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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 | 一张领银粮券的“人民立场”
1930年11月至1932年6月,位于湖北、河南、安徽三省交界的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取得了三次反“围剿”的胜利,最多的一次歼敌约6万人,有效牵制和消耗了敌对势力。在艰苦的环境和残酷的斗争中,战士和群众付出了巨大牺牲。为进一步调动群众力量、鼓舞革命热情,鄂豫皖苏维埃政府发行了一类“钱粮合一”的特殊票券,专供牺牲战士的家属使用,帮助其缓解生活困难,并予以精神慰藉。

上图系中国财税博物馆收藏的“鄂豫皖苏维埃政府优待牺牲战士家属领银粮券”,券面分为上下两部分,上部为主体券,下部为实体券。主体券以春草、飞燕纹为外框,边角的四个方形窗花内分别印有“红”、“军”、“万”、“岁”字样,呈顺时针排布。主体券抬头印有“鄂豫皖苏维埃政府”、“优待牺牲战士家属领银粮券”字样,正中竖排印刷使用规则,其两侧饰以椭圆形团花,右侧团花内印有“银圆叁圆”字样,钤“鄂豫皖苏维埃政府财政局印”,左侧团花内印有“稻谷叁拾”字样,钤“鄂豫皖苏维埃政府粮食局印”。券面下半部分为六枚实体券,右侧三枚为“优待牺牲战士家属领银券”,印有“银圆一枚”字样,钤“财政局长”、“郑位三印”,左侧三枚为“优待牺牲战士家属领粮券”,印有“稻谷拾斤”字样,钤“粮食局长”、“沈泽民印”。实体券兑换时间分别为1932年的1月、2月和3月,红军烈属可每月凭券领到1枚银圆、10斤稻谷。
开展红军优抚工作的见证
发行这类“钱粮合一”的票券,表明鄂豫皖苏维埃政府对牺牲战士家属给予了物质上的支持和精神上的关怀,是中国共产党早期开展优抚工作的见证。
优抚工作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工作,早在土地革命时期,我们党就提出了相关主张,并制定了一系列制度。1928年6月18日至7月11日,中国共产党在莫斯科召开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并决议通过《政治议决案》,其中提出了“兵士应当得到土地或工作”、“改良兵士的生活和待遇”等主张。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了《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及《红军抚恤条例》,首次就红军战士及其家属的优待、伤亡将士的抚恤和褒扬、退役红军战士的安置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为各根据地开展优抚工作提供了法律遵循。
鄂豫皖苏区在优抚工作方面的成文规定早于中央苏区。1931年7月,鄂豫皖边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鄂豫皖区红色战士伤亡抚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党史上最早的关于红色战士(即红军、赤卫军、警卫军、教导队、特务队、游击队、保卫队等武装组织内的战士)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政策的规定之一。《条例》对于因战争牺牲红色战士家属的抚恤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如“苏维埃负责安葬外,得向苏维埃领取一次抚恤金”、“其子弟有免费入学的权利”、“其家属得按照代耕条例享有代耕权利”等。《条例》的颁行对于减轻战士的后顾之忧、缓解战士家属的生活困难、发动群众参与革命斗争等,起到了实质作用。
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到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再到解放战争,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是全国唯一一个“二十二年武装斗争不断”的根据地,全盛时期覆盖面积4万余平方公里,包含20余个县级革命政权,350余万人口,拥有主力红军4.5万人,地方武装、民兵20余万,规模仅次于中央苏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英雄的大别山儿女以大无畏的精神投身革命事业,先后有200多万人参军参战,100万人英勇牺牲,谱写了“户户有红军,村村有烈士,山山埋忠骨,岭岭皆丰碑”的壮烈史诗。
根据“鄂豫皖苏维埃政府优待牺牲战士家属领银粮券”上载明的使用规则,“各级苏维埃政府应保证供给”,“按券面数目认真按时发放牺牲烈士家属”。在经济发展落后且处于武装割据的情况下,仍要确保将优抚政策落实到位,无疑是对财力、物力的巨大挑战。
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建立之初,各项财经制度尚未健全。1931年2月10日,时任鄂豫皖特委书记曾中生在给中央的报告中谈及,“财政是无计划的,就来源说是来一点用一点……就收入支出说,丝毫没有预算与决算”。不仅如此,根据地财政收入主要依靠打土豪筹款,来源十分单一,无法适应革命形势发展、根据地面积扩大等变化。结合鄂豫皖特委在报告中反映的问题,中央对于成立鄂豫皖省委以及根据地与红军建设等作出指示。针对财政方面的问题,中央提出建立财政委员会,并强调“应该正确的运用累进税原则,坚决反对没收式的‘累进税’和对贫农也征收累进税”。
1931年7月,鄂豫皖边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鄂豫皖区苏维埃临时组织大纲》,在财政管理机构方面,设立省、县、区、乡、村五级财政机关,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具体负责整个鄂豫皖根据地的财政经济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下设会计科、建设科、设计科、税务(总)局、工农银行和经济公社。此外,大会宣言还提出了“取消一切苛捐什税,实行不抽工人、农人一个钱的统一累进税”的主张,充分体现了财税政策的群众路线。
根据会议精神,鄂豫皖边区在继续征收农业累进税之外,还开征了商业累进税。农业累进税的征收以若干数量的农业产品为纳税物的单位级数,并规定其单位级数的应征税,对工人、雇农、贫农、城市贫民和烈士家属完全免税。商业累进税将货物与部分劳务纳入征收范围,包括佣金税、营业累进税、进口累进税和特种税四类。此外,对集体性质的消费合作社,由财政经济委员会酌量征税。
在财政经济委员会的部署和领导下,鄂豫皖革命根据地不断完善财税制度、规范财政秩序,推动地区经济复苏。1931年11月24日,鄂豫皖中央分局在给鄂豫边特委的信中提及,“由于中央的正确财政经济政策的执行,(鄂豫皖)苏区经济已日见发展,税收量日见增加”。到1932年3月,税收达1万元,财政收入不断充实,相较于1931年7月1200元的财政收入,有了明显改观,逐渐稳定的财政收入机制为开展革命武装斗争提供了经济和后勤方面的多重保障。

何以向烈属发放领银券
土地革命时期,鄂豫皖边区金融秩序紊乱,杂钞劣币充塞于市,滥行乡野。由于时局动荡、经济萧条,绝大多数货币的币值极不稳定,持币的群众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1931年2月上旬,鄂豫皖特委就财政金融问题召集扩大会议,决定“建立银行……逐渐统一金融与集中现金……”。
1931年春,红军攻克河南新集后,鄂豫皖特区苏维埃银行随特区苏维埃政府从七里坪迁至新集,于1931年5月15日恢复银行业务,银行隶属于鄂豫皖特区苏维埃政府财经委员会,直接受特区苏维埃政府人民委员会领导和监督。1931年7月,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成立后,鄂豫皖特区苏维埃银行更名为鄂豫皖区苏维埃银行。1932年1月,中共鄂豫皖省委成立后,鄂豫皖区苏维埃银行升格为鄂豫皖省苏维埃银行(亦称鄂豫皖省苏维埃政府工农银行),成为该根据地的“总行”,对皖西北特(道)区苏维埃银行、赤城县苏维埃银行、赤南县苏维埃银行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为整顿混乱的金融市场、支援战争及经济建设,苏维埃政府规定1元纸币同1元银元的兑换比率为1:1,持有国统区货币的群众及持有国统区货币来苏区贸易的商人必须按规定向苏区银行兑换苏区货币。对于国民政府中央银行发行的纸币,按照10:6的比率折价兑换为苏区纸币,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和湖北官钱局发行的纸币则按照10:9的比率折价兑换。军阀发行的“军用票”、地主豪绅发行的“代金券”、私营商店发行的“市票”等,一律取缔。
除了纸币以外,苏维埃银行还发行有银币数种。现存实物例证,如皖西博物馆收藏的“鄂豫皖省苏维埃政府工农银行一九三二年造”壹圆银币、红安县博物馆收藏的由紫云区黄银匠铸造的“鄂豫皖苏维埃银行一九三二年造”壹圆银币,银含量高达88%左右,成色要优于当时常用的“袁大头”银币。当时民间流传,“我们的洋钱比国民党的还重,我们的票子比国民党的还好,我们的银行永远也倒不了”,表达了百姓对于苏维埃银行及其发行统一货币的一致拥护。
特殊时期,铸造银元的材料主要靠打土豪和战争缴获、根据地民众捐献、贵金属收购三种途径获得,着实得来不易。同时,根据地购买各类紧缺战略物资都需要银元储备。为此,银行对银元实行严格管控,没有法令规定或是财经委员会的批条指令,个人或组织均不得开支或领取。在这样的情况下,苏维埃政府选择向牺牲战士的家属发放领银券,使烈属能够领取到“真金白银”,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优抚金的价值,这无疑是站在人民的立场上来考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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