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期刊内容推荐 > 正文
分享到:
【打印】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40014    投诉举报电话:010-88227120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

投约稿系统升级改造公告

各位用户:

为带给您更好使用体验,近期我们将对投约稿系统进行整体升级改造,在此期间投约稿系统暂停访问,您可直接投至编辑部如下邮箱。

中国财政:csf187@263.net,联系电话:010-88227058

财务与会计:cwykj187@126.com,联系电话:010-88227071

财务研究:cwyj187@126.com,联系电话:010-88227072

技术服务电话:010-88227120

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中国财政杂志社

2023年11月

中国财政 | 江西:积极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探索与实践

作者: 江西省财政厅
来源:《中国财政》2026年第5期 2026/03/30

江西省地处长江中下游,降水丰沛,河湖密布,年均水资源总量超过1500亿立方米,居全国第七位,是长江中下游重要的水源涵养区与生态屏障。然而,受季风气候与地形等条件影响,省内水资源分布不均,工程性、季节性缺水问题并存,水资源利用效率与集约化水平仍有提升空间,水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面临现实挑战。在此背景下,积极落实国家税收改革部署,衔接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不仅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健全绿色地方税收体系的内在要求,更是发挥税收调节功能、优化全省水资源配置、抑制不合理用水、促进全社会节水护水、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

改革启动以来,江西省财政厅会同税务、水利等相关部门协同攻坚,遵循“税费平移、简便易行、让利市县”原则,紧密结合本省水资源禀赋与产业结构特点,稳步出台配套改革方案,有序推动改革落地,初步构建了一套具有江西特色的水资源税政策与征管体系。

mmexport1774834244290.jpg

江西鄱阳湖。来源:视觉中国


精准施策,落实改革授权


在落实水资源税改革授权事项过程中,江西省注重将国家改革要求与本省实际相结合,开展了多项具有地方特色的制度探索。

(一)改革创新,对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实行“退坡式”管理。考虑到省内公共供水管网更新改造持续进行、漏损率逐步下降的客观趋势,同时为减轻改革初期对供水企业的冲击,江西省借鉴财政转移支付管理中的“基数退坡”思路,创新性地分三个阶段设定全省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2024—2026年为12%,2027—2028年为10%,2029年起降至9%。这一渐进式安排,既为供水企业提供了适应改革的缓冲期,也通过明确下降预期,激励企业持续加大管网改造投入,体现了政策设计的前瞻性和平稳性。

(二)简化税制,重构“二维”税额设定体系。改革前,江西省水资源费计征需综合用水类型、所属行业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三重因素,体系较为复杂。改革后,为提高纳税便利性与征管效率,江西省决定“化繁为简”,不再区分地下水是否位于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也不新增分地区、水源深浅程度等因素,仅保留“用水类型”(地表水、地下水)和“行业类别”两个基本维度。对于地下水保护职责则是通过水利部门加强取用许可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来落实,实现了税收调节与行政监管的有机衔接。同时,为强化约束导向,明确将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高耗水行业纳入“特种行业取水”税目,按一般行业税额的2倍征收。

(三)因地制宜,创新引入“以矿折水”计征方式。针对部分煤炭企业反映的井下采矿疏干排水多为自然渗水,且排水责任与周边同类型企业开采深度相关,按实际排水量计征可能存在不公与困难等问题,在深入矿区实地调研并借鉴北方资源省份经验基础上,江西省明确对煤炭等采矿疏干排水可按“每吨原矿折合2.5立方米排水量”进行换算,并适用0.4元/立方米的税额标准。这一做法,有效解决了企业的实际困难,确保了相关行业税负在改革前后的大体平稳。

(四)民生为本,审慎制定农业与农村饮水水资源税政策。尽管水资源总量丰富,但江西省农业生产取用水计量基础仍较薄弱、征管成本较高,农村集中饮水工程也普遍面临运营压力。为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村基本民生,在深入灌溉区、村民组调研并借鉴他省经验的基础上,江西省明确在试点阶段,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继续暂免征收水资源税。这一政策,切实减轻了农村生产生活用水负担,体现了改革中的民生温度。

(五)让利市县,省级收入大幅下沉。改革前,江西省级水资源费收入包括省级水利部门直接征收部分以及分享设区市征收费用的10%,总体规模约占全省总量的60%。改革后,江西省在税制文件中一并明确,水资源税收入由省与市县按30%:70%的比例分享,给予地方稳定预期。以改革前收入规模静态测算,省级每年向市县下放收入超1亿元,充分调动市县参与改革、强化征管的积极性。


深化协同,提升征管效能


在改革过渡与初期运行阶段,江西省财政、税务、水利等相关部门协同联动,及时印发配套征管文件,着力夯实征管基础,确保税费征管工作平稳衔接、有序运行。

(一)夯实数据基础,实现税源平稳承接。省财政厅依托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将2021—2023年全省4.6万余条水资源费缴费记录完整移交至省税务局,并同步关闭旧费科目、开通历史欠费清缴通道,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做好征管衔接,有效防止了税费流失。省税务局以移交数据为基础,与省水利厅提供的取水许可证电子证照信息进行交叉比对,精准识别固定与临时取水户,初步完成纳税人基本信息库建设,为后续税源管理及申报征收提供有力数据支撑。

(二)构建共治平台,提升精准征管能力。依托省级电子政务数据交换平台,构建“水资源+税务”区块链,畅通水利与税务部门之间数据交互渠道。2025年,水行政主管部门累计向税务部门推送取水许可、计量等全口径涉税信息3.2万余条,为准确核定税额提供了实时、权威的数据支撑。同时,税务部门聚焦“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涉及农村饮水”、“漂流航运”等典型取用水场景,以及未申报但有取水设备购进发票等异常情况,深化数据比对分析,针对性构建了六类风险防控模型,通过核查处置相关风险疑点,累计查补税款1300余万元。

(三)落实优惠政策,树立节水激励导向。组织开展全省工业用水水资源税纳税人2024年度用水效率复核工作,推动减征20%水资源税的优惠政策精准落地,让企业切实享受“节水红利”。江西理文化工、赛得利纤维等9家企业首批享受优惠,合计减免税款超百万元,树立了“节水有奖”鲜明政策导向。在此基础上,部分基层税务部门还创新建立了“税收+信用”联合激励机制,推动金融机构将节水企业优先纳入“节水贷”服务名单,实现税收政策与金融支持协同发力。截至目前,已帮助近20家节水企业获得银行授信超5亿元。

(四)深化宣传服务,响应诉求优化管理。坚持以服务纳税人为中心,建立财政、税务、水利三部门联动机制,形成政策宣传、诉求响应与精细管理的服务合力。省财政厅依托“企业直接联系点制度”,组织各级财政干部深入企业、园区,开展“送政策、听诉求、解难题”活动,广泛收集意见建议。省税务局通过金税征管系统“精准推送”功能模块,向纳税人开展“点对点”政策辅导和纳税指引。省水利厅常态化开展计量规范宣贯,督促取水户完善计量台账,加强设施维护与定期校准,并及时协助企业处理计量设施故障。


改革成效初步显现


经过一年的运行,江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成效初步显现,在组织收入、调节行为和促进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堵漏增收效果明显。改革试点在税制设计上未额外增加纳税人负担,其中城镇公共供水税负还有所下降,但由于税收征管更加规范有效,水资源税收入较改革前有明显增长。2025年,全省累计征收水资源税4.64亿元,同比增收0.44亿元,增长10.5%,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

(二)执法刚性明显增强。通过构建“水利核准信息、税务识别税源”的闭环协作机制,推动取水许可与税收征管深度融合,有效遏制了无序取水行为。2025年,全省水资源税纳税人达到5185户,较上年增长2%。其中,疏干排水领域治理成效尤为明显,纳税户数由改革前的8家增至61家,入库税款从17.1万元跃升至316万元。

(三)重点调控领域取用水量逐步下降。通过“对取用地下水、特种取用水行为等从高确定税额”与“对工业节水予以税收优惠”相结合的政策设计,释放了明确的政策调控信号,有利于推动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2025年,初步统计,城镇公共供水与其他行业的地下水取水量同比分别下降9.26%、40.2%,累计减少超930万立方米。


相关建议


结合江西试点运行情况,为进一步增强水资源税的调节作用、促进全国税制协同,提出以下建议。

(一)适度提高全国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标准。现行全国最低平均税额标准(地表水0.1元/立方米、地下水0.2元/立方米)已沿用十年。试点初期该标准有利于平稳过渡,但随着时间推移,其对外释放的信号以及调节水资源配置的政策效应也会有所减弱。地方虽有提高标准的意愿,但常受区域协调与税收竞争等因素制约。因此,建议在后续税制优化中,适时、适度上调全国最低税额标准,为地方后续跟进实施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基准与空间,并向全社会传递更强烈的资源保护信号。

(二)加强对高附加值取用水行为的调控。目前,部分省份为加强对饮料、包装饮用水等行业的调控,已探索单独设立税目并执行较高税额标准。江西省水资源禀赋优良,饮用水产业发展迅速,但由于改革前未对此类行业单独征收,试点期间仍沿用“其他行业取水”税目,税负水平相对较低,调控作用有限。为提升对高附加值取用水行为的管控效能,建议在后续税制优化中,考虑增设 “饮用水制造” 或类似独立税目,并明确相应税额幅度,提升政策统一性与针对性。

(三)对城镇公共供水实行分级差别化征收政策。城镇公共供水是水资源税的重点税源,其政策设计的有效性直接影响整体改革成效。然而,现行政策对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行“前端一次征收、适用同一税额”,虽然符合征收原理,但也会导致终端用户对水资源税成本感知不强。因此,建议在后续税制优化中,在维持前端统一征收模式的基础上,探索依据供水企业分类统计的终端用水比例,对居民生活、一般工商业及特种行业供水实行差别化征收。此举可在不显著增加征管成本的前提下,增强税收政策的导向性与实效性。

京ICP备19047955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4001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