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1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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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的若干意见》工作部署,按照《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关于推进会计数字化转型的要求,2022年1月至12月,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档案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工作。在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各试点单位积极探索,求真务实,将试点工作融入本单位的绿色化、数字化、高效化发展工作中,取得了丰富成果和显著成效。但是,电子凭证试点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试点工作主要做法和成效
财政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以及财政部内相关司局建立了会计数据标准专项工作机制,印发《关于联合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首批选取了使用频次高、报销数量大、社会关注广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
关于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的若干意见》工作部署,按照《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关于推进会计数字化转型的要求,2022年1月至12月,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档案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工作。在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各试点单位积极探索,求真务实,将试点工作融入本单位的绿色化、数字化、高效化发展工作中,取得了丰富成果和显著成效。但是,电子凭证试点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试点工作主要做法和成效
财政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以及财政部内相关司局建立了会计数据标准专项工作机制,印发《关于联合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首批选取了使用频次高、报销数量大、社会关注广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铁路电子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银行电子回单、银行电子对账单等7种电子凭证开展试点,并在相关部门、司局和地方财政部门的推荐下,选取了9家开具端试点单位、101家接收端试点单位和浙江省整体参与试点。
截至2022年12月,试点的7类电子凭证均已实现开具、接收、解析、入账、报销、保存等全流程处理。在开具端,9家试点单位均已开具符合标准的相关电子凭证,累计开具符合标准的电子凭证2490万余份,其中,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7.01万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2.05万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发票)358张、铁路电子客票(发票)280张、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5717张、银行电子回单2460.51万份、银行电子对账单10.09万份。在接收端,101家试点单位共报送了6352家会计主体,已全部具备接收和解析相关电子凭证的能力,且实现了相关电子凭证的接收、解析、报销、入账、保存等全流程处理。浙江省在全省范围整体开展试点,通过“浙里办票”平台为本省接收端试点单位统一提供多种符合标准的电子凭证。浙江省35家试点单位、664个会计主体均实现了相关电子凭证的全流程处理,累计完成了81万余份电子凭证的全流程处理。
(一)试点工作主要做法。
1.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有效工作合力。一是成立联席工作机制。财政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会计数据标准专项工作机制,统筹组织和指导试点工作,先后召开20余次专题研讨会、调研座谈会等,并分别于2022年2月和4月牵头组织召开试点启动会和试点推进会,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二是成立试点工作专班。财政部设立试点工作专班,组织技术专家、软件厂商等精干力量成立专家组,负责起草7类试点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指导试点单位开展技术改造和系统测试,为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做好保障。三是强化部门沟通协调。财政部切实发挥牵头作用,朱忠明副部长多次听取工作汇报,审定试点工作方案,指导试点工作稳步推进。财政部加强与国家税务总局等业务主管部门沟通,协调解决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电子票据的开具问题。相关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积极协调解决相关政策和技术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电子化改革,积极推动试点工作与金税工程建设的有效衔接和协调推进;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商业银行开展银行电子回单和电子对账单的试点开具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国务院国资委牵头组织试点中央企业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全方位指导会计数据标准制定和国标申报工作;国电联办在试点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系统性、安全性等方面给予了专业支持。
2.加强顶层设计,协调解决政策问题。为解决不同格式电子凭证的兼容性问题,在业务主管部门支持下,财政部加强顶层设计,开具端和接收端遵循统一的会计数据标准,统一技术规范、统一结构化数据标准,接收端对会计信息系统做简单改造后,即可接收和处理符合标准的各类型电子凭证,避免接收端企业投入大量资源对信息系统进行频繁改造,有效助力接收端降本增效。同时,财政部根据试点工作进展,结合推进进度,及时调整相关工作方案,协调解决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协调国家税务总局协调解决国家电网以存量企业身份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民航和铁路开具系统与“金税四期”对接问题;协调中国民航局统筹组织相关单位积极开展行程单电子化试点改革工作,指导开具出符合标准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协调国铁集团完成平台的适配性改造和上线应用,积极扩大铁路电子客票开具试点范围。
3.加强过程指导,强化技术服务保障。一是加强技术支持。组织技术专家编制了两版试点技术问答、两版电子凭证测试样例及验签方案等,发布并更新两版配套工具包等,定期收集试点进展情况、问题建议等并分析解决问题,指导试点单位完成技术改造。二是开展技术论证。组织召开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专家论证会,对试点技术路线和技术规范安全性进行评估论证,形成评估论证意见,为标准的深化应用奠定了基础。三是建立简报制度。截至2022年12月,共发布18期工作简报,及时向机制成员单位和试点单位通报试点进展情况及有关经验做法。
4.加强探索创新,形成良好示范效应。各试点单位根据自身信息化水平和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灵活配置,积极开展系统优化升级,探索出各具特色的创新做法。如,浙江省财政厅联合浙江省税务局等六部门联合开展试点工作,依托“浙里办票”平台,统一对接开具端单位,探索“多种凭证统一标准”一站式服务浙江经验;国家电网作为符合标准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的唯一开具方,建立了集团级电子凭证中心,对内启动无纸化变革,对外共享数智财务创新成果,凸显了会计数据标准的公共产品属性和社会价值;中国工商银行探索利用多种渠道实现电子银行回单的开具、分发,通过对电子凭证版式文件加载数字签名证书的方式,支持接收端单位对电子凭证的离线核验、防篡改等功能,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工业和信息化部清算中心在执收范围内全部使用电子非税一般缴款书替代纸质缴款书,有效提高了非税收入收缴效率和管理水平,显著降低凭证开具及储存管理成本。
(二)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一是降低资源消耗,促进数字化绿色化协同发展。会计数据标准的推广应用,有利于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和社会资源消耗,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数字化、绿色化协同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共赢。中石化通过重塑资金、报销等16个业务流程,预计每年节省64万工时,节省纸张打印1300万张,节省耗材、档案管理等费用350万元;中石油全面实现电子化后,预计每年在归档、保管等方面节约1800余万元;国铁集团开具的铁路电子客票在单位日常经济活动中涉及人员最多,票量较大,常态化开具后,每年将节约数亿张纸质凭证;中信集团依托数字化转型科技优势,高效完成开具、接收双端试点任务,仅下属两家试点单位每年可少打印纸质凭证超1500万张。
二是优化业务流程,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各单位以试点为契机,升级各类信息系统,优化业务流程,完善配套措施,提升了财务处理效率,大大降低了凭证流转中的舞弊造假和错误入账等风险,从源头上增强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中国农业银行通过白名单管理等方式,全流程实现线上标准化、闭环管理,有效规避纸质凭证传递中遗失、遗漏风险,有效降低了伪造凭证、虚假列支费用等财务风险;用友、浪潮、金蝶、久其等软件厂商参与标准制定,配合试点单位完成技术改造,并在财务软件产品中适配会计数据标准,为客户提供电子凭证自动接收解析入账服务。
三是加快数字化转型,提升综合治理效能。会计数据标准统一了各类电子凭证的底层技术,打通电子凭证会计处理全流程各环节,有利于推动企业内外、政府部门间数据共享,对加快数字化转型、防范数据风险、强化数据治理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北京大学加快推进了智能报销、邮箱服务系统等项目建设,实现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数智化和智能报销,提升了电子凭证的可追溯性和可验证性;中国建筑集团建立财务一体化平台和电子票据解析平台,通过“总对总、端到端”的方式对接银行,实现电子凭证的统一采集、自动分发,杜绝凭证造假、重复报销问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试点范围需进一步扩大。随着税务部门改革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试点单位反馈,希望将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字化电子发票”)纳入试点工作;还有部分试点单位反馈希望将覆盖面广的商业银行纳入开具端试点单位,以提升试点单位试点工作的便利性;另外,试点过程中,财政部发现,所有接收端试点单位都已完成系统改造,且已具备在全面下属单位推广的基础,其参与试点的下属单位均实现了电子凭证的全流程处理,但是未参与试点的其他下属单位都无法享受到改革红利,要求参与试点的呼声较高。
(二)电子凭证开具量需进一步增加。试点单位反馈当前仅有国家电网可开具符合标准的增值税电子专票,其他单位无法从不同维度验证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接收端试点单位对于铁路电子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需求比较强烈,均希望其所有下属单位能够接收到符合标准的两类电子凭证,但目前该两类均未实现常态化开具;此外,还存在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开具的业务范围较窄等问题。
(三)技术支持需进一步强化。目前,数字化电子发票的推广工作已快速开展,但相应的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尚未下发;此外,下发的基础工具包对于全面推广工作的支撑力度有限,需要组织相关单位在基础工具包基础上开发和发布个性化工具包,同时,有些试点单位建议更加有效地支持其开展电子凭证的验证等相关工作。
(四)配套制度需进一步健全。在试点阶段,虽然通过编制技术问答等文档为试点单位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持,但后续在标准的全面推广阶段,必须制定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对企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系统和软件公司的财务软件进行规范和指导。
(五)平台能力建设需进一步加强。试点过程中,通过工作专班、工作组等多种形式有效地保障了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达到了阶段性目标,但是在标准的全面推广阶段,需要借助更多的力量来开展工作,因此,加强平台能力建设势在必行,要充分发挥相关平台“以点带面”的作用,为标准的全面推广奠定基础。
三、下一步试点工作建议
(一)深化试点范围。
1.扩大试点票种范围。在2022年的7类电子凭证试点的基础上,建议将数字化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纳入2023年深化试点工作。
2.扩大开具端试点单位范围。一是扩大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端试点单位范围,明确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开具端试点单位。根据调研情况和综合评估,建议与国家税务总局沟通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专用发票的开具端试点单位范围扩大,确定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开具端试点单位。二是扩大银行电子回单和电子对账单的开具端试点单位。财政部经调研收集相关商业银行的意向,并与中国人民银行交流沟通后,建议将银行电子回单和银行电子对账单的开具端试点单位范围扩大。三是扩大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开具端试点单位。目前,中央部门6000余家执收单位都已经具备开具符合标准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能力,建议将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开具端试点单位范围扩大。四是扩大铁路电子客票和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开具端试点单位。试点期间,接收端试点单位对于该两类电子凭证的需求比较强烈,均希望其所有下属单位能够接收到符合标准的两类电子凭证,建议将铁路电子客票的开票主体扩大。据了解,90%的机票都是机票代理企业通过对接中航信系统来销售的,中航信、机票代理企业的系统经过简单改造、配置升级后,即可开具出符合标准的该类电子凭证。为了满足接收端试点单位关于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覆盖广度的要求,建议将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开具端试点单位范围扩大到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航空公司和代理企业等。
3.扩大接收端试点单位范围。为保持试点工作的延续性,在保持接收端试点单位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建议各接收端试点单位将试点工作扩大到所有具备条件的下属单位。同时,为确保后续标准在全国范围的推广实施,相应扩大参与试点的省份范围。各地财政厅(局)可以推荐积极性高、信息化水平强的本地区单位自愿参与深化试点工作,如果本省已建成具备电子凭证处理能力的区域性政务服务平台,可优先推荐该平台。
(二)明确重点任务。
1.优化完善技术路线。健全会计数据标准,进一步优化完善现有的7种标准,结合数字化电子发票改革进展,制定数字化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等电子凭证的会计数据标准。开发和发布免费工具包,财政部继续提供和完善标准相关的基础工具包,建议各软件公司在基础工具包上可进行个性化开发,接收端试点单位可通过工具包快速、有效地对接收到符合标准的电子凭证进行验签、解析等处理,并生成符合标准的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建立验证机制,各接收端试点单位应当验证并确保结构化数据来源合法、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定期向财政部报送全要素验证结果,财政部将对验证结果和相关电子凭证结构化数据的一致性进行抽查。
2.建立健全配套制度。通过建立健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信息化工作规范和软件功能规范,明确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系统、会计软件公司及相关平台中标准相关的功能、环节、流程均符合标准的相关要求。
3.加强平台能力建设。在2022年试点工作中,有关电子凭证开具平台、代理记账平台、票务服务平台和区域性政务服务平台因其自身特性,对标准的全面推广起到了“以点带面”的作用。比如,社会上一些电子凭证开具平台已经能为其服务的小微企业提供相关电子凭证的开具(交付)和分发服务,且用户范围覆盖广泛,该类平台经过改造后,即可为其所有客户提供符合标准电子凭证的开具(交付)和分发功能,可为小微企业开具相关电子凭证奠定推广基础;代理记账平台因其记账属性,其平台为天然的电子凭证接收和处理平台,经改造后,可以为其服务的小微企业在电子凭证解析、入账、归档等环节中所使用的结构化数据进行全流程跟踪验证,为小微企业接收(处理)相关电子凭证奠定推广基础;社会上现有的具备报销功能的票务服务平台统一对接所有的开具端试点单位,经简单改造后,能够为客户提供“统一来源、统一标准”的全流程无纸化服务,有效降低系统改造成本,可为标准全面实施奠定行政事业单位基础;“浙里办票”平台作为区域性政务服务平台,2022年在浙江全省范围整体开展试点,探索出了“多种电子凭证统一标准”一站式服务模式,可为标准全面实施奠定区域推广基础。因此,建议选取部分平台参与试点,充分发挥其在会计数据标准推广中的引领作用。
(三)加强组织保障。加强部门联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档案局、国家标准委、国电联办、中国民航局、国铁集团建立跨部门联席工作机制,统筹组织深化试点工作,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及标准实施督导,并按职责分工协调解决相关政策、技术问题。加强技术支持,财政部将充分发挥第二届全国会计信息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咨询专家作用,从咨询专家、有关试点单位和软件公司中选择具备丰富经验或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对标准的制定、试点、推广应用等各项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加强评估指导,联席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督导、监测分析、动态评估等方式加强对深化试点的监测和评估,指导并协调解决各试点单位在深化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确保深化试点工作深入有序进行。
(财政部会计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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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