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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污染防治攻坚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021/04/20

2020年,中央财政共安排资金4248亿元,比2019年增加131亿元,持续加大生态环保领域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在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突出重点,进一步强化财政支持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作用

支持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重点支持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试点工作,推动建立长效运行机制;支持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生态保护修复,协同推进大保护;完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措施,推动土壤污染治理试点示范;支持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加快补齐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突出短板。

推动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重点支持清洁能源发展、节能减排、工业企业结构调整、钢铁煤炭去产能;引导开展国三及以下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加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推进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开展中西部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

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重点支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现畜牧养殖大县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治理全覆盖;支持有机肥替代化肥、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废旧地膜回收利用等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支持禁牧12.06亿亩,草畜平衡26.05亿亩;深入推进重点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支持各地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改厕,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加大对生态功能区内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重点流域上游地区等支持力度,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资金向“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倾斜。

推动生态保护修复。支持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和防沙治沙,完善生态护林员政策,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和野生动物保护,强化森林草原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支持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不断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继续深入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支持“蓝色海湾”整治行动、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推进红树林保护修复,实施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支持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相关重点工程建设。

通过相关部门中央本级预算等支持部门加强自然资源管理、环境质量监测、环境监察执法、自然生态保护、科技攻关等重点工作。


勇于创新,不断加快财政支持生态文明建设改革步伐

研究起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救援三个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优化三个领域的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以及推进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强化税收在生态环境方面的调控作用。积极研究促进碳达峰、碳中和的税收政策,跟踪梳理碳定价国际做法,开展碳税相关问题研究;推进落实有利于绿色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排污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改进技术工艺、发展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明确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和有关问题执行口径。

推动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围绕支持长江经济带发展,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支持带动社会资本支持以长江经济带为重点的地区绿色发展;深入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研究起草设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基金方案。规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建设运营。

发挥政府采购的导向作用。印发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在部分地区开展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

强化长江禁捕退捕财政保障能力和力度。中央财政将原计划分四年安排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助资金提前一年全部下达完毕,在此基础上,一次性新增安排补助资金,出台针对性财政支持政策措施,重点赋予地方统筹使用相关资金更多的自主权。

大力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出台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并平缓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稳定市场预期。

加强黑土地保护。支持启动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支持在适宜区域推广应用秸秆覆盖免(少)耕播种等关键技术,面积达到4000万亩。继续推进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工作,集中展示一批黑土地保护利用综合治理模式。

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支持各地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指导地方做好投入保障、强化运行管护机制建设、加强财政资金监管等。


强化监管,持续深化财政资金绩效管理

组织监管局对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等6项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将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部门和单位,督促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组织监管局对沿江十省市长江禁捕退捕相关工作开展调研、核查和专项检查,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推动长江禁捕退捕有序平稳开展;建立双周报送制度等措施,及时掌握了解地方长江禁捕退捕政策落实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督促指导地方全力抓好财政保障工作。

加强对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建立完善污染防治资金绩效评价结果、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有机结合的机制,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安排资金,体现激励约束的导向作用。

贯彻落实中办、国办《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要求,对涉及财政职能的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相关省份财政支出增长情况两项指标组织开展核实核证和结果应用工作。

责任编辑  韩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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