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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

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为指引 全力支持做好新时代“三农”工作

时间:2020-12-01 来源:《中国财政》2019年第24期
作者:刘昆

作者:财政部党组书记、部长  刘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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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新华社


2019年4月,《习近平关于“三农”工作论述摘编》正式出版,这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一件大事。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是我们党“三农”工作理论创新的重要成果,是做好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财政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以更大的决心、更明确的目标、更有力的举措支持做好新时代“三农”工作。


一、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增强做好新时代“三农”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以宏大深远的战略眼光分析和把握农业农村发展大势,对农业农村发展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刻阐述,科学回答了新时代如何看“三农”、谋“三农”、兴“三农”的重大问题,具有极强的思想性、理论性、创新性、指导性,对推进农业农村发展,书写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三农”新篇章,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蕴含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深刻认识“三农”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不断增强做好农业农村发展工作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一)必须深刻认识到,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在长期亲力亲为抓“三农”工作实践中,深刻把握农业农村发展规律,始终从政治、战略高度认识“三农”问题、谋划“三农”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提出一系列新的重要思想、重要论述、重大判断和重大举措,形成新时代党的“三农”工作理论体系,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推进农业农村发展,就必须深刻领会、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科学内涵,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和使命担当,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学习成果更好转化为做好新时代“三农”工作、推动农业农村发展的生动实践和实际成效。

(二)必须深刻认识到,深入推进农业农村发展,是践行党的初心和使命的必然要求。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在90多年波澜壮阔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党紧紧依靠人民,跨过一道又一道沟坎,取得一个又一个胜利,实现了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农业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变,亿万农民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实惠。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践行初心和使命的目标更坚定,基础更牢固。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发展最大的不平衡是城乡发展不平衡,最大的不充分是农村发展不充分,突出表现在同快速推进的工业化、城镇化相比,我国农业农村发展步伐还跟不上,农业基础还比较薄弱,农民年龄知识结构、农村社会建设和乡村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我们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发展农业、造福农村、富裕农民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充分发挥投入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支撑作用,夯实农业基础,建设美丽和谐乡村,让农民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必须深刻认识到,做好新时代“三农”工作,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客观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期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在农村,最大的潜力和后劲也在农村。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突出的短板在“三农”,必须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快农业农村发展。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大头重头在“三农”,必须向农村全面发展进步聚焦发力,推动农业农村农民与国家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到2050年把我国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基础在“三农”,必须让亿万农民在共同富裕的道路上赶上来,让美丽乡村成为现代化强国的标志、美丽中国的底色。对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我们充满必胜的信心,也具备良好的基础条件。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事业越发展、改革越深入,新情况新问题就会越多,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就会越多,面对不可预料的事情就会越多。特别是,西方国家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信息化经历的时间比较长,阶段划分比较明显。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同步推进,农业农村领域短板更明显,农业基础比较薄弱,农村公共资源配置不足,发展任务更艰巨。要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就必须把握客观发展规律和长期大势,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抓住主要矛盾和薄弱环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快补齐“三农”短板,确保亿万农民与全国人民同步进入小康社会,如期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宏伟目标。

(四)必须深刻认识到,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是我们做好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党管农村工作是我们的传统。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都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根本性问题,始终牢牢掌握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权。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先后提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等一系列重大论断,坚持不懈对科学处理工农城乡关系进行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解决好“三农”问题的重要性提升到新的历史高度,每年召开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出台中央一号文件,及时研究农村重大政策、重要改革、重点任务,响鼓重锤、狠抓落实,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不断强化,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2018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4617元,粮食总产量连续4年稳定在1.3万亿斤以上,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全面改善。实践证明,党管农村工作,是我们最大的政治优势,是做好农村工作的一条根本经验,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根本保证。2019年8月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总结提炼了党管农村工作的历史经验,对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作出了系统规定,是新时代党管农村工作的总依据。我们做好新时代“三农”工作就必须发挥好这个优势,用好这个法宝,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到财政支农各个领域,确保党在农村工作中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为推动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二、准确把握“三农”工作科学方法论,不断提高做好财政支持“三农”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立意高远、思想深刻、内涵丰富,不仅回答了新时代“三农”怎么看的认识论问题,而且提供了“三农”怎么干的方法论指导,为做好新时代“三农”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路径。我们要深刻体悟习近平总书记观大势、谋全局的政治智慧,学懂弄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精神要求,熟练掌握蕴含其中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努力站高一步、看远一些、想深一层,提高做好农业农村发展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一)坚持从全局高度重视和谋划好“三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村稳则全局安,农民富则国家富。我们要深刻认识到,我国是农业大国,重农固本是安民之基、治国之要,“三农”工作不仅是全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全局工作的基础和支撑。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经验,必须长期坚持、毫不动摇。我们要增强全局观念,着眼于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基本实现现代化、实现国家长治久安,自觉把“三农”放到改革发展稳定全局中考量和谋划,财税政策设计、制度安排和经费保障都要体现大局、服从大局、服务大局,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源条件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全力支持做好新时代“三农”工作。

(二)坚持底线思维和战略思维守好“三农”这个战略后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农业基础稳固、农村和谐稳定、农民安居乐业,整个大局就有保障,各项工作都会比较主动。只要粮食不出大问题,中国的事就稳得住。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我国发展进入各种风险挑战不断积累甚至集中显露的时期。守好“三农”这个战略后院,牢牢稳住经济社会全局的“压舱石”,这是我们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应对各种风险挑战、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十足底气。我们要增强底线思维,从最坏处着眼,做最充分的准备,朝好的方向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增强战略思维,保持战略定力,集中精力办好自己的事情。主动适应内外环境变化对做好“三农”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统筹资金和政策,着力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确保需要时能产得出、供得上,做到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加快补齐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推动农民消费梯次升级,释放国内需求潜力,推动中国经济行稳致远;大力支持乡村规划建设和环境整治,不断提升乡村治理水平,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三)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深入推动新时代农业农村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也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法宝。要坚定不移深化农村改革,坚定不移加快农村发展,坚定不移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新中国成立之初,我们在广大农村实行土地改革,极大地调动了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为国民经济全面恢复、社会主义工业化的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40年前,我们摆脱思想束缚,在农村率先拉开改革大幕,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此后,从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取消农业税到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我们通过大胆地试、勇敢地改,推动农业农村领域改革取得一次又一次突破、“三农”事业发展取得一个又一个胜利。新时期解决农业农村发展面临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根本还是要靠深化改革。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深化农业农村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方法论、勾画了路线图。我们要认真落实党中央部署的改革任务,深入分析、全面摸清农业投入保障、涉农资金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增强革新意识,强化责任担当,通过深化改革,不断完善财政支持“三农”工作体制机制,着力解决脱贫攻坚、农民增收、农村民生保障和人居环境改善等“三农”领域的重点难点堵点问题,以钉钉子精神做实做细做好农村改革各项工作。

(四)坚持走群众路线着力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做好“三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把那些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一件一件找出来、解决好,不开空头支票,让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字里行间饱含着习近平总书记对农民群众的深厚感情,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重农、爱农、为农、兴农的价值导向和理念,是我们党坚持人民立场在“三农”工作上的具体体现。我们党干革命、搞建设、抓改革,都是为人民谋利益,让人民过上好日子。我们要从思想上认同,在实践中践行,自觉站稳人民立场这个根本政治立场,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把群众观点、群众路线深深植根于思想中、具体落实到行动上,着力支持改善和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生活水平,加大对农村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的投入力度,支持做好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社会治安、人居环境等民生工作,把习近平总书记的深情关怀和殷切希望变成农民群众幸福生活的美好现实。


三、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为指引,更好发挥财政在支持做好新时代“三农”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政部门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农业农村发展中肩负重要职责。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为指引,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要求,着力构建完善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增强工作实效,推动“三农”工作迈上新台阶、开创新局面。

(一)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持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要始终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总方针,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进一步健全投入保障制度,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资金筹措渠道,推动形成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格局。一是继续加大“三农”投入力度。对脱贫攻坚给予强有力的财政保障,将乡村振兴作为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重要因素,落实涉农税费减免政策,政府投资继续向农业农村领域倾斜。推进涉农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确和强化各级政府“三农”投入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推动责任落实。二是拓宽“三农”投入渠道。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投入比例。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政策,调剂收益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乡村振兴。积极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着力解决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因地制宜推行一事一议、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政策,探索在农业农村领域有稳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推广PPP模式的实施路径和机制。三是加快构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完善“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机制,与资金同步下达任务清单,合理划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推动建立省级以下任务清单落实机制。
      (二)坚持立足国内、保证自给的方针,支持农业高质量发展。要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继续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为头等大事,强化对重点农产品、畜牧产品生产的支持,推动提高我国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实现由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转变。一是巩固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耕地保护和地力提升,大力推动种业创新发展,支持提高科技为农服务水平。加快补齐水利薄弱环节和突出短板,支持中小河流治理、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基层防汛预报预警体系建设以及山洪灾害防治等。二是支持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考虑区域生产力布局和市场化导向,推动构建粮经饲统筹、种养加一体、农牧渔结合的现代农业结构。稳步推进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打造质量兴农的引领示范平台。支持实施产业兴村强县行动,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快推进粮食、棉花收储制度改革,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三是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落实和完善农业补贴制度,巩固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成果。大力支持发展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继续实施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完善棉花目标价格补贴政策。创新和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强化农业风险防范和保障体系。

      (三)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支持推动乡村生态振兴。要自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让良好生态成为乡村振兴支撑点。一是支持开展农业绿色发展行动。推动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体系,大力推进绿色循环优质高效农业发展,有序扩大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建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偿机制,加大力度支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开展秸秆综合利用试点。二是促进农业节水。加快发展高效节水灌溉等农业节水工程,加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力度,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支持推行河长制、湖长制以及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支持扩大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范围,加快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实施江河湖库水系连通。三是支持加强林业和草原生态建设。安排资金支持启动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大力支持实施天然林保护、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等林业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继续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四是推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支持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扎实开展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进一步推动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提档升级,积极稳妥开展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示范,促进加快构建生态循环的田园生产体系。五是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落实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引导地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重点生态功能区等所在地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四)坚持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大力支持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继续把支持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财政政策的重要着力点,持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为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坚实保障。一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对农村公路、供水、供气、环保、电网、物流、信息、广播电视、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保障,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二是优先发展农村教育事业。巩固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大力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坚持公办、民办并举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继续支持特殊教育发展,实施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三是支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合理确定政府补助标准,落实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危房改造、残疾人保障等社会救助和福利政策。四是支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落实移民补助政策,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五)坚持走乡村善治之路,推动建立健全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系。要大力支持做好乡村社会治理各项工作,推动乡村治理创新,让农村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一是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结合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探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示范。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完善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政策。二是推动农垦改革、集体林权制度和国有林场林区改革,配合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经济发达镇改革等相关改革工作。三是支持推动乡村人才振兴。因地制宜扶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支持农村科技人才培养,培育各类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组织。四是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确保村级组织有人办事、有钱办事。
      (六)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全力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要全面落实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确保2020年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并加强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后与乡村振兴战略的衔接。一是健全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的投入保障机制。加大对贫困地区的专项扶贫资金和有关转移支付支持力度,并切实向“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倾斜,规范开展扶贫领域融资,支持贫困地区尽快补齐脱贫攻坚短板。二是规范和深入推进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将整合范围内的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切实下放到贫困县,督促指导贫困县按照规定的范围开展整合,按党中央的要求调整使用范围,安排支出,管好用好整合资金。三是完善并落实资金管理政策。严守脱贫攻坚目标标准,既不盲目提高目标,也不随意降低标准。加强对资金分配、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贫困地区强化预算约束和导向作用,不断提升扶贫资金使用的精准性,确保把钱花在“刀刃”上。四是科学谋划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战略衔接相关工作。加快推进政策研究储备,总结提炼先进做法和成功模式,提出财政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贯彻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



原载于《中国财政》2019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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