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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杂志社

2023年11月

中国财政|以“大法治”理念引领财政科学管理

作者:
来源:《中国财政》2026年第17期 2026/10/15

以“大法治”理念引领财政科学管理

安徽省财政科学研究所 刘文

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其法治化水平直接关系国家治理的整体效能。财政法治化应成为财政工作的基本方式和根本准则,实现从“管理工具”到“治理理念”的跃升,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树立“大法治”理念,核心是以治理理念统揽财政工作全局,以法治方式优化资源配置,以刚性的制度约束规范权力运行,以严格执法保障法律规则落地,以无例外的追责机制形成治理闭环,真正将法治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法治化是财政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标志

财政科学管理的最终目标,不仅仅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是实现财政治理能力现代化,而其核心标志之一,就是法治化。当前财政工作中的诸多问题,表面看是业务操作层面不足,深层根源则在于财政法治的弱化。在预算编制方面,一些业务部门视预算为“参考文件”而非“法律文件”,随意调整预算;或以“工作需要”“应急事项”等为由,频繁出台新政策、追加资金需求。在预算执行和支出管理方面,一些单位和部门为争取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脱离实际盲目编报项目,导致项目执行中难以按进度支出。在财政资源配置方面,一些部门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编报预算,规避人大审批;有的在项目申报时蓄意压低概算、虚报投资额,规避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和可行性论证;有的为获得项目“准生证”,随意承诺资金来源,项目实施后,再以单位自筹资金无法落实,倒逼财政“买单”。在债务管理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在政绩冲动的驱使下,绕过法律红线,通过融资平台、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变相举债,形成大量隐性债务,积累了财政金融风险。

法治的要义在于良法善治,财政法治弱化根源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部分法规制度科学性和实用性不足。比如预算编制与审批时间链条存在结构性矛盾,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挂钩机制存在评价周期错位。二是法规体系存在“碎片化”“空心化”问题。一些财政活动依据的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而非法律。如税收法定原则尚未完全落地,部分实体税种仍以暂行条例运行;各级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多靠行政性文件调整,缺乏稳定预期;不同部门主导的立法间常有不协调。三是监督问责力度不足。对于违法行为,有的地方以“整改”代替“追责”,以“批评”代替“处分”,监督问责机制虚化,违法成本过低,导致“策略性违法”成为一些部门的理性选择。财政法治化不仅仅是“普法”,更需要通过激励相容的制度设计改变各方的成本收益函数,推动从“不能违法”向“不想违法”转变。

综上所述,财政科学管理的最大障碍不是技术不足、制度不全,而是法治精神的内化不足和法治规则的约束弱化。没有法治这一前提,再精密的管理模型、再先进的指标体系,都可能在执行中走样变形。只有当财政管理的一切活动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当财政权力受到法治的规范约束,财政治理能力现代化才能真正实现。

“四位一体”全链条赋能财政科学管理

首先,培育法治理念,筑牢思想根基。一是认知启蒙,明法理之源。将预算法等核心法规制度作为财政干部入职“第一课”、晋升“必考题”,树立“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观念。二是理念内化,塑行为习惯。开展法治“深化教育”,推动财政干部在资金分配、支出审批、政策制定中,第一反应是查法律依据、第一标准是看程序合规、第一底线是守财经纪律,使法治真正成为财政工作的“本能反应”。三是紧盯重点,强底线思维。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等“关键少数”开展法治“强化教育”,将依法理财嵌入考核、选拔、奖惩全链条,建立“述法”“约谈”制度,将财经纪律作为不可触碰的红线。

其次,完善法规体系,夯实制度基础。一是建良法,为法治夯实基础。牢固确立“法”为“治”的思维,确保法规制度科学公正,能落地、可执行。系统梳理因为形势发展存在执行困境的法规条款,让“纸面上的法”变成“能执行的法”。二是补短板,推进重点领域立法。完善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快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等重点领域的立法修法工作。三是强配套,消除制度漏洞和执行盲区。推进财政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整合,使财政政策、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国库管理等分散规则统一于共同的法治理念和制度框架,同时还要加强财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

再其次,紧盯关键环节,严格依法执行。在宏观层面,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真正落实到位。强化实质审批而非形式审查,强化刚性约束而非柔性督促。建立预算调整“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双重约束机制:前者明确不得调整的情形,后者明确可以调整的情形和审批程序。建立预算调整“一事一报”制度,杜绝“打包调整”“批量追加”等规避审批的行为。在中观层面,以信息系统固化控制规则,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将法律规则和控制要求嵌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减少人为干预,通过全流程电子化留痕,确保有痕可循、失责可溯。建立全口径预算动态监控机制,实现对政府收支全覆盖、全过程实时监督,杜绝预算“体外循环”。建立“无预算不支出”硬性约束机制,设置预算控制节点,对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支出申请自动拦截、预警提示。对财政管理中的自由裁量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制定自由裁量权基准,明确裁量档次、适用条件和考量因素。在微观层面,针对典型问题落实具体举措。建立财政重大决策合法性前置审查机制,对提交审议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资金安排,事前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建立项目预算真实性承诺制度,申报单位对预算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立项目预算调整“追溯审查”制度,对项目执行中追加预算超过一定比例(如20%)的,启动专项审查;将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对虚假申报、恶意追加等行为的单位,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申报资格。建立预算执行进度与资金安排挂钩机制,对预算执行进度长期偏慢的单位,分析原因、分类处理。严格落实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制度,将政府债务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做到“借、用、管、还”全过程公开透明。建立隐性债务“零容忍”机制和“终身问责”制度,对新增隐性债务的地区,实行财政管理“一票否决”。

最后,强化监督问责,提供坚实保障。一是构建大监督格局,形成监督合力。系统内部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机制,实现“管钱”与“管事”分离、“执行”与“监督”分离。对外贯通人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监督的衔接配合,增强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二是严格责任追究,形成有效震慑。建立财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纪行为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加大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和公开曝光力度,发挥“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作用。落实完善领导干部财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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