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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研究 | 陈薇 等:企业构建数字壁垒的战略动机——基于负面清单制度的准自然实验
引用本文请复制此条目:陈薇,肖峻,王红建.企业构建数字壁垒的战略动机——基于负面清单制度的准自然实验[J]. 财务研究,2026,(2):109-127.
摘要:本文以我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施为准自然实验,从潜在进入威胁的视角考察在位企业能否通过加速数字化转型构建数字壁垒,形成竞争优势。研究发现,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显著加速在位企业数字化转型。机制检验发现,负面清单制度主要通过影响潜在进入威胁和行业产品同质化,从而促进在位企业通过数字化转型构建数字壁垒。异质性检验发现,负面清单制度对经济政策不确定性感知较高的企业、高科技企业的数字化转型具有更显著的正向影响。经济后果检验发现,负面清单制度可以促进企业数字化转型并最终提升企业生产效率。本研究从潜在进入威胁的独特视角揭示了实体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内在动机,为企业构建数字壁垒的战略动机提供了新的证据,对产业数字化政策的科学设计具有启示意义。
关键词:负面清单制度;潜在进入威胁;数字壁垒;战略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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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技术与传统产业的深度融合释放出巨大能量,数字经济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戚聿东和肖旭,2020)。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从2012年至2023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从11.2万亿元上升至超过53.9万亿元,规模扩张3.8倍。数字经济是以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为关键生产要素的经济形态。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蕴藏着巨大的价值,被认为是21世纪的“黄金”“石油”。在此背景下,企业数字化转型已经成为建立竞争优势不可或缺的一环。
现有关于企业数字化转型驱动因素的研究,更多关注的是通过前置因素改善企业技术和能力解决企业的转型困境,从而促进企业数字化转型,主要分为企业外部环境和企业内部特征两大类。在企业外部环境方面,已有研究发现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王海等,2023)、低碳城市试点(Zhao等,2023)、税收中性(Zhou等,2025)、人才吸引政策(Hua等,2025)、知识产权保护(甄红线等,2023)、财政科技支出增加(吴非等,2021)、地方债管理体制改革(李逸飞等,2023)对企业数字化转型有重要影响。在企业内部特征方面,部分学者主要关注家族企业代际传承(李思飞等,2023)、高管团队特征(汤萱等,2022;Xu等,2025)、企业家社会网络(宋晶和陈劲,2022)对企业数字化转型的作用效果。
然而,现有研究较少关注潜在进入威胁如何影响企业数字化转型。根据策略性阻止理论,只要存在长期利润,在位企业将面临潜在进入者的竞争,在位企业必然通过各种策略性手段形成异质性资源,构建策略性壁垒,保持竞争优势,阻止新企业进入(Bagwell,1990)。而企业数字化转型,不仅可以改善企业经营模式,促进企业降本增效(赵宸宇等,2021),更能通过引入新技术、优化产品服务、提升客户体验等途径实现差异化优势,是企业战略创新的重要方式(王冰和毛基业,2021)。因此,数字化转型是企业面临潜在进入威胁的重要战略选择(Sui等,2024)。但上述观点仅停留在理论层面,需要进一步补充科学的经验证据。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为研究上述问题提供了绝佳场景。2016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清单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体现了“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治理观念。负面清单政策通过放松市场准入管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改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郭冠男和李晓琳,2015),而且使更多的新企业进入市场(Kaplan等,2011;毕青苗等,2018),但也加剧了在位企业面临的潜在进入威胁。在位企业为抵御新企业的进入威胁,必然采取措施进行策略性阻止,而数字化转型是应对潜在进入威胁的重要手段。一方面,数字化转型能够提升在位企业的内部运营效率与外部服务响应能力,帮助其应对负面清单制度实施产生的结构性冲击。另一方面,从不完全信息博弈的视角来看,负面清单释放出政府鼓励竞争的明确信号,而数字化转型有助于在位企业形成差异化优势,从而构建数字壁垒,以维护自己的市场地位。
鉴于此,本文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作为外生冲击事件,利用双重差分法(DID)深入考察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影响并发掘其中的作用机制。研究发现,负面清单制度实施显著促进了在位企业数字化转型。机制检验发现,负面清单制度主要通过影响潜在进入威胁和行业产品同质化,从而促进在位企业通过数字化转型构建数字壁垒。异质性检验发现,负面清单制度对经济政策不确定性感知较高的企业、高科技企业的数字化转型具有更显著的正向影响。经济后果检验发现,负面清单制度可以促进企业数字化转型并最终提升企业生产效率。
本文的学术贡献主要体现为:
第一,从潜在进入威胁的独特视角揭示了我国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内在微观机理,验证了实体企业构建数字壁垒的战略动机,为数字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二,系统厘清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企业数字化转型的作用机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解决了准入门槛过高、竞争公平性不足的问题(郭冠男和李晓琳,2015),但其能否以及如何激发数字化转型的理论逻辑尚不明晰。本文发现潜在进入威胁及行业产品同质化是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促进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内在动机。该发现打开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促进企业数字化转型的黑箱,为企业数字化转型内在演化规律提供了新的认知。
第三,丰富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微观经济效应评估研究。以往文献考察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张宽等,2023)、投资效率(王雄元和徐晶,2022)、供给侧去产能(张韩等,2021)、跨地区投资(白俊等,2024)、企业创新(周志方等,2023)、城乡收入差距(雷卓骏等,2023)的影响,本文进一步考察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影响,丰富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产生的微观经济效应研究。
二、制度背景、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制度背景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2017年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明确要求“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2022年党的二十大进一步将市场准入制度列为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之一。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明确了“非禁即入”的管理模式,为各市场主体平等进入市场提供了制度性保障。负面清单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一张清单”“两个类别”“三种准入方式”。“一张清单”,即全国一张单子,未经国务院授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得擅自增减、变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条目。“两个类别”,即清单中包括禁止准入及限制准入两类。“三种准入方式”,即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限制准入事项,或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政府不再审批。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推行主要历经三个阶段:
(1)2016年3月,上海市、天津市、广东省、福建省等4个省市被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试点省市。
(2)2017年6月,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等11个省市被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第二批试点省市。
(3)2018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共同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
从正面清单到负面清单的改变不单是规则制度的变化,更是深层次的政府理念的转变。这一变化能够极大程度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开放度和自由度,使各类市场主体真正充分享有自由进入市场的权利,而且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责边界,在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同时,促进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的有机结合,实现政府职能的真正有效转变。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试点机制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天然的实验组和控制组。借助这一准自然实验,本文采用DID模型研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影响。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负面清单制度的推行,解决了准入门槛过高、竞争公平性不足的问题,促使更多市场主体踊跃投身市场竞争,而企业数量的增加使潜在进入威胁显著加剧(朱光顺等,2020)。在负面清单制度试点推行之前,我国实施的是市场准入正面清单为主的制度,具体清单目录由各地方政府自行制定与发布。地方政府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有设置市场准入壁垒的操作空间(张宽等,2023)。负面清单制度遵循“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政府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和业务等,清单以外的,各类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郭冠男和李晓琳,2015)。这一变革营造了更加开放、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为更多企业的进入创造了有利条件(张宽等,2023)。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通过加剧潜在进入威胁,成为驱动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关键外部动因。首先,在制度经济学理论视角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通过“非禁即入”的方式,实质上降低了市场进入壁垒,提升了市场的可进入性和透明度(郭冠男和李晓琳,2015),进而显著增强了潜在竞争者的威胁。当企业面临更强的外部竞争压力时,往往会被倒逼通过技术创新和组织变革提升竞争力,数字化转型正是在这种竞争压力下的重要战略选择(曾皓,2024)。其次,市场准入限制的放宽促使企业在更开放的竞争环境中主动拓展业务边界,推动经营活动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张韩等,2021)。这一趋势意味着潜在进入者不再局限于同行竞争者,还有来自不同领域、不同产业链环节的跨界主体,从而强化了在位企业所面临的潜在进入威胁。这种多元化进入结构打破了原有相对稳定的竞争边界,使得市场结构呈现出更强的动态性和不可预测性。针对这种环境不确定性的上升,企业若仅依赖传统的价格竞争或成本优势已难以形成可持续的竞争壁垒,也难以有效阻断潜在进入者的市场渗透。因此,在位企业更倾向于将数字化转型视为一种系统性的非价格竞争工具,通过强化数据治理能力、实时响应能力与业务运营透明度,实现对潜在进入者的前置性威慑。在负面清单推动的制度环境下,原本依靠行政保护或市场封闭环境维系的在位企业,需要通过数字化手段构建新的商业模式,从而形成动态能力(钱晶晶和何筠,2021)。
同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会影响行业产品同质化,倒逼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众多企业基于相似的技术路线和产品形态进入既有市场,客观上会压缩行业内的产品差异化空间,提高行业产品同质化程度。在此情形下,单纯依赖价格竞争或传统规模优势已难以形成稳固的进入壁垒,反而加剧利润侵蚀和竞争不稳定性。根据策略性阻止理论,只要存在长期利润,在位企业将面临潜在进入者的竞争,在位企业必然通过各种策略性手段阻止进入(Bagwell,1990)。企业的阻止策略主要包括成本领先和差异化策略(Porter,1980),在产品高度同质化的竞争环境中,这两类策略均需要以持续创新和能力投入为支撑,而数字化转型正是实现成本领先与差异化策略的重要载体。一方面,数字化转型能够通过降低信息不对称(Wu等,2022)、优化资源配置和提升运营效率,为企业提供持续的成本优势和效率优势。企业借助数字技术整合供应链信息、优化生产流程并重塑人力资本结构,有助于实现精细化管理和智能化生产,从而在同质化竞争中形成难以复制的效率壁垒。另一方面,数字化转型能够改变企业创新模式,为企业实施差异化战略提供关键支撑(武常岐等,2022)。企业通过数字化转型,可以将用户原始数据经算法或简化技术加工处理,形成用户衍生数据。由于这些数据实时、精准地反馈用户信息与需求变化,且具有不可替代性以及独占性,企业能够对此类数据实现实质上的支配,从而及时调整产品策略与服务模式,推出更符合用户需求的产品与服务,以潜在进入者无法复制的方式提高产品的质量(陈兵,2021)。这将会提高用户转换产品和服务的时间和成本,从而对现有用户形成“锁定效应”,对潜在进入者形成战略隔离机制。
根据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H1: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会加速在位企业数字化转型。
八、结论与启示
在数字化转型的浪潮下,如何构建实体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内在动机,是保持其数字竞争优势的关键。论文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施作为准自然实验,从潜在进入威胁视角考察其对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影响及其内在机理。研究发现:第一,负面清单制度实施有利于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经过多重稳健性检验后该研究结论仍成立。第二,负面清单制度通过影响潜在进入威胁和行业产品同质化,促进在位企业通过数字化转型构建数字壁垒。第三,异质性检验表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策对经济政策不确定性感知较高的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数字化转型具有更强的正向影响。第四,负面清单制度可以促进企业数字化转型并最终提升企业生产效率。
本研究至少存在如下启示:
第一,应持续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相关制度,充分发挥其对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引导和赋能作用。本研究发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能够促使在位企业进行数字化转型。这一结论表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能够通过重塑企业面临的外部制度环境,引导企业主动加快数字技术应用与数字能力积累。因此,应继续深化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全面落实“一张清单”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减少区域和行业间的隐性准入壁垒,并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引导企业实施差异化发展,避免低水平、同质化竞争,从而夯实实体经济数字化转型的制度基础。
第二,应注重发挥“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协同作用,放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企业数字化转型和生产效率提升的综合效应。本研究发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经济政策不确定性感知较高的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数字化转型具有更为显著的促进作用。这一结果表明,企业对制度环境变化的主观认知特征和自身技术属性,会影响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向数字化转型行为的传导效果。因此,在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施过程中,应在坚持统一制度框架的基础上,注重制度信号的清晰传导和差异化引导。一方面,应保持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规则的清晰性和稳定性,确保制度信号被企业准确理解和有效响应,并提供必要的政策解读与指导,帮助企业提升信息处理能力和运营灵活性,从而更好地推进数字化转型。另一方面,应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数据要素配置服务,提供技术培训、数字化咨询和创新支持,帮助企业克服转型阻力,将自身资源与数字技术深度融合,推动数字化转型从技术应用向能力积累和运营优化延伸,从而更好发挥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对企业数字化转型的促进效应,提高生产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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