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础设施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支撑,科学合理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水利基础设施资产,对加强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扩大资产规模、盘活存量资产,使水利基础设施更好服务发展、造福人民具有重要意义。
2021年12月,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财政和水利部门高度重视水利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工作,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规定将存量水利基础设施纳入政府会计核算。广东省财政厅、水利厅高度重视,针对实务中存在的会计主体划分、水利基础设施分类确认、存量资产初始计量确认等方面的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主动迎难而上,结合广东水利基础设施管理工作实际,通过认真组织研究和反复研讨论证,创新实施“统分结合定标准、业财融合定程序、新旧整合定指引”的“三合三定”工作法,高标准推进全省水利基础设施会计核算工作。2023年7月,广东省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印发《广东省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通知》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广东省水利基础设施入账主体、标准、程序和依据,使全省水利资产确认、计量有文件可遵、有标准可依、有模板可循,并督促指导市县将水利资产“应入尽入”,打通水利基础设施入账“最后一公里”,努力在强化水利基础设施会计管理上再发力、再创新、再突破。
广东省财政、水利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理解推进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重要意义,紧紧围绕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任务和《通知》要求,坚持系统谋划、统筹兼顾、科学有序,建立内外联动、协同推进、凝聚合力的工作格局。
(一)统筹联动,同向发力
一是财政、水利部门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制定工作安排计划,及时交流工作进展,研究推进措施。二是由省水利厅财务处、建设处、技术中心与省财政厅会计处、农业处、投资审核中心共同组成工作小组,并引入省水电设计院作为技术支撑,选优配强工作团队,凝聚工作合力,全面推进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二)系统谋划,科学研究
一是坚持全省上下一盘棋,充分利用水利普查资料,结合典型工程进行投资现值分析,结合经济增长情况,全省统一研究制定重置成本标准。二是强化技术支撑,对全省约7万宗工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比较,研究形成《广东省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重置成本标准专题研究报告》(以下简称《专题研究报告》),进而制定全省重置成本标准,并与省内外成果充分比对,提高标准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充分论证,有序推进
一是深入调研。多次与海南省水务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等单位调研交流,并前往佛山市樵桑联围工程、北江大堤芦苞水闸等项目开展实地调研,收集相关资料,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把准关键要点。二是研讨审议。委托技术支撑单位省水电设计院先后10多次组织规划、预算、征地移民等多领域专家,对重置成本标准等重点问题进行广泛研讨。三是征求意见。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在逐条集中研究的基础上,加强向财政部会计司、水利部财务司的请示汇报,并组织征求各地市及相关单位对《实施细则》的意见。四是论证分析。省财政厅、水利厅联合组织开展专家评审论证,并结合评审意见进一步复核分析,形成最终的《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和重置成本标准既严格遵循了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总体要求,又紧密结合广东水利基础设施管理工作实际,具有鲜明的广东特色,对提升全省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工作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统分结合定标准
由省级统一制定水利基础设施重置成本标准,并按区域、项目细分,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完整性和针对性。一是省市分级。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对水利基础设施9大类20小类的分类,结合广东省水利行业特点,严格对照水利工程规程规范的工程规模、建筑物级别和主要特征要素,省级统一制定防洪(潮)、治涝等9大类16小类229项单体工程静态投资重置成本标准,基本可涵盖广东省现有水利基础设施。对省级未制定标准的其余控导工程等4小类工程,明确其重置成本标准可由市级制定,报省级备案。二是划分区域。为体现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差异,区分珠三角、粤东西北等两类地区制定重置成本标准,市县可直接参照省级制定的标准使用。三是分项计列。考虑主体工程及水保、环评、征地移民等专项工程投资,制定两类重置成本标准,水保、环评直接按工程静态投资的 0.5%计入重置成本;征地移民按各地平均综合地价、耕地占用税等计算重置成本;引入1类重置成本标准,内河枢纽(船闸)部分直接采用广东省水路资产重置成本标准。
(二)业财融合定程序
将业务分类界定与财务核算融合,明确入账程序、主体、管理,提升了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性、准确性和操作性。一是细化入账程序。全面梳理提出水利基础设施确认和入账5个一般程序,包括界定水利基础设施、确定记账主体、确定工程类别、初始计量、账务处理。二是明晰权责分工。由专业人员或机构确定水利基础设施分类界定、基本情况(建造或使用时间,规格分类,长度、库容等)、成新率,并计算确定待入账价值,经内部报批或集体决策后,再进行入账等财务处理。三是规范账实管理。通过广东省资产管理系统实现实物的统一管理,全面录入更新水利基础设施卡片信息,建立资产盘点对账制度,财务、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定期对账,每年至少对账一次,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三)新旧整合定指引
通过整合新旧制度,区分存量、新增两个维度制定水利基础设施会计核算指引,保证了工作的一致性、连续性和适用性。一是整合准则、制度。结合2017年《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2018年《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和2021年《通知》等制度要求,进一步理清概念、程序边界,做好有机衔接,形成闭环工作体系,便于基层把握要点。二是区分存量、新增。从两个维度分别规范初始计量、后续支出、账务处理,形成脉络清晰、操作性强的会计核算指引,更好推进旧账理顺、新账理清,确保全面完整反映水利基础设施“家底”。
基于上述情况,广东省研究形成《专题研究报告》和《实施细则》两项工作成果。其中《专题研究报告》通过“采集典型测算+样本对照分析”的方法,明确广东省水利基础设施重置成本标准。《实施细则》由“1+2+3”三部分内容构成:“1”是指1个主干,即《实施细则》的正文,共七章二十七条;“2”是指2个表,即资产构成表、会计明细科目及编号表;“3”是指3类标准,即工程静态投资、征地移民安置静态投资、水路资产等重置成本标准。
通过精心组织和实施推进,广东省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工作初见成效。据统计,截至2023年年底,先期启动工作的广州、茂名、湛江、江门等部分地市已完成水利基础设施入账602亿元,有效摸清了水利基础设施“家底”,壮大了基层资产规模,为全省推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和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协调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基础支撑。广东省在工作过程中总结出的相关经验做法,由于系统性、引领性、创新性强,得到了财政部会计司、水利部财务司的高度肯定,并受邀先后在吉林、黑龙江等省进行宣讲。
下一步,广东省财政厅、水利厅将认真贯彻财政部、水利部有关工作要求,积极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以助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为牵引,进一步加强《实施细则》的宣传贯彻和实施推进,通过选取部分县市开展现场调研指导,及时总结应用案例,分片区督导落实,以点带面、示范带动,持续推进水利基础设施会计核算工作,提升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水平和能力,为广东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