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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

财务与会计 | 王文清 王晖: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案解及相关涉税风险防控建议

作者: 王文清 王晖
来源:《财务与会计》2025年第24期 2026/01/09
引用本文请复制此条目:王文清,王晖.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案解及相关涉税风险防控建议[J].财务与会计,2025,(24):42-45.



摘要:2025年8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相继发布,将享受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分为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及其他行业纳税人三类并适用差异化退税规则。本文依据政策规定,分别从纳税人行业类别与政策适用条件判定以及退税计算等方面对三类纳税主体如何申报留抵退税进行分析,并从业务经营真实性、政策适用准确性两个风险维度,提出涉税风险防控建议。

关键词:增值税改革;留抵退税;增值税销售额;行业分类;风险控制






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案解及

相关涉税风险防控建议



王文清│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教授

王 晖│国家税务总局日照经开区税务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以下简称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自2025年9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作为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核心制度安排,对纾解企业现金流约束、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具有显著的激励效应。本文结合案例对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进行解析,并提出相关涉税风险防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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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案解

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依据,将可享受退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划分为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及其他行业纳税人三类,并分别适用不同的退税规则。

(一)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全额退税与按月申请

例1:A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并提供试验开发等科学研究服务的企业,于2022年8月成立,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未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且自成立以来未发生过涉税违法行为。2024年9月至2025年8月经营期内,实现全部销售额15 000万元,其中制造业销售额10 000万元、科学研究服务销售额2 000万元、免税项目销售额1 500万元、批发业务销售额1 500万元。2025年8月期末留抵税额800万元,2022年8月至2025年8月累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3 000万元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2 2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额3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税额400万元、铁路电子客票税额100万元,2024年10月因产成品非正常损失转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80万元。A公司是否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中的退税条件?如果符合,应如何计算增值税留抵退税额?

1.行业类别及退税条件判定。根据7号公告规定,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包括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本案例中,A公司主要生产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并提供试验开发等科学研究服务,属于上述留抵退税新政规定的行业范围。同时,根据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申请留抵退税的纳税人需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一是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二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三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四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自成立以来未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无涉税违法行为,因此符合规定的四项条件。

此外,根据7号公告规定,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在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计算)内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需超过50%。增值税销售额口径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税务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差额征税的,以差额前金额为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计算销售额占比时,应剔除免税项目销售额,以确保计算基础的统一性和可比性。A公司增值税销售额占比=(10 000+2 000)/(10 000+2 000+1 500)×100%=88.89%>50%,因此符合制造业等4个行业退税条件。

2.退税计算。根据7号公告规定,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等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注明的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需特别注意的是,根据20号公告规定,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参与计算所属期内按照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本案例中,A公司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属于七类扣税凭证范畴,2024年10月因产成品非正常损失已转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8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2 200+300+100)/3 000×100%=86.67%。2025年8月期末留抵税额为800万元,则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800×86.67%×100%=693.36(万元)。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条件严控的增量退税

例2:B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自成立以来未发生过涉税违法行为,且满足申请留抵退税的四项基本条件。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80万元,未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2024年9月至2025年8月期间,实现全部销售额20 000万元,其中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额16 000万元(含预售预收款5 000万元,已按3%预缴增值税150万元)、物业管理服务销售额4 000万元。2025年3月至8月(连续6个月)各期末留抵税额依次为90万元、110万元、85万元、13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2019年4月至2025年8月累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4 000万元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 2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额300万元、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税额200万元、桥闸通行费发票税额300万元。2025年5月因非正常损失转出进项税额100万元。B公司是否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中的退税条件?如果符合,应如何计算增值税留抵退税额?

1.行业类别和退税条件判定。7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经营期不足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计算)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前的金额确定。同时,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本案例中,B公司主营房地产开发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自成立以来未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无涉税违法行为。其增值税销售额占比=16 000(含预收款)/20 000×100%=80%>50%。同时,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80万元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新增留抵税额分别为10万元(90−80)、30万元(110−80)、5万元(85−80)、50万元(130−80)、70万元(150−80)、120万元(200−80),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新增留抵税额120万元>50万元。因此符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退税条件。

2.退税计算。根据7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进项构成比例与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计算一致,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B公司的桥闸通行费发票不属于七类扣税凭证,2025年5月因非正常损失已转出进项税额1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3 200+300+200)/4 000×100%=92.5%。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80万元,则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200−80)×92.5%×60%=66.6(万元)。

(三)其他行业纳税人:分段累退比例与统一门槛

例3:C公司是一家大型批发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未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自成立以来未发生过涉税违法行为,且满足申请留抵退税的四项基本条件。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5 000万元,2025年3月至8月(连续六个月)各期末留抵税额依次为6 000万元、7 500万元、8 000万元、9 500万元、1 100万元、12 000万元。2025年1月至8月累计已抵扣进项税额44 100万元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4 500万元、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额2 500万元、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税额1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税额7 000万元。C公司是否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中的退税条件?如果符合,应如何计算增值税留抵退税额?

1.行业类别和退税条件判定。根据7号公告规定,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行业纳税人没有强制性行业销售额占比门槛。同时,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本案例中,C公司主营批发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自成立以来未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无涉税违法行为。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5 000万元,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新增7 000万元(12 000−5 000)>50万元。因此符合其他行业纳税人退税条件。

2.退税计算。根据7号公告规定,其他行业纳税人进项构成比例按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七类扣税凭证注明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计算。退税计算采用分段累退比例:新增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新增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新增留抵税额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C公司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属于七类扣税凭证范畴,进项构成比例=(34 500+2 500+100)/44 100×100%=84.13%。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10 000×84.13%×60%+2 000×84.13%×30%=5 552.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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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与特殊事项衔接

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还对留抵退税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免抵退税、欠税抵减、稽查调整等特殊事项的衔接作出合理安排。

(一)与即征即退政策衔接

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一次性全额缴回已退留抵退税款后,可以就缴回当月起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反之,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全额缴回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款后,可自全部缴回次月起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全部缴回已退税款后适用上述任一政策的,自全部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再次变更政策选择。例如,D公司满足留抵退税的各项条件,假设2019年4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累计取得留抵退税款120万元,2025年10月一次性全部缴回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120万元后,可就10月起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反之,假设D公司2019年4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累计取得即征即退税款120万元,2025年10月一次性全部缴回已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120万元后,可自11月起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需要注意的是,D公司按规定全部缴回已退税款后适用留抵退税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11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与出口退税政策衔接

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须先完成免抵退税申报及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确定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就剩余留抵税额申请退税,但适用免退税办法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例如,E公司是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机械设备制造,符合制造业等4个行业留抵退税各项条件,进项构成比例为90%。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办法,2025年10月期末留抵税额900万元,2025年11月申报期内,E公司同时申报10月免抵退税和留抵退税。经税务机关核准,11月免抵退税应退税额为400万元,E公司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时,应按照 “先免抵退税、后留抵退税”顺序进行处理。首先,扣除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计算出剩余留抵税额500万元(900−400)。其次,根据剩余留抵税额再按照退税条件计算得出留抵退税额450万元(500×90%×100%)。

 (三)与欠税处理的衔接

2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增值税欠税包括增值税欠税及相应滞纳金。例如,F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机械零部件生产,符合制造业等4个行业留抵退税各项条件,进项构成比例为90%。2025年8月因资金周转困难,未按期缴纳7月所属期增值税欠税,欠税本金、滞纳金合计36万元。2025年8月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100万元。则F公司抵扣欠税后的留抵税额=100−36=64(万元),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64×90%×100%=57.6(万元)。

此外,20号公告还规定,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或纳税评估致使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动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所载“期末留抵税额”作为退税计算基数;存在尚未核准之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须先予扣减后再行计算可退留抵税额。留抵退税一经核准,纳税人应于当期按核准金额调减期末留抵税额并相应作进项税额转出;事后发现政策适用错误的,应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届满前全额缴回,以确保退税路径与法律事实完全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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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值税留抵退税风险控制建议

(一)以业务经营真实性为底线,筑牢合规退税基础

一是保障资金流真实可追溯。企业间资金往来应优先采用银行转账等可追溯方式结算,尽量规避现金交易,确保“货、票、款”三流一致。同时需严格遵循《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建立专门的会计账簿核算留抵退税相关业务,在收到退税款后,及时记入“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定期核对账实数据,确保二者一致。

二是确保货物流凭证完整。企业发生购销交易时,无论运输金额大小,均应主动向运输方索取合法合规的运输发票,以此证明货物实际流转轨迹。运输发票作为业务真实性的重要佐证,不得因金额较小而放弃索取,避免失去关键的交易真实性证明依据。

三是严控发票流合规性。在购进环节,企业需提前核查供应商经营状态,重点关注其工商登记信息、税收违法记录、失信公告及税务黑名单等情况,坚决杜绝接受空壳企业、走逃失联企业、注销或非正常户开具的虚开发票。在销售环节,应杜绝不开票销售、隐匿收入、虚构交易、签订阴阳合同及对外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电子发票与原始纸质发票双数据库,实施发票分类分级管理,提升发票溯源与核查能力。

(二)以政策适用精准性为核心,把控合规退税关键

一是精准划分行业类别。企业应依据自身经营特性,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精准划分行业类别。对于兼营多个行业的企业,需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按行业设置二级科目,精准核算各行业销售额占比;对难以界定行业归属的业务,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避免因行业误判引发风险。例如,一家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I64,属其他行业纳税人)误将公司归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属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将导致违规按全额申请退税的风险。

二是精准适用增量计算基准日。不同行业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计算基准日存在差异: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按月全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无退税门槛,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2019年3月31日为增量基准日,其他行业纳税人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日。企业财务人员需根据行业类别,精准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避免由于政策理解偏差,错享政策导致涉税风险,增加税收成本。

三是精准衔接政策转换流程。企业在留抵退税与即征即退政策间切换时,需精准核算已享受的退税金额,充分评估36个月锁定期的影响,避免盲目选择退税方式而错失最优方案。同时需动态关注纳税信用等级变动及违法违规行为对退税资格的影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做好留抵退税与出口退税、即征即退、欠税抵减等业务的流程衔接,确保退税流程顺畅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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