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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三中全会《决定》这样部署!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绩效评价制度,强化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基本民生财力保障。 强化对预算编制和财政政策的宏观指导。加强公共服务绩效管理,强化事前功能评估。 深化零基预算改革。 统一预算分配权,提高预算管理统一性、规范性,完善预算公开和监督制度。 完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 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支持机制。 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清理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提升市县财力同事权相匹配程度。 建立促进高质量发展转移支付激励约束机制。 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 研究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合理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适当扩大用作资本金的领域、规模、比例。 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建立全口径地方债务监测监管体系和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长效机制,加快地方融资平台改革转型。 规范非税收入管理,适当下沉部分非税收入管理权限,由地方结合实际差别化管理。 中央财政事权原则上通过中央本级安排支出,减少委托地方代行的中央财政事权。 不得违规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确需委托地方行使事权的,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