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召亮,山东交通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高级会计师; 徐伟,山东交通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博士;薛峰,山东教育科学研究院副研究馆员 时间:2021-03-04 来源:《财务与会计》2020年第23期
企业集团实行纵向一体化战略过程中与其上游供应商和下游经销商通过组建联(合)营企业进行结盟,结盟后投资方与联(合)营企业之间的交易在会计上界定为“内部交易”(按照交易方向分为“顺流交易”和“逆流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投资方将对联(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对投资方与联(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投资方个别报表层面应予抵销,而在合并报表层面投资方需要在个别报表层面已做出调整的基础上进行再调整。如何理解此处的“再调整”以及合并报表层面相关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并分别情况确认其递延所得税影响,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内容。
一、会计处理原理与理论解析
(一)合并报表层面的“再调整”
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投资方对联(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对于投资方与其间的交易,在投资方个别报表层面,应按照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乘以投资方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持股比例的乘积,编制如下调整分录(1):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如果投资方有其他子公司,需要编制合并报表。在投资方合并报表层面,对于投资方与联(合)营企业之间的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时,应当抵销该影响,即合并报表层面应当按照“单行合并”原理分别顺流交易和逆流交易编制如下抵销分录:
顺流交易[分录(2)]:
借:营业收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对应的营业收入乘以投资方对联(合)营企业的持股比例)
贷:营业成本(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对应的营业成本乘以投资方对联(合)营企业的持股比例)
长期股权投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乘以投资方对联(合)营企业的持股比例)
逆流交易[分录(3)]:
借:投资收益
贷:存货、固定资产等(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乘以投资方对联(合)营企业的持股比例)
事实上,理论界对权益法的本质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认为其是长期股权投资的一种后续计量方法;另一种理解是将其作为“单行合并”的合并报表编制方法,即不同于将控股子公司所有报表项目并入投资方报表,“单行合并”把投资方在联(合)营企业的净资产中所享有的权益体现在“长期股权投资”单一项目中,将其在联(合)营企业实现的净利润中应享有的份额体现在“投资收益”单一项目中。显然,在合并报表层面运用权益法时,后一种理解更为恰当。
以顺流交易为例,投资方向联(合)营企业销售商品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时,一方面在投资方个别报表中体现为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增加,联(合)营企业个别报表中体现为一项资产(存货、固定资产等)的增加,按照“单行合并”原理,联(合)营企业资产负债表并不完整纳入投资方的合并报表,而只是将投资方在联(合)营企业的资产中所占份额以“长期股权投资”的形式体现在投资方的资产负债表中。在抵销调整时,对投资方对联(合)营企业销售的收入和结转的成本进行抵销,同时对于联(合)营企业个别报表中虚增的资产项目进行抵销。因为联(合)营企业未纳入投资方的合并报表,而不应调整资产项目,而改为调整“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此外,因为只是将联(合)营企业中归属于投资方的权益和损益份额纳入投资方报表,即收入和成本只需按照投资方对联(合)营企业的投资比例进行抵销,投资比例之外的交易属于对外交易而无需抵销,此即前述分录(2)。至于逆流交易,在合并报表视角下一方面调减投资方个别报表虚增的存货、固定资产等项目;另一方面调减联(合)企业虚增的净利润。而按照“单行合并”原理联(合)营企业这部分虚增的净利润只能通过“投资收益”进行调整,此即前述分录(3)。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在投资方个别报表层面已做出调整分录(1)的基础上,在投资方合并报表层面对于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区分顺流交易和逆流交易补做“再调整”分录。
顺流交易[分录(4)]:
借:营业收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对应的营业收入乘以投资方对联(合)营企业的持股比例)
贷:营业成本(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对应的营业成本乘以投资方对联(合)营企业的持股比例)
投资收益(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乘以投资方对联(合)营企业的持股比例)
逆流交易[分录(5)]: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存货、固定资产等(未实现内部毛利乘以投资方对联(合)营企业的持股比例)
不难看出,上述合并报表层面的“再调整”分录即为《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的例题3-10、例题3-11所列的调整分录,在本质上其是在个别报表中对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调整的基础上结合该未实现内部交易在合并报表中的影响进行“倒挤”的结果。事实上,对于投资方与联(合)营企业顺流交易中未实现损益,在标的资产对外销售之前并未影响联(合)营企业损益,在投资方个别报表中通过“投资收益”调整有待商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下便不允许个别报表层面就未实现交易损益按比例调整投资收益,而只在合并报表层面按照分录(3)、(4)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而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框架下,由于在投资方个别报表对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进行了抵销,合并报表层面则需编制分录(4)、(5)进行“再调整”。
(二)递延所得税的确认与计量
由合并报表层面按照“单行合并”原理编制的分录(2)、(3)不难看出,顺、逆流交易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所造成的暂时性差异的影响,顺流交易体现在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而逆流交易则体现在存货、固定资产等标的资产账面价值与其在投资方个别报表层面的计税基础(该计税基础为内部交易价格)之间的差异。一般情况下上述两种交易类型下合并报表层面的暂时性差异均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其确认条件却并不相同。
对于顺流交易,合并报表层面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下称所得税准则)第十四条的要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一是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二是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法规定,如果投资方与其联(合)营企业均为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投资方自其联(合)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属于投资方的免税收入,即联(合)营企业日常分红不会导致暂时性差异的转回,而只有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处置该项股权投资且预计处置该项股权投资当期可产生足够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才可将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由此可见,对于顺流交易在合并报表层面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的条件较为苛刻。
对于逆流交易,合并报表层面因存货、固定资产等标的资产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只要不属于所得税准则第十三条所列递延所得税资产“初始确认豁免”范围,且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确认其对未来的所得税影响,即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显然,逆流交易导致的合并报表层面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并不满足初始确认豁免的条件。因为通过分录(5)可知,在合并报表层面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在初始确认时涉及投资收益的确认和调整,不满足“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这一条件。因此,只要满足“在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即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可见,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条件相对宽松,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形也相对多见。
(三)进一步讨论
投资方与其联(合)营企业之间交易当期全部实现向外部独立第三方销售,即不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时,在合并报表层面按照“单行合并”原理:对于顺流交易,一方面保持投资方账面上对联(合)营企业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抵销不变;另一方面就联(合)营企业对外销售时虚增的营业成本进行调整,因为联(合)营企业利润表未纳入投资方合并报表而不应调整“营业成本”项目,只能通过“投资收益”项目进行调整,此即分录(6)。对于逆流交易,一方面通过“投资收益”项目调整联(合)营企业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另一方面调减投资方对外销售的“营业成本”,此即分录(7)。当然,实务中大多数情况下期末内部交易标的资产部分对外销售,即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部分实现,此时在合并报表层面需要同时编制分录(4)、(5)、(6)、(7)。
顺流交易[分录(6)]:
借:营业收入(已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对应的营业收入乘以投资方对联(合)营企业的持股比例)
贷:营业成本(已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对应的营业成本乘以投资方对联(合)营企业的持股比例)
投资收益(已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乘以投资方对联(合)营企业的持股比例)
逆流交易[分录(7)]:
借:投资收益
贷:营业成本(已实现内部毛利乘以投资方对联(合)营企业的持股比例)
二、实务案例解析
案例:A集团有多家子公司,同时根据集团发展战略参股多家公司。其中A集团将部分产品通过联营企业甲公司对外销售,甲公司有着成熟的销售渠道和人力资源,A集团对甲公司的持股比例为30%,对该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2018年度A集团向甲公司销售产品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成本为80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调整的情况下,甲公司2018年度实现净利润5000万元,截至2018年年末,甲公司将其顺流交易采购的存货的80%向第三方销售,剩余20%于2019年全部向第三方销售。此外,A集团生产某主要产品所需的重要部件通过联营企业乙公司供货,乙公司在该部件的研发和生产方面拥有领先地位,A集团对乙公司的持股比例为20%,对该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2018年度乙公司对A集团销售某部件的收入为600万元,成本为40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2018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3000万元,截至2018年年末A集团将其逆流采购的零部件尚未形成产成品对外销售。
在本例中,A集团与甲公司的交易属于顺流交易,与乙公司的交易属于逆流交易。2018年年末,A集团按照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后续计量,同时对顺流、逆流交易中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A集团个别报表中编制如下调整分录(单位:万元,下同):
顺流交易: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500
贷:投资收益——甲公司 1500
借:投资收益——甲公司 12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00×30%×20%) 12
逆流交易: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600
贷:投资收益——乙公司 600
借:投资收益——乙公司(200×20%) 4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0
由该顺流交易(内部交易损益未实现部分占20%)和逆流交易(内部交易损益全部未实现)导致合并报表层面的再调整,分录如下:
顺流交易:
借:营业收入(1000×30%×20%) 60
贷:营业成本(800×30%×20%) 48
投资收益(200×30%×20%) 12
逆流交易:
借:长期股权投资(200×20%) 40
贷:存货(200×20%) 40
鉴于甲、乙公司是A集团的联营企业,其报表并不完整纳入A集团的合并报表。基于“单行合并”原理,对于上述顺流交易,只是将A集团在甲公司的净利润中所占份额以“投资收益”的形式体现在A集团的合并利润表,将因未实现内部损益导致甲公司“存货”项目虚增的金额调整A集团“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即甲公司的“营业成本”项目虚增金额160万元[(1000—800)×80%],但在调整时通过“投资收益”项目进行,而甲公司“存货”项目虚增金额40万元[(1000—800)×20%],通过A集团合并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项目进行调整。综上,将A集团个别报表的调整分录与合并报表层面的再调整分录叠加,得到内部交易损益在合并报表层面的影响。
顺流交易:
借:营业收入(1000×30%) 300
贷:营业成本(800×30%) 240
长期股权投资(200×30%×20%) 12
投资收益(200×30%×80%) 48
逆流交易:
借:投资收益(200×20%) 40
贷:存货(200×20%) 40
不难看出,在合并报表层面A集团与联营企业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所造成的暂时性差异。其中,顺流交易因长期股权投资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2万元,逆流交易因存货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0万元。前已述及,两类交易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所满足的条件并不相同。对于顺流交易中所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果A集团在预见的未来无处置甲公司股权的计划,则无需就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实务中,除非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通过了处置联营企业股权的决议,否则不予确认递延所得税影响);而对于逆流交易中所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的条件较为宽松,只要作为买方的A集团未来在存货被耗用的期间内有足够多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上例中,合并报表层面确认逆流交易所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递延所得税影响的分录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0
贷:所得税费用(40×25%) 10
经过合并报表层面的上述调整,A集团合并报表层面对甲公司的投资收益为1548万元,即:(甲公司个别报表中净利润5000万元+因顺流交易损益导致甲公司虚减的净利润160万元)×30%;A集团合并报表层面对甲公司的投资收益为560万元,即:(乙公司个别报表中净利润3000万元—逆流交易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200万元)×20%。
在合并报表层面,不同于子公司,联(合)营企业个别报表并未完整纳入投资方的合并报表,而是通过“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两个单一项目将投资方在联(合)营企业净资产和净利润中所享有的权益和份额进行体现,此即“单行合并”观点。在这种观点下,对于投资方与联(合)营企业之间的交易,除了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在投资方个别报表对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进行调整外,在编制合并报表时还需要对联营企业因内部交易虚增的成本(或虚减的净利润)或虚增的净资产进行“再调整”,以实现合并报表层面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此外,合并报表中顺、逆流交易导致长期股权投资或存货、固定资产等项目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大都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在是否确认其未来所得税影响时的条件却并不相同。一般而言,对于顺流交易中由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导致长期股权投资项目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如无处置该项投资的计划,无需确认其递延所得税影响。
责任编辑 陈利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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