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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机制
央广网北京11月29日消息 为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机制,压实事务所主体责任,指导事务所增强风险管控能力,提升内部治理水平和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等,财政部研究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规定(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要求,事务所应建立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机制,于每年5月31日前年度报备时,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一并向事务所总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年度自查自纠报告。
征求意见稿明确,事务所应在自查自纠报告中,完整、如实、详细报告以下各方面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和完成时间: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以及承担民事责任情况;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情况;事务所及其分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情况;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情况;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情况;事务所职业风险防范情况;事务所在信息安全维护方面情况。
财政部指出,近年来,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案件频发,会计师事务所市场“看门人”职责和能力受到一定质疑,审计质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国办发〔2021〕30号文件明确提出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机制,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责任。
为此,财政部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主管部门,坚持严监管、零容忍,坚决贯彻落实国办发〔2021〕30号文件,健全行业管理机制,在研究制定《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的同时,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规定》,旨在压实会计师事务所责任,引导事务所提高内部治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持续提升审计质量,为市场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实现长远健康发展。
财政部表示,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并于2021年12月10日前将意见以纸质材料或电子文本形式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关于征求《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2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要求,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机制,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我们研究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1年12月10日前将意见以纸质材料或电子文本形式反馈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 江医 薛杰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电话:010-61965184/68553012
传真:010-68552934
电子邮件:xuejie@mof.gov.cn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规定(征求意见稿)
2.《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