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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 | 新形势下财会监督面临挑战和优化路径的思考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这是做好新时代财会监督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和行动指南。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履行财会监督主责,更好发挥财会监督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维护中央政令畅通、规范财经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新形势下廊坊市财会监督工作面临的现实困难与挑战 (一)管理体系不健全。目前以财政部门为主导、单位内部监督为基础、社会中介机构监督为保障的“三位一体”财会监督体系尚不完善。财会监督工作点多面广,财政部门监督力量有限,大部分需要借助第三方专业人员协助检查,但由于第三方人员对相关政策的执行把握不够精准,一定程度上影响检查的效率和效果;单位内部监督体制还不完善,在内控过程中执行力不够,内控措施不落地,相关制度的监管作用不能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参差不齐,个别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导致审计或评估结果的有效性大打折扣,监督作用有限。 (二)协调机制不完善。一方面,财会监督主体间存在重复监督现象。当前财会监督工作涉及多个监督主体,尽管在监督范围上已对各主体予以明确划分,但在实际运作中,各主体的监督职能仍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重叠现象。另一方面,财会监督主体间协调合作不够。各监督主体往往单打独斗、各自为战,从制度设计、计划安排、具体执行,到结果运用等都缺少必要的沟通与配合,难以形成合力,既增加了监督成本,造成监督资源的浪费,又导致监管对象疲于应付,影响了监督效率和检查成效。 (三)结果应用不充分。一方面,财会监督检查的“后半篇文章”落实不够到位。没有及时将监督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进行再审核,开展“回头看”,缺少对发现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分析和跟踪解决,督促整改力度有待进一步提升。没有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参考依据,监督检查成果没有真正嵌入到财政预算管理全过程。另一方面,处理处罚力度不够,严肃性、权威性有所弱化。各级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单位多,处罚的单位少,查出的问题多,处理和移交的少,即使是处理,也是“从轻发配”,更多侧重于责令单位整改或纠偏,对追责问责一直比较谨慎,处理处罚警示、震慑作用有待提升。 新形势下做好财会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坚持系统观念,妥善处理好财会监督与其他监督的关系。一是处理好财政部门与其他财会监督主体的关系。各监督主体要建立横向协同机制,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更要在政策衔接、问题处理、结果运用、信息交流等方面及时沟通会商,形成职能互补、左右协同、横向集约的协调机制,实现同题共答、同频共振、同向发力,形成监督合力。二是处理好财会监督与其他监督的关系。要完善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机制,特别要与审计、统计、社会监督等经济监督主体,建立成果共享机制,建设信息共享系统,在避免重复监督、监督盲区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保障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提高监督效能,减轻基层负担。 (二)坚持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好日常监管和重点检查之间的关系。科学的财会监督必然是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首先,各业务部门要切实把监管工作做在平时,加强事前审核、事中监控预警纠偏和制度完善工作,寓监督于管理之中,切实做到“防未病、治已病”。其次,要畅通监督部门与业务部门的信息渠道,及时将相关问题反馈监督部门,以提高重点检查的精准性和时效性。再次,要加强业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打破“信息孤岛”效应,实现业务上的有机衔接和闭环监管,尽最大努力堵塞漏洞、降低风险,扭转解决问题“救火式”整改、“堵枪眼式”解释的被动局面。 (三)坚持问题导向,妥善处理好当下改和长久立的关系。一是建立整改督办机制。加强对问题整改的跟踪督导和责任追究,确保所有问题在规定时间内彻底整改到位。二是建立问题追溯机制。将历年内外部审计、巡视、监督检查等发现的问题,全部录入问题数据库,对问题多发领域、部门或单位,加大监督检查频次,提高违规成本、严惩害群之马。三是建立分析评价机制。利用大数据和分析模型,深度分析问题成因,剖析体制和制度缺陷,总结经验,发现规律,提出意见建议,倒逼财政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以及政策措施的健全与完善,建立长效机制。 (四)坚持守正创新,妥善处理好当前和长远的关系。一是优化监督方式,推动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线上监督与线下监督、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实现监督和管理有机统一。二是推进信息化建设,深化“互联网+监督”,充分运用河北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监控模块,对财政业务逐步实现自动控制、自动预警、自动分析,提高大数据和信息化应用水平,实现高效监督、精准监管。三是强化责任追究,依法加大对财务舞弊、会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依法依规加强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追责问责,提高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成本,增强财会监督的权威性、严肃性和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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