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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 刘佳慧 任莉:新会计法视角下高校财会监督协同治理体系构建
新会计法视角下高校财会监督协同治理体系构建
刘佳慧│安徽大学财务处,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任 莉│安徽大学财务处处长,高级会计师,安徽省高端会计人才第三期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新会计法)保持现行会计基本制度不变,重点解决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通过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贯彻落实新会计法,重构高校的财会监督体系,对于全面提升高校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高校财会监督中常见问题及原因
(一)高校财会监督中的常见问题
1.违规使用专项资金。高校对于财政投入专项资金(如重点学科建设、实验室改造、人才引进专项等)管理失范的问题具体表现为:未按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独立核算,导致资金流向模糊;未严格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将本应用于特定项目的资金(如设备购置费)挪用于日常行政开支或人员福利;超批复内容或范围使用资金,如将设备采购款用于支付无关的差旅费或会议费。此类违规行为不仅损害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更严重削弱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政策目标达成度。
2.套取挪用科研经费。国家“放管服”政策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自主权的同时,部分高校配套监管措施未能同步跟进,导致科研经费使用失序、虚假合同套取行为频发。一是虚构经济业务。通过编造虚假技术服务合同、虚假采购合同、虚构调研活动等方式套取资金。二是列支无关费用。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与项目研究无直接关联的个人消费、家庭开支、旅游费用等。三是虚列冒领劳务费或咨询费。虚列项目组成员名单,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劳务费,编造专家咨询名单冒领咨询费。四是违规转拨转移。通过虚构协作单位或以合作研究名义,将经费违规转拨至利益关联方(如亲属控制的公司、关联机构),形成资金“体外循环”。五是化整为零规避监管。将单笔大额支出拆分成多笔小额支出,规避学校关于大额支出需招标、签订合同或更高层级审批的规定,逃避内控监管。六是列支禁止性费用。在科研经费中列支应由个人承担的通讯费、保险费、罚款、滞纳金等。
3.预算执行偏离绩效目标。预算管理与绩效目标脱节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突击花钱与虚构支出。为应对财政资金“当年预算、当年执行”的考核压力,通过集中报销甚至编造虚假经济事项(如虚构会议、虚开发票)等方式突击花钱,导致资金实际用途与申报时承诺的绩效目标(如购置特定设备、完成特定研究任务)严重脱钩。二是绩效指标模糊化。预算申报环节设置难以量化或验证的绩效指标(如提升科研影响力、加强团队建设),为后期预算执行的随意性和结果认定的主观性预留空间。三是预算调整随意化。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突破规定程序随意调整预算项目用途,以合法形式掩盖资金挪用实质,造成事实上的“专款不专用”。四是绩效评价形式化。绩效评价机制流于程序,评价结果未能有效应用于预算安排、项目问责和人员考核,对预算执行偏离目标的行为缺乏实质性约束力,使得“重预算申报、轻执行管理、弱结果运用”的现象普遍存在。
(二)产生原因
1.制度性诱因。一是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改革中的“放权”与“问责”失衡,从制度上为造假行为提供了契机。科研经费包干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自主权,但配套的绩效评价体系却仍以“师均科研到账经费”等量化指标为核心,在这种“重结果轻过程”的考核导向下,部分科研团队通过虚构科研合同等方式完成指标任务。二是预算管理制度僵化,财政专项资金当年结余收回的刚性规定催生了年末突击报销现象,反映出预算执行与科研活动规律脱节的现实状况。
2.技术赋能不足。一是信息“孤岛”问题突出,传统财务监管体系难以应对新型财务造假的挑战。如在预算执行环节,部分高校设立侧重合规性的申报账、体现灵活性的执行账、追求绩效达标的决算账三套账目,财务系统、科研系统、资产系统数据割裂,这种信息不对称使监管者难以穿透业务实质进行分析和判断。二是智能监管能力薄弱。高校财务智能化建设起步较晚,会计软件引入现代信息技术不足,缺乏数智化系统化的监管模型,实时监控和分析财务数据的能力偏弱,不能及时发现和预防潜在的风险。
3.治理结构缺陷。一是部分高校内部控制失效。高校财务规章制度未能结合新形势新政策及时修订,预算编制不科学,财务预测偏离实际,为财务造假提供了空间。二是高校内部审计独立性不足,受管理层干预,无法有效监督财务,而且审计人员专业能力参差不齐,难以识别复杂财务造假。三是权力运行不透明。高校资源分配存在权力集中现象,如科研项目、资金分配等决策权集中在少数领导手中,资源分配标准不透明,易滋生权力寻租空间。
二、基于新会计法的财会监督协同治理体系构建
新会计法为构建高校财会监督协同治理体系提供了法律遵循和制度框架。针对前文分析的高校财会监督常见问题及原因,需着力构建制度协同、技术协同、治理协同“三位一体”治理体系。
(一)制度协同
1.完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新会计法明确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作为高质量会计信息的基石,有效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有助于高校及时发现舞弊,提升整体治理水平。高校应依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针对套取科研经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等突出问题,全面修订完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高效开展财会监督工作。
一方面,健全科研经费监督制度。在落实“放管服”、保障科研自主权的同时,加强过程监管,推进科研诚信建设、信用管理与信息公开。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承诺尊重科研规律,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对于“包干制”科研项目,高校需切实履行法人监督检查职责,认真审核项目经费支出情况,项目结题时应在学校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和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接受内部监督,并制定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细则,包括绩效支出比例、分配方式和负面清单等。另一方面,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制度。严格审核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签批手续、限额标准等,确保专款专用、合规高效,从制度源头切断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链条。
2.落实监督检查协作机制。建立协同监督机制是新会计法下财会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有效体现。目前高校虽已构建包含会计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等在内的多元监督体系,但在专项资金调配、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重点领域,仍存在监督力度薄弱、协作不足等问题。应充分发挥各类监督的协同作用,财政部门依法履行主责监督,教育主管部门强化部门监督,高校压实内部监督责任,同时引入中介机构执业监督和行业协会自律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共同保障高校事业健康发展。
3.健全绩效综合评价体系。首先,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高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可操作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切实发挥“指挥棒”的导向作用。如将科研成果转化率纳入科研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引导教师聚焦产学研融合发展等。其次,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价,同时吸纳社会公众意见,构建多维度的绩效评价体系。最后,根据“绩效申报——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的闭环管理模式,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如对“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设置阶段性考核指标,未达绩效目标的项目暂停拨款,督促相关部门查找项目低效原因,从制度层面杜绝“重预算、轻执行”问题,落实绩效评价结果的反馈应用。
(二)技术协同
1.打造数字化校园平台。落实新会计法“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要求,高校应以财务系统为核心,整合资产、教务、科研、学生、后勤等系统,统一数据标准与接口规范,打造数字化校园平台,实现数据集中存储、共享与利用,为全方位财会监督奠定数据基础。
2.强化大数据分析应用。依托数字化校园平台整合的多源数据,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借助大数据技术监控报销中的高频、高危、高值问题,形成“数据驱动决策、算法辅助治理、系统自动预警”的特色治理模式。例如,通过机器学习算法对科研经费外拨进行全流程追踪,从项目立项时的合作方资质核验、预算项合规性分析,到经费拨付时的银行流水比对,再到结题审计时的绩效数据校验,实现“业务流——资金流——数据流”的三维协同。
3.构建“互联网+监督”模式。利用“大智移云物区”等新兴技术,探索构建“互联网+监督”模式。将预算绩效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等模块嵌入高校财务系统,对相关数据进行实时查询、比对和分析,发现异常实时预警。
(三)治理协同
1.加强高校内部控制建设。一是及时修订规章制度。明确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刚性要求,在财务报销环节嵌入科研活动必要性、相关性、真实性说明,结合常见问题更新内控细则,防止制度滞后导致监督失效。二是科学编制预算。在预算编制阶段引入教学、科研等部门协同参与,结合学科发展规划与绩效目标科学测算资金需求,避免预算虚高滋生造假行为。三是推行“分级授权+集体决策”机制,经费签批时根据金额划分院系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校领导的审批权限,重大事项经学校领导班子或专门委员会集体审议,公开决策过程与结果,强化内部审计与问责,压缩权力寻租空间。
2.加强内部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的建设与协同。一是健全高校内部监督,保障会计信息质量。对专项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结合高校科研活动的特点,对课题组关联方交易实施合规审查,阻断利益输送;强化审计部门独立性,对基建修缮、政府采购等关键领域实施全周期动态核查和穿透审计。二是强化社会监督,维护公众利益。公开高校财务报告、专项经费使用等信息;引入第三方机构对重点科研项目开展财务合规性评估;畅通师生与公众举报渠道,设立举报奖励制度,保护“吹哨人”合法权益。三是加强政府监督,提升监督效能。联合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平台,对大额资金流动与异常经济分类支出智能预警;加大会计违法违规处罚力度,如对虚列支出等行为追究管理层与科研团队连带责任。通过三类监督主体的权责划分与协同联动,形成覆盖高校财务活动全流程的风险防控网络。
3.创建协同惩治机制。首先,靶向聚焦高风险领域。如在科研经费管理中,建立财务部门事项合规性审核、科研部门项目真实性核验、审计部门资金流向追踪的三方联审机制,对劳务费发放异常、采购与科研需求脱节等高频风险点设置“触发式”联合稽查。其次,建立“熔断式”惩治机制。对查实的财务造假行为,采取“科研项目限批、招生指标核减、学科评估降档”等惩戒措施,如某学院出现科研经费使用违法行为,则暂停该学院下一年度相应科研项目的申报资格。最后,构建协同惩治运作体系。以学校党委领导为核心,整合纪检监察、财务、审计、资产等部门力量,通过财务系统自动抓取疑点信息,自上而下开展协同惩治。如跨项目资金拆借、异常差旅费报销等,实时推送纪检监察部门启动联合调查,实现“技术筛查——人工复核——责任追溯”全链条协同。
基金项目
中国教育会计学会2025年面上研究课题“人工智能赋能高校资金全流程监管研究”(JYKJ2025-138MS);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71802001)
主要参考文献:
[1]王阿乐,田巧娴,任明,等.财会监督在高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中的应用探索[J].财务与会计,2023,(16):33-35.
[2]吴朝阳.高校完善财会监督机制的路径思考[J].财务与会计,2024,(5):6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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