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1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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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浙江高院、深圳中院访谈有关情况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监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中关于审计机构责任的认定与行业内专家普遍共识存在较大分歧。为在相关案件中利用专业人士帮助监管机构和法院公平合理的认定审计机构的过错和责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1年设立了“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责任鉴定机制研究”课题,旨在建立一套体现注册会计师行业特色的职业责任鉴定机制,在相关案件中提供专业意见建议,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帮助法院公平合理地认定审计机构的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责任鉴定机制”课题研究,深入了解法院对建立职业责任鉴定机制的意见。经沟通协调,8月10日课题组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五洋债”案一审、二审主审法官进行面对面访谈,受课题组邀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研究发展部有关人员同行参加访谈。8月26日课题组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保千里”案主审法官进行面对面访谈,研究发展部有关人员参加线上访谈。
一、浙江、深圳会计师事务所诉讼案件有关情况
(一)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涉诉情况。浙江高院法官表示,2014年以前浙江会计师事务所的涉诉案件主要是关于验资业务...
赴浙江高院、深圳中院访谈有关情况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监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中关于审计机构责任的认定与行业内专家普遍共识存在较大分歧。为在相关案件中利用专业人士帮助监管机构和法院公平合理的认定审计机构的过错和责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1年设立了“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责任鉴定机制研究”课题,旨在建立一套体现注册会计师行业特色的职业责任鉴定机制,在相关案件中提供专业意见建议,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帮助法院公平合理地认定审计机构的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责任鉴定机制”课题研究,深入了解法院对建立职业责任鉴定机制的意见。经沟通协调,8月10日课题组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五洋债”案一审、二审主审法官进行面对面访谈,受课题组邀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研究发展部有关人员同行参加访谈。8月26日课题组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保千里”案主审法官进行面对面访谈,研究发展部有关人员参加线上访谈。
一、浙江、深圳会计师事务所诉讼案件有关情况
(一)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涉诉情况。浙江高院法官表示,2014年以前浙江会计师事务所的涉诉案件主要是关于验资业务的,法院在审判中对原告的诉求一般不予支持,2014年公司法出台后,会计师事务所没有验资业务了,此类案件不再出现。这段时间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2007年司法解释)很少在审判中适用。但当时社会上也出现过个人或机构通过建模并将上市公司年报套入模型方式,寻找上市公司年报中的纰漏,并以此作为证据起诉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此类案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即使是少数证券市场民事侵权案件,投资者一般也只起诉上市公司,不起诉中介机构,这种起诉模式从2003年最高院出台《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2003年司法解释)后一直持续了十几年时间。近几年才陆续出现投资者起诉中介机构的相关案件,且逐年增多,主要原因可能是维权律师竞争激烈,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关注度高,律师希望通过此类案件打出知名度,因此律师主动召集投资者提出相关诉讼。
杭州中院及浙江高院近年来共审理过3起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案件,3起案件中会计师事务所被起诉前均受到了行政处罚。其中两起案件判决事务所承担连带责任,一起判决事务所承担比例连带责任。除“五洋债”案外,另一起判决会计师事务所(众华)承担全额连带责任的案件基本情况是,公司想要发行股票,但是实际经营亏损,公司虚构版权转让收入从而扭亏为盈,在营业外收入异常非常明显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没有指出,受到行政处罚,最终被判决承担全额连带责任。判决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比例连带责任的案件基本情况是,2016年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报出错,2018年该事务所主动查出问题并向监管机构报告,受到行政处罚,但最终被判决承担很低的比例连带责任。
(二)深圳会计师事务所涉诉情况。深圳中院法官表示,2003年司法解释后,会计师事务所涉诉案件主要是验资业务相关案件。2013年至2017年之间,深圳中院受理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每年2至3起,原告均不曾起诉会计师事务所。但在“保千里”案之后,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直线上升,被告范围也变广很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中介机构同时被起诉成为一个普遍规律。深圳中院已审理结案的与会计师事务所有关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只有“保千里”案一起,还有4至5起案件一审判决都已做出,但还未生效,不方便透露具体案件情况。
法官表示,前置程序取消前,深圳中院遵照前置程序的要求,对于诉前没有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都没有受理。临近取消前置程序时,投资者自己收集证据主动发案的不多,但上市公司被处罚,会计师事务所没有被处罚的情况下,投资者将会计师事务所列为被告,法院予以受理。
二、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有关问题的意见
(一)会计师事务所民事侵权案件责任认定依据。浙江高院法官表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般以行政处罚作为中介机构过错和责任的认定依据。法官认为,监管机构作为专业的行政管理机构有多种监管措施,其中行政处罚属于最为严厉的监管措施。一旦中介机构受到行政处罚,在审理过程中就会认定事务所的过错具有重大性,并根据中介机构的行为考虑判决其承担全额连带责任或者比例连带责任。此外,即使中介机构没收受到行政处罚,也可能被认定具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在“五洋债”案中,锦天城、大公国际事先都没有受到行政处罚,但都被判决承担了一定的比例责任。
深圳中院法官表示,深圳中院在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时,坚持市场化理念,坚持过罚相当的大原则,不以行政处罚作为事务所责任认定依据,并在判决书中明确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不能划等号。法官在审判中尽量精细化认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着重考虑重大过失的情况,对于轻微过失能不追究则不追究,但行政处罚在案件事实认定中影响很大。
(二)会计师事务所过错程度的认定标准。浙江高院法官表示,在个案中主要通过判断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规定,是否保持了应有的中立性、独立性等来认定过错和责任大小。监管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过错认定具有重大性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在故意侵权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但过失侵权情形下承担何种赔偿责任取决于其过错程度和过错的影响大小。法官认为,在“五洋债”案中,大信事务所的行为属于过失,但其过失程度足以被判决承担全额连带责任。
深圳中院法官表示,抛开个案讨论过错认定标准是非常困难的。全国法院对过错认定的标准存在差异,主要由于各地法院对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认知不同,法官对自由裁量权把握的度也不一样。法官认为,在判案过程中认定过错和责任,最核心的问题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在履职过程中注意义务的判断,但对注意义务的判断在全球仍无定论,需要回归个案中精细化分析。
法官表示,证券法163条规定的责任太重了,因此以往在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时,一般站在中介机构的角度考虑,既要对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打板子,又要考虑不能一下打死。在“保千里”案中,主要参照2007年司法解释第5条、第6条、第7条的规定,意图达到过错和责任相当。第一版判决中提出会计师事务所承担15%连带责任,因比例连带责任在审委会上有争议,最后判决书中改为15%补充责任。
(三)法院对建立职业责任鉴定机制的意见。浙江高院法官表示,浙江省各地中级法院和各地证监局在积极沟通建立合作机制,探索聘请包含财务专家在内的专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制度,但还未实质落地实践。立法层面如对职业责任鉴定机制加以规定,法官对接受专家鉴定意见持欢迎态度。
浙江高院法官认为,在缺乏法律规定的基础下,职业责任鉴定机制缺乏法律依据,各类专家意见和职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意见缺乏法律效力,难以在审判中被法官采纳。“五洋债”案中,券商和中介机构提供了许多专家意见,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基本没有采纳专家意见。
深圳中院法官表示,深圳中院2020年成立了金融专家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囊括了整个金融领域的专家。一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就专业问题请教委员会专家取得了良好效果。深圳中院针对金融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定了相关制度,成立了专业的专家库,接下来考虑进一步扩大委员会专家的范围。
深圳中院法官对于建立职业责任鉴定机制表示支持且认为十分有必要。法官在裁判案件时需提炼规范性文件具体条款,并结合具体案件论证是否达到过错认定标准,这对法官要求很高,因此法官也迫切需要专业咨询。但法官认为,职业责任鉴定机制发挥作用的时间是着重需要考量的因素。建议与监管部门沟通,使职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在行政监管措施实施之前发挥作用,这既能避免专家鉴定意见与行政处罚不一致,从而导致鉴定意见采用的困难,又能避免诉中进行鉴定对案件审理周期的影响。同时建议参照香港特区法官遴选委员会的人员结构来组成职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四)会计师事务所勤勉尽责的判断标准。浙江高院法官表示,会计师事务所勤勉尽责的认定需综合考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业规范的规定以及工作底稿情况,在个案中加以认定。证券法规定中介机构承担举证责任,中介机构需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但仍未能发现问题时,方可构成勤勉尽责。浙江高院法官认为,作为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专业人士,会计师事务所以注册会计师执业能力不足作为事务所已勤勉尽责的抗辩理由,法官一般不予采纳。
深圳中院法官表示,判断会计师事务所已勤勉尽责的标准是在专业领域是否达到一个中等或平均的水准,不同的法官对中等水平有独特的认识和见解,这个标准需要法官在个案中把握。目前审理的涉及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案件中,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都不曾出庭,因自身原因未充分举证、诉辩会影响法官对勤勉尽责的判断。法官在审计底稿的获取上也存在困难。希望在今后涉诉案件中,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要积极出庭自辩并敢于提供工作底稿,让法官听到相关专业意见,使法官在认定中等注意义务的标准时尽量客观化。
(五)取消前置程序后,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受理标准。浙江高院法官表示,前置程序取消后,相关案件的受理标准是全国法院同时面临的难题。投资者提起诉讼时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一般情形下投资者没有证据是不会提起诉讼的。此外,法院会着重对虚假陈述行为的重大性进行审查,通过监管机构了解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受到投诉举报和监管措施的相关情况后,综合考虑决定受理与否。
深圳中院法官表示,2022年司法解释之前,正式文件虽没有明确取消前置程序,但各种研讨会上专家讨论时都明确取消前置程序。取消前置程序后,在案件受理过程中要更加严格把关。
(六)与法官交流探讨成果。访谈结束后,课题组向法官详细介绍了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产生背景、发展历程、现状以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对行业的影响等内容,介绍了监管机构一般通过结果倒推的方式做出行政处罚的程序,并就相关案件、行政处罚中对会计师事务所过错认定与行业专家普遍共识的巨大分歧进行了交流。就过责相当原则以及“五洋债”案一审判决书中既适用2007年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又适用第6条规定的原因与法官进行了探讨交流。向法官阐释了职业责任鉴定机制建立的背景和重要性,希望法官在今后相关案件中,能充分考虑到资本市场稳定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公平合理的认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
法官们表示,上述情况之前他们并不了解,在审判中考虑的也不够充分。通过这样的交流探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希望今后多交流,多提意见、建议,帮助他们在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案件中更加公平、合理的认定各方责任。但法官们对于“五洋债”案一审判决书中既适用2007年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又适用第6条规定的原因没有给出明确解释。
三、访谈体会
(一)不同地区法院和法官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责任认定标准有明显差异。如浙江高院法官在认定中介机构的过错时既以行政处罚为主要依据,又不作为唯一认定标准;深圳中院法官则不以行政处罚作为责任认定依据,仅作为事实认定的参考。全国法院尚未总结出统一的过错认定标准,主要取决于法官对注意义务的判断和自由裁量权的把握。
(二)不同法官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以及勤勉尽责标准的理解存在明显差异,因此,要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案件中公平合理认定会计师事务所行为的过错大小,需要行业内专业人士提供帮助。
(三)建议在今后涉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虚假诉讼民事侵权案件中,改变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维权参与的时间和方式。首先,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要积极出庭自辩,敢于将审计底稿作为证据交于法院。其次,协会应联合涉诉事务所在诉前或诉中积极与相关法院进行沟通,向法官介绍行业基本情况和合理诉求,并提供专业意见供法官参考,从而保障事务所的承担公平合理的民事责任。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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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