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打印】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电话:010-88227114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

推动财政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2023-03-13

推动财政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图片

2022年是党和国家历史上极为重要的一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也是财政社保领域改革持续迈向深入的一年。在财政部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社会保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作为制定财政社保政策和预算安排的首要任务,锐意推进改革,兜牢民生底线,不断推动财政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


坚持人民至上,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一)支持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


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成员单位、财政部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的财政政策和资金保障。强化疫情防控经费保障,落实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支持承担疫情重点救治任务的医院提升医防融合能力。支持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明确两剂次加强免疫继续实施居民免费接种政策,疫苗及接种费用由医保基金负担,财政对医保基金给予适当补助。截至2022年底,全国累计接种34.78亿剂次,全人群全程接种率超过90%。做好患者救治费用保障工作,继续落实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救治费用医保基金支付和财政补助政策,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及时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调整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的经费保障政策。


(二)突出重点环节,不断提升医疗卫生服务供给能力


一是支持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聚焦创新突破,完善资金分配方法,推进以公立医院改革为重点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启动实施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深入推广三明市医改经验。


二是支持中医药振兴发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出台《“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持续完善促进中医药振兴发展的支持举措。2022年,中医药相关转移支付和部门预算分别比上年增长72.7%和19.4%,重点加大对中医药特色人才、诊疗服务体系、科研创新等领域的投入力度。


三是支持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支持改革完善疾控体系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加强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控,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筑牢预防脊灰、麻疹、乙肝等传染病的防火墙。


四是加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投入力度。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5元,达到每人每年84元,支持地方实施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地方病防治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五是支持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升县域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推进完善乡村医疗服务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六是加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制定出台卫生健康人才培养一揽子政策,支持基层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医疗卫生队伍持续壮大。


(三)不断优化政策,健全完善医疗保障制度


一是完善医保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明确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增加30元,达到610元。指导各地落实医保待遇清单制度,规范决策权限,增强医保制度发展的平衡性和协调性。


二是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推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促进业务高效协同、服务精准便捷。在全面实现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的基础上,所有统筹地区实现普通门诊和高血压、糖尿病等5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三是推动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共纳入60种药品,平均降价48%,预计每年节约费用185亿元;骨科脊柱类耗材集采中选产品平均降价84%,预计每年可节约费用260亿元。


四是实施医保管理服务督查激励。对2021年度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推进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医保规范化管理水平等方面成效明显的5个省(市)给予奖励支持,每个省(市)下达奖励资金2000万元。


深化改革创新,持续推动社会保障体系向纵深发展


(一)努力集中攻坚,不断建立健全养老保险体系


一是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落地落实。研究出台《关于建立地方财政补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入长效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规范养老保险待遇项目等有关配套文件,基本建成了全国统筹“1+N”制度体系,有力保障了全国统筹制度顺利实施。做好全国统筹调剂资金缴拨工作,有效缓解地区间基金结构性矛盾。建立中央和地方养老保险支出责任分担机制,落实“中央财政投入力度不减”的要求,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明确地方财政在养老金调标、缺口分担、自行出台政策等方面的支出责任。


二是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出台部分人群参保政策。推进中央单位养老保险清算工作,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中期评估。加强中央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和离退休经费预算管理,增强有关政策审核和预算管理工作的规范性。


三是适当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按照总体调整比例4%的幅度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合理确定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调整标准。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每人每月93元提高至98元。中央财政加大对地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是推动建立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参与制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明确个人养老金发展的制度模式、支持政策、监管措施等内容,第三支柱改革发展正式迈出重要一步。参与制定《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递延纳税支持政策、加强金融监管等政策,推进个人养老金试点,目前36个试点城市(地区)相关工作进展顺利。


(二)坚持循序渐进,持续深化退役军人保障体系改革


一是完善退役军人安置制度。健全完善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制度,出台配套措施,推动制度落实落地;调整退役金标准,使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是完善退役军人政策体系。研究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更好保障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属和烈属等群体合法权益,健全军人荣誉激励机制。支持优抚医院、光荣院等优抚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更好服务部队备战打仗。


三是提高优抚对象待遇标准。经报党中央、国务院同意,2022年继续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同时完善提标机制,适当向参加革命早、服役贡献大、伤残等级高的优抚对象倾斜,体现对优抚对象的尊崇厚待。


四是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英雄烈士褒扬纪念工作和烈士纪念设施修缮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支持修缮保护全国56万座烈士纪念设施,圆满完成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整修工程,有效改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整体面貌,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在全社会营造尊崇英雄的氛围。


(三)切实防范风险,不断完善失业、工伤保险制度


强化失业保险保生活功能作用,延续实施超常规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将城乡参保失业人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2022年全国发放失业保险待遇887亿元。推进失业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印发文件明确省级统筹“任务书”“路线图”“时间表”,通过提升统筹层次均衡基金负担,增强互助共济能力,未雨绸缪防范基金风险。推动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选择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四个行业开展地方试点,新就业形态人员工伤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四)确保平稳有序,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

完善征缴相关政策,参与起草并配合税务总局印发《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实施方案》,构建职责清晰、征管规范、服务便捷、监管有力、协同高效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体系。推进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参与起草养老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划转工作。

坚持就业优先,推动财政政策与就业政策协同联动


(一)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保持就业大局基本稳定


一是加大就业资金支持力度。2022年,中央财政下达就业补助资金比2021年增长9%,支持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指导地方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优化支出结构,促进政策提质增效。


二是做好培训资金保障。允许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提取4%左右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支持贯彻落实“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面向重点群体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


(二)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织密就业“安全网”


一是强化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的就业支持。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重中之重,不断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挖掘基层就业空间,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不断线的就业支持。推动出台一次性扩岗补助、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等政策,启动青年百万见习岗位募集计划,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


二是做好农民工特别是脱贫劳动力就业帮扶。健全脱贫劳动力就业帮扶工作机制,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纳入帮扶范围。截至2022年底,脱贫人口务工规模3278万人,同比增加133万人。


三是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推动出台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政策,在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创业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的基础上,给予创业创新优先优待,助力退役军人实现稳定就业。


四是支持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做好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提升技能水平。支持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分类分档建设,加大重点领域、急需紧缺工种培训力度,推动职业技能培训由“增量”向“提质”转变。


五是兜牢困难人员就业底线。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做好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推动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


六是实施第四轮“三支一扶”计划。全年通过“三支一扶”计划引导和鼓励3.4万多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并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县、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所在县倾斜。


(三)落实社保领域稳经济大盘一揽子政策,助力稳市场主体稳就业


一是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费政策。对22个困难行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实施缓缴三项保险费政策。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实现企业即申即享。


二是实施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政策。符合条件的地区,对中小微企业缓缴3个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实施直达市场主体,免申即享。


三是通过助企纾困稳定就业岗位。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大型企业返还比例从2021年的30%提至50%,中小微企业从60%最高提至90%。阶段性实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2022年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县,可对因新冠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范围拓展至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四是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持续释放政策红利,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兜牢民生底线,不断增进人民福祉


(一)关注关爱困难群体,加强基本民生保障


一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本民生保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适度扩大低保和临时救助政策范围,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明确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可为临时生活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阶段性调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缓解困难群众生活压力。


二是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出台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政策,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应保尽保。加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原国家级贫困县的县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持续提升脱贫地区医疗服务能力。在分配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时,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所在省和参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整体支持的西藏、新疆倾斜支持。继续支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三是完善特定群体保障政策。建立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明确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要求。完善帮扶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做好残疾人康复、托养、助学、文化、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工作,加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精准管理,使有限的补贴资金更有效地惠及困难和重度残疾人群体。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标准,充分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一老一小”支持政策,促进均衡发展


一是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制定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重点针对老年人面临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由国家提供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的养老服务。支持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组织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预防和减少老年人居家养老安全风险。继续实施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上门养老服务发展。


二是支持优化生育政策。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卫生健康委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顺利出台。支持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明确由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提高生育医疗保障水平,指导地方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三是推进医养结合发展。推动各地破解难点堵点问题,支持开展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




京ICP备19047955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