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新闻 > 正文
分享到:
【打印】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电话:010-88227114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

两会建言 | 全国人大代表胡少先:关于完善证券违法中“帮助者”责任追究的建议

2021/03/05

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证券法》加大了证券违法处罚力度,提升了违法违规成本。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全国人大代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胡少先认为,上述法律对证券违法的处罚只针对行为主体及其责任人,包括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主管及其他负责人、中介组织的人员等,而忽视了对在证券违法中其他外部“帮助者”的责任追究。证券违法案件中,外部“帮助者”扮演了重要角色,包括配合上市发行、拟上市公司或其他证券发行主体进行虚假交易、资金过账的客户和供应商,为违法行为提供方法指导的外部顾问,为资金占用提供便利的商业银行等。如康德新122亿元巨额资金“不翼而飞”案件中的外部“帮助者”;再如新大地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帮助新大地通过实际控制使用的账户将资金转至客户账户,再由客户转回新大地作为销售回款的新大地客户。

胡少先表示,银行、客户、供应商、交易对方等外部“帮助者”的串通参与,往往是证券违法行为实施的必要条件,但我国法律对“帮助者”的法律责任没有做出规定。《证券法》对于供应商、客户、银行、交易对方等,不承担忠实、勤勉义务的外部主体,未设立“帮助者”责任处罚条款。《证券法》第69条第一款、第189条第一款、第193条第二款所述“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有兜底性质,但其范围无法涵盖外部帮助教唆者。实践中仅有新中基一案,证监会对外部“帮助者”做出了处罚。帮助责任的立法空白,导致证券违法“帮助者”的违法成本几乎为零,无论主观恶性多大、案件情节多恶劣,都可以逍遥法外。

证券违法行为不同于一般违法行为,可能涉及广泛的公众投资者利益,社会危害性较大。如果任由证券违法帮助者逍遥法外,造假者将如虎添翼,甚至可以伪装成外部帮助者逃避法律制裁,从而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的公平秩序。未解决上述问题,胡少先建议:

一是增设“帮助者”行政法律责任。充分发挥行政处罚制度优势,增加“帮助者”行政法律责任,同时合理设置责任认定的标准,保障行政处罚的效率和准确性。

二是完善“帮助者”民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客户、供应商、银行、交易对方等外部主体存在帮助行为的,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允许投资者对证券违法的外部“帮助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京ICP备19047955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