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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 韦刘军:增值税法视角下电力需求响应业务的财税适用问题探析
引用本文请复制此条目:韦刘军.增值税法视角下电力需求响应业务的财税适用问题探析[J].财务与会计,2026,(9):65-67.
增值税法视角下电力需求响应业务的财税适用问题探析
韦刘军 |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合肥供电公司,高级会计师,安徽省高端会计人才(第一期),安徽省高层次C类人才
电力需求响应作为电力安全保供的重要市场化调节工具,对增强电力负荷错峰、余缺互济和应急支援能力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从财税实践来看,电网企业和电力需求响应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对于电力需求响应的财税处理存在争议,导致参与者无法及时获得电价补偿,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制度激励效果。202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了“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及对不属于应税交易的界定等规定,为电力需求响应业务的财税适用问题提供了新思路,本文拟结合案例展开探讨。
一、目前主要的两种财税处理观点
在电力需求响应业务资金的筹资、发放过程中,对电力需求响应的价格补偿,主要有“销售电力说”和“损失补偿说”两种不同的财税处理观点,对收入确认、成本计量、税费缴纳情况影响较大,易引发会计信息失真和税收风险外溢。
“销售电力说”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原增值税收法规)关于“价外费用”的规定。根据原增值税收法规,电网企业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作为销售电力产品的价外费用,按“销售电力产品”缴纳增值税。基于此,“销售电力说”认为,参与者获得的价格补偿是向电力消费者销售电力商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持“损失补偿说”观点者多集中在参与者。该观点认为其参与电力需求响应取得的价格补偿仅属于损失补偿性质,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不应向电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在该观点下,其获取的电价补偿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应缴纳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等。
二、电力需求响应财税处理分析
(一)电力需求响应的业务实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电力需求响应是指应对暂时的电力供需紧张、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困难等情况,通过经济激励措施引导电力用户根据电力系统运行的需求自愿调整用电行为,实现削峰填谷,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在电力紧张或可再生能源消纳困难时,参与者主动行使不消耗电力(电力紧张时)或多消耗电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困难时)的选择权,并未向尖峰电价消费者销售电力产品,故“电力销售说”不符合电力需求响应的业务实质。同时,参与者是基于自身经济利益选择参与或不参与电力需求响应,是一种主动行为,而非被动承受,而损失补偿是基于被动行为产生,故“损失补偿说”不是对电力需求响应业务实质的精准刻画。
根据202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对“用能权”等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整体规划,在特殊情况下,参与者让渡一定时间内的“用能权”来获取电价补偿,符合要素市场化交易和有偿使用的资源配置过程。基于此,笔者认为电力需求响应业务是“用能权交易”。在新增值税法规则下,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适用“其他无形资产”的税目和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电网企业视角下的财税处理
1.电力需求响应资金的分摊和补偿。根据《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电力需求响应总体是按照“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统筹电力需求响应资金的收取和发放。故电力需求响应资金是采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方式来筹措和发放。例如,《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4]86号)第四条等规定,电力需求响应资金按照“专项专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取,电网企业不得截留挪用资金。同时,规定电网企业负有统筹保管、及时转付的义务。
2.电力需求响应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电网企业在电力需求响应资金的收取和发放过程中,实质上发挥着“代收转付”的桥梁作用。根据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属于非应税交易,不缴纳增值税。
3.电力需求响应资金筹集、发放的财税处理。按照原增值税收规则关于增值税“价外费用”的界定,与销售数额(数量)直接挂钩、具有“代收转付”性质的政府性资金(如电力需求响应资金),电网企业、参与者普遍以“价外费用”规则,按照“销售电力产品”适用13%税率进行财税处理。在新增值税法规则下,电网企业收取的与销售数额(数量)直接挂钩的、具有“代收转付”性质的政府性基金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缴纳增值税。
例1:2026年1月,A电网企业收取尖峰电价收入100亿元(不含税)。其中,尖峰电价增收资金40亿元(不含税);2月发放电力需求响应资金。
(1)1月,A电网企业相关财税处理如下(单位:亿元,下同):
A电网企业电量发行时(即电费收入确认时):
借:应收账款——尖峰电费 107.8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13%)7.8
其他应付款——电力需求响应 40
A电网企业计提税金及附加(按7%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税金及附加 0.936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7.8×7%) 0.546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7.8×3%) 0.234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7.8×2%) 0.156
(2)2月,A电网企业发放需求响应资金时,相关财税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电力需求响应 40
贷:银行存款 40
在新增值税法规则下,以电网企业收取的电力需求响应资金40亿元计算,电网企业少缴纳增值税、税金及附加税5.824亿元[(100×13%−7.8)×(1+7%+3%+2%)],税收负担降低40%。
(三)参与者视角下的财税处理
1.参与者应缴纳增值税。在原增值税收规则下,因未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服务等,参与者普遍认为收到的损失补偿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应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增值税发票,这一观点与电网企业有重大争议。在新增值税法规则下,根据增值税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换言之,在交易过程中主动参与(不属于被征收、征用)获得的补偿(如电力需求响应的电价补偿等)应缴纳增值税。
2.参与者适用6%税率。在原增值税收规则下,受增值税“价外费用”规则限制,参与者收取的电价补偿按照“销售电力产品”适用13%税率进行财税处理。在新增值税法规则下,根据增值税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应缴纳增值税;根据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用能权”属于“其他无形资产”,适用6%增值税税率。
3.电力需求响应资金收取的财税处理。
例2:2026年1月,B电力用户因参与电力需求响应,根据价格补偿标准及计算公式可获得电价补偿10.6亿元(含税)。2月,在A电网企业公示完成并报发改委备案后,B电力用户收到电价补偿资金。
(1)1月,B电力用户财税处理如下:
B电力用户确认电价补偿时:
借:其他应收款——A电网企业 10.6
贷:营业外收入——电力需求响应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6%)0.6
B电力用户计提税金及附加(按7%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税金及附加 0.072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 建设税(0.6×7%) 0.042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 附加(0.6×3%) 0.018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0.6×2%) 0.012
(2)2月,B电力用户收到电力需求响应资金时,财税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6
贷:其他应收款——A电网企业 10.6
通过以上处理,B电力用户完成从债权和收入确认、税费计提到资金回收的全过程管理。
在新增值税法规则下,参与者对于10亿元(税后)电力需求响应资金,增值税、税金及附加累计节约0.784亿元[(10×13%−0.6)×(1+7%+3%+2%)],税收负担降低53.8%。
三、建议
为扩大电力需求响应的制度效果、提升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防范涉税风险,笔者从国家、电网企业和参与者三个角度提出相关建议。
(一)完善电力需求响应的交易和税收制度
建议相关部门分别从广度和深度两个层面完善电力需求响应的交易和税收制度。在广度上,借鉴碳排放权交易和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制度,将“用能权”纳入省域内、跨省甚至全国统一的电力交易平台,在更大范围内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在深度上,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提升电力需求响应的价格补偿力度。目前,电力需求响应资金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来统筹使用,但电力需求响应资金在发放和收取环节分别适用13%和6%的增值税税率,制约了需求响应资金的筹集规模和补偿水平。可在收取环节,将电力需求响应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纳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中,放大电力需求响应的制度效果,让更多的潜在参与者享受电力市场改革的红利。
(二)优化尖峰电价确认和补偿支付触发条件
目前电网企业将电力需求响应资金(尖峰电价的溢价部分)的收取和支出分别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建议电网企业优化尖峰电价的确认方式,将尖峰电价的非溢价部分计入“收入”,同时将增收部分计入“其他应付款”,支付电力需求响应资金时冲减“其他应付款”。同时,简化电价补偿资金的发放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条规定,电网企业收取的电价补偿资金既不触发开具发票的条件,也不符合发票的开具范围。电网企业以收据凭证或确认单据作为向电力需求响应主体发放补偿资金的触发条件,而不是以增值税发票作为付款凭证,可缩短30~60天补偿资金发放周期,吸引更多的潜在电力需求响应主体参与电力市场化改革,对充分释放电力需求响应的制度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三)强化电力需求响应相关的税收风险防范
此前我国对电力需求响应相关的财税政策不明确,导致电网企业、参与者对电力需求响应资金的收取和发放过程中的财税政策适用问题在实务中存在争议。部分参与者认为其收取的需求响应资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交易;而部分电网企业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支付电力需求响应资金的要件,导致电力需求响应资金发放迟滞,影响了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同时也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笔者辨析后认为电力需求响应本质上是一种“用能权交易”的市场化行为,它通过市场价格信号或资金补贴等激励机制,引导电力用户主动改变用电行为和习惯,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增值税法也已对相关财税处理予以明确。建议参与者基于增值税法从业务实质研判财税政策适用问题,以防范税务风险外溢。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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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范帅,危怡涵,何光宇.面向新型电力系统的需求响应机制探讨[J].电力系统自动化,2022,(7):1-8.
[3]代贤忠,韩新阳,靳晓凌.需求响应参与电力平衡的成本效益评估方法[J].中国电力,2022,(10):17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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