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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政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七中全会精神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化税制改革和立法,相机出台减税降费政策,积极务实开展税收对外交流合作,不断完善税政基础工作,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深化税收制度改革
(一)增值税改革深入推进。巩固和扩大营改增成效,密切跟踪营改增试点运行情况,多渠道搜集试点反映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完善试点政策。在营改增试点取得积极成效的基础上,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法律规范巩固试点成果。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基础上,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货物的适用税率由13%降至11%。
(二)水资源税改革不断深化。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组成督查组对河北省试点情况进行实地督查,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河北省试点情况进行评估,在全面总结评估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情况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大至北京、河南等9个省(区、市),并持续加强对试点地区工作指导,跟踪分析改革试点运行情况,督促改革实施进度和质量,协调解决试点推进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实施。
(三)研究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根据中央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改革将按照“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总体目标,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四)加快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坚决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要求,配合全国人大有关机构,加快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和立法工作。
(五)研究健全地方税体系方案。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研究起草了《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方案》,并召开座谈会听取了10个省(市)意见。在此基础上,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有关要求,对改革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六)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建设总体方案》经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为推进系统建设,继续加强与部门和地方的沟通交流,调研了解各级政府部门政务信息化建设等情况。全面统计中央和省级政务部门对个人信息资源的掌握情况,并委托开展第三方咨询工作。
二、推进税收立法进程
(一)烟叶税法和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立法取得重大进展。烟叶税法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耕地占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草案送审稿已上报国务院审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审议耕地占用税法和车辆购置税法草案工作。
(二)出台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2017年12月25日国务院公布了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与税法同步实施。实施条例重点对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减免以及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作了细化,进一步明确界限、增强可操作性,更好地适应环保税征收工作的实际需要。
(三)积极推进资源税、契税、印花税等立法工作。资源税法草案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契税法草案已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财税部门意见,印花税法草案已完成初稿,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立法正有序推进。
三、完善税费政策,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加大减税降费力度。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实施了简并增值税税率、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放宽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条件并扩大优惠享受主体、推广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范围至全国、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等减税措施,全年新增减税超过3800亿元。实施普遍性降费,取消、停征或免征房屋转让手续费等43项中央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7项收费标准;取消、停征或减免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5项政府性基金,降低2项征收标准;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加上地方自主清理的政府性收费,全年涉及减收超过1900亿元。此外,相关部门还出台了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推进网络提速降费、降低企业用能成本、推进物流降本增效等收费措施,全年减轻社会负担超过4400亿元。
(二)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将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将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由农户扩大到小型、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将享受优惠政策的贷款额度上限从单户授信1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将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和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将农户小额贷款政策适用范围扩大至小额贷款公司;延续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税前扣除优惠政策;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税收政策试点,放宽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条件,扩大优惠享受主体,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展。
(三)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将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延长3年,并完善免税政策实施管理;修订完善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发布2017年版节能环保专用设备优惠目录,助力节能环保等产业补短板;研究提出关于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能、新能源车船认定和管理政策建议;完善中外合作海上油气田增值税政策,及时调整实行实物征税政策的中外合作海上油气田企业名单。
(四)提高和改善民生水平。进一步完善鼓励公益税收政策;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和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准予按90%计入收入总额,鼓励和引导金融企业积极服务“三农”发展;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征有关契税、印花税优惠政策。
(五)支持全面开放新格局。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将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进一步推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对5个省市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予以备案;研究开展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结合上海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情况及反映的问题,研究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六)加强非税收入管理。一是创新清单管理方式。搭建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公示平台,集中公布了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实现对中央和各省(区、市)各部门收费项目全覆盖。二是建立乱收费投诉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中国政府网开设“投诉信箱”,统一接收社会各界对乱收费问题的投诉。三是参与国务院专项督查,对福建省“放管服”改革工作情况进行了实地督查,推动了“放管服”改革措施的落地;派员参加了对山东、贵州、浙江省降成本工作实地督查,推动了地方降成本工作落实。四是积极推动非税收入立法。配合全国人大预工委赴北京、云南、重庆等地开展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专题调研,并委托上海、湖南、云南、江苏、河南、海南、江西等财政厅(局)开展政府非税收入立法研究,梳理和归纳地方立法情况、问题、难点和经验。同时,认真开展国际比较研究,通过多种渠道分析和借鉴主要发达国家非税立法经验。
四、深度参与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
(一)深度参与国际税收协调和规则制定。一是充分发挥BEPS包容性框架指导委员会和数字经济工作组执行局副主席地位,推动BEPS项目在中国落地。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评估我国加入《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BEPS的多边公约》的可行性及意见,并同60多个国家和地区共同签署了多边公约,标志着税收协定领域我国履行BEPS的水平全面提升。二是推动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的建立和完善,进一步增强我国在全球税收治理中的影响力,维护我国国际税收权益。三是积极应对OECD有害税收实践论坛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制的审议,充分阐述我国税制特征,使论坛做出“无害”结论。四是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为2018年自动情报交换做好准备。五是成功应对欧盟税收不合作辖区名单事宜。
(二)密切跟踪研判全球税改趋势。聚焦美国和主要国家税改方案,及时跟踪、准确解读、分析影响并提出建议对策。撰写了近50篇报告,为我国推进减税降费和税制改革提供重要决策依据。
(三)积极参与全球税收治理和国际税收交流合作。积极参与G20、金砖等多边框架和中英、中法高级别财经对话等双边机制,增进国际税收合作和交流。落实G20杭州峰会成果,积极设计金砖领导人会晤成果。务实推进投资协定谈判和IMF、世行等审议磋商工作,促进投资和贸易便利化。
(财政部税政司供稿 王旭军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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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