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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 | 福建:构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 赋能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近年来,福建省财政厅持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以建设信用体系为主线,通过“小切口”发力,打造政府采购诚信建设的“福建品牌”,持续赋能民营企业发展。
福建省构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的主要实践
(一)推行“信用+便利”,优化政府采购环境
一是守信践诺,推进全流程电子化和全面意向公开。在全国率先建成覆盖省、市、县三级的“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实现全省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采购信息全网公开和一站式获取。督促各采购单位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需求概况、预计采购时间等采购意向,确保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
二是信用先行,减少审批审核并实行电子备案。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变更、非招标方式申请、进口产品申请3项审批审核事项外,其余审批审核环节一律取消,全省各地共废止各类制度措施73项。实行采购计划在线备案,采购人按照系统设置的表单模板完成编制后,采购计划在线备案实现“秒过”。
三是互信互促,推行远程开标和跨地区异地评标。在全国首创标准统一、高度集成的“2+X”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模式,在此基础上升级为“一对多”的远程评审模式,进一步提高了评审场地利用率、扩大了评审专家抽取范围。同时,与广东、黑龙江、内蒙古等6个省份开展跨省远程异地评审试点,率先在全国建立政府采购跨省远程评审和专家共享合作机制,截至2025年底,已完成跨省远程异地评审项目61个,成交总金额超4.7亿元,惠及供应商1464家,抽取异地评审专家341人,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围标串标等失信行为。
(二)实施“信用+承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一是诚信有用,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供应商承诺符合资格条件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财务状况和缴纳税收等资格证明材料。
二是信用保证,推出电子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运用数字化手段,以供应商信用为基础推出政府采购电子保函,通过数据共享和风险预警机制,降低违约风险,推动市场诚信竞争。此举同时还提升了采购效率,减少了供应商经营资金占用。
三是政府守信,实施政府采购合同在线融资。推出并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服务,供应商可通过政府采购融资平台,凭借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银行申请融资,无需提供任何抵押担保,实现24小时在线受理,最快可做到“秒批”。截至2025年底,全省政府采购融资平台已有16家银行机构,融资年利率低至2.9%,累计发放政采贷近55.93亿元。
(三)落实“信用+监管”,强化评价结果运用
一是行业自律,强化对采购代理机构和专家的信用评价。制定福建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和评审专家综合评价规则,并将其嵌入业务系统。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代理机构进行打分评价,形成A、B、C三个信用等级,实现信用评价全覆盖。同时,对评审专家进行评价打分,依据打分情况在系统中设置阶梯抽取概率,随机向采购人推荐优质专家,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的作用。
二是监测督导,不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信用环境。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监测督导机制,明确监测事项,通过精准识别政府采购领域面临的问题,推动政策目标落实、提升政府效能和增强企业信心,促进全省政府采购营商信用环境持续优化。
三是社会监督,推进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警示警醒。严格落实政府采购监管,接受社会公众举报,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并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站上公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政府采购领域相关主体依法诚信经营。
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的困境
(一)采购人信用建设的主体责任有待加强
一是采购人的采购业务能力有待提高。部分预算单位采购人员对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掌握不够精准,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情形,信用建设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影响采购效率与执行效果。
二是采购人信用约束力度不足。针对“拖延验收”、“逾期支付合同款项”等失信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这加大了民营企业的账款回收压力和经营成本,也不利于政府信用建设。
(二)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建设不足
一是供应商信用评价机制不够健全。目前采购人仅对供应商参加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交易进行信用评价,但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中尚不完善,单一采购方式的信用评价结果难以全面反映供应商信用状况。
二是供应商信用承诺监管有待加强。实践中,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审查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时更注重形式合规,未建立后续数据核验与实质审核机制,部分供应商可能通过虚假承诺谋取中标。此外,部门和区域之间缺乏有效的协同监管和共享机制,供应商信用信息共享不畅、更新滞后,难以形成对供应商失信行为的监管合力。
(三)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机制有待完善
一是全过程信用监管不足。当前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多停留在“事后追责”,聚焦“项目是否被投诉、处罚”等结果性环节,对代理全过程的风险点缺乏动态把控。
二是评价结果应用虚化。部分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仍存在“重关系、轻信用”的情况,信用评级与参与项目投标、开展代理活动无直接关联,评价结果难以转化为实际约束或激励。此外,代理机构“失信成本”过低,“警告”、“小额罚款”等处罚远低于代理机构承接一个项目数万元的服务费收益,部分代理机构存在“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
(四)评审专家信用管理机制不够健全
一是评审专家失信行为隐蔽,监管难度大。部分评审专家纪律意识淡薄,存在不按流程评标、泄露商业秘密等问题。财政部门缺乏有效的调查手段,对违规行为难以有效追责。
二是评审专家库管理有待加强。评审专家数量分布不均衡,经济发达地区和省会城市专家多,部分特殊专业专家稀缺,易形成固化圈子,入库和出库标准不够完善。此外,评审专家信用评价机制有待完善。部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的信用评价不够严谨公正,评价结果的公示与应用有待加强。
(五)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修复制度不够规范
目前,政府采购领域还没有专门的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不同地区、层级财政部门在信用修复的申请条件、审核尺度上把握不一,修复申请需分别对接认定单位和归集机构,流程衔接不顺畅。信用修复多以“履行处罚义务”为主要判断标准,缺乏对失信主体整改效果的实质性评估和后续监管措施,未建立“修复—监管—再评价”的闭环机制,可能出现“边修复边失信”的情况。
完善政府采购信用体系的建议
(一)加强采购人信用建设主体责任
一是提升采购人采购业务能力,筑牢信用基础。建立采购骨干与新人的“传帮带”机制并纳入单位内控要求,确保采购人员懂规则、守信用。推行采购需求“双人复核”制度,由业务部门与财务内控部门共同审核需求的合规性、完整性,重点核查是否存在不合理门槛或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况,从源头规避信用违规风险。
二是规范履约验收与支付,守住信用闭环。技术赋能提升监测能力,将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与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所有预算必须从一体化系统推送至采购系统,严格做到“无预算不采购”;采购系统将合同信息主动推送至一体化系统,一体化系统将支付信息返回采购系统,采购系统归集逾期未支付的项目信息,并按季度转送有关部门。
(二)完善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建设
一是探索构建完善的供应商信用评价机制。探索制定福建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制度,适用于所有政府采购方式,明确信用评价指标、评分方法和等级划分等内容。
二是强化供应商信用承诺监管。探索实行供应商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对连续三年无失信记录的供应商实行“承诺免检”,对有虚假承诺行为的供应商,要求其在后续投标中提交原始证明材料。
三是构建多方协同机制。加强与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系,加大信用信息归集、查询、使用、失信惩戒及失信责任追究力度,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信用管理制度。
(三)优化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机制
一是强化代理机构全流程动态监管。对代理机构在专家抽取、开评标等关键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查,对未按规定留痕或存在违规操作的,将扣减其信用分并责令整改。同时,在系统中增设“实时预警模块”,对“文件编制错误率异常偏高”等风险点进行自动提示。
二是实施代理机构分级惩戒制度。在法律框架下,细化代理机构分级惩戒措施,明确轻微、一般和严重失信的情形,并根据不同情形制定暂停代理业务、罚款、吊销代理资质等处罚的裁量标准,通过实施“阶梯式处罚”倒逼代理机构自觉规范执业。
三是强化评价结果的实际应用。明确采购人在选择代理机构时,应优先选用信用评级“良好”及以上的机构;强化信用评级与监管频次的挂钩机制,对连续2年评级为“优秀”的机构,适当降低其日常检查频次;对“不合格”机构,加大对其代理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直至其完成信用修复。
(四)健全评审专家信用管理机制
一是加大评审专家监督管理力度。细化完善“一项目一评价”的履职评价制度,根据评价结果设置阶梯抽取概率。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及时公示评审专家信用情况,形成有效震慑。探索畅通多部门案件查处联动机制和办案结果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加大对评审专家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是优化评审专家信用评价机制。科学区分严重失信和一般失信行为,制定差异化惩戒措施,增强惩戒方式的科学性。完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评价制度,合理设定信用评价规则和奖惩标准,通过正向激励与反向约束协同发力,引导评审专家规范履职。同步完善政府采购系统专家管理功能,嵌入信用评价指标。
三是加强评审专家库管理。完善评审专家的准入与退出机制,强化入库审核,明确年龄、专业等准入条件,增加信用记录等申报资料。上线跨省远程异地评审调度模块功能,有效解决评审专家“熟面孔”的问题。推进线上普法教育与线下考试相结合,进一步提升评审专家的专业能力和法律意识。
(五)规范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修复制度
一是明确统一的修复标准与流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探索制定福建省政府采购信用修复制度,细化严重失信名单移出、行政处罚信息终止公示等操作细则,规范修复办理流程,明确财政部门与信用平台的分工边界,压缩审核时限。
二是强化跨平台信息联动。依托全国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升级改造,配合完善政府采购网与“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实时数据共享机制,实现信用修复信息“一次更新、多网同步”。
三是构建修复全周期监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实质性核查机制,通过资料核验、实地抽查等方式确认整改效果。对信用修复后的主体实施动态监管,将修复后一定期限内的信用状况纳入评价体系,对再次失信的主体依法从重惩戒,形成“修复有门槛、整改有实效、失信有代价”的闭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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