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务造假屡打不绝、屡禁不止,造假手段和方式不断翻新
虽然我国严厉打击财务造假行为,但近年来重大财务造假事件屡屡发生。不少非上市企业也不同程度存在执行会计准则制度不到位、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报表造假,以及“账外账”、“小金库”、挤占挪用资金、骗取财政补贴、骗取银行贷款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
(二)中介机构整体执业质量亟待提升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业务规模和人员数量有较大增长。然而部分中介机构诚信意识、风险意识较薄弱,执业能力不强、分所管理虚弱,恶性低价竞争激烈,导致执业质量水平参差不齐,挂名执业、出具虚假不实报告、网络售卖报告事件时有发生,甚至存在非业内人士实际控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不仅损害了行业声誉,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财会监督职权和手段有限
相比审计监督、证券执法监督,财会监督的职权和手段相当有限,延伸检查职权受限,监督力度明显不够。财会监督基本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检查企业的会计资料和相关文件,重点检查经济主体和财会人员是否执行会计法规和会计准则制度。而且财会监督既没有司法部门的司法处置权,也没有冻结、查封资产、账户以及处理违规企业的高管和财会人员的权力。
(四)财会监督人员力量明显不足
目前,财政部只有监督评价局以及各地方监管局部分处室承担财会监督职责,全部人员合计不足千人。另外,随着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传统的监督方式和手段、监督人员的知识和技能都跟不上技术发展和时代变化,影响财会监督效率和效果。
(五)财会监督没有形成有效合力
当前财会监督的主体多元化,国务院国资委、审计署、证监会等都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进行财会监督,各部门的监督没有资源共享、信息和成果共用,造成监督资源的浪费。另外,目前涉及财会监督的法律法规较多,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监督职责边界不清晰,存在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甚至存在监管主体和职责冲突问题。如会计法、审计法规定财政、审计部门可以对国有企业进行财会监督;会计法、证券法对资本市场财会监督也存在双重监管,但对于跨境财会监督和中概股监管又存在盲区和空白。
(六)财会监督面临诸多新挑战
随着新技术和信息化的发展运用,造假的水平、手段、方式不断翻新,甚至制作虚假的税务、银行、社保网站供审计、检查人员查询,如果涉及境外分支机构和业务,更容易进行财务造假,且难以发现和查处。而且随着各种国际财会机构组织纷纷进入我国,各种境外财会资格证书让人眼花缭乱,如何对这些境外财会机构和证书进行有效监管,也是一个亟须加强的空白地带。另外,截至2019年年底,全国执证代理记账机构共45 286家,如何有效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促进代理记账机构提升记账水平,客观真实地反映会计信息质量,也是财会监督面临的一个挑战。
(一)完善财会监督法律体系的顶层设计
建议尽快修订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为大纲,制定《财会监督条例》,为全面开展财会监督工作提供法律保障,明确财会监督的法律地位、原则、目标、主体、对象、职责范围、有关部门职责等内容,以更好地开展财会监督工作。
(二)成立财会监督专门机构,增强财会监督力量
一是建立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建立财政部门牵头的财会监督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统一组织、协调全国的财会监督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监督主体之间的统筹协作。促进相关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开展联合监督,实现基础数据共享、监管结果互认共用,做到监管资料不重复收集、同一事项不重复检查,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
二是成立财会监督专门队伍。参照证监会成立稽查总队的经验做法,增加财会监督人员编制,专责从事财会监督工作。从上到下成立财会监督总队、监督大队和监督支队,统一组织、协调本区域管辖范围内的财会监督工作。加强财政系统内部的财会监督机构、管理机构、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的联合监管和协同配合,提升监督效能。
三是不断提升财会监督人员能力素质。加强财会监督人员的知识和能力培训,及时更新知识,提升检查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业务水平,特别是大数据和信息系统审计的能力,以应对新技术和信息化带来的挑战。
(三)强化对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的监管
面对当前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财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管,整肃行业秩序,进一步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管和执业质量检查,赋予市县财政部门对属地中介机构的行政监管、处罚权力,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违反执业准则、恶性低价竞争行为,推动全面形成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精神,维护审计、评估市场的良好秩序,为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专业力量。另外,应建立表彰制度和白名单制度,对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向不诚信客户说不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评估师)进行表彰,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各企业和社会各界选聘受到表彰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评估师)。
(四)完善财会从业人员监管
一是建立针对财会人员违法犯罪、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举报系统和违法举报处理机制,受理、查处财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财会人员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二是建立完善财会人员管理系统和黑名单制度。一方面,财政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财会人员管理系统,可以依托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进行信息扩展、更新和对接。各地区、各部门负责采集本地区、本领域从事财会相关工作人员的信息,基本信息至少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学历学位、执业资格、继续教育完成情况、是否受过处罚等内容,其中工作单位要求提供社保缴纳信息作为佐证,信息采集后统一并入财政部财会人员管理系统,实现全国一网、信息共享。同时,利用税务系统的纳税申报、职称及资格考试、继续教育等渠道,补充完善相关信息,每两年更新一次。另一方面,建立财会人员黑名单制度。财政部门通过与司法、税务、审计、证券、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联网,将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财会人员列入黑名单,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设立一定期限甚至终身的行业禁入;借鉴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制度,开通对黑名单财会人员的网络查询系统,接受社会监督,提醒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列入黑名单、尚在影响限制期内的财会人员。
(五)加强特殊领域监管
首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和中概股监管,加强跨部门监管协同。建议由财政部门牵头,联合国资、税务、审计、银行、海关、商务等部门,加强对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经营的财会监督。坚持依法和对等原则,进一步深化跨境审计监管合作,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对出具跨境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针对中概股的监管,要以证券监管部门为主,联合财政、商务、市场监管、外汇管理等部门,切实加强对中概股的监管,采取措施做好中概股公司风险及突发情况应对,推进相关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其次,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代理记账机构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依法、依规、依准则认真记账,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最后,财政部门还要补齐对国际财会组织在我国从事培训、教育、发展学员和会员的监督管理,以及加强各种境外财会证书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