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新闻 > 正文
分享到:
【打印】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电话:010-88227114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

《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2021/02/26

     

      为了进一步加强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 年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统筹研究律师行业税收政策和会计处理规定”的要求。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促进律师事务所加强会计核算、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律师事务所实际情况,财政部研究起草了《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

一是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明确本会计处理规定的适用范围,并对律师事务所应执行的会计标准作出总体要求。

二是会计科目设置和主要账务处理,针对律师事务所的公益法律服务、开展业务协作、代客户支付款项、代客户保管款项、提取执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等相关具有行业特点的业务,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规定了应当增设或调整的会计科目,并说明有关科目的主要账务处理。

三是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规定了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附注中的利润分配表等应当增加或调整的报表项目,并对分所信息披露提出要求。

四是附则,明确本会计处理规定的施行时间,并规定已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参照本会计处理规定对相关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项目进行调整。



关于征求《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提高律师事务所会计信息质量,我们起草了《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1年3月2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 林一帆  魏群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联系电话:010-61965146  010-61965145

  电子邮箱:zhiduerchu@mof.gov.cn

  附件:1.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2月9日


京ICP备19047955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