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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 陆建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25年发展成效与未来展望
引用本文请复制此条目:陆建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25年发展成效与未来展望[J].财务与会计,2026,(9):4-23.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2025年发展成效与未来展望
陆建桥 | 上海财经大学高级会计审计学院教授
2025年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发展史上很不平凡的一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 Foundation,以下简称基金会)面临新的形势和诸多内外部挑战:在组织内部,基金会经历着资金、人员、治理、组织调整等诸多变化;在组织外部,基金会面临着地缘政治变化、大国博弈加剧、逆全球化趋势和保护主义抬头以及去监管化蔓延等系列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继续保持定力,努力维持稳定,继续着力推动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IFRS Accounting Standards)的研究完善及其全球推广应用工作,顺应国际财务报告领域拓展的趋势与需要,以确保向全球提供高质量的财务报告准则。
2025年,IASB成功发布了《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第三版)》、经全面修订后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务公告第1号——管理层评论》(以下简称管理层评论实务公告),完成了“在财务报表中关于不确定性的披露”项目;“费率管制活动”项目扫尾决策工作全部完成,最终准则将于2026年上半年发布;各金融工具有关项目齐头并进,并发布了“风险缓释会计”征求意见稿;“权益法”“准备(预计负债)”“业务合并——披露、商誉和减值”等项目积极推进并取得显著进展;“无形资产”和“现金流量表及其相关事项”两个重大项目的研究工作进展顺利,项目的范围、方向和路径初步明确,尤其是“现金流量表及其相关事项”项目已经由研究阶段转入准则制定阶段,准则制定速度明显加快。
与此同时,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继续积极推动有关国家和地区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和《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继续做好这两项准则的实施支持工作;发布了可持续会计准则理事会(SASB)准则中涉及的9个行业披露指引修订的征求意见稿,以增强其全球适应性;积极推动“与自然相关的披露”和“人力资本”两个重大项目的研究工作,为下一步开展准则制定相关决策做好准备。
IASB和ISSB在2025年继续紧密合作,进一步推动财务报表信息与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相互连通的工作,以满足资本市场对反映企业价值创造和现金流量创造能力相关信息的需要。
一、国际财务报告体系进一步完善和拓展,切实满足财务报告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要
IASB制定的全套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主要服务于资本市场,是上市公司或者其他公共受托责任主体(如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编制通用目的财务报表所应遵循的基准,然而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不仅限于财务报表,还包括管理层评论等其他信息;要求编制通用目的财务报表的企业也不仅限于上市公司或其他公共受托责任主体,还包括大量非公共受托责任主体(如非上市企业)。为了满足不同财务报告使用者的信息需要,2025年理事会在拓宽国际准则的覆盖面和涵盖领域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在完善国际财务报告体系方面实现了诸多重大突破,从而有助于向不同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提供更加有用的有针对性的信息,以提高其决策效率和效果。
(一)发布《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第三版)》,规范和提升非上市企业财务报表信息质量
2025年2月,IASB历时6年、在反复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了《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第三版)》最终稿,新准则生效日期为2027年1月1日。
中小主体(非公共受托责任主体)财务报表的使用者主要是债权人和其他信用提供者,为了满足其对财务报表信息的需要,理事会于2009年发布了《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第一版)》,2015年在对该准则进行第一次审议后,作了一些小范围的修订。本次修订是对该准则进行第二次全面审议的结果,也是该准则自最初发布以来最大的一次修订。新版准则除继续保持原准则简单、易于操作的特点外,充分平衡了新修订内容的成本与收益,着重在以下主要方面进行了重大改进和完善:
一是更新财务报表编制的基本概念与原则,尽可能与理事会2018年发布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相一致,同时保留“不当成本或努力(Undue Costs or Efforts)”例外原则。
二是引入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相一致的“控制”概念来确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同时保留股权占比50%以上的可推翻的“控制权”判断标准。
三是修订“公允价值”的定义,并为公允价值计量提供更多的详细指引。
四是明确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的主要依据,规范了财务担保合同的定义及其会计处理,同时保留了金融资产减值测试的“已发生损失模型”。
五是修改完善了业务合并的会计处理,包括界定“业务”的概念并提供判断指引,对合并成本、或有对价以及分步收购等进行明确规范等,同时继续保留合并商誉“摊销加减值测试”的后续计量方法。
六是全面修订源自客户合同收入的确认与计量规定,引入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源自客户合同收入》相一致的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但是在合同成本、产品或者服务保证(Warranties)、提供给客户的选择权等会计处理上进行了简化。
七是完善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的相关要求,比如增加涉及供应商融资安排和货币在缺乏可兑换性的情况下有关折算汇率确定的披露等,以向中小主体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加有用的信息。
鉴于《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适用企业面要远大于全套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因此,该准则的修订自始至终受到全球利益相关者的高度关注,新准则发布后亦受到普遍好评。目前,全球范围内有87个国家和地区采用该准则,且采用的国家和地区还在不断拓展中。
(二)发布经全面修订后的管理层评论实务公告,为企业管理层评论的编制和披露提供全球基准
2025年6月,IASB发布了经全面修订的管理层评论实务公告,吸收了近年来在公司报告领域的创新成果(包括国际整合报告框架的有关核心内容),有助于改进现行管理层评论或者类似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并在最大程度上推动管理层评论在全球范围内的协同,也有利于各国家和地区监管部门或者国家准则制定机构据此更新和完善本国或地区的相关标准、规定或者指引,为其提供全球基准。新管理层评论实务公告在诸多方面实现了突破:
一是明确管理层评论的定位。强调管理层评论是企业通用目的财务报告的组成部分,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助于其更好地理解企业在财务报表中所报告的财务状况和财务业绩的有关信息,以及那些企业管理层认为会影响企业在短、中、长期内的价值创造或现金流量创造能力因素的信息(包括可持续相关的信息)。
二是厘清管理层评论与财务报表、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财务报表需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管理层评论则提供进一步的有助于理解财务报表的补充信息。与此同时,管理层评论还应当提供与可持续相关因素有关的重要信息。为此,管理层评论实务公告明确,企业可以将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或者其他可持续披露标准编制的可持续相关的财务信息披露纳入到管理层评论中,也可以在管理层评论外单独披露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如果企业单独披露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管理层评论则需要提供进一步的与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有关的补充信息,而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可以帮助企业识别那些应当包括在管理层评论中的与可持续相关因素有关的重要信息。管理层评论实务公告还强调,在企业财务报告范畴内,财务报表信息、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和管理层评论信息应当内在一贯(Coherence)且相互连通(Connected),以向投资者提供有关企业财务、业务和经营状况全貌及其前景的信息。
三是提供在管理层评论中披露重要信息的原则指引。突出管理层评论应当聚焦于提供与企业前景有根本性影响的关键事项的相关信息。
四是拓展和规范管理层评论所应当涵盖的披露内容。要求管理层评论应当包括业务模式、战略、资源和关系、风险、外部环境以及企业财务业绩与财务状况等六大内容领域,同时明确尽管在管理层评论实务公告中没有单列“治理”和“机遇”内容领域,但企业应当披露与“治理”和“机遇”相关的重要信息。
五是为管理层评论实务公告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不同法律或监管环境下的采用提供灵活性。比如,管理层评论实务公告可以和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一起使用,但采用管理层评论实务公告的企业并不一定非得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即采用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或者可持续财务信息的企业也可以采用该实务公告。相应地,管理层评论实务公告也可以适应本地法律法规的需要,和本地法律法规要求一起使用。
在管理层评论实务公告修订过程中以及发布后,监管部门给予了较高关注,许多监管部门表示,有意以其为基准修改或者完善其本国或本地区的管理层评论相关规定,或者直接采用该实务公告。
(三)更新和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披露》准则,进一步降低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
2024年5月,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披露》(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大幅度简化了那些没有公共受托责任但其母公司(包括最终母公司或任何中间层母公司)需要遵循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编制其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信息披露要求,确保这些子公司既能出于与母公司统一会计政策的需要而遵循全套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所规定的确认、计量和列示要求,又能从满足非自身财务报表使用者信息需要的角度,采用简化的财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要求。但是,该准则只对理事会2021年2月之前发布的有关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中规范的财务报表披露要求进行了简化,没有包括2021年2月之后新规范的披露要求。
为此,理事会于2024年7月发布征求意见稿,针对理事会2021年2月至2024年5月之间发布的新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或者对原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修订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信息披露要求提出简化方案。
随后,理事会根据收到的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方案进行讨论和完善后,于2025年8月发布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披露〉的修订》,简化了2021年2月至2024年5月期间新发布或新修订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财务报表附注披露要求,包括涉及供应商融资安排、货币缺乏可兑换性、国际税收改革——支柱二规则、2024年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的最新修订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的列示与披露》(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有关的披露要求。对于涉及2024年5月后发布的新准则或者新修订准则有关的披露要求,理事会决定在每次新准则或新修订准则发布时,及时同步修订和更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的相关规定。
由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既能满足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遵循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要求,又只需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简化的信息,因此发布后受到利益相关者较为积极的欢迎,目前欧盟、英国、南非、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都在积极认可或采用该准则的进程中。新准则的生效日期为2027年1月1日,允许提前采用。
(四)做好“费率管制活动”项目的扫尾决策工作,《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0号——管制资产和管制负债》呼之欲出
2025年,IASB在完成“费率管制活动”项目所有技术决策工作后开始进入最终准则(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0号——管制资产和管制负债》,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0号》)的起草和审议工作。但是在准则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又碰到和发现了一些争议性问题。为此,理事会对原已作出的部分决议进行了重新研究、讨论和扫尾决策,这也使得该准则最终出台日期不得不从原计划的2025年下半年延后至2026年上半年。这些扫尾决策主要包括:
一是取消理事会原来做出的关于计量管制资产时“最低利率要求”的决议,并新增有关额外信息披露规定。理事会原来做出的决议要求企业在按照估计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值计量管制资产时,如果管制利率不足以补偿有关未来现金流量的货币时间价值和不确定性,应当采用最低利率折现所估计未来现金流量以计量管制资产。理事会同时还做出了在特定情况下企业不必对与源自管制资产或管制负债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的豁免决议。企业如果要适用该豁免折现的规定,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管制资产或者管制负债应是来自与按照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规定的、以现值为基础计量的负债或者资产相关的费用或者收益项目。(2)这些费用或者收益项目按照管制协议的规定应当在确定特定期间管制费率时作为加计或者扣除项处理。(3)企业在毋须经过不当成本或努力考虑所有可获得的合理且可支持的信息后,无法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和时间。但是在起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0号》时,部分理事对于上述豁免规定的可理解性和适用范围判断的可操作性提出了质疑。考虑到上述问题的复杂性,理事会工作人员试图通过修改“最低利率要求”来解决上述问题。“最低利率要求”主要适用于上述理事会试图豁免折现的情况,因为在上述情况下,管制协议针对有关管制资产所设定的管制利率通常为零。如果取消“最低利率要求”,企业必须以管制利率来折现估计的未来现金流量,其折现结果实际上与在估计的未来现金流量中排除与管制利息相关的现金流量(实际是零)并不予折现是一样的,即前述豁免折现规定已经没有必要。基于此,理事会决定取消原来做出的关于管制资产计量的“最低利率要求”的决议,尽管有个别理事对此表达了反对意见(反对意见认为取消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的“最低利率”要求,将容易导致管制资产高估;而且在管制利率为零的情况下,用未折现现金流量来计量管制资产将与管制资产计量的基本原则<即企业应采用折现未来现金流量计量管制资产的原则>相悖)。考虑到上述关切,为了提高新会计处理的透明度,理事会在取消“最低利率要求”的同时,决定增加有关披露要求,具体包括要求企业分时间段分别披露管制协议中规定了管制利率和没有规定管制利率情况下有关管制资产和管制负债的定量信息,以及有关定量信息使用的是未折现现金流量及其相关的合理且一致的假设信息。除此之外,理事会还明确,在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所使用的市场变量有关的假设时,这些假设应当与计量日可观察的市场价格相一致,不应当包括市场变量可能的未来变化的影响。理事会还决定,不要求企业披露其是否收到了涉及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前资产的管制回报的信息。
二是修改理事会原来做出的“管制资本金(Regulatory capital base)的通货膨胀调整额会产生一项管制资产”的决议,并进一步明确管制资本金通货膨胀调整额的会计处理及其相关披露要求。在通货膨胀情况下,费率管制协议通常允许对管制资本金进行通货膨胀调整,从而使得企业有权通过调整未来向客户收取的管制费率来对该通货膨胀调整额进行补偿。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颇具争议性的会计处理问题,即管制资本金通货膨胀调整额是否会产生一项管制资产?在理事会2021年1月关于“费率管制活动”项目的征求意见稿中,理事会认为管制资本金通货膨胀调整额不产生管制资产,理由是企业因此所得到的对未来管制费率的调价权并非源自企业已经向客户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但是征求意见稿的部分反馈意见者认为,管制资本金通货膨胀调整额应当作为管制资产处理,尤其是在2021~2022年全球通货膨胀率上升的背景下,管制资本金的通货膨胀调整额影响较大,有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对征求意见稿的提议提出了不同意见,主张最终的准则应当将管制资本金通货膨胀调整额作为管制资产处理。为此,理事会于2022年12月对该问题进行了重新讨论,认为管制资本金通货膨胀调整额反映的是对企业已经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补偿,因此很可能会产生一项管制资产,但是考虑到确认管制资产的成本可能高于其所带来的收益,因此理事会暂时决定企业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将管制资本金通货膨胀调整额确认为管制资产,即理事会仍然禁止企业将管制资本金通货膨胀调整额确认为管制资产,但是在性质上则将其定性为了管制资产。在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0号》最终稿草稿的审议过程中,部分理事再次对“管制资本金通货膨胀调整额是否产生管制资产”的定性提出了质疑,认为管制资本金通货膨胀调整额的实质是对管制资本金计量的调整,目的是维持管制资本金价值的稳定,属于一项计量差异,而不是时间性差异,不应产生管制资产。这些理事同时认为,管制资本金通货膨胀调整额不是对企业已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补偿,它只是允许企业调高未来的管制折旧金额,从而相应地调高企业未来期间可以向客户收取的收入金额。基于此,理事会于2025年对“管制资本金通货膨胀调整额”的会计处理重新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议:(1)对于管制资本金通货膨胀调整额,要求企业只有在将其计入管制折旧额时计入相应期间的损益。(2)在准则中不具体明确管制资本金通货膨胀调整额是一项时间性差异还是计量差异。(3)不额外规定与“管制资本金通货膨胀调整额”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
三是针对与“企业管制资本金与其固定资产等基础项目之间的直接关系”相关的确认要求进行进一步梳理和澄清。按照理事会的决议,企业只有在其管制资本金与其基础项目(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之间存在直接关系时,才能确认一项有关管制资产或者管制负债。但是在审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0号》最终稿草稿时,理事们认为“直接关系”的界定、判断、重新评估等方面还有诸多不清楚的地方需要澄清。为此,理事会在2025年对相关问题进行了重新讨论,并决定:(1)明确企业管制资本金与一项基础项目之间存在直接关系的决定性特征,是企业能够按照金额和报告期来追踪基础项目金额是如何通过管制折旧得到补偿或者列为费用的。(2)明确判断企业管制资本金与其可折旧或可摊销资产之间存在直接关系的迹象包括管制资本金中的项目或类别与按照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确定的项目或资产类别充分相似,从而使得企业能够追踪这些项目或者类别之间的差异,同时明确监管部门决定的管制折旧是以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确定的折旧或摊销费用为基础的。(3)允许企业推定,如果不存在上述迹象,则表明企业管制资本金与其可折旧或摊销资产之间不存在直接关系。(4)明确企业应当在什么层次上决定管制资本金与其可折旧或可摊销资产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关系(比如是在单项资产层面还是资产类别层面等),理事会决定,企业应当根据其能够追踪基础项目金额通过管制折旧得以补偿或者列为费用的层次来决定上述“直接关系”的判断层次,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按照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决定的资产类别(IFRS Assets Class)层次。(5)要求企业在事实或环境发生变化或者出现诸如管制协议发生变更等新情况并很可能会改变管制资本金与基础项目之间关系时,重新评估管制资本金与基础项目之间是否还存在直接关系。如果直接关系发生变化的(包括管制资本金与基础项目之间原来存在直接关系的,重估后不再存在直接关系的情况,以及原来两者之间不存在直接关系,重估后存在直接关系的情况),企业应当披露该变化的情况及其原因。
理事会在完成上述扫尾决策后,将继续按照应循程序要求审议和完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0号》草案,计划于2026年第2季度发布最终准则。
(五)“在财务报表中关于不确定性的披露”项目顺利完成,为企业在财务报表中披露气候以及其他不确定性的影响信息提供指引
2025年11月,IASB发布了《在财务报表中关于不确定性的披露》项目最终稿(项目原名称为“在财务报表中的气候相关和其他不确定性”),拟通过示例方式,引导企业按照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现行规定,在财务报表中披露涉及气候变化以及其他不确定性所带来的对企业影响的重要信息,从而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对相关信息的需要。
最终稿相较于2024年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包括8个示例)减少了1个示例,即原征求意见稿中的示例5——涉及企业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的相关规定,在财务报表中披露政府已经发布但生效时间不确定的管制规定的影响问题。理事会根据收到的反馈意见认为该示例在实际生活中可能不具有现实性,对实务指导意义不大,因此最终决定将该示例删除。最终稿共包括6个示例:
1.示例1是关于如何应用重要性原则判断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的重要信息。该示例将原征求意见稿中的第1个示例和第2个示例合并到一个示例中,因为这两个示例涉及的都是关于如何应用《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第31段(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第20段)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如何进行重要性判断的问题,其中一种情形是在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根据重要性判断企业应当披露额外的信息,另一种情形是根据重要性判断,企业无需披露额外的信息。
2.示例2提供了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以下简称《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的相关规定,披露企业用以确定现金产出单元可收回金额所使用的关键假设信息(比如未来的排放配额成本假设)的指引。
3.示例3提供了根据有关具体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规定并不要求披露有关假设信息,但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第125段和第129段(或《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财务报表列报基础》<以下简称《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第31A段和第31E段)的有关一般性规定,企业可能需要披露有关假设信息的指引。比如,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对于企业持有的不包含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现金产出单元,并没有具体规定要求披露其在确定现金产出单元时的气候相关转型风险假设,但是从《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或《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的有关规定角度,气候相关转型风险可能是企业面临的一个重大风险,可能会在未来一年里对有关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产生重大调整影响,因此披露相关的信息将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企业管理层针对未来的有关估计不确定性所做的判断。
4.示例4提供了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的相关规定,披露气候相关风险如何影响企业的风险管理实务以及预期信用损失的确认与计量等信息的指引。
5.示例5提供了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以下简称《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厂场报废和原址恢复准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影响不重大、但有关厂场报废或原址恢复义务的信息仍然是重要的从而应予披露的指引。
6.示例6提供了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的相关规定,因有关固定资产风险特征不同而需分解披露高温室气体排放固定资产和低温室气体排放固定资产信息的指引。
由于《在财务报表中关于不确定性的披露》最终稿只包括应用示例,没有突破现行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因此,理事会没有对其设置生效日期。这就意味着在该最终稿发布后,企业即应当及时理解、消化和吸收这些示例背后的指引精神,并将其应用于之后的财务报表编报中,及时披露包括气候相关风险在内的各类不确定性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的影响,以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与其决策相关的有用信息。
二、金融工具系列准则项目继续齐头并进,“风险缓释会计”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
2025年,IASB金融工具系列相关准则项目继续积极推进,取得了重大进展,尤其是“风险缓释会计”(原名“动态风险管理”)项目历经多年的研究、咨询和决策,成功发布征求意见稿,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一)关于“风险缓释会计”项目
2025年12月3日,IASB发布了期待已久的《风险缓释会计——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提议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为240天。
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个新的风险缓释会计处理模型,意图解决困扰国际会计界多年的一个悬而未决的难题,即如何在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企业所从事的重定价风险管理(动态风险管理)活动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原因是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和原《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所规范的一般套期会计无法适用于这类风险管理活动。
在实务中,有些企业基于开放的基础金融工具组合(而非单项金融工具)所面临的重定价风险(利率风险),以净重定价风险头寸(符合条件的基础金融资产组合减去基础金融负债组合后的净额)为风险缓释对象,根据设定的风险缓释目标及其风险限额(Risk Limits)来构建基准衍生工具(为会计计量目的而假设的基准衍生工具),并通过指定的衍生工具来管理和缓释重定价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征求意见稿允许企业采用风险缓释会计模型来进行相应的处理,即指定衍生工具因公允价值变动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的一部分(根据指定衍生工具累计利得或损失和基准衍生工具累计公允价值变动两者的低者确定)将作为风险缓释调整额在资产负债表中予以确认,直至有关基础组合中的金融工具重定价差异影响损益时,才将风险缓释调整额予以释放,计入当期损益。至于指定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额超过上述计入风险缓释调整额的部分,则计入当期损益。因此,风险缓释会计模型的显著特征是指定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将在很大程度上被递延处理,仅影响资产负债表(在风险缓释调整额被释放前),这与一般套期会计下指定衍生工具(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额要求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套期情况下)或者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现金流量套期情况下)不同。理事会在反复听取各方面意见后认为这一会计处理方式能够更好地反映企业重定价风险管理活动的经济实质,更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重定价风险管理活动对企业的财务影响。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风险缓释会计处理模型是选择性的,但是企业一旦选用就应当予以一贯应用,除非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发生了变化。在实务中,企业风险管理策略发生变化的情况并不经常发生。
理事会在发布征求意见稿的同时还发布了实地测试征询函,欢迎有关企业参与该征求意见稿的实地测试工作。实地测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评估征求意见稿中的提议能否达到理事会预期的目标,具体包括风险缓释会计处理模型在实务中能否被应用,是否需要提供更多的应用指引,新模型的实施成本和挑战有哪些,是否有助于企业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沟通其重定价风险管理活动及其效应等。理事会还希望通过实地测试了解风险缓释会计处理模型对签发保险合同公司的适用性及其影响等。
(二)关于“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项目
自2023年IASB就“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项目发布征求意见稿、2024年就所收到的反馈意见进行初步分析和讨论后,2025年理事会开始就该项目的各项议题进行决策,主要进展如下:
一是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中有关权益工具的列示要求。主要包括:(1)要求企业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利润或损失,并进一步要求企业按照权益工具持有人在财务报告日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合同权利,将“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利润或损失”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享有参与分配权的权益工具持有人和不享有参与分配权的权益工具持有人的利润或损失予以分别列示,从而向企业投资者提供更加有用透明的信息,特别是会影响企业普通股股东权益的信息。(2)对前述“普通股”“参与分配权”“不享有参与分配权”等术语进行界定。其中,“普通股”的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每股收益》和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术语汇编”中“普通股”的定义相同;“参与分配权”是指和普通股股东一起分配企业利润的权利,其分配金额随企业报告期间利润的变化而变化;“不享有参与分配权”是指在将利润分配给普通股股东和享有参与分配权的权益工具持有人之前,按照合同约定取得特定金额的权利(如固定股利或票息)。(3)撤回原征求意见稿中有关资产负债表和权益变动表的列示要求的提议,代之以增加相关披露要求,具体包括:①修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要求企业披露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的关于企业权益工具如何与利润分配相关联以及当期确认的股利金额的信息,以及影响享有分配权利的权益工具现金流量的本质、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合同条款和条件的信息;②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中新增一项披露要求,要求企业披露其具有不享有参与分配权的权益工具的累计未宣告股利的调节情况,并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分配至不享有参与分配权的权益工具的股利金额以及报告期内已宣告股利的任何金额。
二是修订完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有关披露要求。主要包括:(1)保留征求意见稿提议的有关披露目标、范围和一般原则等披露规定,进一步要求企业将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第16A~16D段规定的被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金融工具和在清算时产生的义务”,纳入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中有关要求披露报告期末金融工具对企业的索取权性质和有关条款与条件信息的适用范围之内;允许企业在财务报表中交叉引用其同步披露的、财务报表使用者可公开获得的其他文件中的相关信息,并将该要求明确写入准则,从而降低企业的信息披露成本;澄清有关金融工具的披露要求只需要根据金融工具的类别(而非以单项金融工具为基础)提供即可,理事会将在最终准则中提供关于企业应当如何按照类别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组的应用指南。(2)保留征求意见稿提议的有关金融工具对企业的索取权性质的披露要求,但索取权性质的判断应当基于“报告日”的合同条款确定,而非征求意见稿中提议的基于假设性的“清算”事件所预期或预测的情况而确定。澄清关于金融工具索取权性质的披露要求仅适用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要求披露流动性风险的那些非衍生金融负债以及企业发行的非衍生权益工具。这些非衍生金融负债包括租赁负债,但是企业拥有的衍生金融负债毋须披露上述相关信息,原因是这些衍生工具需要用公允价值计量,而且经常有可能是在一个会计期间该衍生工具属于衍生金融负债,在另一个会计期间该衍生工具属于衍生金融资产,因此如果将衍生金融负债也包括在披露上述相关信息的范围之内,就会出现同一衍生工具在不同会计期间的披露要求不一致的情况。同样地,权益衍生品也被排除在外,其相关信息可以通过要求企业披露普通股最大稀释量来获得。理事会还明确,这里所指的衍生品是指那些单独的衍生品、复合金融工具中权益衍生品和从金融负债主合同中分拆出来的嵌入衍生工具等。但对于那些包含嵌入衍生品但没有分拆的混合金融工具,则应适用上述索取权性质的披露要求。理事会还澄清,诸如企业外币折算储备、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利得或损失、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所形成的储备等权益储备性质的其他权益项目,亦不在上述要求披露索取权性质的范围之内。同时,具体在披露有关金融工具索取权性质的信息时,企业需要区分是次级还是非次级索取权、是担保还是非担保索取权、是母公司发行的还是子公司发行的索取权等,并进行分别披露,以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正确评价在财务报告日企业有关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对企业的索取权情况及其影响。(3)保留征求意见稿中提议的有关金融工具条款和条件的大多数披露要求,但对于具有类权益特征的金融负债(如只具有次级权益特征的金融负债和以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负债),则不作相关披露要求,以减轻企业的披露负担。对于复合金融工具条款和条件的披露要求,则纳入其他金融工具条款和条件的披露要求中,不再单列。同时理事会决定,不要求企业披露征求意见稿所提议的复合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时分配至其负债部分和权益部分金额的信息。理事会还决定将原征求意见稿中要求企业披露有助于理解金融工具清算优先顺序相关条款和条件信息的提议,修改为要求企业披露有助于理解金融工具索取权性质的相关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并且将该披露要求的范围限定于会导致索取权性质发生变化的金融工具(包括复合金融工具)条款和条件(如可转债的转换权),如果涉及集团内部协议的(如集团内部担保),应当披露那些可能会影响索取权性质的协议情况。(4)保留征求意见稿中提议的有关普通股最大稀释量的披露要求,澄清该披露要求适用于企业在财务报告日可能会导致其普通股被稀释的合同,包括诸如备用融资协议等资产负债表外承诺。理事会还决定新增一项披露要求,即在企业存在股份回购协议且股份回购存在最高支出限额的情况下,企业应当披露可回购股份数量未知的事实。另外,理事会还决定,将增加披露能使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的普通股最大稀释量和发生最大稀释可能性的有关条款和条件信息的例子,比如有关金融工具的行权价格,金融工具是否具有反稀释性的信息,可转换工具的账面价值、可转换率,以及任何可能会影响转换率的或有事件的描述等。
三是修订完善有关金融工具分类和重分类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1)关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金融工具分类的影响。征求意见稿提议,对于那些由相关法律法规创造的、无论是否包括在合同协议中都会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在企业进行金融工具分类时不应予以考虑。换句话说,在涉及一项金融工具是否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金融资产或者权益工具时,只应当考虑那些根据法律可执行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而且这些合同权利和义务是在相关法律法规创造的权利和义务之外的权利和义务。该提议在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引起较大的争议,理事会经过讨论和慎重决策后决定撤回该提议。(2)关于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重分类的适用情形和条件。征求意见稿提议,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在初始确认后不应进行重分类,除非出现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第16E段的情形和因合同协议的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导致合同协议的实质发生变更的情形。《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第16E段规定了可回售工具和只有在清算时要求企业按净资产比例向其他方支付的工具的重分类要求,该要求在本项目中没有作出变化,因此征求意见稿重点就因合同协议之外的环境发生变化导致合同协议的实质发生变化的情形以及相应的重分类的会计处理作了规范,并针对外部环境变化的情形列举了企业功能货币发生变化和企业集团结构发生变化两种情况。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有反馈意见认为有关重分类提议中的合同协议实质性变更与现行有关金融工具终止确认和合同条款的修改之间的关系不是十分明确,容易相互混淆。为此,理事会澄清,新提议的重分类规定只适用于那些不会产生或消除合同权利或义务,或者不属于合同条款变更的合同协议的实质发生变化情况。针对有反馈意见提出“合同协议之外的环境”应当如何判断的问题,理事会澄清,“合同协议之外的环境”(以下简称“外部环境”)是指一项金融工具已经被分类之后所发生的,而且对企业的经营是重大的、能够向外部各方证实的、预期发生频率不高的事件(借鉴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有关金融资产重分类相关规定的类似描述)。基于这一澄清,理事会预期一项金融工具的重分类在其合同寿命期限内通常不会超过一次(即可能性非常之小),从而有助于降低企业对于“外部环境”变化的判断余地和成本。在实务中,关于“外部环境”变化的情形,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列举的企业功能货币的变化和企业集团结构的变化之外,有反馈意见提出法律法规的变化是否也可视为“外部环境”的变化。理事会通过讨论认为,法律法规的变化很可能代表了“外部环境”的变化(在符合准则规定的有关要求和条件的情况下)。针对有反馈意见认为,因时间流逝而使合同条款不再有效所导致的合同协议的实质发生变化的,是否应当或者允许金融工具进行重分类,理事会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要求企业将包含有支付自身权益工具义务的金融工具从金融负债重分类为权益。如果金融工具(通常为复合金融工具)包含有支付现金或另一项金融资产的义务的,且该义务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消失的(如金融工具持有者没有行使其所拥有的回售权,或者或有义务所赖以依存的或有事项没有发生等),企业应当终止确认之前确认的金融负债成分,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即对于上述消失的义务不能作为金融工具重分类进行处理。
四是修订完善股东自主决策权对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分类影响的有关规定。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规定,在将一项金融工具分类为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时,企业应当考虑企业的决策权,即企业能否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满足金融负债的定义,应当按照金融负债来确认和计量(除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反之,该合同义务通常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处理。在实务中,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比如某些优先股要求企业支付固定股息,但是必须经过企业普通股股东的批准,在这种情况下,股东的决策权是否可以视同为企业的决策权?或者股东的决策权会如何影响企业是否具有无条件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征求意见稿为此进行了澄清,采取以“因素为基础”的方法,列出了企业在判断股东自主决策权是否可视为企业决策权时所应当考虑的因素,比如:(1)股东的决策在实质上是否是企业日常业务活动中所开展的常规性决策,如果属于常规性决策,则该股东决策很可能可以视同为企业决策处理。(2)股东的决策是否与企业管理层发起的有关交易或者提议的有关行动有关,即如果企业管理层不发起有关交易或者行动以寻求股东的批准,那么股东的相关决策就不会或者不必进行,这样的股东决策就可以视同为企业决策处理。(3)不同类别的股东是否从一项股东决策中有不同的受益,即每类股东很有可能作出作为投资者的独立决策,这样的股东决策通常不大可能视同为企业决策处理。(4)某项股东决策权的行使是否会促使某一股东要求企业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赎回其股份或者支付一项回报,如果存在这样的股东决策权,则表明该股东或该类股东会作出作为投资者的个别决策,该股东决策不大可能作为企业决策处理等。理事会根据收到的反馈意见情况,决定保留征求意见稿提出“以因素为基础”的判断股东决策是否应当视同企业决策来处理的方法以及所提议的考虑因素(除了细微的文字改进之外)。理事会同时进一步澄清,企业在应用“以因素为基础”的方法判断股东决策是否可视同企业决策时应当考虑:(1)金融工具合同条款。(2)针对报告主体的特定事实和环境。(3)应用准则所提议的各项因素或者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决策时股东的能力。(4)在没有单个因素是决定性因素的情况下每个因素的权重情况。(5)多重股东权利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以及其对特定金融工具分类的影响等。
五是针对征求意见稿提议的,企业应用“固定换固定条件”对基于企业自身权益的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分类的有关修改方案,讨论了收到的反馈意见以及初步的改进设想,但是没有进行决策。
理事会在2026年将继续就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项目的剩下议题进行讨论和决策,计划于2026年下半年完成该项目,然后择机发布对《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的最终修订稿。
(三)关于“摊余成本”项目
2024年9月,IASB新增了“摊余成本”研究项目,并明确了该项目的范围。随后,理事会开展了系列研究工作。2025年,理事会特别听取了有关企业的意见,以进一步了解实际利率法在应用中的问题及其根源。理事会还根据所收集到的信息和前期研究情况,对照基金会应循程序的规定,决定将该项目从研究阶段转入到准则制定阶段。自2025年9月起,理事会开始逐步进入该项目的决策阶段。
理事会讨论的第一个问题是,在金融工具合同利率附有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如何确定该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时的实际利率?在实务中,某些金融工具的条款或条件包括一些所谓的“行为性”条款或条件,即合同利率会随着借款人的业绩状况或者与可持续发展相挂钩的目标的实现状况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条款或条件将会影响到合同利息的支付金额,但这些“行为性”条款或条件的影响金额往往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企业为计量有关金融工具摊余成本的目的而应用实际利率法估计未来现金收付金额时,是否应当考虑上述“行为性”合同条款或条件?如果需要考虑,企业应当如何考虑(如企业应当使用加权平均法或期望值法还是最大可能产出法来估计未来现金流量)?实务中,不同企业对此有不同的做法,从而产生了会计处理上的差异。理事会经过讨论认为,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关于实际利率法的定义是清楚的,即企业在确定金融工具实际利率时应当考虑所有的合同条款和条件,除非在罕见的情况下,企业无法可靠估计金融工具现金流量或预期寿命的,可以使用合同现金流量来计算金融工具的实际利率和摊余成本。实务中计算实际利率时不考虑某些合同条款或条件的情况往往源于重要性的判断或者可靠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所需的可获得信息不充分所致,因此,理事会认为,即使修改准则的有关规定,可能也无助于解决上述实务中出现的会计处理差异问题。相应地,当企业在计算实际利率时需要考虑前述“行为性”条款或条件的,企业应当采用什么方法来考虑这些条款或条件?理事会通过前期的调研发现,企业在实务中一般是根据判断,按照相关事实或环境选择恰当的方法(比如期望值法或者最大可能产出法)来估计未来现金流量。基于同样的理由,理事会认为,即使在准则中作出相关澄清,可能也不会导致财务报表信息有实质性的改进。为此,理事会决定,对在采用实际利率法对合同利率附有条件的金融工具进行初始确认时所涉及的相关应用问题不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即不对现行准则作出修改或澄清。
理事会讨论的第二个问题是,实际利率在发生后续变化时应当如何进行处理?按照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规定,企业持有的金融资产或者金融负债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以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摊余成本计量。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计存续期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账面金额或该金融负债摊余成本所使用的利率。准则同时规定,对于浮动利率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为反映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定期重新估计现金流量并进而改变实际利率的,通常不会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不影响损益(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第B5.4.5段的规定);反之,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其他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变化(除金融工具修改或预期信用损失的估计发生变化外),企业应当相应调整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并将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第B5.4.6段的规定)。实务中,对于如何理解和应用上述规定存在较大的不一致,有人认为上述有关浮动利率金融工具的规定中,市场利率的波动仅是指利率组成部分中基准利率部分的波动,因此对于利率组成部分中的其他部分变动(比如借款人信用风险补偿部分)应当作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调整额,将相关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有人则认为上述理解偏窄,市场利率的波动反映的是市场通行利率的变化,是市场对整个利率的定价,既应当包括基准利率的变化,也应当包括借款人特定因素所导致的变化(如借款人信用风险所导致的利率变化);还有人认为,金融工具利率的变化不仅限于市场利率波动的部分,还应当包括所有合同规定的利率变化部分(如因合同规定的信用逐级调整条款或者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挂钩条款所导致的利率变动等)。为了澄清和解决上述有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实际利率后续变化的理解和有关会计处理的不一致问题,理事会工作人员经过研究提出了三种解决方案:
第一种方案是明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第B5.4.5段的规定仅适用于合同利率中与一般市场为基础的变量(如基准利率或者通货膨胀率)相挂钩的部分的变化,其他合同利率的变化(如借款人特定的信用风险补偿部分的变化)的影响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种方案是明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第B5.4.5段的规定适用于合同利率中与市场通行利率相挂钩的任何变化,既包括与一般市场基准利率挂钩的部分,也包括借款人特定利率部分(如信用风险补偿部分),即因借款人信用风险变化所导致的利率影响部分将可不必在利率重置时点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种方案是明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第B5.4.5段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因合同设定的变量所导致的合同利率的变化,无论是否是因市场利率的波动所致。按照这一方案,对于即使因前述合同规定的信用逐级调整条款或者ESG挂钩条款所导致的利率变化影响部分,也可适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第B5.4.5段的规定,从而可不计入当期损益。
理事会对上述三种方案进行了讨论,但在各方案如何兼顾在概念上与“摊余成本”原则相一致,和如何降低实务操作复杂性或者减少对现行实务影响方面面临较大挑战。理事会为此没有对上述方案进行决策,而是决定在咨询理事会的各有关咨询机构意见后再作决议。
关于“摊余成本”项目涉及的其他问题,比如,关于金融工具的“修改”的含义的澄清、以及如何确定一项金融工具的“修改”会导致有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等,理事会将在2026年继续进行讨论和决策。理事会计划于2026年下半年发布该项目征求意见稿。
三、多个准则制定或维护项目进入关键决策阶段,将切实解决有关会计实务问题并提升财务报表信息有用性
2025年,IASB的“业务合并——披露、商誉和减值”“权益法”等准则制定项目,以及“准备(预计负债)”等准则维护项目齐头并进,进入关键决策阶段。理事会还于2025年10月新增了一个关于“对联营和合营企业投资的公允价值选择权”项目,旨在修改《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和合营企业投资》(以下简称《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的相关规定,以回应实务界(尤其是保险行业)提出的哪些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将其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投资选择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问题。理事会相信通过对上述相关准则的修改完善,有助于解决有关会计实务问题,进一步提升财务报表信息的有用性。
(一)关于“业务合并——披露、商誉和减值”项目
2024年3月,IASB发布了《业务合并——披露、商誉和减值》征求意见稿。2025年,理事会针对收到的反馈意见,就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各项提议开始进行关键性决策。具体包括:
一是关于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业务合并的业绩(包括购买日业务合并的主要目的和拟达到的相关目标,以及购买当年及其后续期间上述目的和目标实现的程度)以及预期协同效应信息的概念基础问题。有反馈意见认为,上述所提议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了前瞻性信息,而且与财务报表中所列示的资产、负债、权益、收益和费用信息不直接相关,因此不应当在财务报表中予以披露,而应在财务报表之外的文件中(如管理层评论)予以披露。理事会经过研究和讨论认为,根据《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的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即信息与财务报表要素相关而且对财务报表使用者是有用的)的情况下,前瞻性信息可以包括在财务报表中。由于业务合并的作价反映了企业意图达到的合并目的和目标以及预期协同效应,而合并对价又是决定企业通过合并所购入的资产(包括商誉)和负债账面价值的基础,因此,要求企业披露关于业务合并目的和相关目标以及预期协同效应信息是与企业财务报表要素(包括已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或未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相关的,而且这些信息对于企业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合并作价是否合理、是否值得以及合并后的业绩是否达到预期是有用的。再者,现行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如涉及套期会计、企业未来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怀疑等的相关披露规定)已经要求企业披露未来预测的交易和与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未来不确定性等前瞻性信息,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业务合并》(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也已要求企业披露构成业务合并所确认商誉影响因素的预期协同效应的定性信息等。因此,要求企业披露关于业务合并目的和相关目标以及预期协同效应的量化信息并不存在概念基础问题,也不会产生与现行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规定不相一致或冲突的问题。
二是关于业务合并披露的目标。征求意见稿新增了两个关于业务合并的披露目标,以有助于企业理解和提供相关的信息,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需要。其中,一个目标是要求企业(购买方)应当披露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企业达成业务合并收购价格时企业预期从业务合并中可获得收益的信息;另一个目标是对于战略性业务合并而言,要求企业披露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企业预期从业务合并中所获得收益的实现程度信息。鉴于几乎所有的反馈意见都同意上述两个新增的业务合并披露目标,理事会决定继续保留这两个披露目标。
三是关于将现行的要求企业披露业务合并的基本原因(Primary Reasons)替换为要求企业披露业务合并的战略理由(Strategic Rational)。鉴于几乎所有的反馈意见都赞成这一提议的修改,理事会决定维持这一修改方案。
四是关于要求企业披露业务合并对企业所做贡献的信息。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披露购买日后包括在合并损益表中的被购买方的收入金额和损益金额,以及购买当期期间视同合并自发生当期的年初就已经发生的合并后主体(Combined Entity)的收入和损益信息(以下简称合并主体信息)。征求意见稿为此要求企业制定一项会计政策来披露前述提议的合并主体信息。有反馈意见要求理事会明确合并主体信息的编制基础是否属于一项会计政策。理事会经过研究和讨论后认为,合并主体信息的编制基础是否属于一项会计政策并不是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的根本,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的是编制基础本身。因此,理事会决定撤销原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合并主体信息为一项会计政策的提议,而是要求企业披露其所编制的合并主体信息的基础。理事会同时决定保留征求意见稿中要求企业(购买方)编制合并主体信息目的的有关规定,即该信息将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预测合并后主体的未来业绩,同时决定不对企业应当如何编制合并主体信息提供进一步的应用指南。理事会还确认要求企业(购买方)披露的被购买方的损益金额信息应当为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所规范的经营利润金额。
五是关于进一步改进要求企业披露在业务合并中承担的养老金负债和金融负债等的相关信息。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在购买日所确认的购入的每一个主要类别资产或者承担的每一个主要类别负债的金额。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提升相关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以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需要,提议删除前述规定中的“主要”文字,并要求企业新增披露因业务合并所承担的养老金负债类别和金融负债类别金额的信息。鉴于几乎所有的反馈意见都同意上述提议,理事会通过讨论后决定维持征求意见稿的提议,以便于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加有用、颗粒度更细的重要信息。
六是关于征求意见稿中删除的其他有关信息披露要求。征求意见稿删去了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中规定的有关所购入应收款项的披露、构成商誉账面价值调节部分的因后续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而导致的调整额的披露,以及与因业务合并所购入的可辨认资产或者所承担的负债相关的影响当期或以前报告期的重要利得或损失金额及其说明的披露等要求,理由是相关披露已经在其他有关准则或者规定中作了要求或者相关披露是冗余的。几乎所有的反馈意见亦赞成上述提议,因此,理事会经过讨论后决定维持征求意见稿的提议。
七是关于与资产减值有关的修改提议。征求意见稿中涉及若干项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相关的修改或者澄清提议,其中:(1)关于资产减值测试中,在计算在用价值(Value In Use)时不再要求排除企业尚未作出承诺的未来重组或者资产改良相关的现金流量的提议,理事会进行了讨论,但因讨论中有分歧,决定在再次听取理事会有关咨询机构意见后再作决议。(2)关于要求企业披露包括商誉的现金产出单元或者现金产出单元组所属的报告分部信息的提议,以及不再要求企业必须使用税前现金流量和税前折现率计算在用价值,而代之以企业可以使用税前或者税后的现金流量以及税前或税后折现率(只要两者保持一致即可),但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所使用的折现率是否为税前或税后的提议,理事会经过讨论维持了征求意见稿的提议。(3)关于为减值测试目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中有关将商誉分配至现金产出单元或现金产出单元组的规定中,征求意见稿提议分摊进商誉的现金产出单元或现金产出单元组应当反映的是企业内部管理层监控与商誉相关的业务的最低层次,而不是现行规定中的企业内部管理层监控商誉的最低层次,同时明确按该最低层次确定的现金产出单元或者现金产出单元组不能大于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8号——经营分部》所确定的经营分部。理事会认为这些修改和澄清有助于商誉减值损失的及时有效确认,而且受到了大多数反馈意见者的支持,因此经过讨论后决定维持征求意见稿的提议。
理事会在2026年将继续就“业务合并——披露、商誉和减值”项目的剩余议题进行讨论和决策,并有望在2026年下半年完成该项目的所有技术性决策工作。
(二)关于“权益法”项目
2024年9月,IASB发布了“权益法”项目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结束后,理事会即对收到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详细分析和讨论,并启动决策程序。具体进展包括:
一是关于项目的目标和范围。关于“权益法”项目的目标,有反馈意见认为,“权益法”项目不应当仅限于解决权益法会计的应用问题,而应当对权益法会计进行根本性审视。理事会经过讨论认为,囿于理事会目前的资源所限和解决有关实务问题的紧迫性,应当维持项目的目标不变,即原则上利用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所隐含的基本会计处理原则来解决权益法会计所面临的实务问题。关于项目的范围,有反馈意见希望项目解决更多的权益法会计应用问题,理事会亦决定项目的范围原则上也不作改变,并明确只有在新增的权益法会计应用问题能够得到快速解决并且无需再对征求意见稿中的提议再次征求意见的情况下,才可在项目中增加额外的权益法应用问题。按照这一原则,理事会决定将企业(投资者或合营者)在应用权益法时应当如何确认其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相关的成本纳入到“权益法”项目范围予以解决。理事会决定不将有反馈意见者提出的涉及企业取得联营企业重大影响但该联营企业不构成一项业务的应用问题纳入到项目范围,同时也决定不将涉及《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中允许使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资格标准应用问题纳入项目范围,但同意探索通过澄清相关条款规定的方式,以允许特定类型企业对其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二是关于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相关的成本的处理。理事会经过讨论决定,如果该成本是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所发生的成本,应当将其确认为成本发生当期的损益;如果该成本是在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重大影响或者共同控制后购买被投资单位额外的所有者权益所发生的成本,亦应当计入成本发生当期的损益。理事会还初步决定,对于这一新的会计政策调整,将要求企业在转换期采用未来适用法。
三是关于企业(投资者或合营者)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重大影响或者共同控制时的初始计量和相关的后续计量。理事会经过讨论后决定,在企业获得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时,其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应当以所转移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包括前期所持有联营或合营企业权益的公允价值)。如果存在或有对价的,或有对价亦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计入初始投资成本。在后续计量时,如果或有对价被分类为权益工具,则不必进行重新计量;如果是其他形式的或有对价,则应当在每个财务报告日以该日的公允价值对其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理事会的这一决议与征求意见稿的提议相一致,也得到了绝大多数反馈意见的支持。
四是关于企业(投资者或合营者)购入其联营或合营企业的额外所有者权益的处理。理事会经过讨论后决定,当企业获得被投资单位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后再次购入其联营或合营企业额外所有者权益时,企业应当以所转移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该新增权益。同时,企业应当以在新购买日其所享有的联营或合营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额外份额部分计入新增投资的账面价值。理事会的这一决议与征求意见稿的提议相一致,但考虑到许多反馈意见提出的有关实施成本的关切问题,理事会同意探索是否可以放宽对联营或合营企业可辨认净资产新增份额进行公允价值计量的要求。关于企业对联营或合营企业新增投资涉及的转移对价公允价值与其所享有的联营或合营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要求将该差额确认为商誉或者作为廉价购买利得计入当期损益),理事会决定将此问题延后到2026年解决其他相关的权益法应用问题时再一并决策。理事会还决定,引入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相同的关于“计量期”(Measurement Period)的有关规定,即如果新增投资需要经过一定期限才能完成,理事会将允许企业追溯调整其在取得新增投资日的有关账面价值,但是计量期的时间不能超过1年(自取得新增投资日起)。
五是关于企业(投资者或合营者)处置联营或合营企业部分投资的处理。理事会经过讨论后决定,当企业处置其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部分投资但仍然保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企业应当将处置部分以其所占投资的账面价值份额计量,并根据其所收到的对价与该份额部分的差额确认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这一决议亦与征求意见稿的提议相一致。
六是关于企业(投资者或合营者)与联营或合营企业之间的交易的处理。征求意见稿提议对于这类交易应当确认全部交易利得或损失,不再要求进行有关抵销处理。鉴于反馈意见中中国、日本等国家或地区对此提议持较为强烈的不同意见,理事会决定开展进一步的研究工作,以更好地理解中国和日本的关注及其理由,并探索能否通过增加披露或者指引的方式来解决或者缓解上述关注。理事会随后组织了一系列的针对性调研工作,获取了较为全面的进一步信息,从而可为下一步的决策作重要参考。
理事会在2026年将继续就“权益法”项目的剩余议题(包括企业与联营或合营企业之间的交易利得或损失是否应当全额确认或者抵销等)进行讨论和决策,并有望在2026年第二季度完成该项目的所有技术性决策工作,并决定该项目的下一步方向。
(三)关于“对联营和合营企业投资的公允价值选择权”项目
2025年10月,因一些利益相关者尤其是来自保险行业的利益相关者的要求,IASB新增了一个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进行小范围修改的项目——“对联营和合营企业投资的公允价值选择权”项目,旨在澄清哪些符合条件的企业对其联营或合营企业投资可以使用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规定的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选择权,从而有助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尤其是保险公司)在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的同时可以选用这个选择权,避免有关资产负债计量的错配。
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规定,“当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单位信托和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对联营或合营的投资的,企业可以选择将该投资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当企业对联营企业的投资中,有一部分是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单位信托和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这些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单位信托和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是否对该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企业都可以选择将该部分投资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理事会根据收到的利益相关者的意见,经过讨论后初步决定修改《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将前述“类似主体”界定为“那些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的规定将投资特定类别资产作为其一项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而不限于现行的与投连险基金相类似的主体。理事会的这一些修改将有助于解决目前保险行业在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时所可能面临的资产负债计量上的错配问题。但是在讨论中也有理事认为,仅对特定行业提供公允价值选择权不符合以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准则制定原则,也不利于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因此表达了不同意见。理事会已经于2026年2月发布了该项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4月20日。理事会计划尽快完成该项修订,以便于有关企业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时可以选用这一公允价值选择权。
(四)关于“准备(预计负债)”项目
2024年11月,IASB发布了“准备(预计负债)——针对性改进”征求意见稿,对《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进行有关修改。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3月12日。征求意见期结束后,理事会对收到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详细分析和讨论,并开始对征求意见稿中的有关提议进行修改完善和决策。具体进展包括:
一是关于在对准备(预计负债)进行计量时,将未来支出折现成现值时所使用的折现率的确定问题。理事会根据反馈意见的情况,经过讨论决定维持征求意见稿中的提议,即计量准备(预计负债)所使用的折现率仅反映货币时间价值(即无风险利率),不对未履约风险的影响进行调整。理事会同时决定在计量准备(预计负债)时,企业用以结算其义务的支出数的最佳估计中不应当扣减未履约风险的影响数。理事会还决定不对计量准备(预计负债)时是应当使用真实折现率还是名义折现率作出具体规定。理事会还考虑了一种情况,即如果企业的一项准备(预计负债)是因业务合并所形成的,其计量是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规定的基本原则以公允价值计量,还是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计量。理事会为此决定增加一项例外规定,即要求企业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规定的原则对因业务合并所形成的准备(预计负债)进行计量。理事会还对折现率的披露问题做出了决议,即要求企业披露用以计量准备(预计负债)的折现率以及折现率的确定方法。
二是关于准备(预计负债)的确认标准中涉及“法定义务”条件和“推定义务”条件的有关提议。准备(预计负债)的确认首先要满足“现时义务”标准。征求意见稿澄清“现时义务”的确认标准包含三个条件,分别是:(1)“义务”条件,即企业有一项义务。(2)“转移”条件,即企业的义务条件是要转移一项经济资源。(3)“过去事项”条件,即企业的义务是因一项过去事项所导致的现时义务。其中,“义务”条件涉及到“法定义务”条件和“推定义务”条件。理事会在2025年分别就“法定义务”条件和“推定义务”条件的完善问题进行了讨论和决策。
为了判断企业是否没有实际能力去避免履行一项法定责任,理事会对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判断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标准是:交易对方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要求企业履行其责任,或者企业没有履行责任的话,应当支付罚款或者赔偿;或者企业没有履行责任的话,交易对方有权采取其他形式的行动,企业因未履行责任所带来的经济后果预计将显著高于履行责任的成本。满足上述两个标准中的其中一个,则表明企业没有实际能力去避免履行一项法定义务,就满足“准备(预计负债)”确认的“现时义务条件”。理事会还认为,在实践中,企业有实际能力避免履行法定责任的门槛是比较高的。理事会同时决定,新修订的准则仍然应当坚持原则导向,因此决定不就如何评估企业没有履行责任所带来的经济后果提供应用指南。
关于“推定义务条件”,理事会经过讨论后决定维持征求意见稿中提议的判定标准,即在判断企业“没有实际能力避免履行推定义务”时,不增加对没有履行该义务所产生的经济后果的引用。理事会同时还决定,不对在决定企业公开声明其气候相关的承诺是否产生了履行该承诺的推定义务所应考虑的因素提供进一步的指南。
三是关于“准备(预计负债)”的计量中涉及的结算一项义务所需支出的内容。理事会通过讨论后决定维持征求意见稿提议的方案,即结算义务的支出应当包括与该义务直接相关的成本,包括结算该义务的增量成本以及与结算该类义务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部分。理事会同时还决定,结算义务的增量成本范围仅限于转移商品或服务的义务,并澄清该要求仅适用于商品或服务的计量。
理事会在2026年将继续就“准备(预计负债)——针对性改进”项目的剩余议题进行讨论,并计划在2026年下半年完成所有技术性决策,然后决定该项目的下一步方向。
四、“无形资产”和“现金流量表及其相关事项”两大项目稳步推进,成果显著
2025年,IASB投入了较多的资源积极推进“无形资产”和“现金流量表及其相关事项”两大项目,并取得显著进展。
(一)关于“无形资产”项目
2025年,IASB根据“无形资产”项目第一阶段的研究成果,包括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反馈和针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的问卷调查结果等,明确了项目的目标和方向。
关于项目的目标,理事会决定,“无形资产”项目的目标是改进企业在财务报表中提供的无形项目(Intangible Items)信息的有用性,同时更新《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以下简称《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特别是让该准则更加适合反映新型的无形项目和使用这些无形项目的新型方式。
根据理事会第三次议程咨询的结果,利益相关者希望理事会对《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进行全面审议,为此,理事会也收到了关于该准则改进的大量议题,考虑到理事会的资源、议题的轻重缓急、项目管理的可控性等因素,理事会决定了推进项目各项主要议题的优先顺序,具体包括:
第一步,同步推进两方面的工作:(1)评估财务报表使用者关于财务报表中已经确认和没有确认的无形资产及其相关支出信息的需求。(2)将新型无形资产和使用这些无形资产的新型方式作为测试案例,基于与其相关的应用问题,考虑是否需要修改无形资产的定义、相关指南和部分确认标准,然后再考虑这些修改对更广泛的无形资产的影响。
第二步,在充分有效开展第一步工作的基础之上,理事会将考虑推进以下三个方面议题的工作:(1)关于企业持有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问题,具体可将碳排放权(碳信用额)和加密货币作为测试案例。(2)关于《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中无形资产的确认要求问题,将进行更广视角的审视和完善。(3)关于已确认和没有确认的无形资产及其相关支出的披露要求的改进问题。
第三步,在第二步中的第二项和第三项议题的工作有充分进展的情况下,理事会将考虑推进以下两个方面议题的工作:(1)改进购入无形资产和内部自创无形资产信息的可比性问题。(2)改进通过业务合并购入的无形资产信息的有用性问题。
除上述工作外,理事会还决定,关于无形资产计量的改进问题不作为单独的议题进行探索和研究,而是将其包括在其他相关议题中一并研究与推进;关于是否以及如何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中报告更广泛的无形项目问题,待其他各组议题已经有充分的研究进展后再予考虑;关于其他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中已经规范的无形资产会计不纳入本项目范围,也不会考虑涉及无形项目标识的一致性问题。
根据上述项目优先顺序,理事会于2025年6月通过了未来的12个月的项目研究计划,研究特别侧重于评估财务报表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和以云计算、敏捷软件开发、人工智能、数据资源等作为测试案例评估其对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要求的影响等。2025年11月,项目工作人员就上述研究的初步进展情况向理事会做了报告。理事会将于2026年继续就上述工作计划内容展开相关工作,并就其中的研究发现进行讨论,以为后续逐步开始项目相关决策奠定基础。
(二)关于“现金流量表及其相关事项”项目
和“无形资产”项目类似,2025年IASB在对“现金流量表及其相关事项”项目做初步研究,并听取有关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对有关企业财务报表信息进行初步分析的基础上,着重开展了以下工作:
1.确定了项目计划。包括明确项目拟包括的议题、不包括的议题,以及与金融机构现金流量表相关的议题等。
关于项目拟包括的议题,理事会决定“现金流量表及其相关事项”项目将着力改进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财务报表中现金流量信息的分解。二是在财务报表中非现金交易信息的报告。三是企业向投资者沟通的、非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规范的现金流量业绩指标信息(以下简称现金流量业绩信息)的透明度问题。四是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分类要求的一致应用问题。五是“现金等价物”定义的一致应用问题等。
关于项目拟不包括的议题,理事会决定:一是将不会尝试对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进行重新定义。二是不会将现金流量表对现金流量的分类与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规范的损益表中对收益和费用的分类协调一致作为目标。三是不会对增长性资本支出和维持性资本支出进行界定。四是将不对“自由现金流量”和“净负债”进行界定。五是将不会拓展“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定义。六是不会提出新的基于分部的现金流量信息披露的要求。七是不会对现金流量的相互抵销作出专门规定。八是不会探索除现金流量表之外的其他备选报表方案。九是不会修改现行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按照直接法或间接法编制的相关规定。
针对是否要求金融机构继续编制现金流量表或者应当如何改进金融机构现金流量表的问题,理事会决定:一是在对一般企业现金流量表作出改进之前先不考虑这些改进将会如何适用于金融机构。二是将会考虑是否对金融机构编制现金流量表的要求进行全部或部分豁免。三是将会考虑探索任何有助于增强金融机构现金流量信息有用性的列示或补充披露要求。
2.在明确项目计划的基础之上,理事会快速地推进了项目所包括议题的研究和决策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关于财务报表中现金流量表信息的分解问题。理事会决定:(1)将强化现金流量表与根据除现金流量表准则之外的其他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规定的要求在财务报表中列示或披露信息之间的联接,以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加完整的信息或者避免信息过载或重复。(2)将改进终止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列示的一致性问题,解决当前有关企业列示终止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信息不可比或不明晰的情况。
二是关于改进现行财务报告中的非现金交易信息问题。理事会决定:(1)将明确规定按照现行现金流量表准则要求披露的非现金交易(Non-cash Transactions)信息的内容和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的位置。(2)将要求披露与构成企业营运资本组成部分的资产和负债(如应收应付账款、存货)相关的特定类型非现金变化信息(Non-cash Changes,如有关资产减值、汇兑差额等信息)。(3)作为来自筹资活动的负债变动调节部分,要求企业披露相应的现金收入和支付情况以及相关现金流量表行项目。
三是关于提高现金流量业绩信息(比如自由现金流量)的透明度问题。理事会决定,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关于管理层界定的业绩指标的要求拓展到非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规范的现金流量业绩信息,同时考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相关规定的适用性问题,当然这些现金流量业绩信息必须满足准则规定的管理层界定的业绩指标的定义。为此,理事会认为,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中管理层界定的业绩指标的定义中以下几个方面同样适用于现金流量业绩信息,不需要做出改变。具体包括:该指标应当是企业在财务报表之外的公开沟通文件中所使用的,而且是企业用以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沟通的管理层视角的企业某一部分的财务业绩。但对于原管理层界定的业绩指标定义中涉及的“收益和费用小计项目”,拟扩展为“收益或费用小计项目和现金流入与流出小计项目”。明确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类别小计项目、投资活动类别小计项目、筹资活动类别小计项目不属于管理层界定的业绩指标,以免企业过度披露相关信息。
理事会同时还认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中有关管理层界定的业绩指标的可推翻假设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现金流量业绩信息。理事会还决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中有关管理层界定的业绩指标的披露目标和具体披露要求原则上也同样适用于现金流量业绩信息的披露(除了部分措辞需要修改外),比如所有管理层界定的业绩指标信息应当披露在同一个财务报表附注中,企业应当披露管理层业绩指标反映的是管理层视角的企业财务业绩的某一方面,但不必与其他企业使用的或者描述的类似业绩指标可比,企业应当披露管理层业绩指标是如何计算的等。但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中规定的企业应披露管理层业绩指标与准则规定的最直接可比的小计或合计项目各调节过程的所得税影响数和非控制权益影响数的要求不适用于现金流量业绩信息的披露,即对于现金流量业绩信息,企业无需披露其与现金流量表小计或合计项目调节过程的所得税影响和非控制权益影响数。
关于对现金流量业绩信息的要求应当在哪个准则中予以规范的问题,理事会决定,对于现金流量业绩信息的披露要求拟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中予以规范,而不是在《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以下简称《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中予以规范,以免相关规范内容重复,也便于准则要求的理解与执行。同时,理事会还决定澄清,《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规定的相关应用指南中涉及的小计项目,既包括收益和费用相关的小计项目,也包括现金流量相关的小计项目。
四是关于有关现金流量的分类和列示问题,主要是有关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分类要求的一致应用问题。理事会决定研究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在业务合并中涉及的与收购相关支付的现金流量的分类问题。(2)与衍生品相关的现金流量的分类和列示问题。(3)与收到的政府补助相关的现金流量的分类和列示问题。(4)修改《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第11段有关单一的交易但其不同组成部分涉及不同现金流量分类的原则,以增强其一致应用性问题。(5)在理事会已经结束有关非现金交易和其他非现金变化的披露的讨论并做完相关决策后,考虑递延支付的分类和涉及第三方资金提供方的现金流量的分类和列示问题。关于企业终止经营现金流量的列示问题,理事会决定,将要求企业在现金流量表中作为一个单独的现金流量类别予以列示。
基于“现金流量表及其相关事项”项目在2025年取得的积极进展,理事会于2026年1月已经决定将该项目从研究阶段转入准则制定阶段,从而将加快该项目的准则制定进程。
五、《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实施后审议工作稳步推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套期会计部分的实施后审议工作启动
(一)关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实施后审议
2025年,IASB在前期初步研究和听取理事会各咨询机构及有关利益相关者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实施后审议第一阶段所识别和拟评估的主要问题,并于6月17日发布了意见征询稿,公开征询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对理事会所识别和拟评估的问题以及利益相关者认为重要的其他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于 2025年10月15日结束。随后,理事会对所收到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详细分析和初步讨论。理事会将于2026年继续进行相关讨论,并决定是否需要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作出相关修改和完善。
(二)关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套期会计部分的实施后审议
2025年,IASB根据前期的工作计划和安排,在发布“风险缓释会计”项目征求意见稿之后,决定启动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套期会计部分的实施后审议工作(理事会之前已经分步完成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分类和计量以及减值部分的实施后审议工作),原因是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关于一般套期会计的规定与风险缓释会计(有时称之为宏观套期会计)之间存在相关性。2026年理事会将在听取理事会各咨询机构和部分利益相关者意见的基础上,识别《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套期会计部分的规定在实施中的主要问题以及理事会拟评估的问题,并起草和发布意见征询稿。
六、继续充分发挥解释委员会的作用,对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实施和在全球的一致应用提供技术支持
2025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和IASB会计准则实施支持团队继续共同努力,解决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在全球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包括即将生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在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从而为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在有关国家或地区的采用以及在全球的一致应用提供技术支持。
针对收到的准则实施问题,解释委员会于2025年先后召开了6次会议,对14项准则实施议题进行了讨论,其中有6项议题已经发布了最终的议程决议,还有8项议题已经形成暂时性议程决议,正在征求意见或者等待履行后续最终发布程序。其中,6项已经发布最终议程决议的问题包括:(1)金融工具有关交易成本的确定及其会计处理问题。(2)金融工具中嵌入的提前还款选择权的处理问题。(3)恶性通货膨胀迹象的判断问题。(4)企业签发的涉及对其他企业义务的担保的处理问题。(5)企业收取的教育培训费的收入确认问题。(6)按市值抵押合同中变动保证金收付现金流的分类问题等。
对于8项已经形成暂时性决议或者解释委员会已经形成决议但尚需等待理事会核准的议程决议中,除了1项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有关外(该议程决议涉及在某购电协议下,判断是电力零售商还是电力所有者有权控制电池的使用,进而需要确认一项使用权资产的问题),其他7项则都直接或间接地与即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有关,包括:(1)在母公司的唯一活动是持有和管理对子公司的投资且按照成本法核算的情况下,为编制母公司单独财务报表目的而对其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评估与认定问题。(2)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集团内部货币性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收益或费用已经被抵销的情况下,因这些集团内部货币性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汇兑差额所应计入合并利润表中的具体类别问题。(3)用于管理净负债头寸外汇风险的衍生品利得或损失所应计入利润表中的具体类别问题。(4)除所得税之外的其他税费在利润表中的列示类别问题。(5)要求企业按照性质分类的费用范围问题。(6)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或《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的有关规定,采用了偏离现行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有关规定的做法去进行有关会计处理或者披露时,是否仍然要求遵循该准则规定的公允列报要求问题。(7)更新过去已经发布的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有关的议程决议问题,鉴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即将替换《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理事会因此启动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有关的议程决议的更新或修改工作,解释委员会为此进行了认真讨论,并作出了有关议程决议的更新甚至撤销的具体建议。
七、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的采用和实施支持力度不减,“与自然相关的披露”和“人力资本”两大项目稳步推进
2025年,ISSB主要着力于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继续积极推动有关国家或地区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和《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截至2025年年底,有17个国家或地区完成了拟采用ISSB准则的计划和方式,其中,有14个国家或地区决定全面采用ISSB准则,有2个国家或地区决定采用ISSB准则气候相关的规定,有1个国家或地区决定吸收ISSB准则的相关内容。另外,还有16个国家或地区正在研究推进与ISSB准则相协调或趋同的计划或方式。
二是着力修改完善SASB准则,为ISSB准则的高质量实施提供支撑。2025年7月,ISSB发布了两项征求意见稿:一项是关于改进SASB准则的征求意见稿,涉及ISSB明确优先修订的12个行业准则中的9个,包括8个涉及采掘业和矿产资源加工的行业准则和1个食品加工行业准则;另一项是关于修改《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以行业为基础的指南的征求意见稿,这是随着SASB准则的修订而作的相应修订,以确保两者内容上的协调一致。两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11月30日。从收到的反馈意见来看,利益相关者对两项征求意见稿反响强烈,关于改进SASB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共收到了238份反馈意见函和问卷调查回复,关于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以行业为基础的指南的征求意见稿共收到了91份反馈意见函和问卷调查回复。从初步的反馈意见来看,利益相关者提出了大量具体的有价值的修改建议,也有人对SASB准则的定位等战略性和方向性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三是稳步推进“与自然相关的披露”和“人力资本”两大项目,进一步丰富可持续相关的财务信息披露规范内容。
关于“与自然相关的披露”项目(该项目原名为“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及生态系统服务”,2026年年初变更为现名),ISSB于2025年做了大量前期研究,并听取了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决定项目应当聚焦于要求企业披露目前在《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和《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中没有具体规范的与自然相关的风险和机遇的增量信息。ISSB还决定,“与自然相关的披露”项目将充分借鉴“自然相关的财务披露工作组(TNFD)”的已有成果,甄别出其中能够满足投资者决策需要的建议、指标、指南等,为项目所用。至于如何应用重要性原则,引导企业披露重要的与自然相关的具体信息,ISSB已决定将来将会采取发布教育性材料的方式来满足这方面的需求。基于“与自然相关的披露”项目取得的积极进展,ISSB认为将该项目转入准则制定阶段不仅必要,而且是可行的,因此于2025年12月决定将该项目从研究阶段转入准则制定阶段。
关于“人力资本”项目,ISSB对该项目的研究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研究投资者感兴趣的领域、企业财务业绩与有关人力资本因素之间的关系、目前关于人力资本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其他有关准则或框架中可资借鉴的地方等。ISSB在2025年年初已经完成第一阶段的研究工作,并对该阶段的研究发现进行了讨论。第二阶段是根据第一阶段的研究成果,评估“人力资本”项目准则制定工作能否改进人力资本信息披露状况,包括必要性、可行性、成本与收益分析等,ISSB在2025年对此也作了初步讨论,拟于2026年上半年就是否以及何时将该项目从研究阶段转入准则制定阶段作出决策。
八、未来展望
展望未来,尽管世界的不确定性不减反增,科技创新和人工智能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影响(包括对会计和财务报告的影响)加速演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和实施亦面临诸多挑战,但是资本市场和财务报告使用者对高质量财务报告信息的需求在这种不确定性环境下只会增加、不会减少。可以预期在2026年,IASB将会继续加大对已经发布准则的实施支持力度,尽快完成现有项目,积极推进“无形资产”和“现金流量表及其相关事项”两大项目,以满足企业和市场发展的需要,并为即将到来的第四次议程咨询做好准备。
第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该准则将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列示和披露做出重大改革,尤其是利润表的结构和内容将会发生较大变化,我国财政部也发布了相应的征求意见稿,以确保我国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趋同。考虑到有关企业的比较报表数据需要自2026年起遵从新准则的要求,因此,有关企业需要积极准备,提前做好准则新旧衔接及其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以确保新旧准则的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IASB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已经并正在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支持,有关解释委员会发布的议程决议,我国利益相关者可予高度关注,以便于正确理解和实施准则。与此同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也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便于一些国家或企业的适用企业减少财务报表的信息披露量,降低准则实施成本。
第二,理事会正在积极推进“无形资产”和“现金流量表及其相关事项”两大项目,尤其是“现金流量表及其相关事项”项目的推进速度较快,对现行实务可能会产生较大影响,我国各利益相关者需要积极参与、评估影响、拟定对策,并应尽可能早地参与和影响国际准则的决策与制定工作。
第三,理事会将在2026年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0号》,并很有可能会密集完成“权益法”“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准备(预计负债)”“业务合并——披露、商誉和减值”等多个项目,我们需要积极做好相关准则或者准则的修订对我国的适用性及其影响的研究,以便及早做好准则趋同或者实施的应对准备。
第四,如何在当前快速演变的世界和不确定性环境下,继续保持和强化财务报告信息的相关性是当前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近年来在这些方面做了些尝试,比如为在财务报表中如何披露不确定性相关的信息,如何应用重要性判断以保证重要的信息在财务报告中得到及时有效的披露,如何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财务信息,如何确保财务报表中披露的信息与财务报表之外但在财务报告范畴内的可持续相关信息相互连通等提供了具体指引和规范,以便于财务报告能够尽可能描述企业的全貌,能够尽可能向投资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为此,我国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可以及时跟进,做好相关前瞻性研究,并希冀我国企业在有关财务报告实践上有更多的创新和突破,以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改进与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和有益的中国经验。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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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IASB.IFRS Practice Statement 1 Management Commentary[S/OL].(2025-06-23)[2026-03-20].http://www.ifrs.org.
[4]IASB.Exposure Draft Risk Mitigation Accounting ——Proposed Amendments to IFRS7[Z/OL].(2025-12-03)[2026-03-20].http://www.ifrs.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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