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1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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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税政管理工作
2022年,税政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新冠肺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攻坚克难,稳中求进,抓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政策落实,实施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继续深化税制改革,加快推进税收立法,深度参与国际财经合作。
一、精准施策,税费政策稳经济助发展
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出台政策措施,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加大对小微企业和特殊困难行业支持力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新的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加大留抵退税力度。全年新增减税降费和退税缓税缓费超4.2万亿元,其中增值税留抵退税约2.46万亿元。
(一)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及时出台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研和技术服务、生态环保、电力燃气、交通运输等6个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全面解决这些行业的留抵退税问题。加快留抵退税进度,优先安排小微企业退税,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
税政管理工作
2022年,税政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新冠肺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攻坚克难,稳中求进,抓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政策落实,实施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继续深化税制改革,加快推进税收立法,深度参与国际财经合作。
一、精准施策,税费政策稳经济助发展
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出台政策措施,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加大对小微企业和特殊困难行业支持力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新的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加大留抵退税力度。全年新增减税降费和退税缓税缓费超4.2万亿元,其中增值税留抵退税约2.46万亿元。
(一)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及时出台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研和技术服务、生态环保、电力燃气、交通运输等6个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全面解决这些行业的留抵退税问题。加快留抵退税进度,优先安排小微企业退税,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将中型企业存量留抵退税实施时间由三季度实施,提前至2022年5月1日起实施、6月30日前集中退还;将大型企业存量留抵退税实施时间由四季度实施,提前至2022年6月1日起实施、6月30日前集中退还。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七个行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让更多纳税人享受政策红利。
(二)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2022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将“六税两费”减免适用范围扩大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允许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新购置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2022年4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税。2022年9月1日起,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已按规定享受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及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的,在延缓期限届满后,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缓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第四季度,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污水处理费等14项收费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三)支持特殊困难行业纾困发展。对公交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暂停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延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鼓励各地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
(四)支持保民生促消费防风险。出台支持居民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给予阶段性税收优惠;对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阶段性减半征收车购税。
(五)做好税费优惠政策评估工作。财政部各地监管局、省级财政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开展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完善税费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推动提升税费优惠政策决策的科学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二、构建现代税收体系,纵深推进税制改革
(一)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有关要求和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工作部署,明确对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按照每名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体现国家对人民群众生育养育的鼓励和照顾。
(二)完善消费税制度,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为维护税制公平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明确自2022年11月1日起,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三、精准发力,多措并举,助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支持制造业和重点行业发展。制发《关于民用飞机增值税适用政策的公告》,明确对民用飞机给予增值税优惠政策。出台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至2023年底。开展陆路启运港试点。印发《关于陆路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的通知》,实施陆路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大幅提前退税时间,减少出口企业资金压占成本,加强西部陆海新通道与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有效衔接。
(二)大力支持科技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支持企业加大研发创新投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2022第四季度密集出台一系列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第四季度将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对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第四季度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深入实施区域重大战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按照《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有关要求,出台一系列支持横琴合作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横琴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对横琴合作区境内外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对在横琴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推动广州南沙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建设。按照《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有关要求,出台一系列支持南沙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将南沙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由10年延长至13年;对在南沙工作的港澳居民,免征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港澳税负的部分。
(四)支持保障民生和社会事业发展。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印发《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支持社会事业发展。支持体育事业发展,制发《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奥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明确对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杭州亚运会组委会免费提供的与杭州亚运会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支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制发《关于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降低患者用药成本。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印发《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支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制发《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四、加力提效持续深化,税收法定取得新进展
推进增值税、消费税立法,增值税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积极配合司法部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送审稿)》审核修改工作。完成印花税法实施准备工作,发布《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明确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发布《关于印花税法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进一步明确印花税纳税人、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和减免税等政策执行口径。
五、统筹谋划攻坚克难,完善收费基金政策
(一)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印发《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明确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等14项收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二)缓缴部分涉企保证金。印发《关于对部分涉企保证金实施缓缴等政策的公告》,明确对各类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在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鼓励各地区适当延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缴期限,全面推行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
(三)延长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药品注册费和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印发《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明确将符合条件的防控产品、药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药品注册费的优惠政策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将授权各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政策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四)阶段性减免收费公路货车通行费。印发《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收费公路货车通行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自2022年10月1日0时起至2022年12月31日24时结束,在继续执行现有各类通行费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全国收费公路统一对货车通行费再减免10%。
六、深度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
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全程参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制定工作,并取得超出预期的谈判成果:支柱一在广泛使用所有行业的情况下,排除了对我国税收收入影响较大的采掘和受监管的金融服务相关收入和利润,并进一步争取到了更宽松的金额A范围规则,有力地维护了我国税收利益,同时要求废止数字服务税等单边措施,尽可能减少对中国企业影响。支柱二在不强制各国实施的前提下,全球最低税率水平不得超过15%、引入实质性经济活动排除机制的底线已经全面实现,同时争取到初始国际化企业排除,以及实质性经济活动排除更高的排除比例和更长的过渡期,有效降低规则对中国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空间产生的负面影响。
(财政部税政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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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