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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 李泽祥:债贷组合模式下高速公路企业政府专项债项目会税处理难点
摘要:本文聚焦债贷组合模式下高速公路企业政府专项债项目面临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难点,深入剖析专项债资金入账、专项债资金使用、专项债还本付息等环节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以及增值税、所得税在项目各阶段面临的进项税额抵扣争议、应税收入界定模糊、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困惑等税务处理难点。结合高速公路案例对相关会税处理进行解析,以期为企业规范财务操作、合理税负承担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导。 关键词:债贷组合;政府专项债;高速公路项目;会计处理;税务处理 随着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持续推进,高速公路作为经济动脉发挥着关键作用。高速公路建设投资金额巨大,单纯依靠政府财政拨款难以为继,银行贷款虽能提供部分资金,但额度受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发布的《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对于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且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重大项目,可以由有关企业法人项目单位根据剩余专项收入情况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此为债贷组合模式,能有效整合政府专项债资金与银行贷款,助力高速公路项目落地。在此模式下,企业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肩负着精准管理资金、合规处理财务事项的重任。然而,由于高速公路项目具有投资大、周期长、收益模式复杂等特性,企业在专项债资金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难题,不仅关乎自身财务健康,还影响项目可持续运营与公共服务效能。 一、高速公路企业政府专项债项目会计处理难点及辨析 (一)专项债资金融入环节 专项债资金入账时,企业面临“长期应付款”与“资本公积”的科目选用难题。若记入“长期应付款”科目,侧重于体现债务属性,与后续偿还安排衔接紧密,便于在报表中直观呈现负债规模及偿债期限结构,利于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评估偿债风险;记入“资本公积”科目更能强调款项的权益性质,能突出政府履行项目资本金出资义务,反映政府对项目主体的资本性投入,增加项目主体的净资产,但存在“名股实债”之嫌。不同选择影响后续利息核算、还本付息等环节处理,易引发财务信息不一致。 笔者认为,根据公开披露的发行专项债券实施方案,企业收到的专项债资金实为政府性债务资金,需要在债券存续期内以项目运营产生的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企业作为项目实施单位,承担了一项未来需要用项目收益偿付的不可避免的义务,因此对企业来说专项债资金是一项长期负债,应记入“长期应付款”科目核算。如未来政府用其他财政性资金偿还了本金,明确不需要企业以项目收益偿还,企业应于确定之日按确定的金额,将该专项债资金从“长期应付款”科目转入“资本公积”科目反映。 (二)专项债资金使用环节 1.使用资金所形成资产多样,涉及会计处理复杂。企业作为项目主体使用专项债资金、银行贷款资金、企业自有资金、财政补助资金等购建相关的高速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因企业有主要责任者和代理人的区别,以及专项债资金的政府属性和银行贷款的市场化属性,导致使用资金形成的资产会计核算存在不同,涉及“合同资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等科目的选择,同时还存在是否按履约进度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和结转成本的会计处理考量,不同的处理方式影响后续资产管理、折旧计提等,同样可能引发财务信息不一致。 笔者认为,规范企业对政府专项债资金相关资产核算,需明确专项债资金形成的资产属性,参照代管代建政府投资项目处理方式,与企业购建的经营性资产分类核算,区分在建与完工阶段,按工程进度分别在“在建工程”科目和“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核算专项债资金形成的资产价值。通过分账核算实现“资金属性”与“资产价值”的不同列报,从而确保企业财务信息的准确性。 2.资金混用下成本分摊复杂。项目现场作业时,专项债资金与银行贷款资金难以完全区分使用。专项债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使用上有严格的规定,主要用于新增实物工程量,不得用于支付利息、欠付工程款及建设管理费用等。在同时开展路基、桥梁、隧道等多标段施工时,由于资金统一调配,难以界定各部分成本专属资金来源。若简单按资金总额比例分摊,忽略不同施工环节进度差异、资金需求特性,会导致成本核算偏离实际,无法真实反映各资金对项目实体成果贡献,既影响项目经济效益分析,也给后续偿债资金溯源与成本管控带来阻碍。 笔者认为,专款专用是政府专项债资金使用的显著特征,使用上具有强制性,专项债资金及其专户产生的利息仅限用于实物工程量,发生的成本主要形成建筑安装工程,因此应根据政府专项债资金专户发生的支出直接确认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成本。 (三)专项债偿还环节 1.本金偿还会计分录规范缺失。偿还专项债本金时企业现行做法不一,因专项债资金入账科目的不同,采取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科目或通过“利润分配”科目,虽操作简洁,但掩盖了偿债资金筹备、流转细节,不利于内部财务管理分析,同时也不符合专项债还本付息逻辑;若增设中间过渡科目,如“偿债备付资金”科目,虽细化了偿债流程,却增加了会计科目层级与核算复杂度,易引发账目勾稽关系紊乱,尤其在多笔偿债业务并行时,对财务人员专业素养要求较高。 笔者认为,专项债偿债资金来源于项目的运营收益,项目收入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属于专项债对应的分成收入需上划财政国库,所需支出根据预算由财政国库划入企业,收支均需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而本金偿还的环节是由省级财政厅完成,相关偿还记录和原始单证保管在省级财政部门,因此,企业仅需根据财政部门的已还款通知,调整长期应付款的明细科目,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剩余本金和已还本金情况,偿债资金来龙去脉一目了然。 2.偿债资金来源确认难题。由于专项债项目运营收支的财政属性,相关收付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运营收益优先用于还本付息。高速公路运营收益多元,包括通行费、服务区租金、广告收入等,确定专项债偿债资金来源时,需按专项债券实施方案中约定的收益分配方式分别在收入专户中归集,再上划财政国库用于还本付息,相关的运营支出根据实际发生的支出或预算支出按收入分配比例定期由国库划入支出专户。而厘清其间分配关系,准确匹配偿债资金,操作难度大,影响企业收入成本及还本付息的准确性,面临较大的审计风险。 笔者认为,公开披露的发行政府专项债实施方案是后续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应设置专门往来科目归集项目运营期发生的收入成本,采取定期归集再分配方式,按方案约定收益分配比例,计算专项债与企业自营业务应分配的收入成本,从而确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具体金额。 二、高速公路企业政府专项债项目税务处理难点及辨析 (一)增值税处理困境 1.建设阶段进项税额抵扣争议。专项债资金用于购置工程材料(钢材、水泥等)、支付施工服务费用时,对所产生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存在争议。部分观点认为专项债资金类似政府补贴,对应进项税额不应抵扣,以防财政资金间接补贴企业增值税税负,破坏税收公平;而从增值税中性原则出发,企业正常采购、施工业务真实发生,且发票合规,符合抵扣基本条件,禁止抵扣会打断产业链增值税抵扣链条连贯性,加重企业实际税负。 笔者认为,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及增值税原理,政府专项债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时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需结合资金性质与用途实质判断。依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进项税额抵扣需满足“用于应税项目”且凭证合法。而政府专项债项目属于非税公益性质,且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对应收入主要用于政府性债务偿还,则需按不征税收入对应进项税额转出。实务中应强化资金流向与业务实质的匹配性审核,避免以经营性业务名义虚抵进项税额。 2.运营阶段应税收入确认难题。高速公路运营收费形式多样,有按次收取通行费、月票、年票等不同模式,且常与ETC、移动支付等多元支付手段结合,有需要开具发票的或不需要发票的。在确认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不同收费方式下如何准确界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金额计算方法存在模糊地带。在债贷组合模式下,专项债和市场化融资按实施方案预测收入实行分账管理、分账核算,通过专项债资金专户归集的收入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具有政府还贷性收费性质,属于需要上缴国库的财政性资金,严格来说不属于应税收入,应开具财政收款票据。因全国实行联网结算收费,最终通过联网结算中心拆分确认各条收费公路的对应通行费收入,因此存在开具发票收入和非开具发票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经营性收入无法对应的矛盾,给企业应税收入的确认带来困难。 笔者认为,高速公路运营收入需区分政府性基金收入与经营性收入。专项债对应通行费属政府还贷性收费,纳入财政性资金管理,应开具财政票据,不作为应税收入。企业应建立分账核算机制,严格划分两类资金流向,对财政性收入单独归集上缴,对应税收入按收费标准及收款进度确认销售额。同时,协调联网结算中心完善收入拆分规则,确保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对应匹配,消除收入性质混淆风险。 (二)所得税处理难点 1.专项债利息收支税务定性模糊。企业收到专项债资金产生的利息,在所得税申报时免税与否缺乏明确税法条文支撑;支付专项债利息能否税前扣除同样存疑。不同地区税务机关理解执行各异,有的考量专项债公益属性与政府信用背书,类比国债利息给予免税及税前扣除优惠,有的则将其视同一般商业贷款利息处理,严格把控税收减免。企业跨区域运营时,还可能面临补缴税款与滞纳金风险。 笔者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政府专项债利息收支的税务处理需结合资金性质判定。如上述专项债资金被认定为不征税收入,其对应利息收入可参照国债利息免征所得税,相关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困惑。高速公路项目常涉及国家鼓励的西部大开发、节能环保等领域,政策上可享受相关增值税留抵退税、所得税减免优惠。但债贷组合模式下资金结构复杂、收益核算掺杂专项债因素,在判定是否满足优惠条件(如项目盈利水平达标、资产投入符合产业导向等量化指标核定)时较为复杂。企业难以精准自评,申请优惠流程烦琐,且易因理解偏差错失政策红利或违规享受优惠,加大税务合规压力。 笔者认为,债贷组合模式下,应按资金性质分账管理:专项债资金形成的资产及收益单独核算(财政性资金部分不计入应税收入),市场化融资对应资产及收支纳入优惠申报范围。具体操作中,需量化剥离专项债因素,如将专项债投入的资产折旧、利息支出从应税成本中剔除,确保优惠政策核定的“盈利水平”“资产投入”等指标仅基于市场化融资或自营部分。同时,动态监测政策口径,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文件自评资质,留存资金协议、财务分账记录等备查,必要时提请税务机关复核优惠条件,规避误享或漏享风险。 三、案例解析 某省地方国企项目公司新建高速公路项目总投资266.41亿元,融资方式采用债贷组合模式,其中财政预算安排21.07亿元、股东投入69.04亿元、发行政府专项债用于资本金59亿元、银行贷款117.30亿元,建设期4年,运营期 30年。 依据公开披露的发行政府专项债券实施方案,项目公司根据收费标准、通道交通量、车型构成比及免费政策进行项目收入预测,该项目在政府专项债存续期间(30年)可实现收入653.28亿元,同时根据某省现有高速公路实际养护、大修、运营管理投入情况,该项目在政府专项债存续期间总运营成本96.26亿元,相关税费89.61亿元,该项目可偿债总收益467.41亿元。 根据该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项目收入管理的通知要求:“对于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项目,按照已签订的分账管理协议明确分账比例,将用于偿还专项债券本息的通行费收入清算至各州(市)指定国库账户,项目实际产生的通行费收入与项目实施方案预期数存在较大偏差的,要及时协商修改分账比例,优先确保专项债券还本付息。”某市人民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了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协议,约定政府专项债券存续期内,项目收入的27.85%用于偿还专项债券,项目可偿专项债收益为181.94亿元,占项目可偿债总收益的38.93%,专项债券本息保障倍数为1.26倍。 结合以上会计和税务处理难点及辨析,可从项目公司作为政府专项债实施单位角度区分自营项目和专项债项目,采取债贷组合模式实施的政府专项债项目在建设期和运营期等债券存续期内相关会计和税务处理如下: (一)建设期会税处理 1.收到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单位:亿元,下同): 借:银行存款 21.07 贷:资本公积 21.07 2.收到股东投入资本金: 借:银行存款 69.04 贷:实收资本 69.04 3.收到的发行政府专项债券资金: 借:银行存款 59 贷:长期应付款——政府专项债 59 4.收到银行贷款资金: 借:银行存款 117.30 贷:长期借款 117.30 5.建设期建筑安装成本及财务费用归集(暂不考虑待摊投资的税费影响): 借:在建工程 244.41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44.41×9%) 22 贷:银行存款 266.41 6.建设完成运营按资金来源结转相关资产: 借:无形资产——收费公路经营权 185.41 其他非流动资产——政府专项债形成资产(5.31+59) 64.31 贷:在建工程 244.41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2×59/244.41)5.31 (二)运营期会税处理 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和收入成本配比原则,根据实施方案设定的专项债收益占项目总收益的比例确定企业自营和专项债对应的收入与成本费用,暂不考虑项目实际产生的通行费收入与项目实施方案预期数存在的偏差,运营期会计及税务处理如下: 1.收到通行费收入: 借:银行存款——企业通行费专户 398.96 银行存款——专项债收入专户(653.28×38.93%)254.32 贷:其他应付款——应缴国库款 254.32 营业收入 398.96 2.归集发生的通行养护成本: 借:通行养护成本 96.26 贷:银行存款 96.26 3.按车流量法摊销收费公路经营权: 借:通行养护成本 185.41 贷: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185.41 4.结转通行养护成本: 借:营业成本 244.20 其他应收款——应收财政款 37.47 贷:通行养护成本 281.67 5.计算应缴的相关税费 : 借 :营业税及附加或所得税费用 54.72 其他应收款——应收财政款(89.61×38.93%) 34.89 贷 :应交税费 89.61 借 :应交税费 89.61 贷 :银行存款 89.61 6.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进行资金划转 : 借 :其他应付款——应缴国库款 254.32 贷 :银行存款 254.32 借 :银行存款 34.89 贷 :其他应收款——应收财政款 34.89 7.收到财政还本付息通知进行明细科目调整 : 借 :长期应付款——政府专项债 59 贷 :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 59 8.还本付息结束后根据资产的经营性经财政部门和主 管部门批复后进行划转 : 借 :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 59 贷 :资本公积 59 借 :无形资产——收费公路经营权 59 贷 :其他非流动资产——政府专项债形成资产 59 9.向主管部门移交公益性资产 : 借 :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 59 贷 :其他非流动资产——政府专项债形成资产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