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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研究 | 盛明泉等: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新质生产力——来自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经验证据
摘要:本文基于2011~2022年A股上市公司数据,将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政策视为一项准自然实验,运用多时点双重差分(DID)模型,实证检验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新质生产力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1)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促进企业新质生产力水平的提升。(2)高管创新意识能够正向调节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新质生产力的影响。(3)作用机制检验发现,知识产权保护通过提高企业技术创新水平和增强市场竞争两条渠道来促进企业新质生产力提升。(4)异质性检验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新质生产力的提升作用在东部地区企业、技术密集型企业中更显著。研究结论丰富了企业新质生产力影响因素的研究,为提高企业新质生产力提供了一定的经验证据。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新质生产力;高管创新意识 盛明泉,二级教授,会计学博士,工商管理博士后,博士生导师,现任安徽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公司治理与资本效率研究院院长。先后在《经济研究》《管理世界》《会计研究》等CSSCI期刊发表论文50余篇,中国知网高被引作者。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自科基金项目、省部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多项,出版《高管激励与资本结构动态调整》《激励机制错位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研究》等学术著作4部。 刘烁,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 (点击可看大图) 精彩内容摘编 引言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伴随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不断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日益显著,各地政府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纷纷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改善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现状并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了《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之后分别于2012年、2013年、2015年、2016年、2018年和2019年评选出六批次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最终全国共有77个市(区)被评选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政策体系包含多维度的创新性设计,具有高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内涵,会对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带来一系列积极影响。那么,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先行试点区,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能否提升企业的新质生产力呢? 纵观现有研究,很多学者就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新质生产力之间展开了理论层面的研究,但进行实证分析的研究较少。基于此,本文选取2011~2022年A股上市公司数据为研究样本,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政策为背景,将其视为一项准自然实验,运用多时点双重差分模型,深入分析知识产权保护对微观层面企业新质生产力的影响,并对其机制路径进行系统性探讨。本文旨在厘清三个关键问题:第一,知识产权保护能否促进企业新质生产力的发展。第二,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新质生产力的影响路径是什么。第三,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新质生产力的影响是否存在异质性特征。本文的边际贡献有:(1)以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为外生政策冲击,将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新质生产力纳入同一分析框架,从而丰富了企业新质生产力影响因素的研究。(2)引入高管创新意识这一调节变量以及技术创新、市场竞争这两个机制变量,探讨了这些因素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有助于揭示知识产权保护影响企业新质生产力的作用渠道。(3)进一步考虑企业自身特征的多样性,深入分析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新质生产力影响的异质性表现。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新质生产力是科技创新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的生产力(周文和许凌云,2023)。通过科技创新,新质生产力引入新的生产要素取代传统生产要素,并重构实现了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质变(渠慎宁和梁航远,2025)。然而,已有研究表明,科技创新活动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特征,存在知识外溢效应,“市场失灵”导致企业完全自发进行技术创新活动收益往往难以达到社会最优水平(李坚飞等,2023),这会严重挫伤企业创新的积极性,因此需要政府部门从宏观制度层面进行引导(冯苑和聂长飞,2023)。Krammer(2009)通过对数十个欧洲国家的数据进行分析,发现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有效推动企业的创新驱动发展。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仅能够促进创新主体之间的研发合作与技术转让,还能加速知识的传播与扩散(Arora等,2016),有效缓解企业所面临的创新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问题,激励企业持续增加创新投入(吴超鹏和唐菂,2016),为企业有序开展创新活动、发展新质生产力保驾护航。而且,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能够通过打击侵权行为,优化市场的竞争环境,纠正资源错配,使人力、技术、物资等要素得以重新组合和流动,引导资源流向高效的创新型企业(陈永昌等,2023)。在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一些企业可能会通过抄袭或其他侵权行为来获取短期利益,而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能够有效遏制这些行为,使得企业必须通过合法创新来提升竞争力,从而促使企业通过优化公司治理和提升创新效率来应对竞争挑战,进而有效推动企业新质生产力的提升(陈邑早等,2024)。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保护为新质生产力的培育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由此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提高企业新质生产力。 (二)知识产权保护、高管创新意识与企业新质生产力 首先,Hambrick和Mason(1984)的高阶梯队理论强调,高管的个体特征(如心理特质和价值观)能够显著影响其对组织内部复杂环境以及外部资本市场动态的感知与判断,进而影响企业战略决策。Ocasio(1997)的研究也发现,企业决策者的行动方式取决于其对事件本身以及解决方式的认知。高管创新意识是指高管对创新的认知,包括他们对创新的重视程度,对企业进行创新活动的愿景和设想(黄珊珊和邵颖红,2017)。Shepherd等(2017)的研究从注意力基础观出发,认为企业创新投资战略决策与高管对创新机会的注意力配置具有密切关系。高管在新兴科技上的注意力可以促使其调动更多与研发投资相关的资源(Kaplan,2011),对创新的认知则很可能对企业的创新投入有促进作用(黄珊珊和邵颖红,2017)。知识产权保护为企业创新提供了激励机制,而高管的创新意识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新质生产力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同时,高管的创新意愿越强烈,其对企业创新风险的承担力和识别力就越强(许婷和杨建君,2017),企业的灵活性和韧性也将得到提升,这将有利于企业营造一个更适宜新质生产力生存的柔性环境(张江朋等,2025)。此外,高管对创新的关注会深刻影响企业的组织文化。当高管将创新视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方向时,这种重视会自上而下地渗透到企业的各个层级(Halbesleben等,2003),激发员工的创造力,提高企业的创新效率,进而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综上所述,高管创新意识能够通过战略聚焦、风险承担和组织赋能,放大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新质生产力的促进作用。由此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2: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高管创新意识在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企业新质生产力提升的过程中发挥正向调节作用。 结论与建议 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护航企业新质生产力发展。鉴于知识产权保护在推动企业新质生产力提升方面所呈现出的显著效能,有必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的推进力度,扩大示范城市的试点范围,可以通过系统化总结先行示范城市的成功经验,加速示范城市建设的推广进程,以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更大范围内的全面优化与效能提升。此外,还可以将赋能新质生产力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理念融入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中,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更有效的法律支持。 第二,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政府应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支持企业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将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还应着力优化市场竞争环境、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化与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新质生产力的培育与提升提供坚实保障。企业层面可以加强对高管的知识产权培训,增强高管的创新意识和战略眼光,发挥高管在引领企业发展新质生产力方面的 作用。 第三,差异化分类施策,提供政策支持和资源倾斜。对于东部地区企业和技术密集型企业,其具备优先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条件和优势,政府可以考虑制定政策进行引导和激励,提高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积极性。政府也应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等政策对中西部地区、非技术密集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帮助企业突破在新质生产力发展方面的局限性。企业要抓住知识产权保护等政策带来的红利,将发展新质生产力纳入企业战略,实现企业生产力提高和高质量发展。 (以上为部分节选,阅读全文欢迎订阅杂志) 主要参考文献 [1] 陈邑早,解纯慧,王圣媛.放宽市场准入对企业新质生产力的影响研究[J].科研管理,2024,45(12):1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