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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

财务与会计 | 林子轶 张倩 刘浩: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最新会计处理研究——基于IFRS 9与IFRS 7的最新修订

作者: 林子轶 张倩 刘浩
来源:《财务与会计》2025年第24期 2026/01/09
引用本文请复制此条目:林子轶,张倩,刘浩.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最新会计处理研究——基于IFRS 9与IFRS 7的最新修订[J].财务与会计,2025,(24):74-78.


摘要随着全球能源转型的加速,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成为当前市场关注的焦点。然而现行会计准则在处理此类合同时还面临诸多挑战,如合同的适用范围、是否符合金融工具的“自用豁免”条件、是否适用套期会计的处理,以及如何披露等内容均尚未明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24年针对此类合同进行了针对性的准则修订,澄清了此类合同是否适用于IFRS 9中“自用”的要求;明确了若将此类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则可适用套期会计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增加了新的披露要求。此次修订对我国处理此类合同具有一定启示。

关键词: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IASB修订;金融工具;套期有效性;自用豁免






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最新会计处理研究——基于IFRS 9与IFRS 7的最新修订




林子轶 |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会计系/会计与财务研究中心

张倩 |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会计系

刘浩 | 上海财经大学会计与财务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引言

在全球能源转型加速的背景下,可再生能源市场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根据国际能源署(IEA)的报告,全球能源危机推动了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预计未来五年全球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将增长近一倍。在此趋势下,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Contracts Referencing Nature-dependent Electricity),尤其是通过可再生电力购买协议(Power Purchase Agreement,以下简称PPA)的交易,成为推动市场发展的关键因素。与此同时,我国可再生能源的交易机制也在不断完善。2022年出台的《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与《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3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2]1861号)反复强调建立与可再生能源特性相适应的中长期电力交易机制的重要性。


随着可再生电力交易市场的不断扩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IFRIC)也不断收到有关PPA的实务问题,并将该问题提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审议。IASB为此分别于2023年7月、9月、11月、12月以及2024年1月针对PPA如何满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下的会计处理进行讨论(陆建桥,2025),并于2024年5月发布了《可再生电力合同》的征求意见稿,向全球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和建议。IASB在梳理分析收到的反馈意见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后,于2024年12月18日正式发布了《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对IFRS 9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IFRS 7)进行了针对性的修订。本文拟针对当前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面临的挑战和新修订的主要内容进行探讨,并对我国处理此类合同提供建议。


二、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交易特征

(一)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定义

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泛指电力使用方或政府与发电方之间以协议价格与固定交付周期购售电力的合同,交易的电力发电来源需依赖于不可控的自然能源(如天气、太阳能等)。当然,发电方在销售可再生电力时需转移可再生能源权益(如绿色电力证书),该类证书会在发电方获得发电补偿、电力用户履行减排义务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分类
按照结算方式的不同,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可分为实物购电协议(Pythsical PPA,以下简称PPPA)与虚拟购电协议(Virtual PPA,以下简称VPPA)。
PPPA是指以实物电力交割、结算的电力交易合同,其包括发电方直接将电力传输至购电企业,以及发电方与购电企业之间有第三方传递供电两种方式。直接传输的方式下,发电企业通常与购电企业处于同一电网区域,电力传输不需进入公网,而直接连接到购电企业的用电设备上。间接传输方式通常是指电力由发电方提供,需先进入第三方(如电网公司、公用事业单位)进行分配协调,再输送至用电企业(葛柳燕和刘浩,2024)。该方式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输配电成本,但有效增强了可再生能源的优化配置。
VPPA与PPPA不同,交易双方不存在实物的电力交割,而是以差价合约的方式进行。其核心在于作为一种金融对冲工具,利用固定价格和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交易来管理双方的收益和风险(葛柳燕和刘浩,2024)。例如,发电方与购电方在达成购售合同时约定每度电的固定交易价格为0.58元。若是到结算时,电力的市场价格为0.6元/度,则发电方需将多赚的电价支付给购电方;若结算时市场电价为0.5元/度,低于固定电价,则由购电方向发电方补足差价。
(三)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特征
适用于本次修订的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两项特征:一是产生可再生电力的能源(如风、太阳和水)来源于自然,因此电力提供的时间和供应的数量是未知的,无法得到完全的保证。二是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通常要求购电方“按产量购买并支付”,但因发电能源的不稳定性,导致发电量与购买方的需求量不一致,购电方实质上承担了合同中几乎所有的数量风险。


三、修订前“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会计处理面临的挑战

(一)“依赖自然”的范围是否覆盖所有可再生能源

所有可再生能源电力(如水电、生物质能、地热能)的生产均具有“依赖自然”的特性,也就是其发电过程直接受自然条件(日照、水流、生物质供应等)制约。但是目前的会计准则并未明确说明自然能源的范围,例如生物燃料发电是否也能纳入此合同适用的范围。同时,部分利益相关者在征求意见稿的反馈中提出,若发电方对发电量与电力储备有一定的控制能力,此情况是否仍符合“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的认定。例如发电方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如水库蓄水调节水电、电池存储光伏电力)部分抵销自然波动对电力供应量的影响,这是否能削弱“依赖自然”的认定。
(二)购电企业出售多余电力是否可适用金融工具的“自用豁免”条件
购电企业与发电企业签订PPPA后,可能会存在将多余的电力向外出售的情况,但其出售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从市场价格短期波动中获利,而是由于生产电力的自然能源会受到自然条件的影响,以及电力的独特特征(包括其储存难度),购电企业无法在短时间内完全使用其被输送的全部电量,而被迫向市场销售。然而原IFRS 9未明确此类情况是否符合“‘自用’目的合同”的豁免条件,导致实务中存在分类争议。
(三)VPPA是否能适用套期会计
对于VPPA和无法满足“自用豁免”条件的PPPA,企业若是想将其作为套期工具来处理,根据原IFRS 9,购电方需要证明预测交易在合同中是“极可能发生(highly probable)”。现金流量套期要求的“极可能发生”意味着购电方需要预测未来的电力购买量,并且这个预测量必须非常准确,即未来实际发电量有90%的概率会达到或超过这个数值。然而,在能源行业(尤其是可再生能源)中广泛使用50%的概率来预测未来发电量。由于认定基准的不同,套期工具价值的变动很难精确地抵销被套期项目现金流的变动,因而违反了套期会计要求套期关系必须“高度有效”的核心原则。
(四)目前准则缺少对可再生电力购买协议的专属披露规则
可再生电力购买协议因其行业特殊性(如发电波动性、政策依赖性)可能同时适用金融工具准则(如VPPA)、收入准则(如PPPA)及可持续披露准则(环境权益),而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7/15)及中国企业会计准则(CAS 22)均未明确PPA的专属披露规则,这导致企业无法明确此类合同该适用哪类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与记录。同时,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也希望IASB能尽快明确此类合同的披露要求,让利益相关者了解到有关合同更细致准确的信息。

四、IASB对IFRS 9及IFRS 7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合同性质与适用范围


本次修订明确指出,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是指因为自然能源会受到不可控自然条件(如天气等)的影响,而导致企业将承担未来交付电力数量与交付时间不确定等风险的合同。例如,太阳能发电会因日光供应不足等自然条件和云层覆盖等天气条件而变化。不过,新修订的准则也强调企业不得将适用于此类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类推至其他合同、项目或交易。例如,IASB不同意将生物燃料发电合同纳入修订范围,因为生物燃料发电厂与传统的化石燃料发电厂相似,发电来源是可控的。而且生物燃料多是植物、动物粪便和回收的废物等有机材料,可以储存至需要发电时,并不符合因自然能源的不可控导致的发电数量与时间不确定的特性。
(二)细化符合“自用豁免”条件的要求
本次修订指出企业应当评估以确定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是否是根据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以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为目的而签订并继续持有的,进而确定此类合同是否适用“自用豁免”要求。具体来说,企业需评估以下条件来判断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是否满足“自用豁免”要求:
1.合同的目的、设计和结构。合同的设计需要满足企业未来的实际能源需求,而不以短期的金融套利为目的。例如,2023年巴斯夫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巴斯夫)与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签署了一份为期25年的购电协议。根据该协议,自2025年起,国家电投将每年向巴斯夫湛江一体化基地供应10亿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力。2024年10月,巴斯夫又与中电中国、远景能源在江苏省可再生能源交易规则下,签署了一份为期10年的购电协议,其目的是为了给巴斯夫南京基地、如东基地和镇江基地提供可再生能源电力。前后两份购电协议签订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巴斯夫湛江一体化基地与南京基地到2025年绿电覆盖比例达100%,而不是为了从市场电价波动中套利。根据新修订的准则,两份协议可适用“自用豁免”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因考虑到电力交付量会受不可控自然条件(如气候、天气等原因)的影响,修订后的准则表明在评估预期交付的电量是否符合企业的预期购买或者使用要求时,企业无需对未来较长的时期作出详细估计,而是可以确定“合理时间”进行推断预测。例如,企业考虑自然发电来源的季节性周期,可将“合理时间”限制为不超过12个月的完整周期,企业评估12个月内的预期交付电量即可。
2.考虑交付后短时间内销售未使用电力的原因。若购电企业是出于从市场价格波动中获利的目的,在电力交付后短时间内就将未使用的能源出售给市场参与者,则该合同不符合“自用豁免”的要求。但是本次修订中IASB在考虑了征求意见稿的反馈后,指出企业在电力交付后短时间内就发生销售未使用电力的行为中,有以下两种情况仍可符合“自用豁免”条件:
(1)企业在销售电力后的合理时间内,又购回了至少与销售量同等数量的电力,即达到“净购电方”的标准,则此合同符合“自用豁免”要求。假设A企业与发电企业B签订了一份为期10年的购电协议,在某个月份,A企业共收到200万千瓦时的电力,其中150万千瓦时用于满足自身生产需求,剩余50万千瓦时作为多余电力销售给电力市场。在接下来的6个月内,A企业根据自身生产需求,从发电企业B处购买了60万千瓦时的电力,其中50万千瓦时用于抵销之前销售的多余电力,剩余10万千瓦时用于满足其新增的生产需求。根据修订后的准则,A企业符合“净购电方”的标准,合同满足“自用豁免”要求。
(2)企业出售未使用电力是因为电力市场监管者的约束。一些电力市场会迫使企业将未使用的电力卖回市场,以保证市场中产生的电量与消耗量之间的平衡,甚至有些电力市场会以罚款的方式强迫企业销售未使用电量。因此IASB提出,若是企业销售未使用的电力是“任由市场摆布”的,也可理解为是受到市场的需求,则仍适用于“自用豁免”条件。但是如果市场为企业提供了销售未使用电力的替代方案(如提供储电设施),可以避免企业销售未使用电力,则视为违反“自用豁免”条件的情况。
(三)适当放宽套期会计的适用性
根据IASB的最新修订,对于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中无需进行全额实物交割,用电企业和可再生电力生产商就约定的固定价格和现货价格之间的差额净额结算的VPPA可以适当放宽套期会计处理中要求的“极可能发生”的评估要求,具体表现如下:
1.放宽对“极可能发生”预期交易电量的判断。新修订的准则允许企业在指定套期工具时,将与发电设施预期交付的可变名义电量相一致的预期电力交易指定为被套期项目。这意味着企业无需确定某一固定量,而是可以直接将可变电量作为被套期项目,从而降低了对“极可能发生”交易的判断难度。假设某家太阳能发电企业与一家电力采购商签订了一份长期虚拟购电合同,合同期限为15年,双方约定每月根据市场价格与固定电价的差价进行结算。由于太阳能发电依赖自然能源(阳光),发电量会受到天气条件(如晴天、阴天、雨天)的影响,因此合同中的电力供应量是可变的。假设该发电企业预计在未来15年内,每年的发电量在80万千瓦时到120万千瓦时之间波动(这是一个可变的名义电量)。根据新准则,该发电企业可以直接将这个可变的名义电量(即每年80万千瓦时到120万千瓦时的发电量)指定为被套期项目,而无需先计算出某一固定的发电量(如100万千瓦时)再进行套期保值,从而在套期保值时可以更灵活地应对自然能源发电的不确定性,更好地管理与合同相关的电力交易风险。
2.放宽预期交易是否“极可能发生”时间段的限制。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通常为长期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长达25年或更久),这意味着企业在评估预期交易的极可能发生性时,需要考虑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范围。若对冲期越长,评估预测交易是否极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就越复杂,新修订准则允许企业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相反证据是指企业在评估时知道某个时间点的电力需求将下降),可以预期其购电情况在未来对冲期限内仍然存在,无论该期限有多长。假设A公司与电力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长期购电合同,用于其工厂的日常运营。A公司预计在未来5年内,其电力需求将保持稳定。然而,在某一年的年初,A公司计划将其部分生产线迁移到海外,预计在年底前完成迁移。这一迁移计划将导致A公司在国内的电力需求显著下降,甚至可能在年底前停止部分电力采购。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在年初就明确知晓其电力需求将因生产线迁移而下降,这一信息就构成了“相反证据”。根据新修订的准则,A公司不能简单地假设其购电需求在未来5年内仍然存在,而需要在评估时考虑这一“相反证据”,并相应调整其购电计划。
3.放宽对未来交易发生的判断要求。修订前的IFRS 9规定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需存在经济关系才可确定套期的有效性,也就是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必须具有相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因素。例如,两者都受到相同的价格、利率或汇率的影响,并且现金流量应同时发生,金额也需保持高度一致。
本次新修订的准则对于可再生电力合同放宽了这一判断要求,不再强制要求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的现金流量在时间和金额上完全一致,只要套期工具的现金流量发生是由于被套期项目的发生而导致的,则购电企业就可以应用套期会计来对冲未来电力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陆建桥,2025)。假设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计划在未来10年内为其数据中心采购绿色电力,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并锁定稳定的电力成本。为此,公司A与一家风力发电企业(以下简称发电企业B)签订了一份VPPA,合同期限为10年,公司A每年计划购买100 000兆瓦时的风力发电电力。协议中公司A与发电企业B约定的固定电价为每兆瓦时60美元,结算方式为发电企业B将所发电量以市场价格出售给当地电网,公司A从当地电网按市场价格购买电力,同时与发电企业B每月根据市场价格与固定电价的差价进行结算,如果市场电价高于固定电价,发电企业B将差价支付给公司A;如果市场电价低于固定电价,公司A向发电企业B补足差价。假设在VPPA的某一个月中,发电企业B实际生产并出售了10 000兆瓦时的电力,市场价格为每兆瓦时70美元,而VPPA约定的固定电价为每兆瓦时60美元。公司A实际购买了这10 000兆瓦时的电力。根据VPPA的结算条款,发电企业B将市场价格与固定电价的差价100 000美元支付给公司A,这100 000美元的差价支付就是VPPA的现金流量,它是因为公司A实际购买了电力(被套期项目发生)而产生的。在此条件下,新修订的准则就允许公司A应用套期会计来对冲未来电力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通过这种方式,公司A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其风险管理效果,并锁定长期稳定的电力成本。
(四)增强信息披露要求
对信息披露要求的修订主要体现在IFRS 7中,在原有基础上,除了需披露合同类型(以固定或可变价格交易)、约定的交易价格(包括报告日的现行市场价格)以及合同的交易电量等基本特征外,本次修订还特别强调了以下三方面的特殊披露事项:
1.可能导致企业面临电量交付可变性风险的条款。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中发电来源会受到自然条件的影响,比如因自然条件(如风力、光照不足)导致实际发电量低于预期时,企业额外购买电力的风险;或是在特定时间段发生实际发电量多于所需电量,需出售未使用电力的潜在义务。因此新修订的准则规定对于该类合同需要披露导致发电量产生波动的原因。
2.与合同相关的未确认的承诺(Unrecognized Commitments)。在报告期末,企业需披露与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相关的未确认的承诺,这类承诺通常因会计确认条件未满足(如未达到收入或费用确认时点)而暂未体现在资产负债表内,但需通过附注披露其潜在影响的信息。具体包括对未来现金流量预计产生金额的确定与时间分布的估计以及对合同是否可能变为亏损合同的定性评估。
3.报告期间内会影响企业财务业绩的定性和定量信息。例如在交付电力时未被使用的所购电量以及出售这些未使用电力所产生的收益,还有为购回与前期销售量同等数量的电力所产生的购买成本等。

五、启示

IASB此次修订在理论层面,填补了IFRS框架下自然依赖性电力合同的准则空白;在实务层面,破解了企业对于是否适用“自用豁免”条件、因数量风险无法适用套期会计的困境;在政策层面,为我国的可再生能源交易规则制定提供了国际准则对接支点。随着我国对可再生能源的重视以及“双碳”目标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可再生能源的交易,但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可再生能源购电合同的会计政策或准则,基于新修订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我国可以参考以下建议来完善相关政策。

(一)深入研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内容
我国应深入研究IASB关于依赖自然能源生产电力的合同的修订内容,特别是对“自用豁免”要求的细化、套期会计的适用性以及新增的披露要求。这些修订为我国提供了参考方向,有助于完善我国相关会计准则。同时,积极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讨论和修订过程,推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本地化应用,确保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邱小燕等,2025)。
(二)加强国内可再生电力合同参与方的调研
调研应涵盖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用电企业、售电公司、电网企业及金融机构等各类合同参与主体。通过分析这些主体在可再生电力合同中的角色和诉求,分析与总结我国可再生电力交易的特征与独特性。同时,调研还需关注合同的定价机制、风险管理和执行情况,如在政策变动、电价波动或恶劣天气等情况下合同的履约风险如何控制等。
(三)结合国情制定细则
可以参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内容,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对我国现有会计准则进行补充或修订,如明确PPA是否符合“自用豁免”条件,减少会计处理的模糊性,以及允许企业将符合条件的PPA指定为套期工具,并适用套期会计要求,以更好地对冲价格波动风险。
(四)尝试开展试点与培训
在修订准则之前,可以选取部分可再生能源企业进行试点,测试新准则的适用性和操作性。同时,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帮助其理解和掌握新的会计处理要求。


主要参考文献:

[1]葛柳燕,刘浩.绿色电力购买协议的会计处理研究——兼论相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修订探索[J].财会通讯,2024,(21):88-92.

[2]陆建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24年发展成效与未来展望[J].财务与会计,2025,(6):4-16.

[3]邱小燕,刘学,郭鸿业,等.可再生能源长期购售协议的国际实践及启示[J].电力自动化设备,2025,45(2):1-10.

[4]刘学,董九舟,姜楠,等.面向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的广义电力中长期交易体系[J].中国电机工程学报,2025,45(S1):1-17.

[5]谢志明,刘嘉怡.IASB“电力购买协议”准则最新发展及影响分析[J].财会通讯,2025,(23):154-159.



基金项目: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230804978055902);浙江省教育厅一般项目(Y202455540);浙江省“十四五”第二批本科教学改革备案项目(JGBA2024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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