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1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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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资产管理工作
2022年,财政资产管理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健全国有资产法治体系,落实国资国企改革重点任务,推进财政资产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贯彻落实国有资产报告制度
(一)完成国有资产年度综合报告编报任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监督工作计划以及国务院部署要求,会同各相关部门不断夯实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基础,组织召开国有资产报告部际协调机制会议,研究部署2022年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起草本部门本领域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子报告,形成“1+8”报告体系。起草《国务院关于2021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
(二)完成国有企业财务资产报告工作。根据预决算管理要求和会计准则更新情况,对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体系进行修订完善。组织对全国26.7万户国有企业法人单位决算信息集中验审,形成国有企业决算数据库。起草《2021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运营情况报告》,对全国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布局结构调整等进行分析。起草《2021年度财政部履行出资人职责和资产监管职责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做好国有企业月报监测,密切关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发展情况。
(三)做好行政事业...
财政资产管理工作
2022年,财政资产管理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健全国有资产法治体系,落实国资国企改革重点任务,推进财政资产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贯彻落实国有资产报告制度
(一)完成国有资产年度综合报告编报任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监督工作计划以及国务院部署要求,会同各相关部门不断夯实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基础,组织召开国有资产报告部际协调机制会议,研究部署2022年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起草本部门本领域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子报告,形成“1+8”报告体系。起草《国务院关于2021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
(二)完成国有企业财务资产报告工作。根据预决算管理要求和会计准则更新情况,对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体系进行修订完善。组织对全国26.7万户国有企业法人单位决算信息集中验审,形成国有企业决算数据库。起草《2021年度全国国有企业运营情况报告》,对全国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布局结构调整等进行分析。起草《2021年度财政部履行出资人职责和资产监管职责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做好国有企业月报监测,密切关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发展情况。
(三)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编审工作。落实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要求,印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编报相关问题解答的补充通知》,对资产年报编报口径、数据衔接、重点关注问题作出详细说明,加强报告编报指导。编制《2021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指导撰写相关领域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子报告。印发《财政部关于2021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编报情况的通报》,对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开展资产报告编报部署和业务培训。督促地方和部门按时报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月报,动态反映资产管理情况。
二、着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一)推动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各项任务高质量收官。按照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部署,组织召开财政部国企改革三年行动领导小组会议,推动财政部牵头改革任务顺利完成。组织召开落实《深化国有企业监事会改革方案》部领导专题会,起草《财政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监事会改革的总体实施方案》。根据统一安排,对有关地方和中央企业进行专项督查,督促指导加快推进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
(二)研究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政策举措。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对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现状研究分析,梳理当前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加强对国有经济布局的监测分析,在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中加强对重点行业国有企业运行情况监测分析,持续关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有关情况。
(三)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企业财务信息监测分析。为促进政府投资基金规范健康发展,持续做好基金运行情况季度监测和分析工作,完成《2021年度政府投资基金运行情况报告》,提出促进基金健康发展、优化国有经济结构布局的政策建议。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工作质量,为国资国企改革和国有经济运行分析工作提供更加精准的数据支撑。
三、加强预算收支管理
(一)持续优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通过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中央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发展。通过年初预算和年内调整支出结构,向有关中央企业注资,稳定经济运行大盘。推动中央企业战略性重组和专业化整合,注资支持新成立的中央企业顺利组建。优化国有资本结构和布局调整,支持中央企业污染防治和碳达峰、碳中和以及优化产业布局等。
(二)深入推进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与有关单位联合印发《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继续落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补助政策,指导企业做好相关改革和清算工作。指导中央和地方有关企业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补助资金清算工作,提前下达专项补助资金。推动财政部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及履行监管职责的部门所办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督促有关中央部门和中央企业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改革。印发《财政部关于支持解决地方政府接收中央企业独立工矿区市政社区等办社会职能运营困难问题的通知》,明确中央财政补助政策和资金管理要求。
(三)不断加强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等要求,组织中央部门梳理、申报新增纳入国资预算实施范围企业名单,进一步扩大国资预算实施范围。调整有关企业的分红比例,有效发挥国资预算在调整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方面的功能作用。
(四)进一步规范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部门预算管理。按时完成国务院国资委所属170余家预算单位的一体化系统建设。拨付归口管理中央企业部门预算资金,组织清查结转结余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组织做好中央企业财政资金收支报表审核汇总工作,加强中央企业部门预算绩效自评报告的审查和登记管理。密切跟踪中央农网还贷资金收入情况,及时研究并调整政府性基金预算。全力配合做好中央企业一体化系统上线工作,协调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理顺中央企业预算编报路径、畅通预算编报渠道,提高预算编报效率。
四、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一)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勤俭办一切事业等系列要求,印发《财政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资产盘活工作机制。研究制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规范使用管理程序,加强监督检查。做好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资产清查等管理监督工作。
(二)完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审机制。对2023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报工作进行布置培训。督促中央部门做好盘活利用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结合履职需要、资产存量及资产配置标准,严格审核中央部门2022年新增资产配置年中追加预算,做好2023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制有关工作,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调整存量,指导中央部门规范新增资产配置行为,从源头上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三)规范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管理。结合现行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基础管理,起草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管理办法、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有资本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等制度,完善国有资本管理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做好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会同资产评估中心研究完善工作机制。指导中央部门做好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不断规范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管理。
五、夯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基础
(一)夯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加快完善全国统一的资产标准体系建设,完成《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报批、发布工作,一码贯通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加强公务用车基础管理工作,审核、办理交通运输部等中央部门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指导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税务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推进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督促中央部门开展权限内资产核实批复报备工作。
(二)加快推进资产管理融入预算管理一体化。推进资产管理融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工作,组织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地震局等试点部门参与一体化业务梳理、系统开发、数据迁移、试点上线等工作,不断验证和完善资产管理功能。举办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资产管理网络培训班,对资产管理融入预算管理一体化进行动员和部署。印发《关于做好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中资产管理数据迁移工作的通知》,指导中央部门开展存量资产信息迁移导入工作。印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将资产管理、决算和报告等业务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的通知》,督促指导地方财政部门推进资产管理融入预算管理一体化。修订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标准中有关资产管理内容,细化各类资产的管理要素和信息卡样式。
(三)做好有关改革任务中的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中的资产管理,组织开展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工作,指导业务主管单位加强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整改。扎实做好培训疗养机构改革中的资产管理工作,就资产清查和资产处置等环节提出审核意见,组织对培训疗养机构资产清查报告现场核实,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培训疗养机构的批复工作,严格把关,确保国有资产的完全完整。
六、夯实资产财务法治建设和资产评估行业监管
(一)开展综合性国有资产法立法研究工作。根据有关部署,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开展综合性国有资产法立法研究。参与立法研究小组的组建工作,起草《〈国有资产法〉立法研究报告》,提出制定国有资产法的必要性和立法工作目标,着重对国有资产分类、管理体制、基础管理、监督规范、法律责任等重点内容进行研究论证。综合性国有资产立法工作取得阶段成果,为填补综合性国有资产法律空白打下重要基础。
(二)完善企业财务领域法律制度。配合全国人大财经委修订企业破产法,形成专项报告,对破产重整所得税、破产保障基金、财政性存款等涉财政事项提出具体修改意见。落实中央有关要求,印发《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直派财务负责人管理办法》,推动国有企业建立境外投资直派财务负责人制度。贯彻落实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有关意见,会同应急管理部修订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更好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及社会公共利益。
(三)健全资产评估法律和制度体系。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系统总结法律实施成效,梳理存在的不足和影响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并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积极推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工作,会同相关单位研究有关意见。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银保监会研究修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更好维护市场主体法定权益,规范知识产权评估行为。
(四)规范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监管。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会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抓紧建设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推进信息系统的优化升级工作。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监督管理,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的备案工作。调研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自律管理情况,修订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系统总结行业整治成效,形成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情况的报告,指导地方财政部门继续做好资产评估行业整治工作,规范行业秩序。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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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