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期刊内容推荐 > 正文
分享到:
【打印】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40014    投诉举报电话:010-88227120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

投约稿系统升级改造公告

各位用户:

为带给您更好使用体验,近期我们将对投约稿系统进行整体升级改造,在此期间投约稿系统暂停访问,您可直接投至编辑部如下邮箱。

中国财政:csf187@263.net,联系电话:010-88227058

财务与会计:cwykj187@126.com,联系电话:010-88227071

财务研究:cwyj187@126.com,联系电话:010-88227072

技术服务电话:010-88227120

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中国财政杂志社

2023年11月

中国财政 | 四川:修订财会监督条例 夯实法治保障支撑

作者:
来源:《中国财政》2026年第12期 2026/07/17

修订财会监督条例

夯实法治保障支撑

四川省财政厅

2026年4月1日,《四川省财会监督条例》修订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四川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财会监督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财会监督工作重要部署的具体实践,标志着四川财会监督工作迈向法治化、规范化发展新阶段。

立法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重大制度安排,将财会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进新时代财会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202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新时代财会监督工作作出顶层设计。同时,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纳入党的纪律处分范围,进一步明确了财经纪律“红线”、“底线”,对深化财会监督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

2013年5月30日,《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审议通过,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十三年来,该条例对全省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经秩序、保障资金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四川财会监督工作面临监督体系有待完善、工作机制有待健全、职责范围有待明晰等因素制约,亟须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解决。同时,在此项工作中形成的一些符合省情、可复制推广的制度成果,也需要以地方立法形式加以固化。修订条例,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财会监督工作,提高监督质效,强化法治支撑,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条例共30条,未分章,包括财会监督主体、客体、事项、程序、工作机制、问题整改、结果运用等,主要内容为:

明确内涵原则,划定适用范围。条例首先明确财会监督是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各单位、相关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等监督主体依法依规对属于其监督范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等监督对象的财政、财务、会计活动实施的监督。同时,强调了财会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督、问题导向、协同联动的原则,在厘清各类主体和监督层级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条例适用范围,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驻外机构的财会监督,依照本条例执行。

构建体系框架,加强贯通协调。条例以中央《意见》为根本遵循,通过地方立法构建了“横纵贯通”的财会监督体系框架。横向上,明确构建财政部门主责监督、有关部门依责监督、各单位内部监督、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相关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的“五元一体”财会监督体系。纵向上,明确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分级管理、上下联动的财会监督工作机制。贯通上,明确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财会监督应当加强与巡视巡察机构协作、与纪检监察机关贯通协调;强化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的配合协同;增强与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的协同联动,形成监督合力。

厘清主体职责,细化监督事项。根据预算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条例清晰界定了各监督主体的职责边界,财政部门履行主责监督,牵头组织财会监督工作;税务、人民银行等依照法定职责开展监督;各单位加强内部监督、相关中介机构开展执业监督、相关行业协会强化自律监督职责。将创新建立“管资金、管项目、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的“三管三必须”工作机制,转化为法规条文,拓展依责监督部门外延,明确行业主管部门作为监督主体,对本行业、本领域资金安排使用、项目申报实施、政策制定执行,实施全过程监督与管理有机统一。

坚持依法监督,做实基础支撑。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财会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并实施,各单位依法依规加强内部财会监督,开展内控检查。明确各监督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开展财会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要求监督对象及有关单位、个人配合监督履职。同时,规定问题整改督促措施,抓实整改跟踪问效,完善结果公告公示,加强监督结果共享,避免重复检查。在此基础上,条例还明确将机构保障、人才培养、信息化建设、表彰奖励作为监督工作基础,要求各单位明确财会监督履职机构和人员;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财会监督第一责任人,应当提供人、财支持保障;要求财政部门明确履职机构,加强人才培养,推动信息技术应用,并按规定对作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主要特点

聚焦解决问题,突出实操实效。条例以解决财会监督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为导向,围绕财会监督主体、范围、工作机制、结果运用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既搭建体系框架“筋骨”,更细化事项注入“血肉”,紧扣监督实操难点、资金监管堵点等,针对性细化具体条款,确保有效解决财会监督领域存在的现实问题。

明晰权责边界,规范依法履职。条例坚持权责法定、程序规范原则,从立法层面明确财会监督权责边界与行为规范,既清晰界定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各监督主体的法定职责清单、履职权限与禁止性红线;划定被监督对象的配合义务与禁止行为,约束监督权力、保障合法权益,从源头防范监督失范与权责冲突,彰显法治监督的规范性与公正性。

强化结果运用,提升刚性约束。条例坚持做好监督“后半篇文章”,将问题整改、公示公开、结果运用等以法规条文形式予以明确,以近两年建立推行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综合认定办法》、《监督检查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实施细则》为实践支撑,推动监督结果与预算分配、政策调整、绩效考核、差异化监管深度挂钩,形成“发现问题—推动整改—结果运用”有效闭环,强化监督刚性约束。

落地见效

抓实宣传解读。条例专业性较强,通过主流媒体、财政系统宣传矩阵,采取专题解读、专栏连载等形式,多维度开展宣讲解读;结合业务培训、会前学法等推动条例“进部门、下基层”;同步编撰条例释义,深化普法宣传,全面营造认真学法、严格守法、规范执法的良好氛围。

完善配套制度。统筹做好条例配套制度修订工作,同步细化完善监督检查工作规则、操作规范及流程机制,有效规范履职行为;推动完善财会监督与人大监督、司法行政等监督主体贯通协调机制,进一步整合监督资源,凝聚监督合力,切实提升监督整体效能。

加大监督力度。以条例为准绳,发挥监督主责作用,聚焦重大决策部署、财经纪律执行、财务会计管理等重点领域,持续加大对重点资金、重大项目、重要政策的监督力度,严肃财经纪律,强化结果运用,持续提升震慑力、有效性,让条例从“纸面”真正落到“地面”。


京ICP备19047955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4001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