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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企业财会监督的几点思考

2021/03/12

财会监督作为企业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走向高质量发展不可或缺的一环。企业要做好新时代的财会监督工作,必须客观认识目前存在的问题并做出积极转变和改进。


一、企业财会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财会监督相关规定过于分散

目前,我国关于财会监督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各类财经法律法规中,缺乏统一的要求,导致企业对财会监督的理解不一致,难以准确把握监督的内涵和定位以及主体、对象、内容、责任等要素。如《审计法》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预算法》规定,政府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及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映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应当依法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督和国家审计机关的财务审计。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财会监督工作存在重复监督、多头监督的问题。

(二)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

一是企业财会监督力度不够。企业在开展财会监督的过程中,常常存在领导干部认知不到位,导致实际落实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推动力,影响企业财会监督机制的建立和监督效率的提升。此外,企业财会监督往往主要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开展,而内部审计部门又难以完全保证其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故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二是缺乏财务公开的意识,未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企业信息公开是非常有效的监督手段,尤其是和全民所有制的央企企业性质相契合。但是现在企业中常常出现由于财务公开意识欠缺所引发的领导职务消费不清、假发票、违规发放薪资、欠缴税款等现象,有些涉案金额巨大,给企业和国家都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三)企业外部监督不充分

会计师事务所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维护国家经济信息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从其履行社会监督职能的情况来看,仍呈现出分布不均、发展不平衡、执业质量良莠不齐等特点:一是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和地域呈现发展不平衡的态势,多数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力量薄弱,西部地区执业力量不足。二是社会审计涵盖范围比较有限,未能对企业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财会事项进行全面监督。三是许多会计师事务所为了争取客户量而采取低价竞争的手段,导致后续审计服务质量的降低和对专业胜任能力的忽视,甚至出现审计失败。四是注册会计师专业人才配备不够,未建立常态化的优胜劣汰机制,人才力量比较薄弱。

(四)对财会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过轻

现行《会计法》中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等10种会计违法行为,仅仅要求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显然,在财会监督执行过程中,对会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过轻,影响了财会监督作用的发挥。

(五)企业财会监督实践中存在困难

一是企业财会工作繁杂,财会监督重点难抓。大型集团公司涉及的业务领域通常比较广,业务单位也多,交易繁琐且复杂,有时还会出现关联交易核对不上的情形,账务审查成本较高,效率较低。尤其对于一些特殊行业企业,如煤炭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大部分都在工矿项目上,盘查起来难度较大,很难确认其是否做到账实相符,财会监督往往流于形式。二是项目责任不明确,监督结果落实不到位。以项目为核心、结果为导向、项目团队为责任人,每项工作和每个岗位都落实到位,既可以保证项目的顺利推进,也方便执行问责制度。但目前很多企业由于缺失项目责任制和对项目的集中监管,未能把责任落实到人,以致项目责任混乱、监管不善。这种情况下,即便监督发现问题也无人担责,致使整改不到位,问题反复出现。


二、加强企业财会监督工作的建议


(一)统一财会监督制度并执行联动监管

一是通过统一制度明确财会监督的内涵和定位以及各监管机构财会监督的职责范围与边界,要求由主管部门负总责,做到财会监督有分工、有协作、有重点。二是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同时,探索完善联动监管、综合监管机制,通过审计部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定期联合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共享检查结果和底稿,增强监管工作效果,提高监管工作效率,提升监管权威,节约监管资源,同时也减轻企业应对各类重复检查的负担。

(二)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

一是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发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作用。企业应发挥监事会,特别是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同时增加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选聘流程的规定,明确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需经公司董事会等类似机构批准。另外,在2018年取消外派监事会的情况下,央企应着力建设独立、权威的内部监事会,实现内部监事会的外部化、权威化,协调好内部监事会与外部董事之间的职责分工。二是应强化企业管理层的内控意识,建立自上而下的财会监督机制,同时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专业性。三是应建立以财务风险控制为核心的财会监督体系,将风险评估引入财会监督,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结合风险评估结果对关键业务领域增加监督频率和力度。四是加强财务公开,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企业财务公开应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的原则,制定公开制度,明确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并严格执行财务公开的时间及要求,建立财务公开的反馈机制。同时,企业可成立由熟悉财务和法律、认真负责的企业员工代表组成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对企业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检查,帮助企业规避风险,完善内部控制。此外,企业可设立意见箱用来征集职工对财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使员工建立起主人翁意识,从而积极参与企业治理,维护企业财会监督秩序。

(三)发挥外部审计机构的职能,提高财会监督质量

一是应结合社会审计服务市场的特点,对现行招投标制度进行完善,科学合理地设计招投标的评价体系,降低收费价格权重,坚决取消最低价中标,引入中位价或平均价得最高分的评标原则,避免低价竞争带来的审计服务质量下降问题。二是加强西部地区注册会计师人才队伍建设,创新注册会计师人才发展与引进机制,以促进西部地区审计质量的提升。三是建立常态化的注册会计师竞争机制,优化存量注册会计师的结构。

(四)加大财会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建议可根据财务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形设置不同的处罚措施。同时,在处罚金额上,建议由原来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增加至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参照《证券法》关于造假主体处罚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增加至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并撤销其职位和吊销其从业资格。

(五)对财会监督难点采取针对性措施

一是企业应明确财会监督的内容,并针对不同的监督内容设计相应的监督流程。二是应建立项目责任制,抓住问题源头,厘清责任主次,同时实行个人与机构分离处罚原则,即因个人原因导致的问题由个人承担,因机构存在系统性风险而导致的问题由机构承担。

(六)借助新兴信息技术,优化财会监督手段

建议财政部门牵头开发并建立财会监督信息化平台,全面推动电子化、数据化财会监督工作,可借鉴区块链的应用原理和相关技术操作,借助大数据处理功能,实现对企业交易信息的查询、追踪及全面实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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