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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融工具准则下的金融资产分类框架

2021/02/25


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是整个金融工具核算体系的基础,理解2017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下的金融资产分类体系非常重要。新金融工具准则最突出的变化就是金融资产分类由原准则下“四分类法”向“三分类法”的转变。原金融工具准则四分类法倾向于规则导向,每类金融资产的分类都有其独立的分类标准,如“主体持有意图”“金融工具形态”或者“有无活跃市场”,而这些标准并非被整合在一个有机体系中,无法保证金融资产分类做到穷尽性和互斥性,这是规则导向下制定的会计准则容易凸显的问题和被诟病的根源。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将主体“有条件的”选择指定权、主体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等判断条件作为输入参数,并设定分类程序,对金融资产进行分步骤、“剥洋葱”式的层层筛选分类,构成一个封闭式的有机系统。实务中各种形态的金融资产均可在此系统中完成分类,这也体现了会计准则原则导向的修订思路与方向。


一、金融资产标准的解读

(一)选择权

1.公允价值选择权(FVO)

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是金融资产(负债)的两种后续计量方法。其中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两个准则的概念框架和一些前瞻性的研究中都指出公允价值计量最能直接反映金融资产的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性等基础特征,因为公允价值直观反映了主体持有的金融资产或负债的现时最有利市场下的脱手价格。但是综合考虑到通行的会计实务惯例(包括实务界反对的压力)、企业金融资产(负债)的业务管理模式目标和会计信息可靠性技术等诸因素,金融工具会计准则采取了折中的办法,即:某些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如衍生金融工具)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其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如应收款项、某些债务工具投资及贷款)采用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当在经济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用不同的计量基础进行确认或计量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时,混合计量模式可能导致不一致(或者被称为“会计错配”),即:同一经济事项对资产和负债的影响程度相同,但是由于计量基础的不同,资产和负债中反映出的账面金额不同,导致企业财务报告中反映的资产负债状况和盈利状况表现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损害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质量特征及不符合财务报告决策有用性目标。为了解决目前会计准则中双重计量属性带来的上述会计错配问题,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制定者提出用“套期会计”和“公允价值选择权”来消除或者纠正“会计错配”的应对方法。以消除错配为目的而允许采用FVO的情形主要表现在承受相同风险但价值反向变动的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非指定下两边不全是后续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起计入当期损益(FVPL)。例如:主体通过发行上市债券为一组特定贷款提供融资,且债券与贷款的公允价值变动可以相互抵销,若主体定期买卖该债券但是很少买卖该贷款;该情形下,同时以FVPL计量的方式报告该贷款或者债券,将会消除两者均后续以摊余成本计量(AMC)或者一方以AMC而另一方以FVPL计量时,且每次回购债券时确认一项利得或损失所导致两项利得和损失确认时间的不一致。

对于FVO,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根据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企业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金融负债组合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进行管理和业绩评价,并在内部以此为基础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主体可以利用该条件及业务实质将金融负债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该项指定主要是针对金融负债而言的。因为如后文所述,按照业务模式标准,该类金融资产会自动分类为FVPL计量,无须FVO。

2.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列报的选择权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的金融资产分类框架体系下,权益工具投资由于不符合仅对本金和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支付的合同现金流量(SPPI)特征,将自动分类为FVPL。同时,新金融工具准则赋予主体在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初始确认分类时,可基于单项投资行使公允价值变动部分列报指定权,即:允许主体有将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列报至其他综合收益或者当期损益的选择权,但是若选择列报至其他综合收益,其公允价值累计收益/损失在处置时不再循环至当期损益,而是要与处置损益一并计入留存收益。该项选择权与FVO不同,仅仅是列报的选择权或者豁免权,而非在计量基础上的强制分类。

3.上述两项选择权的性质及其应用

选择权允许企业实体根据自身需要,基于每项金融资产或者相关组合进行判断,在初始确认时(为了行文方便,本文内容不包括新旧金融工具准则衔接时金融资产分类的转换情况)决定是否指定,而且,该指定一经作出,不得撤销。金融资产分类上的选择权性质上类似于会计政策选择,但是与一般意义上的会计政策选择不同的是,不需要主体对所有类似的交易一致应用相同的会计政策。企业进行选择权指定时,管理层需要全面评估,综合考虑投资的性质、公允价值的波动性及其对财务结果影响及财务披露等因素审慎判断;同时,行使指定权时一定要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包括相关的决议文件等,否则容易被监管机构认定为滥用会计政策。

在满足上述选择权指定要求的前提下,主体可以将某些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不可撤销地指定为FVPL,及将某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初始确认指定为后续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FVOCI权益工具,本文认为虽然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若行使选择权会以FVOCI计量,但是这与分类为FVOCI的债务工具计量方法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本文以下标的方式突出)。笔者认为,就选择指定权该项准则制定的出发点而言,FVO性质上仍从属于原则导向,服从于可靠性(如实陈述)和相关性两个最高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该项指定选择权是权衡金融工具之间的关系更能反映会计信息相关性作出的一项选择;而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后续公允价值变动虽然有因其“可能会较长时间的未实现的浮盈和浮亏”需列报至“其他综合收益”的理由,但该公允价值累计变动后续在该项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不允许重分类至当期损益,其会计处理方法背离了主体与投资者以外主体之间发生交易事项形成的终极利得与损失通过利润表结转至所有者权益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的会计逻辑,其性质上或者动机是基于现实各方面权衡考量与博弈后折中规则性规定:一方面避免了公允价值计量下的非交易性质的未实现公允价值频繁变动带来主体业绩的波动;另一方面避免主体管理层利用具有“蓄水池”作用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进行盈余管理。该项选择基于单项投资而作出,而且除了非交易性这个前提外,无需满足其他的附属条件,亦不需要考虑与其他项目的关联关系,更能体现规则导向。

(二)金融资产的合同流量特征

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指金融工具合同约定的、反映相关金融资产经济特征的现金流量属性。该项标准主要围绕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进行判断,即SPPI测试。利息包括对货币时间价值、特定时期未偿付本金金额相关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基本借贷风险(流动性风险)、成本(管理费用)和利润的对价。若通过SPPI测试,可以简单理解为该金融工具合同的现金流量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仅仅支付利息和本金,即未来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可以确定的。该标准要求凡是合同现金流量不只代表“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一律划分为FVPL。与原准则相比,新金融工具准则“一或零”的严格逻辑方法下,金融资产会被分类为AMC或者FVOCI的可选择的空间将被严格锁定于合同的实际约定,也反映了现行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基础在金融工具准则中的地盘将会越来越大,代替传统历史成本计量的主导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SPPI判断标准的严格不等同于或者替代判断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时应秉持的“重要性”和“实质重于形式”等会计核算自身的内在原则要求:(1)某一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如果仅仅对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构成极少影响(无论在单一报告期间或者累计而言)或者该特征发生的概率极低(而导致该特征不真实),则不会影响金融资产的分类,即SPPI测试时不受这些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影响;(2)要评估修订的货币时间价值要素和提前还款权对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影响;(3)要穿透评估特定的资产或现金流量,以判断金融工具合同的现金流量特征是否能通过SPPI测试。

SPPI测试是针对单项金融资产及自身合同属性展开,与合同款之外的其他因素没有关系,符合SPPI特征或者通过SPPI测试的常见的金融资产通常为债务工具投资,如普通债券、贷款、应收款项等。这类金融资产合同明确本金和利息条款,即未来要支付或收到的本金和利息都是可以计算和确定的。现金流量比较简单的债务工具投资,通常情况下可以通过SPPI测试。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债券都符合SPPI测试,例如,引入与基本借贷安排无关的合同现金流量风险敞口或波动性敞口(例如权益价格或商品价格变动)一些杠杆性条款的债务工具投资(包括可转债或者非标准的债务工具、混合型债务工具投资等),不一定能通过SPPI测试,要根据具体条款逐一进行实质性判断。

通过SPPI测试是分类为AMC或者FVOCI债务工具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权益工具、衍生工具投资及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金融工具通常情况不能满足上述条件,不能通过SPPI测试,除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中被指定为FVOCI外,可直接被划为FVPL。SPPI测试也是权益工具投资和债务工具投资初始确认分类的重要分水岭,权益工具投资和衍生工具投资一律无法通过SPPI测试,只能以公允价值计量;只有债务工具投资存在有公允价值或摊余成本的计量可能。

(三)业务模式

业务模式主要是指主体如何管理其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包括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出售金融资产或者两者兼有。新金融工具准则下的业务模式与原准则的持有意图的重要区别在于:新金融工具准则强调的是关注主体日常业务持续的管理模式和评价业务管理模式业绩的方式,而不是逐笔关注金融资产的性质。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以掌握新金融工具准则分类标准“业务模式评估”与原准则中的“持有意图”之间的本质区别:(1)新金融工具准则强调进行业务模式评估时,应在合理预期的情况下,从整体层面进行业务评估,而不是根据对个别金融工具的管理意图或者预期不会发生的情形来评估其业务模式。例如仅在压力情景下出售金融资产,并不会影响对业务模式的评估。(2)主体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一项事实而非仅仅是认定,其通常可以通过主体为实现业务模式的目标而开展的活动进行观察和验证,所以对业务模式的评估需要考虑过去的现金流量如何实现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的信息。因此,金融资产的会计分类与影响业务模式业绩的风险、如何报告和评价业务模式及其业绩和业务管理者获取报酬的方式等要严格匹配。

如前文所述,通过SPPI测试一般都是债务工具投资,再接下去划分的标准就是业务模式,其分类判断流程如表1所示。


二、金融资产分类框架的层次逻辑分析

如前文所述,新金融工具准则将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约定、主体可验证的业务模式及其各业务之间的相互关系统一在金融分类框架体系或者模型中,并通过三个分类标准对金融资产进行逐步筛选分类,程序化的技术分类路径减少了人为主观因素对金融资产分类的干扰与影响,而且该框架体系几乎能够覆盖所有的情景,无疑会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客观性和透明度。厘清这些标准之间的内在逻辑层次关系,有助于在复杂多变的实务中形成灵活的金融资产分类的技术路径,理解准则本身的深层含义。笔者认为这三个分类标准之间存在以下逻辑层次。

(一)选择指定权等级要高于业务模式和SPPI测试

关于FVO的运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的B4.1.27段规定:在满足指定条件的情况下,本准则允许将一项金融资产、一项金融负债或者一组金融工具(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金融资产及负债)指定为FVPL,前提是这样做能够提供更相关的信息。主体对金融资产初始确认进行FVO时,需评估主体行使FVO指定权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主要从以下两个方向展开:(1)未经FVO指定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分类后的“会计错配”存在的现实性评估;(2)比较运用“套期会计”和FVO两种会计方法消除会计错配的条件、成本及效果,决定是否采用FVO消除错配。

虽然FVO可以对符合上述评估条件的单项金融资产(负债)进行指定,但是对单项金融资产(负债)进行指定时,也是基于与其他项目存在的关联关系而产生,例如“主体拥有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金融资产及负债共同承担的共同风险”。因此,FVO是综合评估权衡判断下的一种分类选择。如IFRS 9的B4.1.31所述,在初始确认时将原本并非按此方式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FVPL。根据IFRS 9的B4.1.7描述:如果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目标为持有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或者通过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出售金融资产来实现目标,主体应当基于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来对其进行分类,除非适用FVO指定权。综上所述,对于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分类而言:FVO指定权的运用范围局限于 “持有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来实现目标”或者“通过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出售金融资产来实现目标”的业务模式中且通过SPPI测试的金融资产中。这也是新金融工具准则指南给出的金融资产分类流程图将FVO指定权仅仅限于通过SPPI测试的非交易性债务工具投资的逻辑基础。

FVO指定权强制改变了按照业务模式和SPPI测试两类判断标准的分类结果,因此,可以这样说,FVO指定权等级优先于业务模式和SPPI测试。从这个逻辑出发,若假设主体优先选择FVO而不采用套期会计消除会计错配的情形下,FVO指定权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分类时可提前至业务模式和SPPI测试之前进行。其判断过程如下:债务工具投资初始确认分类时,首先判断其业务模式是否是交易性的。若是,无需FVO指定,直接FVPL计量;若否,先假设各项金融资产非FVPL计量,分别考虑是否与其他金融负债存在承担共同风险问题,若存在,可以直接行使FVO分类为FVPL,无需考虑后续判断。其次,对不行使FVO指定权的债务工具投资按照剩余的两种业务模式和SPPI测试进行后续分类。

同理,FVOCI权益工具也强制改变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根据业务模式和SPPI测试判断标准理应被分类为FVPL的分类结果。

综上所述,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的选择权指定性质上属于会计政策选择,优先于其他两个判断标准,与其他两个标准之间的关系既有相对的独立性,又有其互补性,可以优先行使,或者改变其他判断标准下的判断结果。不难看出,全面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不会存在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问题,也不存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问题,全面实施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是解决错配的根本方法,是国际会计准则的长期目标,FVO为全面实施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提供给了可能和时间过渡的路径。

(二)业务模式优先等级高于SPPI测试

在金融资产分类标准体系中,与FVO指定权和业务模式两个判断标准相比,只有SPPI测试是仅仅基于单项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进行判断的,而且被合同条款刚性约束,基本不受其他因素影响,相同类型的金融资产不会因为持有主体不同而得到不同的SPPI测试结果。而业务模式的判断和指定权的行使都要综合考虑主体实际管理金融工具的业务目标、金融工具组合的设计或者与其他金融工具的关系等合同以外的因素,即使相同类型的金融资产会因持有主体不同或者即使主体相同但管理模式不同从而导致初始确认分类不同。在业务模式判断标准下,不管一项金融资产是否通过SPPI测试,若持有目的是交易性的,无需进行SPPI测试,直接划分为FVPL。因此SPPI测试只是作为以持有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既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出售金融资产两种业务模式下的后续判断标准。


三、金融资产分类流程图的简化及其对FVO指定权分类列报的辨析

(一)金融资产分类流程图的简化

综合上述三个标准的联动效应结果和优先层级逻辑分析,或者通过金融资产的最终分类结果重审和梳理金融资产分类流程内在的逻辑进行综合判断,笔者认为:①摊余成本作为一种金融资产分类的本质在于:某些金融资产只有在特定业务模式下而且通过SPPI测试,AMC这种计量方法比公允价值更能帮助主体预测未来现金流量提供更为相关的信息;其他情形下,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这也是公允价值大行其道的当下,摊余成本被保留下来的原因。②FVOCI是介于AMC和FVPL中间的计量分类,兼顾了AMC和FVPL类别特点,为同时通过收取现金流量和实现公允价值影响主体经营业绩的金融资产提供更相关的信息,涵盖了摊余成本和公允价值的相关和有用信息,计量方法实质上还是公允价值计量,但是列报兼顾了AMC和FVPL,即: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反映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保持了FVPL的计量特点;但持有期间有关损益的处理与AMC采用相同的列报方式,包括与AMC采用相同的减值模型、除基本信贷风险以外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动将直到终止确认才转至损益,持有期间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因此,如何在主体持有的金融资产中识别以AMC和FVOCI计量的金融资产的技术路径是金融分类体系框架的应有之义。从前文的三大判断标准自身的内在要求及其它们的优先等级判断,可以大大简化金融资产的分类流程如图1所示。可以看出,除了FVO选择权指定外,金融资产需要同时通过两种业务模式(表1中的模式一和模式二)和SPPI测试只有非交易性的债务工具投资;而且只有同时满足通过SPPI测试和上述业务模式标准之一,才有可能被分类为AMC或者FVOCI。

(二)对FVO指定权分类列报的辨析

图1对新金融工具准则指南中给出的金融资产分类流程图进行调整:(1)若金融资产所在金融工具投资组合的业务模式以交易性为目标,可以直接划为FVPL;(2)FVO指定权的行使介入时点提前,即非交易性债务工具投资可以直接考虑是否满足条件且行使FVO选择权,然后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后续判断进行分类。这样简化以后,金融资产的分类流程就变得非常简化,只需将非交易性债务工具在非FVO指定的情况下进行SPPI测试和业务模式测试即可;其他金融资产可以在初始确认时比较直观地分类为FVPL。

其调整对金融资产的最终分类及计量金额无直接影响。但对这两个流程图的比较引发了笔者对另外一个问题的思考,不同环节或者程序时点行使FVO可能影响到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项目上的列报情况,进而可能影响一些财务指标。按照《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中适用已经执行新准则(包括金融工具、收入、租赁三项新准则)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要求,明确将因行使FVO而被分类为FVPL的金融资产在“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汇总列报。也就是说,同一债务性工具投资若被主体行使FVO指定为FVPL的,在财务报表上要列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若不是通过FVO指定而是通过后面两步测试被划分为FVPL的,在财务报表上要根据流动性列报至“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项目。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值得商榷,为FVO选择指定权的目标是为了纠正或者克服目前金融工具准则中的混合计量基础体系存在的弊端,将部分按照一般分类逻辑会分类为AMC或者FVOCI的金融资产或者负债强制分类为FVPL以消除错配。不能因行使FVO改变该类金融资产(或负债)的流动性特征,强制行使FVO而被划为FVPL类别的金融资产强制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性资产项目“交易性金融资产”列报,而是根据金融资产本身的流动性特征,分别在“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项目。


四、会计主体角度反思新金融工具准则三分类法带来的财务影响和挑战

(一)审慎选择是否行使选择指定权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资产分类框架体系下,允许主体对特定的金融资产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进行初始确认选择权,而且选择权一经作出不得撤销。由于主体一旦选择权作出,在整个会计期间不得撤销,限制了企业通过重分类滥用选择权而操纵利润的行为。对于非交易性的三无权益工具投资的初始确认分类,不同的列报方式直接影响到业绩波动情况。FVO指定权的行使也可以强制性将某些金融资产分类为FVPL,将导致金融资产价格的市场变动风险对主体报表的列报及其业绩波动影响也会越来越深。选择权的行使给予主体自主权的同时,也存在这样的问题:不同报告主体间公允价值选择权的应用程度不同,而且即使同一主体也可能对相同类型的金融资产使用不同的计量基础,从而影响报表的可比性和可理解性等质量特征;同时报表使用者需要花费更多的成本比较基于选择权编制的财务报表和以其他计量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的区别。

(二)重视业务模式的顶层设计对财务结果的传导机制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资产分类规则下,主体对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管理方式与资产分类建立了更加直接和紧密的关系,不同金融资产管理模式可能导致不同的资产分类和计量结果,从而导致产生不同的财务结果,而且业务模式一旦确定,不能随意更改。因此,需要从主体对金融资产的投资战略出发,审慎合理顶层设计金融工具的业务管理模式。

(三)重审金融工具合同实质性条款对金融资产以AMC和FVOCI计量的刚性约束

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对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判断,使金融工具合同条款成为将金融资产划分为AMC和FVOCI类别的刚性约束。除了行使选择权外,凡是无法通过SPPI测试的金融资产,均被划分为FVPL,后续计量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化直接反映到当期损益,意味着将来会有更多的金融资产将以FVPL计量,也就是说金融资产若被划分为AMC和FVOCI类别,其分类条件同时包括业务模式和SPPI测试双重判断标准。企业应从金融工具合同入手,关注各类金融工具的实质性权责利安排条款,认清复杂交易结构下的业务本质,了解合同安排是否仅对金融资产的本金和货币时间价值、信用风险等基本借款安排进行约定;若不是,则要评估其在公允价值计量下的财务影响,权衡利弊后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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