内部控制缺陷ICW以及内部控制缺陷与政府监管的交乘项ICW×Post。其中,内部控制缺陷ICW为虚拟变量,若上市公司当年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取值为1,否则为0。内部控制缺陷ICW的判定,本文借鉴叶建芳等(2012)的做法,采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作为内部控制缺陷的替代指标。若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被视为发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1)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在问题及整改计划一项中存在重大缺陷等否定性表述;(2)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出现重大缺陷等否定性表述;(3)当年因出现违规现象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警告等相关处罚措施;(4)企业在当年被审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政府监管Post为虚拟变量,在2012年之前,政府监管力度相对薄弱,取值为0;2012年以后政府监管力度增强,取值为1。
模型(2)中,ICW为内部控制缺陷虚拟变量,若上市公司上一年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取值为1,否则为0;内部控制缺陷修复Revise也是虚拟变量,若上市公司当年发现内部控制缺陷,下一年甚至未来的几年内不再发现内部控制缺陷,视为内部控制缺陷得到修复,取值为1,否则为0。此外,在模型(1)的基础上将内部控制缺陷与政府监管的交乘项ICW×Post替换为内部控制缺陷修复与政府监管的交乘项Revise×Post,以此来进一步地验证在政府监管的作用下,内部控制缺陷修复对供应商风险感知的影响。
同时,借鉴相关理论以及已有文献,研究模型还控制了其他若干变量。具体变量定义见表2。
(一)描述性统计
表3是对主要的研究变量及控制变量描述性统计的结果。其中,供应商风险感知的最小值为0,最大值为0.8590,两者之间差距明显,说明供应商对不同公司的风险感知的不确定性有很大的差别。内部控制缺陷与内部控制缺陷修复的均值分别是0.0805、0.4966,标准差分别是0.2720、0.5003,说明若公司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在正常情况下,上市公司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内部控制缺陷修复。内部控制监管的均值是0.4670,标准差是0.4990,将其加入到模型中,对于我们研究内部控制缺陷与修复以及对供应商风险感知的调节关系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制度背景。
(二)相关性分析
表4是对主要的研究变量进行相关性检验的结果,据表中系数矩阵显示,主要研究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基本上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不超过0.5,说明表中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其中,内部控制缺陷与供应商风险感知在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表明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增加了供应商对企业存在风险的不确定性,供应商的风险感知水平增加。内部控制缺陷修复与供应商风险感知在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表明内部控制缺陷修复降低了供应商的风险感知。政府监管与供应商风险感知在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表明政府监管对于降低供应商对企业的风险感知起到了促进作用,政府监管的功能发挥到了实处。由于变量之间的相关性分析检验的是单一变量之间的关系,本文还需要进一步进行多元回归后才能更为准确地检验变量之间的关系。
(三)多元回归分析
1.静态视角的检验:政府监管、内部控制缺陷与供应商风险感知
在控制了可能影响供应商风险感知的公司规模等内部影响因素以及市场化进程等外部影响因素后,本文首先检验了内部控制缺陷与供应商风险感知之间的关系。表5第(1)列中,ICW与SRP在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验证了假设1a。考虑到主变量之间可能存在内生性问题,本文对被解释变量做了滞后一期的处理,结果如表5第(2)列所示,ICW与SRP在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进一步验证了假设1a。我们进一步考察在政府监管的作用下,内部控制缺陷对供应商风险感知的影响。如表5第(3)列所示,ICW与SRP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再次验证了假设1a;ICW和Post的交乘项与SRP在1%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验证了假设2。为进一步考察政府监管的作用,我们把总样本按照监管阶段的不同分为低监管水平组(2007~2011年)和高监管水平组(2012~2015年),回归结果如表5中第(4)列和第(5)列所示。对于第(4)列低监管水平组而言,ICW与SRP在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系数为0.0082;而对于第(5)列高监管水平组而言,ICW与SRP在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系数为0.0029,表明政府监管的增强弱化了内部控制缺陷对风险感知的影响。此外,为了进一步检验分组后两组回归结果是否一致,我们对低监管水平组和高监管水平组做了组间系数差异的显著性检验,结果表明两组的组间系数在1%水平上存在显著差异,再一次验证了假设2。表5第(6)列为各变量的VIF值,数值均不超过5,说明表中不存在严重多重共线性问题。
2.动态视角的检验:政府监管、内部控制缺陷修复与供应商风险感知
体验证。表6第(4)列和第(5)列进一步证实了这一点,对于第(4)列低监管水平组而言,ICW与SRP在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Revise与SRP在5%水平上显著负相关,系数分别为0.0133、—0.0162,而对于第(5)列高监管水平组,ICW与SRP在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Revise与SRP在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系数分别为0.0131、—0.0172,表明政府监管的增强弱化了内部控制缺陷对于供应商风险感知的正向影响以及强化了内部控制缺陷修复对于供应商风险感知的作用。同样,对于分组后的样本,我们做了组间系数差异的显著性检验,结果表明两组的组间系数在1%水平上存在显著差异,再一次验证了假设3。表中第(6)列为各变量的VIF值,数值均不超过5,说明表中不存在严重多重共线性问题。
(四)稳健性检验
为了保证研究结果更具可靠性,本文还进行了以下的稳健性检验:第一,剔除ST类公司后,重新进行多元回归,主要变量之间的研究结论保持不变;第二,借鉴郑军等(2013)的研究,采用预付账款占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预付账款三者之和的比重作为供应商风险感知的替代变量,即SRP=预付账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付账款),重新进行多元回归后,研究结论基本保持不变;第三,制造业是购销业务发生比较频繁的行业,选取制造业作为研究样本,进行多元回归后,主要变量之间的研究结论基本保持不变。
本文以2007~2015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从政府监管的外在压力以及内部控制缺陷修复的双重视角,基于转型经济背景下各个企业间内部控制建设水平的差异,考察在政府监管的作用下,内部控制缺陷及修复对供应商风险感知的影响。研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与供应商风险感知显著正相关,而政府监管力度的增强弱化了这种影响。本文进一步从内部控制缺陷修复的动态视角出发进行研究,结果显示,内部控制缺陷修复后,供应商对风险感知的不确定性下降,而政府监管力度的增强则强化了这种影响。这表明,在转型经济时期,上市公司不仅要在政府监管的强制作用下,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内部控制质量,还要积极修复企业内部控制缺陷,保持与供应商之间的良好信任关系,降低供应商对企业风险的不确定,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此外,政府要充分发挥监管者的角色,督促企业重视内部控制建设,从而减少企业的内部控制缺陷,与企业双管齐下,共同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本文研究的局限之处在于:(1)本文关于内部控制缺陷的数据部分来自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可能客观性不足,无法全面反映企业真实的内部控制状况,可能会影响实证研究的结果。此外,本文对内部控制缺陷的程度没有进一步作出细分,这也有可能会对实证结果造成影响。(2)尽管我国的内部控制建设已经取得相应成果,但尚不成熟,合规成本的存在使得企业可能选择不披露内控信息或者有选择性地披露内控信息,这些信息的正确性有待于检验,从而有可能影响实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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