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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财政收支
历年财政收支
(不包括国内外债务部分)
注:从2000年起,财政支出中包括国内外债务付息支出。以下各表中涉及财政支出的数据均为此口径
注:本表财政收入中不包括国内外债务收入
注:本表中各地区财政收入为地方本级收入加上全部消费税和增值税中央分享的部分
注:1.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不包括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不包括进口消费品消费税
注:从2006年起实行国债余额管理
注:1.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
2.由于非政府债券形式债务举借主体分布在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事业单位,债务资金的举借和使用未经总预算会计核算,在完成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前,本表中地方政府债务余额数为地方统计数。
3.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余额比2016年预算草案中列示的余额有所减少,主要是一些地区处理存量政府债务时,根据实际情况核减了一部分债务。
4.从2016年起,地方政府性基金中政府住房基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转到一般公共预算,对应专项债务的余额和限额应当相应转入一般债务,不影响总的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和限额。
5.2016年地方政府债务余额比2017年预算草案列示的余额有所增加,主要是一些地区开展置换债券使用情况整改工作时,根据实际情况核增了部分一般债务余额,核减了部分专项债务余额
注:1.中央、地方财政收入均为本级收入。
2.本表数字不包括国内外债务收入
注:1.中央、地方财政支出均为本级支出。
2.2000年以前,财政支出不包括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支出和利用国外借款收入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从2000年起,财政支出中包括国内外债务付息支出
注:表列五个自治区,系指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州、县(旗)系指除上述五个自治区以外各省所属的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