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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

财政热点专家谈|张盈华:系统协同推进个人养老金高质量发展

作者: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 张盈华
来源:《中国财政》2024年第4期 2024/03/28

系统协同推进个人养老金高质量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 张盈华


202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个人养老金的参加范围、制度模式、缴费水平、税收政策和投资、领取方式,推动第三支柱养老保障发展进入新时期。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任务要求,2022年1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选择36个城市(地区)开展个人养老金先行试点,仅半年时间,36地开户数已突破4000万,试点取得初步成效。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三少”,即制度覆盖广但税收优惠覆盖人数少,开户人数多但实缴户数少,参与意愿高但户均购买少。针对这些问题,应着力促进提高参与率,健全参与机制,提升参与意愿,重点在政策支持、机构协作、产品设计等三个方面系统推进,协同发力,促进个人养老金高质量发展。


政策支持精细化促进提高参与率


2022年11月,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缴费按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抵扣应税收入,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领取时单独按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通常所说的EET模式。

政策支持力度大,但仍需精细化。与同类制度相比,个人养老金的税收优惠力度较大。从国内看,2018年我国试点税收递延型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缴费环节按12000元/年扣除限额抵扣应税收入,按全国平均工资计算,相当于10%左右的抵扣率,领取环节按7.5%纳税;而个人养老金的缴费环节的抵扣率相同,领取环节仅按3%纳税。从国外看,美国个人退休制度(Individual Retirement Arrangement, IRA)与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类似,其传统IRA的应税收入抵扣率不到9%,领取时须按累进税率纳税,税收优惠力度小于我国的个人养老金。根据收入增长规律,未来收入高于当前收入,因此,税收递延可降低个人终生纳税负担,这对中等及以上收入者来说,很有吸引力。不过,对于较低收入者,节税效果不明显或没有节税效果,对于非纳税群体来说,由于个人收入不纳税,而领取个人养老金须按3%纳税,还会造成“税收性惩罚”。

根据《意见》,个人养老金制度覆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符合条件的应有10.5亿人,去除已领取养老金的人数,个人养老金制度理论覆盖至少7亿人。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群体约为8000万人,仅占养老金制度理论人数的1/10,近90%劳动者参加个人养老金时没有税收优惠支持。调研发现,不少人将个人养老金作为“避税”工具,希望继续提高抵扣上限,以享受更多税收优惠。这就形成悖论:较高收入者享受更多政策支持,退休时有更高收入保障;较低收入者缺少政策支持,不愿参与个人养老金,退休时收入保障较低,导致收入差距向老年阶段蔓延。

因此,应增强政策支持精细化程度,重点激励中低收入者,促进其尽早参与个人养老金。

第一,建立收入抵扣与个人工资关联机制。低工资应采取高抵扣率,高工资则应采取低抵扣率,形成梯度税收优惠机制。例如,美国有1/3的家庭拥有至少一类IRA账户,其IRA采取梯度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家庭类型、个人或家庭收入、是否参与第二支柱等,分别设置税收减免比例,其中,单身、低收入者、未参加第二支柱者均可享受全额减免,其他人享受部分减免或无减免。这种做法可以缩小不同收入群体的节税差距,增强低收入群体的公平感和参与动机,有助于个人养老金成为全覆盖、广受益的养老保险体系重要支柱。

第二,建立抵扣上限与平均工资挂钩机制。根据《意见》,应税收入抵扣上限是12000元/年,相当于202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的10.5%。例如,美国IRA采取隔年调整政策,历年的应税收入抵扣上限分别是2002—2004年为3000美元,50岁及以上可追加500美元,2005年是4000美元+追加500美元,2006—2007年是4000美元+追加1000美元,2008—2012年是5000美元+追加1000美元,2013—2018年是5500美元+追加1000美元,2019—2022年是6000美元+追加1000美元,从2023年起调整为6500美元+追加1000美元。我国个人养老金建立抵扣上限与平均工资变化的正常调整机制,可以考虑按10%作为挂钩比率,逐年调整,或者间隔几年调整一次,使参与者形成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理性预期,推动积极参与和理性选择投资。

第三,引入TEE税收优惠模式,即缴费环节纳税,投资和领取环节免税,这对年轻人和较低收入者是有利的。为了避免税收流失,可以附加规定,限制高收入者选择TEE方式。例如,美国IRA有两种主要类型:一是采用EET模式的传统IRA,二是采用TEE的罗斯IRA,按照美国国家税务局的规定,对于收入超过规定上限的人,不能参加罗斯IRA,参加传统IRA时也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使政策支持落足于中低收入群体。TEE模式下的好处是越早加入个人养老金并按低税阶完成纳税,终生节税的效果越好,从而可以激励年轻人尽早储蓄和满额缴存。

第四,整合第二、三支柱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参加第二支柱企(职)业年金时,个人缴费可按4%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因此,对于个人养老金的参与者来说,未参加第二支柱的人要比参加第二支柱的人少享受4个百分点的税收抵扣,容易造成群体之间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平衡。因此,可以考虑整合第二、三支柱的税收优惠支持政策,例如,按合计抵扣率来设计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参加第二支柱的人可将税收优惠额度“转移”到第三支柱,以此平衡不同劳动者的税收优惠权益,增进公平性。


机构协作促进健全参与机制


个人养老金由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需要政府、个人和金融机构多方合力,协同推进。据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个人养老金产品目录,截至2023年11月末,已有745只个人养老金合格产品上线,其中储蓄类465只,基金类162只,保险类99只,理财类19只。个人养老金产品供给不断增多,有利于满足多样化需求,但选项分散化造成个人选择困难,机构竞争激烈。如2023年6月末,某市银行开立个人养老金38万户,实际缴存26万户,缴存资金4亿元,其中,26万户购买了储蓄类产品,5780户购买了基金产品,2810户购买了理财类产品,户均购买储蓄类、基金类和理财类产品的金额分别是0.1万元、1.5万元和1.2万元。该行数据具有代表性,反映了试点普遍存在的几个现象:一是实际缴存户占开户数比例低,本案例不到70%,许多人持币观望;二是户均缴存金额少,本案例平均每户1500元,“空账户”不在少数;三是购买储蓄类产品的户数多,但户均购买金额低,购买基金类和理财类产品的户数少,但户均购买金额高,反映个人养老金客群向两端集中,一端具有投研能力且风险厌恶度低,另一端缺少投研能力且风险厌恶度高;四是保险类产品上线慢,本案例中尚无购买。

针对产品分散化但购买集中化的问题,应通过机构通力协作,健全参与机制,实现共建共赢。

第一,形成统筹发展的理念共识。经过30年努力,我国已初步建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职)业年金和个人自愿性商业养老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第一支柱已覆盖10.5亿人,第二支柱参与7200万人,但第三支柱一直是短板。加快发展个人养老金,有利于补齐短板。各类机构应从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时代使命出发,在做好业务经营、客户服务、风险管理的同时,履行社会责任,形成统筹共建的共识,避免只竞争不合作。

第二,打造合作共赢的市场氛围。个人养老金试点以来,各类金融机构参与积极性很高。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的个人养老金业务开办情况,截至2023年11月末,已开展开户业务和储蓄交易的银行共22家,其中上线理财产品交易的13家,上线保险产品交易的18家,上线基金产品交易的19家。目前突出问题是理财类和保险类产品上线较慢,渠道代销动力不足。需要机构之间加强协作,尤其是银行身兼托管机构和产品提供商双重职能,应发挥核心动力作用,与保险、基金、理财等各类机构合力推进,合作共赢。

第三,发挥投资顾问的专业精神。个人养老金产品种类繁、数量多,类型复杂,许多人因金融素养不够而无从选择,造成放弃、观望或随意购买。此外,由于“锁账”周期长,又关乎退休保障民生事业,与其他金融产品相比,个人养老金的资产管理更难,对安全性、稳定性、规范性和长期性的要求更高。各类金融机构在推进个人养老金业务时,应履行好投资顾问职能,引导个人理性购买,做好长期财富管理,同时,应提升投研能力,发挥好不同类型养老金融产品的优势。


优化产品促进提升参与意愿


调研中发现,个人养老金存在“叫好不叫座”的问题。例如,某试点城市开立的账户中,仅40%有缴存余额,户均缴存不到2000元;某银行的缴存户数占开户数的70%,户均缴存不到1500元。访谈中了解到,主要原因在于:一是选择环节复杂,个人养老金目录有四种类型700余款产品,很多人表示无从选择;二是购买环节不顺畅,大部分参与者通过开户行购买,只能在开户行指定的范围内选择,由于上线产品不全,许多人购买不到心仪产品;三是领取环节不灵活,与国外同类制度相比,我国个人养老金账户锁定更严,“锁期”更长,在发生重大疾病、教育等大额支出时,不得提前支取,缺少其他金融产品的流动性,很多人望而却步。

针对这些问题,各类金融机构应围绕客群需求,优化个人养老金产品,推动增进账户弹性。

第一,主动参与养老金融教育。我国城乡居民预防性储蓄动机强,居民储蓄百万亿元,其中2/3是一年期内存款;理财产品有20多万亿元,其中4/5是一年期内产品,居民家庭对养老金类的长期资产投资意愿不高。在养老保障方面,对政府养老金依赖性强,参与个人养老保障的积极性不足;零工经济下灵活就业规模不断扩大,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障的充分性和充足度都不足。各类金融机构应借个人养老金之机,利用金融平台优势,向客群宣传个人养老金政策,积极参与养老金融教育;主动走入企业和单位,通过工会和人事部门,向职工宣介养老金融常识,引导提高个人养老金参与意愿。

第二,延伸产品拓宽保障功能。理论上,个人养老金产品有多重功效,一是合法合规避税,二是增强退休保障,三是优化家庭资产管理。金融机构应从多重性出发,设计功能更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探索与养老服务、长期护理和老年期易发风险相关联的产品功能。例如,丹麦拥有世界领先的养老金体系,常年位列美世养老金指数前两位,这与其养老金融产品安全性高、保障性全密切相关。丹麦私人养老金(第二、三支柱)参与率高,税收优惠力度大,参与者占全部劳动者的90%,税收抵扣率达到25%左右,领取时统一按15.3%缴纳个人所得税,资产主要由保险公司和养老金公司管理,提供的产品以保障类为主,并连接重病、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等的风险保障。

第三,优化组合提供产品清单。围绕个人养老金潜在客群需求,按风险属性、账户管理特征、投资风格、养老保障能力等多种角度分类,提供不同风格组合,化繁为简,缓解个人选择困难。各类金融机构做好“窗口”工作,向客户提供建议组合,并推动行业协会共建个人养老金产品清单。

第四,细化分类增进产品优势。与非税收优惠养老金融产品相比,个人养老金“锁定”到退休,要求投资回报更高更稳。各类金融机构可结合个人养老金的长期积累特征,设计专属投资产品,以“长期锁定”换取“较高收益”,在投资门槛、运营周期、资产配置、产品收益等方面,开发出更加稳定、更高收益、更具竞争力的差异化产品。

第五,保障有力提升参与意愿。当前,个人养老金产品的购买呈现两极化,低风险偏好者多购买储蓄类产品,高风险偏好者多高买基金类产品,理财类和保险类产品购买规模小,产品类型之间发展不均衡。可针对不同风险承受度,平衡发展有保证收益和无保证收益的个人养老金产品。例如,丹麦养老金的风险控制要求很高,尽管私人养老金采取缴费确定型(Defined Contribution, DC)模式,各机构提供养老金产品时,都要做出最低收益率承诺。近年来,一些机构开始提供风险型养老金产品(不设最低投资回报率),但监管部门要求必须公开完整信息,不仅有收益预期,还要公布风险预期,按统一标准对养老金产品进行高、中、低风险标签,公布5%概率下的最高投资回报率、5%概率下的最低投资回报率和90%概率下可获得的投资回报率,供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选择。有效的风险保障增强了私人养老金吸引力。目前,丹麦第三支柱已覆盖40%劳动者,加入第二或第三支柱的人数已超过劳动者总数的90%。

综上,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起点高,短期内参与人数已超过4000万人,参与速度快于企业年金。为了实现高质量发展,针对试点期间的“三少”问题,政府与机构应统筹推进,机构之间要协作发力。具体而言,政府从精细化政策支持入手,着力支持中低收入者,提高个人养老金参与率;机构从合作共赢角度出发,以银行为核心动力,发挥各类养老金融产品优势,增强有序竞争,实现合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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