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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就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征求意见
为解决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近日,财政部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征求意见稿)》,向各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资金集中管理相关交易的列报和亏损合同的判断三方面重点听取意见和建议。
公告要求于2021年10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2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解决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1年10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财政部会计司 沈玉凯 王玥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 100820
联系电话:010-61965106 010-68552542
电子邮箱:zhiduerchu@mof.gov.cn
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征求意见稿)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