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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树立“财政+”思维 打造财政法治体系建设的福建样板
财政法治是依法治国在财政领域中的具体体现。近年来,福建财政充分发挥福建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重要孕育地和实践地的优势,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争优争先争效意识,综合运用“财政+”思维,一方面,从法治工作本身着眼,针对财政法治建设的困难和短板,着力强基补短,不断提升财政法治的工作水平。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法治对财政的引领、规范、保障和服务作用,通过财政法治赋能财政中心工作,着力在法治轨道上推动财政作为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的职能,在部门之间的协同、上下之间的联动、资源之间的统筹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奋力打造财政法治体系建设的福建样板。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如何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和本地区特点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是习近平同志在福建工作期间深入思考的现实问题。他指出:“地方立法是宪法关于中央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原则的体现”,“地方立法可以更充分、更直接地反映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对法制建设的要求,因地制宜地解决地方的实际问题,这是地方立法工作的最基本特点和优势”。这些重要论述为地方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为妥善处理国家法治与地方法治之间的关系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
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在福建工作期间习近平同志就明确指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依法行政是对各级政府的基本要求”,并要求“在加快地方立法的同时,要注意执法的质量……使所制定的法规真正付诸实施。”
有效制约和监督,才能确保公权力的行使永远体现党和人民意志,始终为人民服务。习近平同志在福建工作期间高度重视对权力的监督,提出:“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使人民群众的监督得到法律的保证。”
福建财政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一是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构建有效内控架构,定期评估修订内控措施,推动内控无缝嵌入各业务流程,保障财政资金和财政干部的“双安全”。二是落实多元化监督。严格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决议,完善服务代表委员工作机制。持续加大预算公开力度,政府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率达100%,预算透明度位居全国前列。三是依法应对涉诉纠纷。建立健全行政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衔接机制和复议诉讼案件定期报告制度,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省财政厅持续保持行政复议零变更、行政诉讼零败诉。四是依法强化财会监督。在全国率先出台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与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贯通协同实施办法,建设财会监督问题库、风险防控等系统,着力构建大监督工作格局。
法治保障体系是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法治各环节的有序运行。习近平同志在福建期间就高度重视要构建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例如在宁德工作期间就提出“各级党委要积极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树立人大的威信,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团是习近平同志在福建工作期间亲自倡导并在全国率先实行的一项重大制度。2001年,福建省政府在组建经济社会发展顾问团、“数字福建”顾问团、国际顾问团的基础上,又组建了法律顾问团。
福建财政努力构建具有福建特色的财政法治保障体系。一是深入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制度。先后制定出台了《福建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及具体分工方案、《关于完善财政干部学法制度的意见》等文件,明确了财政干部特别是“关键少数”领导干部推进财政法治建设的目标责任。厅党组书记、厅长定期研究部署、督促落实财政法治工作,组织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主持宪法宣誓仪式。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经常性听取财政法治建设工作汇报和审定年度法治工作报告等重要事项。二是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福建省财政厅在1996年就开始聘请律师事务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2023年完成新一轮省财政厅法律顾问服务采购,签订重大经济合同和重要法律文书,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开展行政应诉等事项,均由法律顾问提供专业意见。三是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建立福建省财政法律人才专家库,共有来自高校、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科研机构等系统的32名专家入库,探索内外结合的法律人才参与财政法治工作的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