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印发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财政部2022年4月29日制定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优化分级分类监管机制、突出检查重点、提高检查频次,推动加大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力度,丰富监管内容。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重建40年来,规模不断扩大,服务范围不断拓展,行业发展总体呈向好态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全国4000多家上市公司、1万多家新三板企业和400多万家企事业单位提供审计鉴证和其他专业服务。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总体规模和结构布局进一步优化,执业质量和社会影响持续增强,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中的基础性服务支撑作用不断强化。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迅猛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注册会计师行业多年积累的一些深层次问题逐渐显现,审计质量更是成为社会关注焦点。2019年“康得新”“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件爆发以来,财政部开展提升审计质量专项行动,聚焦重点难点问题,下大力气推动审计质量提升。通过努力,审计秩序有所好转,执业质量得到重视和加强,行业发展总体呈现向好态势。但与注册会计师承担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责任相比,与市场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期望相比,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仍有待提升;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相比,从严监管、从严执法有待进一步加强,监管手段有待进一步创新。财政部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主管部门,坚持严监管、零容忍,研究起草《办法》,做好基础制度建设,切实指导加强行业监管、促进提升审计质量。
《办法》共4章30条。第一部分为总则,主要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指导原则、监管机制、监管协同等内容。第二部分为监督检查的分级分类,主要包括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分级分类的监管模式、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对象等内容。第三部分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明确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重点是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符合执业许可条件、一体化管理、独立性保持、信息安全、职业风险防范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规定了各方面检查的主要内容。第四部分为附则,主要包括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有相应违法违规行为应作出的处理、对执业的定义、监督检查办法解释权限和施行日期等内容。
《办法》首次建立了分级分类监管机制,财政部重点对从事证券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检查,对为100家(含)以上的中央企业(按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央企名录)、中央金融企业(按财政部公布的中央金融企业名录)、境内上市公司(不含新三板)等单位提供审计服务或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年检查一次;对新备案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自其首次承接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起,原则上前三年内每年检查一次。省级财政部门对从事证券业务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检查,原则上每五年轮查一次。《办法》明确了检查重点,主要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执业许可条件、一体化管理、独立性保持、信息安全、职业风险防范等6个方面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等进行检查。
(财政部会计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