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的有效设计和高效运行有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有助于提升经济社会发展的确定性。自2008年财政部等五部委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开始,我国上市公司开始自愿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12年开始强制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在增加投资者所需信息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何改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以提高其信息含量,成为亟需研究的问题。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心在于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及报告(杨婧和郑石桥,2017 ;夏鹏,2022)。内部控制缺陷包括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如果内部控制评价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则意味着内部控制无效,其他缺陷是否报告就没有意义。但是,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公司只是极少数,绝大多数公司可能不存在重大缺陷,只是存在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这样的非重大缺陷。那么这些非重大缺陷是否需要报告呢?美国等西方国家通常规定自愿报告重要缺陷,我国则要求报告重要缺陷。从我国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实践来看,大多数上市公司在披露内部控制缺陷时披露非重大缺陷,其中披露一般缺陷的更为普遍。这样做能否为投资者等提供更多有用信息,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本文以2015~2020年A股上市公司发布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为研究对象,研究了披露非重大缺陷的必要性,包括:与仅披露重大缺陷的报告相比,同时披露重大和非重大缺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否具有显著信息含量差异;与未披露内控缺陷的报告相比,仅披露非重大缺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否更具信息含量。随后,验证了内控重大缺陷认定标准宽严度对上述非重大内控缺陷披露效果的影响,并进一步基于外部环境视角,研究了分析师关注和投资者关注的调节作用。
本文研究结果发现,在披露了重大缺陷的情况下,与仅披露重大缺陷的报告相比,既披露重大缺陷又披露非重大缺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不存在显著信息含量差异;但是在没有重大缺陷披露的情况下,仅披露了非重大缺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没有披露内控缺陷的评价报告更具信息含量,且内控重大缺陷认定标准越宽松,披露非重大缺陷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信息含量影响越大。异质性分析发现,在分析师关注度较高和投资者关注较高的情况下,在没有重大缺陷披露时,披露非重大缺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信息含量较大。
根据本文研究结果,可以得到如下启示:(1)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应真实、充分地进行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因为即使故意降低缺陷的重要性也仍具有信息含量,能够被分析师和投资者所察觉,而且容易使管理层造成错觉,错误评估企业面临的风险,造成风险失控。(2)对于政府监管方而言,要加强对非重大缺陷的关注和监管,对有将重大缺陷混作非重大缺陷披露迹象的上市公司要及时问询或检查,对查实或发现的这类问题要视同隐瞒重大缺陷披露进行处罚。(3)对于分析师和投资者而言,要对上市公司披露的非重大缺陷予以高度重视,特别是其中可能存在事实上重大的内控缺陷的情况,应据此对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做出谨慎判断,以提高投资决策的有效性。投资者若因为上市公司单独披露的非重大缺陷中包含重大缺陷而遭受损失,可以据此向上市公司提出索赔,监管层应当予以积极支持。
相较于以往文献,本文可能的边际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与已有文献研究披露内控缺陷、披露重大缺陷或者披露非财务报告缺陷信息等视角的经济后果不同,本文关注不同重要性内部控制缺陷信息含量,深化了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有效性研究,对监管者有效监管、上市公司恰当披露和投资者正确理解我国上市公司内控缺陷披露信息有一定启示。
第二,本文基于外部环境视角,检验分析师关注和投资者关注对非重大缺陷披露与内控评价报告信息含量之间关系的影响,对投资者理解内控缺陷披露信息也有一定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