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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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7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主要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23号——所得税处理的不确定性》《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的修订》《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在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的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年度改进——2015年——2017年》,并发布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8号——经营分部>的改进(征求意见稿)》《不动产、厂场和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收益(征求意见稿)》《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征求意见稿)》和《重要性的定义(征求意见稿)》等。
一、新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2017年5月,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IFRS17),内容涵盖保险合同的确认与计量、列报和披露。IFRS17生效后会取代2005年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IFRS4)。IFRS17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保险合同(即寿险、非寿险、直接保险和再保险),而不考虑签发保单的主体类型,同时还适用于某些财务担保合同以及具有相机分红特征的金融工具。IFRS17为承保人的保险合同提供了一个全...
2017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主要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23号——所得税处理的不确定性》《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的修订》《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在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的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年度改进——2015年——2017年》,并发布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8号——经营分部>的改进(征求意见稿)》《不动产、厂场和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收益(征求意见稿)》《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征求意见稿)》和《重要性的定义(征求意见稿)》等。
一、新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2017年5月,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IFRS17),内容涵盖保险合同的确认与计量、列报和披露。IFRS17生效后会取代2005年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IFRS4)。IFRS17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保险合同(即寿险、非寿险、直接保险和再保险),而不考虑签发保单的主体类型,同时还适用于某些财务担保合同以及具有相机分红特征的金融工具。IFRS17为承保人的保险合同提供了一个全面且一致的会计模型,覆盖所有相关会计领域。IFRS17自2021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但前提是主体在首次采用IFRS17当日或之前同时采用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
(二)《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23号——所得税处理的不确定性》。2017年6月,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23号——所得税处理的不确定性》,该解释公告澄清了所得税处理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如何应用《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中的确认和计量规定。该解释公告自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生效。
二、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小范围修订
(一)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的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9)规定,债务工具能够以摊余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前提是合同现金流量符合“仅为本金及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SPPI标准),且该工具以该分类下的适当业务模式持有。2017年10月,理事会发布了对IFRS9的修订,澄清无论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事项或情况如何,且不论哪一方因提前终止合同而支付或得到合理补偿,该金融资产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均可能符合SPPI标准。该修订的结论基础澄清,合同的提前终止可以是由于合同条款或合同各方控制之外的事项,如法律法规的变更导致合同提前终止。该修订自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
理事会还在该修订的结论基础中澄清,IFRS9中对于未导致终止确认的金融负债的修改,要求调整金融负债摊余成本的规定,与未导致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的修改的规定一致。即,因未导致终止确认的金融负债的修改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以原实际利率对变动的合同现金流量变动予以折现计算而来),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在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的修订。2017年10月,理事会发布了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在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IAS28)的修订,澄清主体对在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中除长期股权投资外的长期权益(如长期应收款)应采用IFRS9,而且适用IFRS9中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理事会同时提供示例来说明主体如何针对长期权益采用IAS28和IFRS9中的规定。该修订自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但必须进行披露。
(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年度改进——2015年——2017年》。2017年12月,理事会发布了2015——2017年年度改进的修订,主要内容涉及以下方面:一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该修订澄清,如果主体取得对共同经营的业务的控制权,则适用于分步实现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包括以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之前持有的共同经营的资产和负债中的权益,即收购方需重新计量所有之前持有的共同经营中的权益。主体应对收购日处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采用该修订,允许提前采用。二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该修订澄清,对于参与共同经营但未取得对共同经营的共同控制的一方,如取得对该共同经营的共同控制(该共同经营的活动构成《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中定义的业务),之前持有的该共同经营中的权益无需重新计量。主体应对交易日处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采用该修订,允许提前采用。三是《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该修订澄清,股利分配的所得税影响与股利分配的来源相关。因此,主体应根据股利源自收益还是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来判断股利分配的所得税影响是计入损益,还是其他综合收益,还是其他权益。主体应自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采用该修订,允许提前采用。四是《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该修订澄清,如果与为使资产达到预定的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几乎所有必要准备活动均已完成,则主体将原来用于开发该符合条件的资产的借款作为一般借款,该修订适用于首次采用该修订的年度报告期间开始之日或之后发生的借款费用。主体应自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采用该修订,允许提前采用。
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征求意见稿
(一)《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8号——经营分部>的改进(征求意见稿)》。2017年3月,理事会发布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8号——经营分部>的改进(征求意见稿)》(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8号——经营分部》(IFRS8)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IAS34)的提议修订)。主要内容包括:澄清并强调合并两个经营分部必须满足的条件;要求主体披露执行首席经营决策者职能的人员或团体的职衔和职责;如果财务报表中的分部不同于年度报告及相关材料中其他地方报告的分部,则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提供信息。理事会还建议修订IAS34,要求变更分部的主体提早提供上一中期重述的分部信息。
(二)《不动产、厂场和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收益(征求意见稿)》。2017年6月,理事会发布了《不动产、厂场和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收益(征求意见稿)》(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提议修订),旨在禁止从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成本中扣除以上资产达到管理层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包括位置与条件)过程中产生的出售收益。主体应将此类资产的出售收益和生产成本计入损益。
(三)《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征求意见稿)》。2017年9月,理事会发布了《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征求意见稿)》(对《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的提议修订),旨在帮助主体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区分。会计政策是整体目标,而会计估计是用于实现这一目标的输入值。此外,还建议修改会计估计的定义,并说明当财务报表中的项目无法可靠计量时,估计技术或估值技术的选择属于会计估计,而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选择存货的成本计量方法(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成本法)属于会计政策。
(四)《重要性的定义(征求意见稿)》。2017年9月,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重要性实务公告第2号:作出重要性判断》(简称实务公告)和《重要性的定义(征求意见稿)》。两项发布内容均为理事会披露动议中重要性项目的成果。实务公告为非强制性指引,旨在帮助主体编制一般目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报表时做出重要性判断。在征求意见稿中,理事会建议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和《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进行相应修订,统一重要性的定义。
(财政部会计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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