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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

财务与会计 | 张睿:数字化环境下财务舞弊治理研究——基于依法监督实践视角

作者: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张睿
来源:《财务与会计》2025年第5期 2025/03/10

引用本文请复制此条目:张睿.数字化环境下财务舞弊治理研究——基于依法监督实践视角[J].财务与会计,2025,(5):29-32.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财务舞弊形式不断产生新变化且更具隐蔽性,本文归纳总结了数字化环境下财务舞弊的特点,梳理了规范舞弊的主要法律法规,从依法强化监督力量协同、加大惩治追责整改力度、共建一体化监督体系三个方面提出综合治理财务舞弊的改进建议,以期为加强财会监督、有效遏制舞弊行为提供可操作性的行动指南。
关键词:数字化;财务舞弊;治理;依法监督;财会监督

数字化环境下,财务风险防控成为会计管理活动的关键,新兴技术的广泛应用在提升反舞弊监督效率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使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手段日益复杂隐蔽,为财务舞弊风险防控带来了挑战。本文在分析数字化环境下财务舞弊特点的基础上,梳理了规范舞弊的主要法律法规,从依法强化监督力量协同、加大惩治追责整改力度、共建一体化监督体系三个方面提出综合治理财务舞弊的改进建议,以更有效的综合治理遏制舞弊行为。
一、数字化环境下财务舞弊的特点及对监督的影响
本文梳理了2021年至2024年监管部门查处的财务舞弊案例,总结归纳了数字化环境下的舞弊特点。
(一)舞弊的复杂化和隐蔽化特征加大了识别和监督难度
一是舞弊虚实结合、真假难辨,虚假的合同签订、生产销售、会计处理等可根据实施者的需要形成“经营管理”完整闭环,从而规避凭证、账目、报告等会计信息加工环节的监督。例如,航天动力虚构数字模块业务收入,捏造全部关键会计信息要素,舞弊完全脱离在产供销存供应链之外。二是审计师揭示舞弊能力与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之间存在矛盾。例如,2020年以来,浑水公司质疑瑞幸咖啡等多家新经济企业财务舞弊,同时引发对审计师查错纠弊执业能力的质疑。三是舞弊动机更加多元,如泽达易盛连续6年财务造假,利用政策红利“带病闯关”。站在监督角度看以上案例,数字化时代下舞弊行为的时间跨度、复杂程度和隐藏深度都增加了识别和监督的难度。
(二)舞弊的多维度交织共振特点提升了监督成本
数字化环境下,舞弊往往超出组织边界,表现出更多样的交叉性特点。一是波及多类型主体、多层次法律关系、多个监督管理职责范畴。二是舞弊活动跨行业、跨市场、跨地域。三是错综复杂的造假利益链一旦发生连锁效应,易触发系统性风险。这些特点提高了监督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一是需要增加监督人力、物力和技术资源的投入数量。二是跨地域乃至跨国别舞弊行为涉及不同的法律法规体系、语言文化背景、跨国协作机制,要求监督方具备更广泛的知识储备和专业技能,监督效果和效率面临更严峻的挑战。
(三)舞弊对市场秩序更具破坏力,与监管监督博弈不断升级
在严监严管态势下,舞弊与反舞弊监督的博弈日趋激烈,对市场秩序破坏力增强。主要表现在:一是舞弊涉案金额巨大。如上市公司江苏舜天通过开展虚假自循环业务,2009年至2021年总计虚增营业收入超103亿元,虚增利润总额9亿元。二是情节恶劣。如上市公司蓝山科技的财务舞弊手段包括利用真实客户夸大购销规模、利用隐性关联方虚构交易、虚构研发业务和研发支出以转销虚增资金、虚构处置固定资产以虚增利润等,几乎囊括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典型手段。三是影响范围广。近年来,舞弊的主体不仅包括与上市公司关联的上下游企业,甚至出现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等特殊敏感主体,影响范围广、危害重,破坏了市场秩序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二、数字化环境下财务舞弊治理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
财务舞弊的有效治理需要构建多层次监督体系,其中,财会监督、审计监督和行政监督是相关度最高和发挥主要作用的监督手段。
(一)财会监督舞弊的主要法律法规
财会监督是对单位经济业务活动的全方位监督,会计法、预算法对财会监督原则性和总括性法律关系作了规定,《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等规定了更具体、更贴近操作的条款。
作为会计领域的基础法律,会计法出于严肃财经纪律、遏制舞弊的现实需要,于2024年进行了修改,其中最能体现新时代发展要求的规定包括:一是加大各类舞弊行为的违法成本,提高违法罚款上限,增加处罚措施等。二是增加现代信息技术利用和信息化平台建设的规定,与之相呼应,2024年7月,财政部先后印发实施《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24]11号)和《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财会[2024]12号)。三是强化会计管理活动中单位和个人主体的自身监督能力建设,规定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中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内容,引导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遵守保密规定等,以诫勉纳入信用记录方式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二)审计监督舞弊的主要法律法规
为适应审计环境变化和数字化转型发展要求,2021年第二次修订的审计法强调,审计机关的核心职责是对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中涉及审计监督舞弊的主要条款包括:审计对象、配合审计、审计整改要求、对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和对社会审计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等。
直接与信息数据审计相关的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拓展了审计数据来源,要求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向审计机关开放。二是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更高的数据质量要求,审计检查范围扩展到信息系统。三是增加并规范了审计数据利用方式,新增对电子数据的检查权,规范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此外,党的十九大以来,为促进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和水平,审计署还制定了《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审法发[2018]2号)等规章制度。
(三)行政监督舞弊的主要法律法规
行政监督财务舞弊的有关规范主要体现在证券法、公司法及相关配套制度中。针对上市公司舞弊的违法违规行为,证券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的处罚力度,提高了处罚金额上限,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处罚对象。二是提高了信息披露的可读性要求,扩大了信息披露的范围,加大了信息披露违法惩罚力度。三是提高了舞弊成本,确立了先行赔付制度,明确提出“代表人诉讼”制度。
公司法着重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角度,修订了反舞弊相关规定:一是扩大股东知情权,保障股东合法查阅权的有效落实。二是首次引入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制度,增加股东会选举累积投票制规定。三是加大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人员的法律责任。四是加强对董监高背信舞弊行为的规范,与《刑法修正案(十二)》进行了有效衔接。此外,2024年,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4]34号)等相关规定。
三、优化财务舞弊综合治理效果的路径
法律法规为财务舞弊的防范与惩治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但制度的效能还需通过具体实践来检验与提升,尤其在数字化环境下,违法违规手段日益复杂隐蔽,需要针对财务舞弊的复杂性、隐蔽性、交叉性特点,采取内外共治、疏堵结合的手段,提升综合治理效果,实现多层次、多维度、多视角的全面监督,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督体系。
(一)依法联动监督,系统性提升综合监督效能
1.做好联动监督的顶层设计,种好“责任田”的同时坚持系统性同频共振。财会监督是贯穿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纠偏的全过程监督,既有检查和管理的权利,也有预判、预警、预防的责任,财政部门应作为舞弊联动监督的牵头部门和顶层机制设计部门。审计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力进行审计监督,在联动监督中应聚焦于重大信息共享、重点事项督查、重大案件线索查证等方面。证监系统行政监督重点在于牵头对接公检法部门,不断强化行政、刑事、民事立体化追责力度,把握舞弊处罚的力度,着重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
2.各监督主体依法精准把握侧重点和切入点,在各自主责领域发挥主导作用。财政部门作为财会监督的主要责任部门,应负责监督各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制度的建立健全、会计信息质量及其处理过程、持续完善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各级审计机关监督重点应聚焦在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重要事项,监督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业及国有金融机构的舞弊行为。证监系统行政监督重点在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确保资本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信心和市场的稳定。
3.尽快构建监督信息共享与常态化沟通机制,消除形成监督合力的堵点。高效安全的信息共享与沟通机制是提升监督效能的关键,财政部门应牵头组织各监督主体部门,以舞弊信息及时共享和监督行为一致贯通为目标,建立定期和非定期沟通渠道,合力推进消除系统竖井和信息孤岛。此举既能提高识别纠正舞弊行为的时效性,也能阻断舞弊引致次生风险的交叉扩散,提升综合监督质效。
(二)同向加大惩罚追责力度,督导整改以扭转风气
1.推动完善惩治舞弊的配套规范规则。会计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修订后,相关配套制度尚未全部作出适应性更新和完善,部分惩罚舞弊的具体条款较数字化时代的要求仍有差距。对此,各监督部门应跟踪、监测、完善现行规范规则的实施情况并及时修改和补正缺漏,为严防严管舞弊提供保障和依据。
2.加大协同查办舞弊的执法力度。数字化环境下,依托人工智能模型和海量开源数据仓库,常态化、全方位跟踪监测疑似线索为防范遏制财务舞弊行为提供了便利。协同执法的关键在于多监督主体统一处罚尺度和标准,依法规制处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同向同频同步提升舞弊的经济成本和非经济成本,对实施舞弊的“关键少数”精准打击。
3.持续提升第三方中介行业治理水平。近年来,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持续开展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从严从重查处影响恶劣的财务舞弊案件取得明显成效。但仍需持续加大会计行业诚信建设,一方面正向引导执业者端正主观意图和内心动机,自觉认真履行信义义务和受托责任;另一方面持续释放严监严管的高压信号,坚持严惩严重违反法治诚信和契约精神的行为。
(三)引导企业健全自我监督效能,共建内外部一体化舞弊监督体系
各监督主体部门可引导企业研发智能会计系统,并与之共建舞弊联动监督体系,构建内外部一体化舞弊监督体系模型框架(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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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内外部一体化舞弊监督体系模型框架

1.促进企业构建智能会计系统,依法强化系统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监督功能。财政部门应引导企业依托人工智能和数据挖掘技术建立智能会计系统,其特质在于:能够全面自动感知、识别、采集、加工、监测企业内外部各类信息;基于AI算法模型,自动重构、集成、分析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实时评估风险和预警异常,及时输出预测和决策建议策略;自动生成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内部审计报告等各类评价报告,并依法依规向外部监督机构自动提交。此外,智能会计系统要嵌入内部控制、内部审计和内部监督的数字化逻辑,具备财务事项自动审批、权限配置、日志实时监控等功能,减少人为干扰和操作错误,确保系统信息安全、可靠、有效。
2.实现智能会计系统与外部监督平台的无缝对接,依法共建内外部一体化舞弊监督体系。智能会计系统不但能帮助企业提升管理决策水平,还能实现企业与外部监督系统的无缝对接,共同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内外部一体化舞弊监督体系。与之相呼应,财政部门应依法牵头搭建财会监督信息平台,接收企业提交报送的财会信息;审计部门应牵头搭建数字化审计监督平台,依法整合配置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资源;其他政府部门也应按照行政监督职责,搭建数字赋能的各类行政监督平台。
3.依法整合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监督效能,先行先试搭建数字化审计监督平台。目前,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尚未形成多主体共治的局面,审计信息和审计监督呈碎片化状态。审计法赋予国家审计机关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权利义务,不仅为内外部审计监督一体化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先行先试整合多主体审计数字资源创造了机遇。因此,应尽快由国家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研发数字化审计监督平台,作为一体化舞弊监督体系的“试金石”,实现三类审计监督职能的有效衔接和功能互补,为体系内其他监督平台的后续建设打造“样板工程”。


主要参考文献

[1]续慧泓,杨周南,周卫华,等.基于管理活动论的智能会计系统研究——从会计信息化到会计智能化[J].会计研究,2021,(3):11-27.

[2]董木欣.财会监督机制创新与框架分析:基于智能会计视角[J].财政科学,2022,(7):9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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